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上

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上

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上
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上

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上

一、交强险制度的立法背景

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随经济的发展而日渐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频繁。自上世纪九十年起,为分担事故风险,在国家的倡导下,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车主或管理人保险意识极弱,投保率非常低;同时,一些机动车主或管理人面对高额的赔偿款,得到保险金后拒不转付赔偿款,或干脆不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侵权人没有保险保障或者经济能力有限,致使许多受害人因不能获得足额赔偿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导致交通事故方面的民事纠纷增多,社会反响强烈。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责任赔偿问题,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保障道路通行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于2003年针对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着手进行立法。

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7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设立交强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76条规定了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和程序。

根据《道交法》的授权,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交强险条例》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国境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对《道交法》第17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交强险制度的适用围、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交强险制度实施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至此,我国正式推行交强险制度。

二、交强险的性质与特点

从广义上讲,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畴,之所以从中分离,是因为法律赋予其特殊的涵,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的基本赔偿。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性的强制保险制度,其本质是责任保险,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

交强险源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2、强制性

交强险的强制性表现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义务。《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凡是在我国境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依法购买交强险,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规定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即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承保义务。由此可见,交强险的强制性非常明显。

3、广覆性

交强险的广覆性体现二个方面:一是投保主体的广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人,都要依法投保交强险;二是交强险的受益人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围比较宽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

其近亲属依法受偿。赔偿围涵盖了包括精神损害在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以限额封顶。另外,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4、公益性

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是设立交强险的首要宗旨。基于这一目标,《交强险条例》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义务”经营,保险合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设计原则和特点,《道交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围先行赔偿,突显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功能。

三、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比较

“商业三责险”的定义在保险条款中一般表述为: 投保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交强险在《交强险条例》中的定义是: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投保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二者间的不同点如下:一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不同。商业三责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而成立的,格式合同(条款)不排斥自愿性。对于是否投保、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人均有自主决定权,保险人是否承保也有自主决定权。而交强险则是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法定的责任保险,虽然商业属性没有改变,但基于法定强制性,除投保人可选择法定的保险公司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基本上丧失了自主决定权,

二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强险立足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以便及时、合理地补偿其遭受的损失,采用了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责险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责任风险,弥补投保人的损失,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三是保险责任围不同。除了《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在保险责任围之。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其将精神抚慰金排除在保险责任围之外。

四是索赔方式不同。商业三责险在出险后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而交强险在出险后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须先行在责任限额向受害人赔付。

五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追偿权不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基本上无追偿权。而交强险的保险人因为须依法无条件地先行向受害人赔付,在第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中,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

四、与交强险邻近的实务问题探析

1、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关系及其诉讼地位

撇开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围,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围消灭。至于消灭程度,要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总额在责任限额,全部消灭;若超出,则部分消灭。但是,这种替代责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责任限于被替代人责任围,而此处的替代责任扩大了围,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责任时,含盖了受害人的过错责任,且其责任大小在所不问。这种延伸替代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具有程序意义,更具有实体意义。程序意义在于明确赋予了受害人对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以赔偿请求权,相应确定了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即处于“被告”的主体地位,实体意义在于确定了具体的赔偿规则和免责情形以及赔偿义务人的顺序。由于有法定的赔偿顺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险人又没有连带关系,各自在一定的责任段上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种类的,从诉的角度言,是二个独立的诉;从诉讼性质言,是普通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正因如此,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在交强险限额围,如前所述,保险公司担责后,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当事人将被保险人一并起诉,有滥用诉权之嫌,人民法院将其追加为被告,于法相悖;即使损失额大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人民法院也不宜主动追加,当事人有自己的价值评判和权利处分。强行追加,可能带来不良效果,甚至信访压力。当然,适当的释明也未尝不可。这里涉及一个小问题,被保险人未参加诉讼,谁提供保单等资料。其实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查明事故机动车是否投保及其具体情况,是交警部门查明事实的“必修课”,向其调取,举手之劳。

