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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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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常鹏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引言

如同德国、瑞士、日本、台湾地区一样,我国继受了源于潘德克顿法学理论的物权概念,并在财产法体系中形成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二元划分,物权法也有了自成体系的结构框架,其内容在此制度空间中有了逻辑排列和组合,这就是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位于民法典之中,并与其他各编发生千丝万缕的关联,比如,物权行为受到总则中法律行为规则的制约、物权变动与继承有关等,但它的独立制度空间能让立法者按照预设的标准行事,不仅将属于物权法调整的事项反映为法律规则,还能让其在外观上具有特定的形式美。

受制于不同的地方性制约条件,不同法域的物权法有不同的体系结构,均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形式美。我国物权法作为后来者,在实体内容上受上述物权法的影响很大,自不待言。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应用何种体系结构来安排实体内容,不仅能完全包容应有的规则,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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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它们得以有规律的排列。也许,通过对德国、瑞士、日本和台湾地区物权法的对比,我们能获得有益的启示。

二、物权法体系结构的经验表达

(一)德国

德国物权法共计九章:“占有”、“土地权利通则”、“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实物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金债务”和“动产和权利质权”。上述体系结构上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为主线,以具体权利类型为展开轨迹,辅以以抽象统领具体、以具体连接共性的体系方法。

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是主线,这主要体现为:(1)在权利形态方面,不动产和动产分别负担不同的物权,具有不同的规则,比如,不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迥异,它们被规定在不同的章之中;(2)在权利形式方面,不动产物权的表现形式是登记,动产物权的形式为占有,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章节;(3)在权利变动方面,对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是“合意+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合意+交付”;对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不动产物权变动主要为取得时效,动产物权变动特别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形态则要更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过,这仅仅是一条虚设的主线,而非刚性的架构,德国物权法并未因此而在形式上一分为二。这种区分在相当程度上是隐性的,它贯穿于各种具体物权类型之中。换言之,德国物权法的逻辑展开,是以具体权利类型为先后顺序的,它采用了“所有权-他物权”的排列,而这显然是以权利内容完整与否为依据的。这种排列没有脱离罗马法以所有权为中心、以他物权为衍生的模式,德国物权法的内容对此也有所印证,比如,它极度注重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遵循要式的“Auflassung”,而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非要式的“合意+登记”即可。

受潘德克顿法学的影响,德国民法典喜欢采用从具体中抽象出一般、进而形成错落有致之体系的“提取公因式”的方法,物权法也不例外。尽管存在上述的权利客体和类型的区分,德国物权法仍然从中抽取了共性规则,这突出表现为:(1)占有对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故将其独立成章,以凸现其共性;(2)与动产物权相比,不动产物权涉及到登记这个程序事项,其中存在国家治理等公法目的,而且,不动产比动产的价值大,与国计民生关系紧密,故物权法专门设置土地权利通则,以统领诸不动产物权;(3)所有权内容、类型和保护是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共性所在,它们就是所有权规则的“公因式”。不过,德国物权法对“公因式”的提取并不彻底,比如,既不存在普适的“通则”,也没有“动产物权通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正是在区分不动产与动产和具体物权形态划分的基础上,德国物权法有了特定的逻辑排列形式:“占有-土地权利通则—所有权-他物权”。这使得各种功能不同的规则错落有致,形成紧密关联的体系,比如,土地所有权在权利形态上尽管位于所有权之中,但基于其客体为不动产的考虑,仍然要受土地权利通则的制约,只有充分结合这些不同的规则群,才能准确而完整地理解土地所有权的规则。

(二)瑞士

瑞士物权法分为三大部分:“所有权”(包括三章:通则、土地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限制物权”(包括三章:役权及土地负担、不动产担保和动产担保)和“占有及不动产登记簿”(包括两章:占有和不动产登记簿)。

这种体系结构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权利形态先行,权利形式殿后。它的前两部分分别规范了所有权和他物权,设定了相关的权利形态和内容。这些权利规则群明确区分了不动产和动产,并运用了“提取公因式”方法,比如所有权的通则、担保物权中的一般规定均如此。在叙述完权利形态后,它最后规定了权利的公示形式,即占有和不动产登记。故而,瑞士物权法的结构就是“实质权利-权利形式”。

这种结构的好处在于,通过先表述物权实体,能使人了解物权的种类、内容及其变动规则,然后再规范公示形式,使人知道抽象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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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结构具有内在的自洽性,“实质权利”不仅表明了权利是什么,还确定了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的设权作用。“权利形式”回应了上述规定,只有这些形式的物权才能有相应的实质内容。

如果着眼于物权是权利,而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登记簿是由特定机关作出的登记与否的法律事实,那么,瑞士物权法的结构还可以转换为“权利-事实”。客观情况的确如此,“占有”一章不仅规范了作为动产物权表现形式的占有,还规范了与权利对应的占有事实;“不动产登记簿”一章同样如此,除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对权利的表征之外,还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组成部分、制作、登记官员的职责、如何登记等。

