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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级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级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级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和发展上海卫生系统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上海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规范和加强上海医疗卫生的学科建设工作,现将《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2日

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科教〔2012〕6号)以及《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卫科教〔2012〕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以下简称“市级学科建设”)旨在于通过一系列分层分类的学科建设,进一步保持和发展上海卫生系统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临床医学技术水平和公共卫生保障能力,有效降低医疗费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廉价、有效的适宜技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条市级学科建设按照“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社区、加强与扶持并举”的原则,以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领域为重点,在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内(含社会医疗机构)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程序,开展临床医学中心、临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以及公共卫生等市级学科建设,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级学科建设实行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沪卫科教〔2012〕32号文件”)、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三级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市级学科建设的总体发展和管理,制定学科建设目标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审定学科建设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市级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市级学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经费需求计划、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二)发布学科建设项目招标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建立学科建设项目库。

(三)开展学科建设指导、组织中期考核和验收考评等。

(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学科建设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重点评审。

第七条市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大学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市级学科建设工作统筹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系统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加强对本系统学科建设督导、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申报要求审核推荐本系统市级学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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