还有一个问题要实务中要引起高度重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后逃之夭夭,不支付或部分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者说赔偿权利人如何救济。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讲,它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清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诚然,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该条只是规定被保险人有申请并提供资料的义务,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向谁支付保险金。对此,《道交法》在第七十六开宗明义地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言而喻,保险金的支付对象是受害人;其次,交强险作为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时,仍受《保险法》调整。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法律提供了二种救济途径供当事人选择:一是据《合同法》和《道交法》规定,以保险公司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直接要求保险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二是据《保险法》的规定,违反法定止付义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相比,结果是一样的,但前者对当事人较为有利,至少要少担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保险人领走了保险金。

2、保险公司败诉是否承担诉讼费

《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此引起很大争议。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保险公司败诉后应当承担诉讼费。其一,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前所述,保险公司处于被告的地位,若败诉,依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其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在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上,《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其三,《交强险条款》属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因其违反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而且,《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纵观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未见“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其四,保险公司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符合一般诉讼规则和“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大众认知规律。

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一、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交强险保障范围及赔偿原则的规定

交强险保障范围及赔偿原则的规定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 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

最新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最新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投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是多少?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赔偿范围呢?赔偿程序如何走?有哪些计算方式呢? 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其算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注意事项: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 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

最新交强险赔付标准

最新交强险赔付标准 交强险是我国规定的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强制性保险,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应的交强险条例。那么交强险赔付标准是什么?交强险全责如何赔付呢?无责是否也要赔付?有争议吗?交强险赔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理赔流程如何走? 交强险赔付标准: 交强险的赔偿主要还是分为有责任还是无责任。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全责如何赔付? 关于交强险自己全责怎么赔的问题,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只要你有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

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争议: “无责赔偿”是向来受争议的一条原则,给你举个案例:甲开车撞上乙的车辆,甲属追尾应负全部责任,但由于有了无责赔偿这一条,甲就可以要求无责任的乙方向其赔付财产损失100元(假定本事故中人员伤亡),不但乙想不通,任何人都想不通,没有责任却还要赔钱,假如乙被追尾造成损失共计200元,却还要再给甲100元…… 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交强险财产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因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是可以被人们认可的。 所以,“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由有责方的交强险代赔,目的是交通强制保险要保证第三者的最大利益。所以有一个无责代赔,前提是双方必须都有购买交强险。所以无责赔付并不存在争议。 交强险赔付需要哪些材料? 车主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交强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交强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10 一、医疗费: 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各种情形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总结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各种情形总结如下: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018年上海交强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上海交强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上海交强险赔偿标准 2018年上海市交强险赔偿主要内容有: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大致有以下几种: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医疗 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 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无固定收入 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 至应当定残日前一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3、护理费用: 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也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人数; 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或治疗后死亡的,护理人数 为2人。 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 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签定 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比例为:全部(1级)护 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大部分(2级) 护理依赖(5项中的三项)的40%,部分(三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级伤残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 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强险条款名词解释

交强险条款名词解释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

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1、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2、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实际上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和范围。 14、垫付: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5、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16、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

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三、责任限额: 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四、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共计十二项。 五、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上共计七项。

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七、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 法律依据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 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八、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车型不同 交强险赔偿标准不同

车型不同交强险赔偿标准不同 来源: 作者:日期:11-04-18 今年7月1日实行的机动车责任强制费率已经最终确定,保监会昨天下午公布了包括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摩托车等8类共42种车型的费率。其中市数量最多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交强险费率为1050元。有责赔偿限额规定,死亡伤残赔偿为5万元人民币,费用赔偿为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为2000元人民币。有责赔偿共计6万元人民币。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制度,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了解,交强险目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一年之后将根据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费率的浮动,目前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 发生事故交强险先赔 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专家介绍,目前仅仅6万元的赔偿在恶性交通事故中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恶性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至少在20万以上。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可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 据介绍,发生交通事故时,本着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原则,不够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补充。例如一起有责赔偿30万的致死交通事故,先由交强险中的5万元赔偿,其余再由商业险赔付。 商业险未到期可暂不保交强 根据规定,交强险制度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记者了解到,许多投保人为省保费这些天想突击投保商业三者险以避开投保交强险,业内人士认为不可取。据介绍,生效日期7月1日以后的保单,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三者险的,车主有可能面临罚款。 司机逃逸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