(三)日本

日本物权法共计十章:“总则”、“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和“抵押权”。

这种体系结构属于典型的“总则-分则”。其中,总则主要规定了调整静态物权的基本规则——物权法定主义,规定了规范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意思表示导致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并在物权变动规则的基础上确定了物权公示的对抗力,这些规定提纲挈领地总结了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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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于分则内容的共同事项。分则按照特定的逻辑顺序,具体阐述相应权利的具体规则。除此之外,日本物权法在具体权利规则群中还设置了第二层次的“总则-分则”,这在先取特权、质权和抵押权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在这个结构体例中,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也比较明显:(1)在总则中,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对抗要件和动产物权公示的对抗要件分别得到强调;(2)在分则中,先取特权和质权根据标的物的形态设定了不同的规则。

(四)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物权法共十章:“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和“占有”。这种结构也属于“总则-分则”的体例,它同样也体现在所有权规则中。同时,它也以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作为架构基础,其二者在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要件、得丧原因和效力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三、物权法体系结构的对比分析

从总体上看,上述立法均严格按照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来配置权利规则,按照“所有权-他物权”顺序进行规则群设置,并区分了作为事实的占有与物权。同时,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制度安排上,它们基本上没有进行共性抽象,而是按照权利形态的不同设置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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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群。除了上述基本共性之外,它们在结构设置、权利规则群排列、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制度安排上,各有特色。

(一)结构设置

德国的结构为“占有-土地权利通则—实质权利”,瑞士为“实质权利-权利形式”,日本为“总则-分则”,台湾为“总则-分则”。

德国物权法的结构有如下特点:(1)占有虽然普适于不动产和动产,但不能统领土地权利通则和实质权利,因为作为事实的占有之规则不能适用于权利;(2)土地权利通则是不动产物权的共性规则,但不能统领之后的权利规则群;(3)实质权利规则是基于物权属性不同而设置的权利规则群,它们之间存在的共性很少,属于个性规则。故而,它的结构属于“大共性规则(共有)-小共性规则(土地权利通则)-个性规则”。

瑞士物权法反其道而行之,即先有德国物权法中的个性规则,然后是占有和不动产登记簿。至少在形式上看,占有在瑞士物权法中并不具有作为容纳不动产与动产之共性规则的作用,它的意义和不动产登记一样,是表征权利的形式。

日本、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比较一致,用总则规范物权法定、物权变动等基本准则,用分则解决德国、瑞士物权法中的个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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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范的事项。由于它们的总则确定了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以及公示的效力,分则规定的基本上是静态的物权内容、效力等事项。这样的结构有助于体系构成,精简条文。

(二)权利规则群排列

德国的排列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取得权-担保物权”,瑞士和日本均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但它们的细节处理又存在差别,台湾是自成一家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德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单独设立一章,使其自成体系;将地上权和役权这两类用益物权分别单独设章,并依次展开;之后为与用益物权关系紧密、又具有某些担保特性的先买权;然后,依据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并根据权利的特性,将担保物权划分为三章:“实务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金债务”和“动产和权利质权”。德国物权法在处理他物权时,没有给它们提供一体化的物理空间,也没有设置各类权利的共性规则。

日本与德国的上述做法基本等同。台湾地区与日本的做法基本类似,但将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典权穿插于抵押权和留置权中间,从而形成了比较独特的排列顺序。之所以如此,是典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文本物理空间,即立法将典权视为担保物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德国、日本的做法不同,瑞士物权法在形式上将所有权和他物权分别设定为独立的体系,用他物权的制度空间涵盖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过,其中没有规范他物权的共性规则。

(三)所有权制度安排

德国的安排为“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和丧失-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共有”,瑞士的结构为“通则-土地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日本的结构为“所有权的界限-取得-共有”,台湾地区的结构为“通则-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共有”。

德国是按静态权利、权利变动、权利保护和共有的顺序来安排所有权规则的。这种安排最大特点在于:共有之前的规则适用于全部的所有权形态,而共有规则主要调整按份共有,形成了“一般-特殊”的结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民法典的其他各编以及商法典等法律提供了共同共有规则。

瑞士物权法则将所有权的内容和共有放置于所有权的通则之中,以整合土地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两个分则,这是“总则-分则”的模式。土地所有权分则的基本结构为“动态-静态”,即先规定权利变动规则,再设置权利内容、限制、类型等静态权利规则。与此不同,动产所有权分则基本上规定了权利变动,其原因应当是土地所有权比动产所有权更关联到他人的利益,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关注和调整。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本与德国的做法类似。不过由于日本物权法在总则中规定了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故所有权的取得主要规定了添附、先占这样的非依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取得。

