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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2019年整理】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2019年整理】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第199 号公告规定,要加

强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管理,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消一批高毒农

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

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

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

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

磷、氯唑磷、苯线磷 19 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在蔬菜生产过程中,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一)、禁止使用农药1、有机氯类:六六六、DDT 、二溴氯丙烷、三

氯杀螨醇、毒杀芬、赛丹等。2、有机磷类: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含

复配剂)、对硫磷( 1605)(含复配剂)、甲胺磷(含复配剂)、久效磷(含复配剂)、磷胺(含复配剂)、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高渗氧化乐果、增效甲胺磷、水胺硫磷、甲拌磷、克线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特丁硫磷、

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氯唑磷、苯线磷等。 3、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涕灭威等。 4、其他农药:杀虫脒、除草醚、二溴乙烷、敌 ?克颗粒

剂等。

(二)、不提倡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含复配剂)、乐果

(三)、推荐使用农药及产品天然之宝、百草一号、灭虫灵、苏阿维、

安打、美满、米满、农地乐、除尽、奥绿一号、菜喜、卡死克、抑太保、功夫、

敌百虫、兴棉宝、赛波凯、一遍净、*** 乐、高效灭百可、辛硫磷、BT 、海正三令、潜克、密达、护地净、菜园等。

四、无公害农产品禁用农药

1、六六六、滴滴涕DDT 、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砷铅制剂、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农药。

2、、限制使用农药种类根据作物种类不同,安全程度要求不同,对某些农

药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如溴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禁止在茶叶使用,

无公害农产品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

效磷禁用作物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蔬菜。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生产中

不使用国家禁止施用的农药,是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首要措施。国家禁止使用

的农药名单如下:敌枯双、滴滴涕、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杀虫脒、除草醚、

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强(没鼠命)、甘氟、普特丹、培福朗、菊脂类农药。本省生产无公害稻米、蔬菜等农产品的实际需要出发,又在国家规定禁用农药

名单中增加了一些禁用农药名单。禁用农药是:砷酸钙、砷酸铅、甲基胂酸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铵

(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三苯基醋酸锡、三苯基

氯化锡、毒菌锡、氯化锡、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酯酸苯汞、敌枯双、氟化钙、氟化钠、林丹、艾氏剂、狄氏剂、五氯酚钠、氯丹、甲拌磷、乙拌磷、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乙基对硫磷、乐果、治螟磷、蝇毒磷、水胺硫磷、磷胺、

内吸磷、稻瘟净、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所有除虫菊脂类杀虫剂、五氯硝

基苯、五氯苯甲醇(稻瘟醇)、苯菌灵(苯莱特)、草枯醚。目前各地正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整顿农药市场,严格禁止这些农药的流通和施用,确保农产品

生产安全。

国家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晶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在对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8 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

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农药(19 种)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

限制使用的农药 (2 种 )

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

此外,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国家规定禁用农药名录农药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救灾物资,使用的好能有效地发

挥其对病虫草鼠害的控制作用;使用不当,就会造成环境污染、人畜中毒、农 产品中农药残留超过规定的限量标准。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先 后制定了高毒农药的禁用、限用规定。现公布如下:

一、农药毒性级别的划分

只有正确识别农药产品的毒性,才能科学、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我国

农药毒性级别的划分及代表符号如下图:

经口

经皮

吸入

标签

毒性 级别

半数致死

半数致死浓

半数致死量

标识

上的描

分级 符号语

( mg/kg )

述 (mg/kg ) 3

(mg/m )

Ⅰa 级 剧毒 ≤5 ≤20 ≤20 剧毒 Ⅰb 级

高毒

>5~50

>20~200 >20~200

高毒

Ⅱ级 中等毒

> 50~500

> 200~

>200~2000

中等毒

2000

Ⅲ级 低毒

>500~

>2000~

>2000~

低毒

5000 5000 5000

Ⅳ级

微毒

>5000

>5000 >5000

微毒

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23 种)

1、六六六等 18 种农药禁用规定 2002 年 6 月 5 日农业部公告第

199 号规定: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六六六

(HCH ),滴滴涕( DDT ),毒杀芬( camphechlor ),二溴氯丙烷 (dibromochloropane) ,杀虫脒 (nitrofen) ,艾氏剂 (aldrin),

