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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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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

作者简介:徐东(1966- ),男,汉族,云南昆明人,云南省发改委规划处处长,清华大学在读MP A 硕士,长期从事区域发

展和规划方面的实际工作。

《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第10期

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

徐 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650041)

摘 要:中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是历史发展中客观形成的,对于政府履行职责,推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介绍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规划体系,剖析了我国现行规划体系的结构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日本;德国;规划;体系;改革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规划的思想源远流长。《周礼?考工记》记载为“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管子》认为“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应该采用功能分区的制度,以发展城市的商业和手工业”。《商君书》中论述了都邑道路、农田分布及山陵丘谷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分析了粮食供给、人口增长与城市发展规模之间的关系

[1]

。中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客观形成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对实现政府战略目标、弥补市场不足、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国外规划体系的经验借鉴

不同国家,因其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性,规划体系也存在较大差异。这里主要选取美国、日本、德国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进行介绍,为完善中国规划体系提供借鉴。

(一)国外规划体系的概况

11美国。美国虽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并

不是一个没有规划的国家,其规划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在土地规划方面,联邦政府决定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使用,州政府也通常运用特别的法规而将除了州所有的土地之外的土地使用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规定土地所有

者如何使用或开发土地的条件。美国城市和区域的规划由地方政府作出决定而无需州和国家机构进行复审,绝大多数具体的发展规划都是地方政府的职责。美国各个州规划审批过程是不同的,在大多数的州,综合规划是不必经立法机构审批的,而是由规划委员会来承担这一职能。在州的授权法中一般都规定了规划委员会审批综合规划的过程和程序,如在审批之前必须进行公共听证会,审批时规划委员会的投票数等

[2]

。美国联邦政府为州际高速公路、国土安全、保

护环境、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但地方项目要得到联邦资助,必须要有一个被批准的符合联邦原则的建设和投资项目的规划。规划实施方面,美国一些州有他们自己的规划法,这些法律和法规主要针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功能区划而制定的。

21日本。日本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规划是国土综

合开发规划国,其规划分为国、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三级结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是日本国土建设指导方针的综合性和基本性计划,先后制定了五次,在引导政府资金投放和促进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62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以促进国土的均衡发展,防止大城市过于庞大,缩小地区差距为目标。1965年日本出台了第二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内容包括:构筑交通通讯新网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新信息网);产业开发项目(大规模工业基地、农业基地、流通基地、观光基地);环保项目。提出广域生活圈构想,加强核心地方城市的建设,建立连接其与圈内各区域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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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体系。1977年第三次全国综合国土开发计划,提出“定居圈构想”。根据地区特色,营造充满活力且富足的综合环境,从而打造新的生活圈。1987年第四次全国综合国土开发计划,由于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当初的方案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原来的国土均衡发展,转为优先考虑东京的大规模再开发,从而导致以东京为中心出现地价暴涨的局面。同时,在税收增加的背景下,那些无视盈亏核算的大规模项目、高速公路扩充计划、新干线建设计划、地方机场建设计划等依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98年第五次全国综合国土开发计划,规划期限是从2010-2015年,基本目标是为多轴型国土结构的形成打下基础。日本中央政府对计划的引导手段有法律干预、提供行政和财政方面的诱导因素、参与计划制定过程等。

31德国。德国和美国一样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德国政府对区域发展的指导是通过其严谨的空间规划体系来实现的,主要包括联邦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各州的州规划、各专区的区域规划和市镇的建设总规划四个层次组成。这四个层次的规划工作程序严谨,形成了在法律基础上从框架指导到具体建设的相互协调的、完整的规划体系和运作实施机制,这一体系覆盖面广、层次清楚、分工明确、环环相扣。规划经过议会通过并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应,保证规划实施。德国的州并不设定总体的增长目标,通常不参与私营部门的投资规划。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使得德国实现了更均衡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模式。德国空间规划的主要目标:第一,实现可持续空间发展。空间规划要为后代人的自然生存条件提供保证,消除因土地开发、交通和环境污染给生存带来压力,实现空间生态容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二,均衡各地区的生活条件。所有地区都要享有平等的就业、居住和受教育的机会,享有平等的服务和休闲娱乐机会。第三,增强地区自身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各地区的发展潜能。