台湾地区的所有权制度安排融合了上述物权法特色:(1)与瑞士类似,台湾地区设置了通则,但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在其中规定了取得时效,而没有规定共有;(2)与瑞士一样,台湾地区区分了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规则群,不过,其总则规定了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故不动产所有权规则群主要规定静态权利内容,动产所有权规则群主要规定善意取得等特殊的权利取得,而瑞士物权法没有这样的安排。(3)与德国、日本的安排类似,在处理共有规则上,台湾地区采用了“一般-特殊”的对策,而且,它们在共有规则中均未规定共同共有,这与瑞士物权法在共有规则中专设共同共有的做法不同。

(四)用益物权制度安排

德国为“地上权-役权”,瑞士为“地役权-用益权及其他役权-土地负担”,日本为“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台湾地区为“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

德国物权法将地上权放置在用益物权的首位,是因为地上权虽然属于限制物权,但它有“类土地所有权”的称谓,将之作为用益物权之首,与所有权在法典文本空间上紧密相联,更能体现地上权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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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役权的重要性次于地上权,它表明的是将某物供他人使用的权利。德国物权法在役权中采用了地役权、用益权和限制人役权的排列顺序,这种排列有其特定的逻辑:地役权表明的是为了一块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用益权和限制人役权则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故而这种排列是先物后人的;在用益权和限制人役权中,前者属于全面的使用和受益,后者则受到限制,故它们之间的排列是从全部到部分。这种安排显然依据的是具体权利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大小,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实用性。

尽管具体权利类型不同,但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用益物权排列的依据大致相当。日本将地上权排列用益物权的首位,是因为要使用他人土地并拥有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竹木,而将永佃权放置于其后,是因为永佃权规范的仅仅是使用他人土地进行耕作或者放牧的事项,该事项范围及其重要性远远小于地上权。与这两种权利相比,地役权的范围更为狭隘,目的仅仅在于调整土地的相互利用。台湾地区之所以将地役权放置于地上权和永佃权之后,是因为后两种权利发达,而地役权的作用和内容逐渐减少的缘故。

瑞士的安排略有不同,它将地役权、用益权及其他役权和土地负担归属于“役权及土地负担”,使之在形式上具有了统一体,但实质上仍然是分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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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物权制度安排

德国、瑞士和台湾地区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日本为“法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

德国物权法只是列举了担保物权的具体类型,并未进行总结和概括。德国物权法在不动产担保物权中规定了三种类型,即可逆式土地债务(实物负担)、附属型的抵押权和独立型的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从属性上看,实物负担介于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担保物权之间,属于具有独立中间地位的法律制度。这样,将实物负担作为担保物权家族的首要一员,在立法结构上与用益物权和取得权衔接,当然最具有合理性。抵押权和土地债务之间则存在特定的关联:首先,土地债务经由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转化为附属于特定债权的担保物权,此时就要准用抵押权的规则,这样,将抵押权放置于土地债务之前,能节约制度空间,避免同义反复;其次,定期金债务是土地债务的特殊类型,它也遵循抵押权和土地债务的相关规则,将之放置于担保物权的最后,自属当然。德国物权法对质权的规定同样如此,动产质权属于质权的典型形态,权利质权要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则。由于德国将留置权视为债权,故物权法没有规定这种权利类型,这是它不同于其他物权法之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德国做法不同,瑞士对不动产担保进行了体系化设计,结构为“一般规定-不动产抵押-债券和定期金-附不动产担保债券的发行”,这属于典型的“总-分”结构,而动产担保没有这个特色,其结构为“质权及留置权-权利质权-典当”。

与德国类似,台湾地区没有对担保物权进行体系化设置。当然,如果突出留置权的法定物权特色,而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意定物权,也可以将台湾物权法的这种设置归结为“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结构。

日本担保物权制度安排的最突出特点,是按照法定权利优先于意定权利的顺序进行排列,并在主要规则群中设置了“总则-分则”的结构,这使得各个规则群自成体系。在日本,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存在极大的区别,前者以信用为基础,在信用交易方面发挥机能,后者以保护特别的债权关系作为政策性判断的出发点。显见,日本将法定担保物权放置于意定担保物权之前,是保护特殊债权的特殊规则先行,保护一般债权的殿后,故而也属于“特殊-一般”的结构。具体而言,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不同:在债权没有受到偿还的情况下,留置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只是对其他债权人以及拍卖的受买人可以在得到偿还前拒绝返回留置物,在这个意义上,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真正例外。而且,留置权在不动产上也可以成立,但它以占有为基础,故而,登记不是对抗要件,这与通常的不动产物权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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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如此特别的规则当然在“特殊-一般”的结构中被放置于最顶端。与抵押权和质权相比,先取特权也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种逻辑也适用于意定担保物权内部,即与占主导地位的抵押权相比,质权属于特殊规则,它由此被置于抵押权之前。当然,可能还有另一因素,即质权导致标的物占有的移转,从中会发生留置的效力,将之放在意定担保物权之首,在制度空间上与留置权更接近。