(chlordimeform) 狄氏剂 (dieldrin) ,二溴乙烷 (EDB),除草醚 ,汞制剂 (Mercurycompounds) , 砷 (arsena) 、铅 (acetate) 类,敌枯双,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甘氟 (gliftor)

,毒鼠强 (tetramine)

,氟乙酸钠 (sodiumfluoroacetate)

,毒鼠硅

(silatrane) 。

2、甲胺磷等 5 种高毒农药禁用规定

2003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公告第322 好规定:自 2004 年 6 月 30 日起,禁

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对硫磷( parathion )、久效磷( monocrotophos ),

磷胺(phosphamidon)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自2007 年 1 月 1 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知己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告),全面禁止甲胺磷等

5 种高毒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广大农民朋友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上述高毒农药产品销售,请及时向当地农业局下属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或农药管理机构举报,以便上述机构依法处理,维护农民朋友的合法利益。

农药标签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药标签是指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

号说

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是农药商品的身份证。农药作为技术含量较高的特

殊商

品,其标签不仅反映了包装内农药产品的性质、特点等基本属性,而且是农药

产品

直接向使用者传递农药技术信息的桥梁,是指导农药经营者正确经营和使用者

安全

合理使用农药的保证。

使用农药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产生药害、防效差、误食误用等,与

农药

标签不合格有密切关系。因此,农药标签是否合格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农药产品能

否达到趋利除弊的效果和使用者能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也是人们最直观判断一个

农药产品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使用者在购买和使用农药时必

须加以高度重视。目前农药产品标签问题突出,有的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扩大使用

范围,有的甚至采用欺骗手段坑农害农,严重地扰乱了农药市场,损害了农民的利

益,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危害。鉴于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把农药标签管理列为农

药管理工作重点之一。

1、农药标签内容

农药标签内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标准

的规定和要求;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内容应通俗、准

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应标注的基本内容

根据《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定的农药标签应标注的基本内容包括:产品

的名称 (包括农药的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含量及剂型。产品的批准证(号)包括

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

标准号 (进口农药除外 );使用范围 (包括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 )、剂量和使用方法;净含量;产品质量保证期;毒性标志;注意事项;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者的

名称和地址;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象形图;其他内容。农药标签应粘贴于包装容器上,标签上

内容也可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如果包装容器过小,标签不能说明全部内容的,应随外包装附上与

标签内容要求相同的说明书,但此时标签上至少应有产品的名称、含量、剂型、净含量、生产企业等

内容。还要做到:标签内容要完整;农药登记证号要正确;农药产品通用名称要规范,商品名称要获

得批准;产品的适用作物、防治对象和施药方法不得超出批准登记的范围;毒性标志要规范、准确;

农药标签要注明中毒急救措施;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要准确、齐全;标签内容要真实、确切。

2、农药标签现状和问题

由于农药标签法规及标准不完善、不健全,曾使农药标签管理无法可依;

长期以来,农药标签法规宣传力度不够;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片面追求自身经

济利益,没有认识到农药标签内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认

为多印一些作物或夸大一些效果容易打开销路等因素的存在,农药标签问题十

分严重。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农药标签法规和标准的制订工作。目前,已出台

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等法规及标准,农药标签

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农药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

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加大了农药标签法规及标准的宣传和市场检查力度,

农药标签的混乱状况得到了改善,但不容乐观。从近几年农业部抽查标签情况

看,标签抽查合格率逐年上升,但问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或假冒其它商品名称;擅自修改商品名称,尤其是混配制剂农药产

品;商品名称怪、乱、杂。

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农药通用名称;农药通用名称 (包括含量、有效成分名称和剂型 )三部分不齐全,

未标明有效成分名称或有效成分未标注中文通用名。

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一证多用,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号。

擅自扩大农药的使用范围,如有的剧毒、高毒农药扩大在蔬菜、瓜类、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