(二)国外规划体系的经验借鉴

11政府是规划的推动者与实施者。比较国外发达国家规划体系可以发现,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是协调地方利益多元化的最有效途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经济计划和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与改进离不开政府各方面的引导和投入。中央政府或州级政府必须在跨区域、大范围的区域综合规划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制定专门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保证各项规划的实施。因市场力的作用一般是倾向于增加而非减少地区间的不平衡,为了逆转这种趋势,政府就必须进行适度干预。

21有力的协调机构是实现规划的前提。不同的国家都有各具特色的规划协调机构,协调主体的相互配合、补充,形成较为完善的规划协调机制。规划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编制区域综合开发规划。为进行包括自然、经济、社会等内容的区域综合开发提供纲领、目标和实施举措。二是负责区域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在开发规划的基础上决定实施项目,分解并委托给相关的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予以完成。三是提供区域开发的资金保障。四是提供区域综合开发的法律保障。建立有利于进行跨行政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制度上扭转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局面。五是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政府间关系。包括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有关问题,明确在区域发展上中央与地方的任务分工。

31空间规划是规划体系中的核心内容。规划是政府干预和协调地区关系的最重要手段,在比较美国、日本和德国几个国家中,区域规划内容虽各有侧重,但都离不开国土空间,都是紧紧围绕人、经济、资源、环境的相互关系进行,规划主导思想从发展生产为主转向侧重人的生活质量和环境问题,规划内容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变化不断改进。

41法律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国外发达国家从规划的编制到规划的实施全过程都非常注重规划法律的制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保证了规划的有效实施(表1)。

表1 三个国家的规划法律比较表国家规划法律

美国《宅地法》、《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案》、《沙漠土地法》、《麻梭浅滩与田纳西河流域开发法》、《地区再开发法》、《公共工程和经济开发法》、《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等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国土利用计划法》、《首都圈治理法》、《北海道开发法》、《东北开发促进法》、《农村地区工业导入促进法》、《偏僻地区振兴法》、《新兴产业都市建设促进法》、《新产业城市开发法》、《特殊地域工业开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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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法律

德国

《财政平衡法》、《联邦区域规划法》、《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区域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投资补贴法》、《改善区域经济结构的共同任务法》、《联邦区域规划纲要》等

二、我国现行规划体系的结构框架

(一)规划体系的构成和层次

我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根据行政层次和功能的不同,可以概况为“

三级三类”,即国家级、省(区、市)级、市县级规划,总体、专项、区域规划(图

1)。从各类规划的编制内容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统领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区域规划是为实现一定地区范围的开发和建设目标而进行的总体部署。专项规划是

以特定领域为对象所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延伸。

图1 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结构框架图

(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从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来看,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的主体是国务院,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是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省级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市县级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是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是国务院相关部委、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是省政府相关厅局、市县级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

(三)规划的审批和评估

从各类规划的审批主体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同级人大,区域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同级人民政府,专项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从各类规划的评估主体来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组织开展评估,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区域规划的评估主体是同级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组织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三、我国现行规划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规划体系一直在进行着调整和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规划在从强调计划向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规划的功能性转变上有了明显的进展。但总体上来看,规划体系所发生的这些变化更多的是一种追赶型和适应性变化,其运行机制依然明显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甚至于缺陷,严重影响了规划本身作用的发挥。

(一)规划体系紊乱

我国各种规划数量过多,类型庞杂,体系紊乱,部门间各自为政、规划互不衔接,规划内容交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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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甚至相互矛盾普遍存在。各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各种规划之间缺乏协调。如,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对资源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日益重视,空间规划的地位越来越受关注,已逐渐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综合性的空间规划的缺失,不能真正有效起到管制空间作用。从与空间规划相关的部门来看,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城市规划最具有技术和管理实力,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属于专业管理部门,城镇规划在综合作用的发挥上受到较大制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虽然具有综合协调发展职能,但其空间规划技术力量与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全国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行使空间规划职能力不从心。国土资源部也是一个专业管理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以耕地保护为主要约束条件的目标较为单一的规划体系,难以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由于缺一个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的空间规划作为“龙头”,各类规划在空间上重复交叉非常严重,同一空间“一女多嫁”,谁有项目谁先利用,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规划实施的混乱现象普遍存在[3]。