(六)占有的制度安排

德国物权法将占有制度放置于开篇之首,瑞士将之放置于实质权利之后、权利形式之首,日本将之放置于分则之首,台湾地区将之至于结尾。

德国物权法之所以将占有作为开篇,可能有两个原因:(1)占有在历史渊源上属于所有权的依据,其制度在于维持社会平和,是一种和平和秩序,是法律秩序的基础,以之作为物权法的开端,能表明它的这种重要地位和价值。(2)占有是一种事实,与之后的所有权等权利不同,但它又与物的实际支配权存在关联,故用其为后面的权利规则进行铺垫,既表明了它们之间的不同,也表明了相互的关联。

瑞士和台湾地区将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并将之放在各类物权的之后,以显示权利和事实之间的差别。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本物权法采用了“占有权”的概念,将之作为一种与所有权等并列的权利,这是日本物权法与上述规定的本质区别。即使如此,日本物权法同样也将占有作为权利的形式,对此,我妻荣先生指出:物权的外形——看起来像是某人占有物权的外部事实——构成占有权,透过承认其法律效力,主要是维持社会和平,并缓和权利人的证明义务。而且,由于占有权与所有权以及限制物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将之作为物权法分则之首,当属合理。

四、结语

上述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各有特色,其中似乎没有高度同一的规律可供遵循。不过,在物权法体系结构的设计上,这些文本素材足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思。

首先,在基本主线上,贯彻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以彰显这两种规则体系所具有的不可通约性。当然,这种区分应当是隐性的,要具体权利规则群的设计上表现出来。

其次,在制度安排上,遵循权利形态的逻辑展开,基本顺序应为“所有权-他物权”;同时,还遵循权利与其形式的逻辑展开,即在权利规则群之后设置占有和登记规则,以显现权利与事实、权利实体与权利形式的区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再次,在基本结构上,采用“总则-分则”的结构,形成总则统领分则、分则支持总则的逻辑统一体。而且,分则的具体权利规则群也应采用这种结构。其中,分则具体制度的共性通过提取公因式而抽象出来,形成总则的内容,以之来整合整体制度,使得物权法成为具有内在体系关联的有机体。

据此,物权法体系结构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权变动的规则

第一目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第二目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第三节物权的保护

第一目自力保护

第二目诉讼保护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目所有权的内容

第二目所有权的限制

第二节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第一目自然人所有权

第二目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权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相邻关系

第五节共有

第一目按份共有

第二目共同共有

第三目其他共有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目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目农业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地役权

第四节限制人役权

第五节典权

第四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一目一般抵押权

第二目特殊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一目动产质权

第二目权利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五节让与担保

第六节所有权保留

第五章占有与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占有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浅论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概念。德国民法创造出物权这个概念,此后产生了物权法。在当今世界,服务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物权法必然要以保障财物的安全利用和自由流转为宗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体现物权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是从总体上规定物权法基本走向、保障物权法主要任务得以实现的关键。物权法各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骨架”和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必然对整个物权法的内容、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通说认为,物权法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笔者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这一统一的整体,在确保物权法立法宗旨和社会功能的实现中的互相呼应、互相补充、内在一致上,体现在规定物权法符合经济要求中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上。因而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及“三大原则”的内涵和法理意义,而应从该三个基本原则的立法基础方面入手,分析三者在立法基础上的联系,从而从原理上把握其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相互关系。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基础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要求。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它的种类、内容、变动等与他人、社会和国家都有直接关系,只有通过物权法定,才能使物权归属明确化,使物权变动公开化,从而既保障了物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社会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使财产秩序透明化,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二、一物一权原则的立法基础一物一权原则以确保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为其存在基础。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为使这种对物的直接支配在事实上得以圆满实现,在法律上国家必须使其支配的客体的范围在客观上得以确定,并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一物一权使得物的权属确定明晰,简化了物权关系,抑制了纷争的发生,从法律上规范了对物的利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三、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基础物权是对世权,其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的归属,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对那些不伴有外部表征的物权变动来说,若不公示,对利害关系人尤为不利,因此,物权变动的公示不仅涉及到物权人自身的安全,也是维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而公信则赋予公示以法律效力,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障,从而坚定了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成功的信心,使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客观上刺激了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四、结论由上述分析可见,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在立法基础上是相通的,三者在立法上有共同的目的,都是要保障商品经济中财物的安全利用和交易安全、便捷。在此框架下,三者相互呼应,分工协作,共同保障物权法主要任务的实现。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类型、内容明确化、法定化,从而规范了一物一权的内容及公示公信的内容、公示的方法,同时物权法定原则也为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如果物权的种类、内容没有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则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的权利内容会陷于不确定中,如此则一物一权之“权”者为何、公示公信之示“谁”信“谁”,都成为未定之数,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则实际成为空谈,物权关系即变得混乱无章。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操作上成为可能;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有了法律上的根源,使公示公信的内容趋于统一,使物权便于公示,并使公示公信的效力得到了保障。一物一权原则保证了财物权属的明晰化,从根源上减少了纷争发生的可能,使物权法定的效力得以落实,同时确保了公示公信的可靠,并使物权便于公示,规范了财物使用、流转秩序。若一物上有若干相冲突的权利,或者一权及于数物,则物权法定之法定功能弱化,从而失去了其原本意义及效力,公示也会陷于不稳定中,遑论公信。公示公信原则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在财物流转中得以充分贯彻,使二者的效力、影响深及于财物流转中,使二者充分发挥其对商品经济活跃的交易行为的稳定作用。公示公信的内容即物权法定所“法定”的内容,并以一物一权为基础,确保了物权法定、一物一权效力的实现。由于公示公信往往体现在财物交易过程中,因而在交易中物权的公示公信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对物权法定、一物一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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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具体化,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一种具体形式。它通过项目的建成投产使垫付出去的资金回收并获得增值。 2.工程管理现状 2.1理论与实践新进展作为传统的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近几年来在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实践上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建立了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实行项目管理资格认证制度; 项目管理组织模式的创新:Partnering模式、动态联盟模式、伙伴关系模式。 项目管理技术的发展:项目风险管理技术、项目集成化和结构化管理技术、项目管理可视化技术、项目过程测评技术、项目回顾和项目管理成熟度评价思想与方法、大型项目管理和多项目管理方法。 2.2现阶段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十多年来我国的项目管理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目前质量事故,工期拖延,费用超支等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近两年来出现的多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事故无一例外的都是与项目管理有关,都是由于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说我们这一说的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的、鲜明的规定了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想给大家说几个。第一个,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原则。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15大首先提出来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做了明确规定,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它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了这么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了改革开放近2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一项基本经济