使用;有的广谱性杀虫、杀菌剂扩大适用作物或防治对象超过 3 种以上;有的菊酯类杀虫剂扩大在水

稻上使用;有的扩大在极易产生药害的作物上使用。

剧毒、高毒或中等毒的农药产品未注明“剧毒”、“高毒”或“中等毒”字样

或擅自降低标注毒性标志,有的只注明“有毒”二字;无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没有中毒急救措施,以致中毒后无法进行急救处理。

使用方法不具体,施用条件不明确,未注明敏感作物和限用条件,导致药害事件发

未标明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把产品效能宣传得很神奇,过分夸大使用效果,使用保证高效、无残留、无公害等字

3、对策

加强法规及标准宣传

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农药标签法规及标准的宣传,提高生产企业对农

药标签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也要向农药经营者和使

用者宣传,提高他们对农药标签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杜绝和减少标签不合

格农药产品的销售,使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失去市场。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

全社会齐抓共管农药标签的氛围,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严把标签登记审批关

提高农药登记管理水平,在农药进行登记时,严格把好农药标签是否合格关,对标签不合格的农药坚决不予登记。

加强标准规范管理

农药生产企业要本着为农药使用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农药标签法规及标准,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等标准,规范和完善农药标签内容,提高农药标签的合格率,使农药标签走向规范化。还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的农药标签进行印刷和使用,不得随意变动。如有修改,需向审批部门申请同意后才可修改。

加大标签查处力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合作,形成合力,组织形式多样的农药标签市场检查,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定的标签内容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对发现有生产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对发现有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要责令其停止经营;对情节严重或继续生产、经营的要给予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遏制标签不合格农药的违法行为,促进农药市场健康发展,让农民用上放心、满意农药。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1标准制定遵循原则及适用范围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法规的要求,农药产品标签标准制定遵循的原则是:一要与

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和要求相一致;二要对当前农药标签设计和标识内容混乱的问题提出统一的

规范和要求;三要考虑到农药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农药使用者的现状,对标签的设计和标识提出特

殊的要求,尤其是对人畜、作物、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根据以上

原则,本标准对标签应标注的内容提出了 12 项,分别为: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2) 产品的批准证(号);3)使用范围、剂量和方法; 4)净含量; 5) 质量保证期; 6) 毒性标志; 7) 注意事项; 8) 贮存和运输方法; 9)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10) 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 11) 象形图; 12) 其它。标准还对标签的粘贴、材料、版面设计、文字、分装产品标签和标签使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农药种类较多,一些农药产品的包装比较特殊,为了使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本标准规定只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农药)的标签设计和制作。对出口农药

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不作为本标准适用范围,企业根据产品的特点,对标签进行自行设计,报有关部门备案即可。

2对标签标注内容的说明

2.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2.1.1 农药产品名称由于农药名称有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别名(俗名)、

试验代号等之分,因此规范农药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极其重要。同时为农药证书上的产品名称起到规范的

作用。本标准制订时,一方面要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规定,即农药生产者

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另一方

面考虑到我国《商标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

时根据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流通商品农药名称标注的有关规定和惯例,以及我国加入 WTO 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名称通常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但是由于历史原

因,我国农药企业生产的产品,大多数采用农药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来使用,如:敌敌畏、敌百虫、甲基对硫磷、对硫磷、氰戊菊酯等。也就是说,我国农药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使用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命名的产品,一些产品已被广大农民所接受和认识,因此在标准制定时

考虑到农药产品名称使用的实际情况,本标准规定“农药产品名称通常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例如,在产品中含有溴氰菊酯农药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可以为“敌杀死”,也可以为“溴氰菊酯”。

目前农药市场上出现一个产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产品名称。为了加强农药产品名

称管理,本标准明确规定,“一个农药产品,只能使用一个中文产品名称”,并且要求“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例如,某个企业的含有溴氰菊酯成分的

一个农药产品,产品名称为“敌杀死”后,不能再另取其它名称;混配制剂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为

“灭杀毙”,就不要再叫“增效马·氰”,取其中一个名称使用即可。

为了规范农药有效成分的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标签上应标明有效成分名称”规定,将商品名称作为农药产品名称使用时 ,在商品名称的下方必须注明产品中含有的各

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全称和相应的英文通用名称。如商品名称为“灭杀毙”时,产品的标签上须注明“有效成分:氰戊菊酯、马拉硫磷”及国际通用名称(英文):“fenvalerate 、”

