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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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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西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包案责任制。责任人为各分管领导各股室由一名股长负责本股室信访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局信访工作实行归口办理,局纪检组负责办理反映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党员违纪、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员政风行风、工作生活作风问题的来信来访;业务股室负责办理反映与本股室业务相关问题的来信来访;局办公室负责办理书记、县长、局长信箱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来信来访。

四、局信访受理范围包括:属于本机关职责和我局监督范围的来信来访;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和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及信访工作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反映我局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

五、各股室收到信访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批阅。

六、各股室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对反映的情况要作好记录,来访反映问题涉及有关股(室)职责的,相关股(室)

应参与接待。对来访接待的问题,能当面解答或解决的,应予以解答或解决;不能解答或解决的,应做好记录和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批阅。遇到紧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七、信访件经领导批阅后,由有关股(室)直接办理或转给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八、承办股(室)收到交办信访件后,应及时组织办理。遇重大信访问题应提出拟办意见或工作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九、重信重访信访件应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不能相互推诿。

十、局党总支将每年不定期召开信访维稳会议,集中研究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问题,然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局办公室统一口径答复。

十一、涉及两个以上联合承办股(室)的信访件,应明确主办股(室)。主办股(室)应主动与协办股(室)协商办理,协办股(室) 应积极配合办理。

十二、上级交办和信访立案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按期结案率达100%;其他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月结案率达90%以上;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十三、分管领导应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

十四、信访件办理完毕后,应写出调查处理报告,经本股(室)负责人审查、审定后,送交办公室统一回复。

十五、信访结案资料由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

十六、根据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股(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扣压、延误信访办理,泄露举报内容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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