制度确定下来,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的就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这一点大家都从来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么一个过程,最终在15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提出来,大概经过了那么几个不同的提法,最初在82年的宪法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们最初提的是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它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重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得到了全面、准确的体现,主要有那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工业过程控制系统发展与趋势交大理工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 课程(论文) 题目工业过程控制系统发展与趋势 分院:电信分院 专业: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班级:12电牵1班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李杰 起讫日期:2015.11-2015.12

摘要 工业自动化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是工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的主要手段和技术发展方向。本文主要介绍了工业自动化技术的特点及其对现阶段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推动作用。 关键词:工业自动化技术;技术进步;产业结构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automation technology is the main method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dustrial automation technology and its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China's industrial structure optimization and upgrading at present. Key words: industrial automation technology; technological progress; industrial structure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佚名 时间:2008-5-18 浏览量: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关于基本原则认识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研究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1.物权法定的含义 通常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段匡先生也认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种类以及它的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 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故协议本身没有绝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 一般认为物权法定之内容包含两项,一项是种类法定;一项是内容法定,实际上,这两者并非有着截然的区分。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一、物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

过程控制综述报告

过程控制系统及工程综述报告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过程控制的发展史,回顾了计算机过程控制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并且对过程控制和现代控制理论做了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 过程控制、控制理论、控制工程、鲁棒控制等 1.过程控制的发展史 1.1 前沿 过程控制是工业自动化的重要分支。几十年来,工业过程控制取得了惊人的发展,无论是在大规模的结构复杂的工业生产过程中,还是在传统工业过程改造中,过程控制技术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省能源等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发展过程 在现代工业控制中, 过程控制技术是一历史较为久远的分支。在本世纪30 年代就已有应用。过程控制技术发展至今天, 在控制方式上经历了从人工控制到自动控制两个发展时期。在自动控制时期内,过程控制系统又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它们是:分散控制阶段, 集中控制阶段和集散控制阶段。 从过程控制采用的理论与技术手段来看,可以粗略地把它划为三个阶段:开始到70 年代为第一阶段,70 年代至90 年代初为第二阶段,90 年代初为第三阶段开始。其中70 年代既是古典控制应用发展的鼎盛时期,又是现代控制应用发展的初期,90 年代初既是现代控制应用发展的繁荣时期,又是高级控制发展的初期。第一阶段是初级阶段,包括人工控制,以古典控制理论为主要基础,采用常规气动、液动和电动仪表,对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流量、压力和液位进行控制,在诸多控制系统中,以单回路结构、PID 策略为主,同时针对不同的对象与要求,创造了一些专门的控制系统,如:使物料按比例配制的比值控制,克服大滞后的Smith 预估器,克服干扰的前馈控制和串级控制等等,这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稳定系统,实现定值控制。这与当时生产水平是相适应的。 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以现代控制理论为主要基础,以微型计算机和高档仪表为工具,对较复杂的工业过程进行控制。这阶段的建模理论、在线辨识和实时控制已突破前期的形式,继而涌现了大量的先进控制系统和高级控制策略,如克服对象特性时变和环境干扰等不确定影响的自适应控制,消除因模型失配而产生不良影响的预测控制等。这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克服干扰和模型变化,满足复杂的工艺要求,提高控制质量。1975 年,世界上第一台分散控制系统在美国Honeywell 公司问世,从而揭开了过程控制崭新的一页。分散控制系统也叫集散控制系统,它综合了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通信技术和显示技术,采用多层分级的结构形式,按总体分散、管理集中的原则,完成对工业过程的操作、监视、控制。由于采用了分散的结构和冗余等技术,使系统的可靠性极高,再加上硬件方面的开放式框架和软件方面的模块化形式,使得它组态、扩展极为方便,还有众多的控制算法(几十至上百种) 、较好的人—机界面和故障检测报告功能。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它已日臻完善,在众多的控制系统中,显示出出类拔萃的风范,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分散控制系统是过程控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第三阶段是高级阶段,目前正在来到。 1.3 过程控制策略与算法进度 几十年来,过程控制策略与算法出现了三种类型:简单控制、复杂控制与先进控制。 通常将单回路PID控制称为简单控制。它一直是过程控制的主要手段。PID控制以经典控制理论为基础,主要用频域方法对控制系统进行分析与综合。目前,PID控制仍然得到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制订欢欣鼓舞。但对其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例如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二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以后,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也就是说,都平等地享有确权请求权,在这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根据过去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在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其自身就是争议一方当事人,在国有财产之上,发生产权纠纷时,其无法承担裁判的角色,而必须由争议的当事人平等地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确认。 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的精神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一方面,各个物权人在其物权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从而使自己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遭受妨害的现状得以排除。另一方面,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不能说侵害了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二、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 物权法应当以平等保护为基本原则。我自从参与物权法制订工作以来,一直呼吁我国物权法应当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各项具体制度中。我甚至认为,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物权法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主要理由是: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 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以确保交易安全的便捷。总而言之,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

