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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社[2001]72号

冀劳社[2001]72号
冀劳社[2001]72号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冀劳社[2001]72号

印发《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冀办字[2001]1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方案》是冀办字[2001]10号文件的配套文件,是这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的政策依据,其中涉及的企业离休人员职级确定、工龄与任职年限的计算和基本离休金的套算方法等仅限于本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中适用,不作为确定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依据。各市、县要严格依据原始文件和档案记载的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职级确定和基本离休金套改。

二、根据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包括了冀政办[2001]10号和冀人发[2001]7号两个文件规定的给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调整工作的落实。

三、《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措施个案处理。各市、县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告。

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工作,是党和政府落实离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之前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

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要求,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同工作年限、同职级、同任职年限离休人员(以下简称同条件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予以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范围与对象。凡我省及驻我省的中央企业中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均按本实施方案调整

确定基本离(退)休金(以下统称离休人员离休金)。

二、职级和任职年限的确定。企业离休人员的职级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照干部管理部门正式任命和批准的最高职级(享受住房、医疗、乘车等单项待遇者除外)以及下列方法确定。

1.企业离休人员已经明确正式职级的按已确定的职级和任职年限执行。

2.离休前职级不明确或所任职级低于下列比照职级的离休人员,按下列比照职级和5年以下任职年限确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处级、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处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科级。

3.离休时或离休后经批准享受厅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享受住房、医疗、乘车等单项待遇者除外),可比照厅局(地专)级或处(县)级职级并按5年以下任职年限执行。其中原批准享受的厅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未明确正、副级的,均按副职级对待。

4.离休前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其所在企业已经明确级别的,按企业的规定级别对应确定其本人的职级,其任职年限从任职之日算起,其中在企业明确级别之前即任职的,任职时间从企业明确级别之日算起;其所在企业一直没有明确级别的,可比照企业类型确定本人的职级,比照关系为:特大型企业比照正厅级、大一型企业比照副厅级、大二型企业比照正处级、中型企业比照副处级、小型企业确定的本人职级高于主管部门规格的须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5.1983年9月9日以前取得职称的人员,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前离休的,中职比照正科级、副高职比照正处级、正高职比照正厅级确定其职级;1985年以后评定并聘任职称的,中职比照正科级、副高职比照正处级、正高职比照副厅级确定其职级。比照任职时间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当年算起。

6.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职务)的按高级技师确定,没有技术等级(职务)或技术等级(职务)较低的,比照技师级确定。

7.因工作需要由高职调低职(因犯错误降职的除外)安排工作的(含军队转业干部),其职级按高职对待,任职年限可以从第一次担任高职之日起连续计算。

8.企业离休人员原职级、任职时间及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确定,均以原始文件和档案记载为准,原则上不再借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之机重新认定。

9.上述职级的比照和确定方法只适用于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不作为确定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依据。

三、调整方法。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条件,原则上比照我省国家机关同条件人员的标准进行套算和确定基本离休金。截止到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企业离休人员现有基本离休金凡低于套算后基本离休金标准的补齐差额部分,高于套算后标准的不再调整,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因机关历次调整的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及今年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的冀人发[200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冀政办[2 001]10号文件规定给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金,在本次调整时已经一并调整解决,故不再另行制定方案重复调整。以后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按机关离休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项目共五项,调整标准为:

1.职务工资:详见附表一(略)。其中对按本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按低一级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工资档次。按正科级职务套改的离休人员,先按附表一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套算,再另加15元。

2.级别工资:详见附表二(略)。其中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可按其所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毕业的按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套改,但只适用于这次套改,不涉及工龄工资问题。套改职务工资时也按此规定执行。

3.基础工资:每人每月230元。

4.工龄工资:每年1元。按实际工作年限以年度计算。

5.职务津贴:详见附表四(略)。其中离休前无职务或实际职务低于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比照职务的离休人员,套改后职务津贴按离休前的实际职务发给(实际职务不明确或低于正科级的按正科级职务标准发给);对享受某职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比照相应副职标准发给职务津贴。

以上五项工资、津贴之和,作为符合条件的离休人员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费的计发基数。

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退休金项目共四项,调整标准为:

1.岗位工资:详见附表三;(略)

2.奖金:详见附表三;(略)

3.技术等级工资:详见附表三;(略)

4.职务津贴:详见附表三。(略)

以上四项工资、奖金、津贴之和,作为符合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费的计发基数。

另外,机关离休人员及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保留的剩余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三、五(略)),也作为本次符合条件人员的调整项目,并列入统筹范围随离休金按月发放;其他已经列入统筹范围的保险福利性费用和按年度或一次性用统筹基金支付的福利性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五);未列入统筹范围的项目或统筹标准以外的费用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四、审批程序。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调整,先由原所在企业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调整审批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调整花名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调整审批汇总表》,并携带本人的档案材料、企业相关档案材料和本人职级确定的相关文件,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驻冀中央企业(含中央军工企业)按统筹层次直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定其离休金标准。

五、资金来源。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后,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属于驻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并按照各市实际支付金额拨付给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市、县属企业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将所需资金注入同级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1 943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离休金,继续按照养老

保险统筹层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上述各个时期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离休金,凡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仍由原企业负担。

六、政策界定。本《实施方案》是在综合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历次工资调整和离休人员的各项政策及企业离休人员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冀办字[2001]10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是这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的政策依据,除此以外的其他文件不作为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的依据。按冀办字[2001]10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规定,企业离休人员现有统筹项目内离休金已经高于机关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水平的,高出部分暂予保留;低于机关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水平的,只能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办法进行套算并补齐差额部分。

七、解释权限。本《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八、其他。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个案处理。

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级劳动保障、组织、财政、人事和企业主管部门等,一定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按照审批程序,尽快将这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工作落实到位。调整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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