“ malathion 。”标注国际通用名称的目的就是产品在发生意外时,如人畜中毒等,有关部门能够及

时查阅国内外文献,较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信息等。

农药通用名称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目前执行GB 4839-1998 《农药通

用名称》国家标准。该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必须强制使用。由于标准的制定常

常滞后于新农药的开发,因此标准中规定,对农药有效成分暂无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英文通用名称的,

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

通常以农药登记证上的通用名称为准。也就是说,对新农药的通用名称,通常到“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办理“建议通用名称”后,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并以标注到农药登记证上的名称为准。

2.1.2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标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根据产品

的特点,需标明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的规定,本标准对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的标注规定为“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指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总含量,采用质量百分数( %)表示,也可采用质量与容量比( g/L )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同时须标注各有效成分的含量值。”

同时本标准对混配制剂中的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在标签上标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

混配制剂在农药产品的标签上标注有效成分总含量时,必须在标签上还应标注各

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如“21%灭杀毙乳油”,在标签上还必须标注“本产品含氰戊菊酯为 6% ,含马拉硫磷为 15%”等字样。

2.1.3 农药产品的剂型为了加强农药产品剂型的管理,根据FAO 、WHO 等国际组

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管理的经验以及我国农药生产实际情况,我所负责起草了《农药剂型名称

及代码》国家标准(即将发布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标

准等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也就是说,农药产品的剂型,按国家规定的

剂型名称来命名。在此敬请读者关注剂型标准发布实施的时间和要求。

2.2 产品的批准证 (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标

准规定“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实施农药生产

许可证或农药批准文件号管理的产品,应注明有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号;境内生产、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药“三证”号,

须在标签上标注。但应注意的是,一些特殊产品,如进口产品,就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或农药批准文

件号”等。

2.3 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根据农药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按照

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

量和施药方法。”

为了贯彻实施《计量法》,对用于大田作物的农药产品,施用剂量采用国家法定单

位标注,即以每公顷 (hm2) 使用该产品总有效成分质量( g )表示,或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

(g 或 ml) 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施用剂量可采用总有效成分量或制剂量的浓度值( mg/kg 、mg/L )

表示;种衣剂的施用剂量采用药种比表示;其它特殊方式使用的,施用剂量按登记批准的规定来标注。

但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还规定了“为了用户使用的方便,在规定的使用剂量后,可用括号注明

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来表示。”这是考虑到我国农民的使用农药的实际情况提出

的。为了使大家对施用剂量标注的理解,建议采用如下方式表示(见表1)。

表 1 农药施用剂量表

作物

防治对有效成分用药量,(制剂

施药方式象量)

水稻稻飞虱300 克/公顷,(40 克/亩)喷雾

苹果

蚜虫25 毫克 /千克(稀释 2000

喷雾

树倍)

2.4 净含量目前,农药市场上农药包装容器中的净含量表示比较混乱,为了规范包装容器规格,本标准规定“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注明农药产品在每个农药容器中的净含量,用国

家法定计量单位克( g )、千克( kg )、吨( t)或毫升( mL )、升 [L (或 l)] 、千升( kL )表示。”

2.5 产品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保证期的规定与《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的规定基本

一致,即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可以用以下 3 种形式中的一种方式标明: 1) 注明生产日期(或

批号)和质量保证期;如生产日期(批号)“2000-06-18”,表示 2000 年 6 月 18 日生产,注

明“产品质量保证期为 2 年”;2) 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3) 注明产品批号和失效日期。”

农药产品生产日期必须用明码实事求是地标清楚,不能将生产日期错后或提前。生产日期的标

注顺序应为年、月、日,不能颠倒,即不能标为日、月、年。另外,不能不标生产日期,而仅标一个

××年、月、日前使用。如果质量保证期与储存条件有关,还必须标明储存方法。此外,国家行政主管部

门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是最低保质期,企业在标签上标注的质量保证期只能高于此期标准,低于此期的产品,

必须提供有关试验报告,经登记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标注。

对分装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本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分装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原生产厂的产