机械自动控制技术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梁晓莹

机械自动控制技术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梁晓莹 发表时间:2019-06-10T10:59:48.047Z 来源:《电力设备》2019年第3期作者:梁晓莹 [导读] 摘要:机械自动控制技术和工业形成了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产业扩展的根基,也是最基础的设备,各个国家在发展通讯产业、生物、航天、基建等高端工业,都普遍利用机械自动控制技术来增强制造效率和层次,增强在市场上的适配程度以及竞争能力。 (身份证号码:44128319870222xxxx) 摘要:机械自动控制技术和工业形成了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产业扩展的根基,也是最基础的设备,各个国家在发展通讯产业、生物、航天、基建等高端工业,都普遍利用机械自动控制技术来增强制造效率和层次,增强在市场上的适配程度以及竞争能力。本文首先对机械自动控制技术加以概述,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机械自动控制技术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关键词:机械自动控制技术;应用现状;发展趋势 机械自动控制技术的应用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在这一技术的应用下,能大大降低劳动的强度,从整体上提高工作效率以及节约能源等。机械自动控制技术的应用也是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通过从理论层面对机械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分析,就能对其理论进行丰富。 1机械自动控制技术应用现状 依照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我国重点建设工程的实际要求,建造研究“高、精、尖”的重大机械自动控制系统装备,突破外国的技术封锁和限制,自主掌握相关的关键技术,打造出中国机械自动控制系统机床领军品牌,提升市场份额,是整体增强我国机械自动控制技术行业竞争力的重点问题。同时机械自动控制技术也是目前在制造业领域最关键的技术之一。 我国在机械自动控制技术方面的研究进行的相对较晚,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持续进步,以往的传统制造业早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跟不上时代的脚步。机械自动控制技术作为一项集高新技术于一身的技术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当今的机械自动控制技术逐渐朝着通用型的趋势发展,例如系统逐渐变小、变得轻便,能够在工作的时候自动修正参数。在网络技术逐渐成熟的当前,未来能够通过机床联网的方式来将中央集中控制展开加工操作变为可能。 2 机械自动控制的关键技术 2.1 PCC技术 可编程计算机控制器技术(PCC)是一种基于 PLC 和 IPC 结合形成的全新机械自动控制技术,从其实际应用表现出来的性能来看,PCC 集合了PLC 和IPC 二者的优点,表现出较高的可靠性、扩展性以及计算处理能力。相较于以往传统的 PLC 而言,在计算处理能力方面得到大幅度提升,在实时性和开放性上有更大的提升。现代机械设备在运转的过程中常常存在多个不同的项目部分,而且这些不同的项目部分在功能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实现对不同项目部分的统一性管理,可将 PCC 技术应用于其中。通过 PCC技术为不同项目部分设置对应的模块,通过对模块单独编程,以保证机械设备运行满足实际功能需要。同时在运行的过程中各模块之间会产生出大量的运行数据,这些数据统一传输到 PCC 的 cpu中,经过计算处理后实现整体的协调控制,从而保证机械设备不同项目部分能够高效并行运转,满足实际运行所需。 2.2 运动控制卡技术 运动控制卡技术在具体的功能上主要包括:脉冲输出、数字输入/输入等。该技术在运用的过程中,会根据设置的编程程度发出连续的脉冲串,而在控制上主要通过改变发出脉冲的频率和数量来实现,通过控制脉冲频率可实现对电机运转速度的调节,通过控制脉冲发出的数量可实现对电机位置的调节,再加上脉冲计数功能,可以准确的反馈机器所在的位置,然后对运动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做出调整,使其在控制上保持较高的精度。该项技术在运用上表现出较高的开放性,也因此适用于许多类型的机械设备,从目前应用现状来看,国外对该项技术应用更为普遍,而国内在这方面发展较晚,所生产制造的产品性能与国外还存在加到的差距。 2.3 直线电机驱动技术 在以往的机床进给系统中,主要采用的是旋转电动机传动方式,在这种传动方式中存在着较多的中间传动环节,也因此在控制上影响到响应速度、控制精度等。而在直线电机驱动技术中,将原来传动过程中的中间环节省去,将传动链长度缩短为零,也因此该项技术被称之为“零传动”技术。从直线电机驱动技术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其主要表现出以下一些优势:高响应性、高灵敏性、高精度、传动刚度高、行程长度不受限制、效率高、噪音低。在实际发展中也正因为该项技术表现出较多的优势,在国外机床行业发展中得到非常高的关注。 3 机械自动控制技术的具体应用 3.1 装载机中的机械自动控制技术 一般情况下,装载机的自动控制技术是由电源、微电子控制器、传感器和电磁比例阀组成。这样一整套系统使得装载机的配置达到了最佳状态,能够很好地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作业,操作简单,机动性强。