(二)计划经济色彩浓重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发育期,市场体系和政府职能的转换正在发生着等一系列深刻变革。在这种变革背景下,必须在规划体系中将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我国的现行规划体系并没有体现这一转变,仍沿用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导致规划体系的功能“紊乱”,“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在规划编制中,往往是宏观内容微观化,将本属于战略设计的规划最后搞成了各方面争投资、项目的工具。在规划管理中,我国仍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实现战略布局中所采用的对建设项目逐个行政审批的办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把逐个审批项目的做法改为审批规划的方式进行。在规划实施中,各级政府同类规划存在上下重复,上下都是同一战略、同一原则、同一方向,规划内容缺乏针对性[4]。

(三)规划监测评估环节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在规划管理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重规划的编制设计工作,而不重视规划的实施工作,更为忽视规划的评估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就好像大功告成,至于规划目标是否得到实现,规划空间布局是否得到落实,规划政策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往往忽略,可以说规划监测评估一直是我国规划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四)规划的法制建设步伐缓慢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保证了规划的顺利进行。完善规划体系最终要靠法制保障,逐步推行依法定程序编制规划、实施规划、评估规划、修订规划[5]。世界发达国家都充分运用了立法手段以确保规划的具体实施,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规划的法律只有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这部法律主要针对的是城镇和农村的开发和建设活动,并没有对我国现行的规划体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规划法制建设步伐的缓慢,严重影响了各类规划有效实施。

四、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一)更新规划编制理念

规划编制理念,是规划编制的基础。在不同的规划编制理念下,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截然不同。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及其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规划编制的理念必须与时俱进[3]。第一,要牢固树立经济可持续理念。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基础,经济可持续发展不仅包括经济数量的增长,而且包括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增强,经济体制的不断创新等,强调经济增长方式由数量向质量、由外延向内涵、由粗放向集约的转变;第二,要牢固树立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社会是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要注重公平、强调人类生活质量的改善、强调人类健康水平的提高、强调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第三,要牢固树立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生态是可持续发展的条件,要求人类自身的发展要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相协调,人类的生产和消费不能超过生态环境自身的调节和恢复能力,要注重自然资源的合理、节约、高效和永续利用,注重环境的洁净、优美,强调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二)改革规划体制

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体制。第一,规划应更侧重于对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空间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不合理的空间资源配置,不恰当的区位选择往往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空间布局有关的规划,规划好国土空间内每一寸土地的用途,履行好政府管制空间的职责。第二,规划应更侧重于公共服务领域,对于市场能够调节好的领域减少规划的干预。政府的各类规划中应更多地阐述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规划应更侧重于“务实”。要减少不必要的战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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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空话、套话、大话,以增强规划对社会公众行为的约束,对于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政府无需编制太多的规划,特别是没有必要层层编制。

(三)理顺“三规”之间的关系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城镇规划之间“打架”现象严重,理顺“三规”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空间规划协调发展和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的关键所在。一是建立统一的国家层面的空间规划体系,确定各层次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上下层次规划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并将空间规划体系与政府管理体系及其管理权限挂钩,重点理顺“三规”在国家层面的关系,编制统一的全国综合性空间规划,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我国空间规划只见部门规划,不见真正的综合性规划的问题[6-9]。二是理顺空间规划管理体制。目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发改委部门,城镇规划属于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属于国土部门。将空间规划职能统一到一个主管部门之下,通过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明确各部门相应的事权范围,避免规划内容上的交叉和空间上的重叠。

(四)强化规划的基础评估

规划评估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规划评估应主要是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对规划执行效果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出分析评价,并针对环境变化和存在的问题,对调整和修订规划提出意见。原则上,各级各类规划都要在规划实施的某一阶段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规划,评估报告应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划实施期间经评估需要做出调整修订的规划,要由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发布。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规划内容已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时,要经合法程序宣布规划废止[10]。

(五)加快规划的法制化建设

我国至今尚无一部规范政府编制规划的法律或法规。加强规划法制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必须把规划工作纳入法制法制化轨道,应尽快出台我国的规划法律、法规,明确各级各类规划的前期研究、编制程序,审批办法,重点内容、实施保障、监测评估等环节,理顺各级各类规划的关系,使得规划的全过程有章可循,尤其是要加快区域规划立法工作,尽早出台《区域规划法》。这是因为,从“三规”的法律依据来看,城市规划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依据是《土地法》,两部法律对这两类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唯有综合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没有法律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底气不足”,难以真正起到指导和协调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因此,加快区域规划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1城市规划原理[M]1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121

[2]孙施文1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11999:71

[3]王东祥1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J]1浙江经济,2007,19:18-201

[4]杨伟民1规划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M]1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2881