品质量保证期,在分装产品的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若产品的

质量保证期为 2 年,则分装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从生产之日起为 2 年,不是分装之日起为 2 年。因此农药分装企业应特别注意被分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以免出现刚分装的产品就已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情况。

2.6 毒性标志作为一个农药产品,正确标注其毒性标志极其重要,本标准规定执行

国家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为了加强农药毒性标志及标注的管理,我所负责草拟了《农药毒性

分级及标志》的国家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请读者关注毒性标准发布实施的时间和要求,并按规定

的要求执行。

2.7 注意事项一个农药产品的使用注意事项是极其重要的内容。作为有毒的农药产

品,使用不当,不仅会造成农作物药害、环境污染和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等问题,而且会造成人

畜中毒等重大事件。因此正确标注农药产品的使用注意事项,可以避免许多事件的发生。本标准要求在

农药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注如下内容:

2.7.1 应标明该农药与哪些物质不能相混使用。

2.7.2 按照登记批准内容,应注明该农药限用的条件 (包括时间、天气、温度、湿度、光照、土壤、

地下水位等 )、作物和地区(或范围)。

2.7.3 应注明该农药已制定国家标准的安全间隔期,一季作物最多使用的次数等。

2.7.4 应注明使用该农药时需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等。

2.7.5 应注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等。

2.7.6 应注明该农药中毒急救措施,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等。

2.7.7 应注明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以上这些要求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范围,视实际情况分别予以标注,也是反映保护消费者

利益和农药标签管理的要求。

2.8 贮存和运输方法本标准规定,在标签上“应详细注明该农药贮存条件的环境要

求和注意事项等。”“应注明该农药安全运输、装卸的特殊要求和危险标志。危险标志的标识应执行 GB 190 的规定。”

2.9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本标准规定,应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上一致的生产企业的名

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分装产品应分别标明生产企业和分装企业的名称、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

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理机构(或经销者 )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也就是

说,进口农药标签上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

登记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2.10 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是根据我国农药生产特点

制定的,也是为了区分不同类别的农药,避免发生人畜中毒或药害事件。

本标准规定,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

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 (卫生用药除外 )。

其中:除草剂为“绿色”;杀虫 (螨、螺 )剂为“红色”;杀菌 (线虫 )剂为“黑色”;植物生长调节剂为“深黄色”;杀鼠剂为“蓝色”。

2.11 象形图根据 FAO 推荐的农药标签象形图,本标准规定,在标签上应使用有利

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

签的尺寸相协调;象形图的使用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使用,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

文字说明。

2.12 其他本标准根据国家法规有关规定,在标签上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

对消费者有帮助的产品说明、有效期内商标、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有关作物和防治对象图案等。

但标签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作物、防治对象的文字或图案等内容。也就是说,标签上印刷的作物、

防治对象等文字和图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3对标签的其他要求

为了使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印刷更加科学、合理,本标准对标签提出了一些其他要求,主要

有:

3.1 农药标签必须粘贴于包装容器上,标签上内容也可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这一条规定了农药标签必须贴在农药包装容器上,也可将标签上的内容直接印刷在包装容器上。

这是符合实际的,但直接印刷在包装容器上的文字和图案必须是清晰易辨,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

进行修改或补充。

3.2 农药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不易变质这一条是对标签材料质量的要求,

也是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3.3 农药在流通中,标签不得脱落,其内容不得变得模糊,必须保证用户在购买或使

用时,标签上的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这一条是对标签印刷、粘

贴、文字等的规定。

3.4 版面设计时,重要内容应尽可能配置大的空间或置于显著位置本条所述的重要

内容,如产品名称、含量、剂型、有效成分中文及英文通用名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毒性标志等。

3.5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简体汉字,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3.6 分装产品标签必须与原生产企业正式使用的标签基本相同,仅在原标签基础上加

注有关证号、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这一条是对分装产品标签

的要求,也是符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3.7 一种标签适用一种农药产品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应使用一种标签;不同包装

规格的同一种产品,其标签的设计和内容应基本一致。

总之农药产品标签是引导农民选购农药,维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

维护生产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行业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

我国农药产品标签统一管理。农药生产者必须遵循标准中各项规定。也希望在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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