时装载机中的位置传感器就会介入,在工作人员对机械进行操作时,传感器就会根据工作人员的指令自动停止在设定的位置,自动选择和切换指令下达的位置,最终完成指令要求,安全、可靠、精准。 3.2 起重机中的机械自动控制技术 起重机的自动控制可以由很多种办法来实现,例如在起重机上配备自动控制变速箱、装备反力传感系统等都可以实现起重机的自动控制。其中装有电子微速控制器的起重机能够完成高精度的起重作业。起重机的电子监控系统由显示器、中央演算器和其他多种传感器组成,在工作过程中,吊装物的重量、臂展的长度、起重臂的斜度、吊钩升起的高度等等都可以以数字的方式显示在显示器上,方便工作人员了解起重器的状态,便于操作。 4 机械自动控制技术的发展趋势 4.1 数字化 机械自动控制技术会向着数字化的趋势发展,这是通过将计算机技术以及制造技术和网络技术等进行综合应用的发展方向。机械制造企业的发展就需要有先进技术作为支持,生产中的各种图形以及数据等信息,都是数字形式呈现,通过网络技术的传递才能提高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数字化的发展目标实现,就能从整体上提高机械自动控制的程度,最终实现优势互补的发展效果。 4.2 虚拟化 机械自动控制技术的发展会逐渐向着虚拟化方向迈进,虚拟技术的应用是未来技术应用的重点,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应用不断成熟,在对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下,能实现模拟操作大量工作,并借助网络技术将信息数据实施传递,这样就能实现虚拟的操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关于基本原则认识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研究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1.物权法定的含义通常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段匡先生也认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a)种类以及它的(b)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a)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b)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故协议本身没有绝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一般认为物权法定之内容包含两项,一项是种类法定;一项是内容法定,实际上,这两者并非有着截然的区分。种类法定指当事人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类型物权。人们在经济交往当中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物权种类进行交易,不得创设新名词,因为即使创设新权利,也只是在他们双方之间生效,不可能产生对世效力。因此物权的对世性特点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让与权利。内容法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悖的物权。这要求:其一,人们在交易当中不得随意修正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比如减少所有权的内容;其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移转权利或创设权利,相对人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比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日本民法典》对物权法定主义作出了明文规定:“除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创设物权(第175条)”。但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大多数民法典均没有将明文规定。在德国,民法草案理由书中清楚地说明民法是立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因此理论学说也一致公认物权法定。在法国,对于这一点没有这样明确的说明,以致一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典规定中列举物权以外可以创设物权。但是,现实中违反公序设定物权是不被承认的,也就没有过新物权被设定的先例。事实上可以认为法国也采取了德国和日本同样的立场。[!--empirenews.page--] 这一结论推广至整个大陆法国家,也不为过。因为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本身之性质决定的,只要有明确的物权和债权划分,即要求物权类型法定。既然物权是对世权,那么大家对之都应该有统一的认识,言某种物权世人皆知其为何义、有何效力等,否则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有对世效力。法律事先规定物权种类和内容,大家一体遵守,即省去人们在每份合同之中作各种定义条款,达成共识(即使有这样的共识,对第三方也没有约束力)。因此,一般认为权利种类和内容一致是为了实现物权的一般对抗效力,维护交易的安全、便捷。因此,物权法定原则是以物权和债权明确划分为基础的,是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本身之所需,是交易秩序与安全之需要。但是,该原则的应用存在诸多争议,其存在必要性也不无疑问。这里讨论三个问题:法律的范围;违反原则的后果;存在必要性质疑。 2.法律的范围人们对物权法定主义理解上的争议之一便是

