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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epc总承包业主管理

工程监理epc总承包业主管理
工程监理epc总承包业主管理

工程监理epc总承包业主管理

关键词:工程监理epc总承包业主管理

工程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引进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且已在国家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即工程监理具有国家法定地位。但是,目前工程现状表明,工程监理的能力并不能完全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特别是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如何遴选优秀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如何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成为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研究课题。

1工程监理的由来、地位和现状

1.1工程监理的由来

自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北京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讨论引进并试点工程监理制度,至1993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基本成形,并走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1.2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996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并从法律上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原国家建设部和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明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而进行的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

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主要为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为“四控、两管、一协调”,即:控制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管理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合同,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1.3工程监理的现况

随着中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监理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监理收费不断降低,工程监理人员收入相对较低,使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监理人员逐渐离开监理行业,监理队伍的整体管理能力有所下降。监理单位的优势在于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及施工过程的资料管理,而对于总工期和投资控制,往往控制力度不足,对于信息和合同管理及关系协调,作用也比较有限。

2epc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管理

2.1工程监理的总体定位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的定位往往不同于业主直接负责的平行发包模式。在平行发包模式下,业主分别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厂家签订合同,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只与epc总包商签订合同,监理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是通过epc总包商实施的。

2.2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国内的epc总承包商一般都是由大型设计院转型而来,具有先天

的综合专业技术优势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以此为依托,epc总承包商具有较强的设计能力、采购技术支持、商务议价能力以及施工过程的设计服务能力,但其施工管理能力有限,往往是其软肋。因此,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可以充分发挥监理的施工管理优势,达到优势互补的效果。但其施工管理既要依据epc总承包合同面对总包商,又要越过总包商面对施工分包商,在关系协调方面也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监理规定,监理合同明确授权监理单位以委托监理合同和epc总承包合同为依据,在施工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安全、质量、进度和费用四大项目目标。

2.3工程监理的业主管理

2.3.1 优选监理单位是发挥监理作用的前提

工程监理本质上是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其关键是监理人员,而监理单位的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市场定位、福利待遇和考核体系等综合实力对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优选监理单位是发挥监理作用的前提。

(1)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初选实力强、信誉好、业绩优的监理单位,请其公司领导和拟派项目总监到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路演和交流,加强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鼓励综合实力强的监理单位积极参与投标;

(2)根据对市场潜在监理单位的调查了解情况,严密策划和起草招标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评标办法应有利于优秀的监理单位,委托监理合同需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采用综合评标法,技术评分占较大比例,鼓励合理低价中标,避免恶性低价竞争,同时投标人必须承诺一旦中标即按此合同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2.3.2 精心策划合同是发挥监理作用的保障

监理合同是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件,是业主管理监理的唯一依据,精心策划监理合同条款,充分体现业主对监理的管理要求,是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的有力保障。

(1)监理合同价格尽量采用监理工期内的固定总价,如果实际监理工期超过监理合同工期的±2个月,合同价格将按合同规定予以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2)合同应明确规定派驻人员的要求,投标人据此确定拟派监理人员,业主对监理人员进行面试,面试不合格者,必须予以更换,面试合格者,不得随意更换,否则予以重罚。

(3)监理人员进场后,每月在项目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天,每连续在项目现场工作三个月可以探亲10天,离开现场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

(4)业主每月对监理人员进行日常考勤和工作考核,考评结果反馈其总部,用作其总部考核监理人员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对连

续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人员,要求监理单位予以更换;

(5)监理可以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总包商进行奖罚,业主授予监理奖惩权,以增强监理对总承包商的管理力度,提高监理的积极性。

2.3.3 加强过程管理是发挥监理作业的关键

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是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的主体,其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决定了监理的服务水平,加强监理人员的过程管理是发挥监理作用的关键。

(1)根据项目进展对监理人员的需要,业主提前通知相应监理人员的进场时间,监理单位应按时派遣相关监理人员,否则依据合同处罚;

(2)业主各专业工程师按专业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和考核,达不到合同要求者将予以处罚和更换,离场人员应与替换人员至少交叉两周,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

(3)业主将每月考评结果反馈给监理单位总部,虽然业主不能直接决定监理人员的升迁与收入,但可作为监理单位的考核依据。(4)业主制定监理奖惩细则并纳入监理合同,及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予以奖惩,并同步发文抄送给其总部,促使监理工作得到持续改进。

如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现有的监理市场环境下,如何优选监理,如何切实发挥监理作用,是项目业主必须重视和解决的

一个课题,为此,我们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希望同行同业能够继续推进相关的探索。

参考文献:

[1]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监【1995】第737号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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