商业险与交强险赔偿计算公式

混合责任交强险赔偿计算之我见 ABC三车相撞,并造成一行人死亡,三车受损,A车损660元,B车损1320元,C车损2640元,行人死亡补偿132000元。事故总损失共计136620元。交警认定,AB车负主次责任,C车、行人无责。下面计算ABC车的交强险: 一、A车交强险 1.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 2.2=60000>限额50000 注:分母2.2表示共同责任方有AB两个有责车和1个无责车C。(有责车数2×1+无责车数1×0.2) 2.财产损失项赔款=(B车损1320/1.2)+(C车损2640/2)=1100+1320=2420>限额2000 注:分母1.2表示共同责任车为1个有责车A和1个无责车C,分母2表示共同责任车为AB 两个有责车。 3、A车交强险赔款合计=50000+2000=52000元。 其中B车得到:2000×1100/2420=909.09(元); C车得到:2000×1320/2420=1090.91(元); 行人得到:50000元。 二、B车交强险 1.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 2.2=60000>限额50000 2.财产损失项赔款=(A车损660/1.2)+(C车损2640/2)=550+1320=1870 3、B车交强险合计=51870元 其中A车得到550元; C车得到1320元; 行人得到50000元。 三、C车交强险 1.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0.2/ 2.2=12000>无责限额10000 注:分子中的0.2表示无责车承担的系数。 2.财产损失项赔款=(A车损660×0.2/1.2)+(B车损1320×0.2/1.2)=110+220=330 3. C车交强险赔款=10330元。 其中A车得到110元; B车得到220元; 行人得到10000元。 四、三车交强险合计赔款=114200元。 其中A车得到赔款为660元(从B车得到550元,从C车得到110元)。 B车得到赔款为1129.09元(从A车得到909.09元,从C车得到220元) C车得到赔款为2410.91元(从A车得到1090.91元,从B车得到1320元) 行人得到赔款为110000元(从AB车各得50000元,从C车得10000元) 五、交强险赔偿以外部分为: 事故总损失136620元-交强险赔偿114200元=22420元。 此部分由AB两车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如果AB两车都加保了商业车险,由AB两车的保险公司按商业险计算赔偿。 通过此案例的演算过程,我们可以看到: 1.有责车和无责车在交强险中承担的份额得到了公平合理的分配。

2019交强险赔偿条例全文

2019交强险赔偿条例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关于交强险赔偿的内容,是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中的,目前尚未专门制定一部叫做交强险赔偿条例的规定。那么大家知道这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有哪些内容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的回复 最高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关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的司法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9】371号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 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等。 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 【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董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阜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董某某不服,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小车交强险收费标准和赔偿范围

交强险是国家政府部门规定车主必须为机动车购买的一个险种,它的价格也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下面我们来看看小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小车交强险价格是多少? 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小车交强险要多少钱? 据了解,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无论是奇瑞qq,还是宝马奔驰保时捷卡宴都属于6座以下的乘用车,第一年交强险保费950,之后按照上面所写情况浮动变化。那么了解了小车交强险价格之后,你知道小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