国内外项目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精)

国内外项目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人类跨入21世纪的今天,世界经济已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也就是把知识转化为效益的经济时代。而项目管理正是实现这种转化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所以,项目管理作为管理科学的最新分支,无论在研究还是在应用方面都正在迅速发展。为使有兴趣于项目管理者了解当前国内外项目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特综合编写此文,以供大家参考。 1何为项目与项目管理 所谓项目是指为创造唯一的产品或服务而进行的临时性活动。这里的“临时”是指每一个项目都有明确的始点和终点,而“唯一”是指其产品或服务在一些识别方法上与其他项目的产品或服务都有不同。 而项目和管理则是指将相关的知识、技能、方法和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以满足项目要求。项目是由过程构成的,项目管理属于典型的过程管理,可以通过过程,如启始过程、策划过程、执行过程、控制过程和结束过程来完成项目管理。 2项目管理发展历史与阶段划分 项目管理的历史最早起源于美国,二战期间美国研制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和20世纪60年代的阿波罗登月计划最早采用了项目管理方法并取得了成功,由此而风靡全球。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项目管理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在美国白宫的行政办公室、世界银行、IBM、ABB、摩托罗拉、诺基亚等核心部门都采用项目管理。 我国项目管理的实践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通过13套大化肥的引进,我们对西方公司的项目管理,特别是设计管理模式有了初步的认识,8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1984年的鲁布革水电站项目,开始实行项目管理,到90年代初开始倡导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直到后来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制等对项目管理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与国际先进的项目管理水平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总结精选(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6]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是通说,赞同者占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其主要内容,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2〕。可见,物权法所确认的是各种物权的对物的不 同方面(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由于物权的这种对于财产的直接支配性质,与一般第三人直接发生利害关系。所以物权法不同于债权法,它在调整方法、体系结构等诸方面均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而这些独特性又是建立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上的。所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些抽象、空洞的教条,而是集中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是物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它具体地体现在物权法条文中,并且是有关物权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但是,从各国民法的物权法立法例来看,并未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因此一般所说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均为民法学者根据物权原则和物权法规则所作的抽象概括。也正是基于此,学者间关于物权法应有的基本原则的见解并不是一致的。但是,从物权法的内容体系的特点来看,由物权法调整的财产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物权法是以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效力优先、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公示及公信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3〕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制定的物权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些基本原则之上并体现着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因为物权法是否要采取这些原则,“纯属法律技术的考虑”〔4〕,与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没有关系。我国民法物权法的发展,也应当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反映物权法这些基本原则的意旨,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确定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并对现实的财产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稳定的发展。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做法: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 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现代各国民法,大都采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如《日本民法典》第175 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

过程控制论文

过程控制的综述与发展 摘要:本文介绍过程工业的特点,回顾过程控制的发展过程,指出过程控制发展的趋势,强调 过程综合自动化这一发展方向,并讨论过程控制面临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关键词:过程控制;综合自动化;先进控制;过程优化;现场总线;发展。 一、过程控制发展的回顾 过程控制的发展是与控制理论、仪表、计算机以及有关学科的发展紧密相关的.过程控制 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如表1所示的三个发展阶段: 70年代以前这一时期应属于自动化孤岛模式的阶段,其控制目标只能是保证生产平稳和少出事故。70~80年代是发展的第二阶段,分布式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DCS)的出现为实现先进控制创造了条件,多变量预测控制等先进控制方法的应用,使控制达到了新的水平,在实现优质、高产、低消耗的控制目标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值得指出的是在70年代中期,出现了现代控制理论是否适用于过程控制的困惑,这迫使人们去研究生产过程的特点与难点,以缩小理论与应用之间的鸿沟。80年代后期,工业控制中出现了多学科间的相互渗透与交叉,人工智能和智能控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信号处理技术、数据库、通讯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实现高水平的自动控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工具。过程控制开始突破自动化孤岛的传统模式,采用CIM 的思想和方法来组织、管理和指挥整个生产过程,出现了集控制、优化、调度、管理于一体的新模式.在连续工业中,也将这种模式称为综合自动化或ClpS(eomputerintegratedprocessingsystems)。可以看到,过程控制在这阶段的目标已从保持平稳和少出事故转向提高产品质量、降耗节能、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并最终以效益为驱动力来重新组织整个生产系统,最大限度地满足动态多变市场的需求,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阶段 第一阶段 (70年代以前) 第二阶段 (70~80年代) 第三阶段 (90年代) 控制理论 经典控制理论 现代控制理论 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人工智能等学科交叉控 控制工具 常规仪表 分布式控制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 控制要求 安全平稳 优质、高产、低耗能 市场预测、快速响应、柔性生产、创新管理 控制水平 简单控制系统 先进控制系统 综合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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