对于最常见的6座以下的私家车,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是950元。一般来说,交强险第一年的费用都是固定的,家用6座以下汽车交强险的费用是950元。如果第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费可下调10%;连续两年未发生,下调20%;连续三年以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则可下降30%。所以车主如果可以安全驾车,那么来年交强险的费用会获得很大的优惠。反之,交强险的费率则会上浮。若在上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率上升10%,若出现有责任死亡事故,还会上升30%。于先生的保险费用之所以会上涨,是因为第一年他出了两次有责任事故。 自第二个保险年度起,小车交强险的保费价格就实行与车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以及车主是否有酒后驾驶记录相联系的浮动价格了。根据奖优罚劣的原则,如果车主是位文明行车,未出现有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及无酒后驾驶记录的好车主,就可以得到交强险保费的优惠;而对于常常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甚至有酒驾记录的车主,那么他在第二年续保交强险时,将会发现自己的交强险保费提高了不少。 公安部、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已发布通知规定,司机饮酒后驾车被查实的车辆,下一年度交强险保费将上涨10%-60%。按照普通家庭用5座小轿车交强险的标准保费950元来算,如果车主有1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下一年度的交强险保费将上浮10%-30%;如果有2次以上醉酒驾驶的违法记录,或者造成了人员死亡等严重交通事故,将按照上限最高上浮6 0%,保费达到1520元,增加近600元支出。 2018交强险收费标准 醉酒驾驶了,下一年续保交强险多少钱?公安部、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已发布通知规定,司机饮酒后驾车被查实的车辆,下一年度交强险交费将上涨10%-60%。按照普通家庭用5座小轿车交强险的标准保费950元来算,如果车主有1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下一年度的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 交强险全名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第三者责任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只赔偿受害的一方,投保人不能获得赔偿。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强制车主购买的一种保险,但是很多人对于交强险赔偿方面的相关问题不是特别了解,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的相关知识,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 一、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因此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受害人。

二、交强险的赔偿额度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 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 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 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三、交强险的理赔 1、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交强险出事后如何理赔

交强险出事后如何理赔 河北邯郸广平县某某农机服务部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黄某某)的冀DN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分别在平安产险广东惠州中心支公司和人保财险河北广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分别为自2008年4月27日至2009年4月26日止和2008年11月18日至2009年11月17日止。2009年4月1日10时35分许,黄某某驾驶冀DN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在广东惠州由淡水镇大埔村往南三路方向行驶,途中经叶挺中路星河西四路路口时与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09年5月31日,受害人亲属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某、广平县某某农机服务部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以及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予以赔偿。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在认定原告损失431238.50元基础上,判决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和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2527.25元;判令被告黄某某赔偿164947.2元。 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按照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函的相关规定,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两份交强险,承保在后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做出(2010)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该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故仅判决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15054.5元交强险赔偿金,纠正

了一审法院关于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的错误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所反映的是机动车主同一期间内分别投保两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要求取得两份赔偿的争议,该案关系到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可以多上多赔的强制保险制度问题,通过终审判决明确透彻分析,使这一问题更加透彻。 对于上述问题,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还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书阐述的交强险精神更明确说明了:交强险的性质属于不亏不赢的非盈利性,其所承担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赔偿。交强险责任外的损失应当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自行分担,机动车主可以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自身风险,而不能完全通过国家强制保险处理。该案提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但应该主动投保交强险,同时也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 年4月12日,李**驾驶云****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载乘张**、刘**、刘**、李***由曲靖市前往昆明市。09时30分许,李文付驾车沿昆明市渝昆高速嵩昆段由北向南行驶至K833+600M处,李**驾车由道路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二条车行道驶入第三条车行道内向后倒车,李**倒车数米后将车头南尾北停于道路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三条车行道内时,遇闫**驾驶经检验制动系不合格的云S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挂号“辰陆”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拉载33220千克钢材(未超载)沿渝昆高速嵩昆段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三条车行道以约为96km/h的车速由北向南驶至,两车临近,闫**驾车来不及避让,闫**所驾车车头右前角与李**所驾车车身左侧后端相碰撞,后李**所驾车前部又与道路西侧防护栏相碰撞,闫**所驾车分别又与道路西侧防护栏及东侧防护栏向碰撞,至李**场死亡(经鉴定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损伤死亡),刘**、李**伤(经鉴定刘**、刘**、李**此次损伤伤情达轻微伤),两车及道路设施局部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承担次要责任,张**、刘**、刘**、李**无责任。就此次交通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对死者家属及伤者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