[5]朱李鸣1完善省级规划体系的若干思考[J]1宏观经济研究,2006,8:26-291

[6]彭震伟1区域研究与区域规划[M]1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1-31

[7]崔功豪,魏清泉,陈宗兴1区域分析与规划[M]1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4-61

[8]周一星1城市地理学[M]1上海:商务印书馆,1995:7-91

[9]陈烈,廖金凤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理论与实践[M]1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5-101

[10]杨伟民1规划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及方向[J]1中国经贸导刊,2004,20:8-121

(编辑校对:韦群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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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oc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

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到这

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

作者简介:徐东(1966- ),男,汉族,云南昆明人,云南省发改委规划处处长,清华大学在读MP A 硕士,长期从事区域发 展和规划方面的实际工作。 《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第10期 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 徐 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650041) 摘 要:中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是历史发展中客观形成的,对于政府履行职责,推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介绍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规划体系,剖析了我国现行规划体系的结构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日本;德国;规划;体系;改革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规划的思想源远流长。《周礼?考工记》记载为“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管子》认为“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应该采用功能分区的制度,以发展城市的商业和手工业”。《商君书》中论述了都邑道路、农田分布及山陵丘谷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分析了粮食供给、人口增长与城市发展规模之间的关系 [1] 。中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客观形成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对实现政府战略目标、弥补市场不足、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国外规划体系的经验借鉴 不同国家,因其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性,规划体系也存在较大差异。这里主要选取美国、日本、德国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进行介绍,为完善中国规划体系提供借鉴。 (一)国外规划体系的概况 11美国。美国虽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并 不是一个没有规划的国家,其规划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在土地规划方面,联邦政府决定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使用,州政府也通常运用特别的法规而将除了州所有的土地之外的土地使用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规定土地所有 者如何使用或开发土地的条件。美国城市和区域的规划由地方政府作出决定而无需州和国家机构进行复审,绝大多数具体的发展规划都是地方政府的职责。美国各个州规划审批过程是不同的,在大多数的州,综合规划是不必经立法机构审批的,而是由规划委员会来承担这一职能。在州的授权法中一般都规定了规划委员会审批综合规划的过程和程序,如在审批之前必须进行公共听证会,审批时规划委员会的投票数等 [2] 。美国联邦政府为州际高速公路、国土安全、保 护环境、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但地方项目要得到联邦资助,必须要有一个被批准的符合联邦原则的建设和投资项目的规划。规划实施方面,美国一些州有他们自己的规划法,这些法律和法规主要针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功能区划而制定的。 21日本。日本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规划是国土综 合开发规划国,其规划分为国、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三级结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是日本国土建设指导方针的综合性和基本性计划,先后制定了五次,在引导政府资金投放和促进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62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以促进国土的均衡发展,防止大城市过于庞大,缩小地区差距为目标。1965年日本出台了第二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内容包括:构筑交通通讯新网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新信息网);产业开发项目(大规模工业基地、农业基地、流通基地、观光基地);环保项目。提出广域生活圈构想,加强核心地方城市的建设,建立连接其与圈内各区域的交 1 81

城市规划思想

城市规划是一门自古就有的学问,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知识组成。 城市规划又叫都市计划或都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和试题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起对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质形态部分,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知识组成的基础是古代哲学,糅合了儒、道、法等各家思想,最鲜明的一点是讲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 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的起源的原因和时间及其作用,学术界尚无定论。一般认为,城市的出观以社会生产力除能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外,尚有剩余产品为其基本条件。城市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市的形成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飞跃。 城市的发展是人类居住环境不断演变的过程,也是人类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居住环境进行规划安排的过程。在中国陕西省临潼县城北的新石器时代聚落姜寨遗址,我们的先人就在村寨选址、土地利用、建筑布局和朝向安排、公共空间的开辟以及防御设施的营建等方面运用原始的技术条件,巧妙经营,建成了适合于当时社会结构的居住环境。可以认为,这是居住环境规划的萌芽。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人类居住环境的复杂化,产生了城市规划思想并得到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旧的城市结构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生活要求的情况下,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往往出现飞跃。 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学说散见于《考工记》、《商君书》、《管子》、《墨子》等典辅之中。《考工记》确定了“都”、“王城”和“诸侯城”的三级城邑制度,用地的功能分区和道路系统等;《商君书》论述了某一地域内山陵丘谷、都邑道路和农田土地分配的适当比例,以及建城、备战、人口、粮食,土地等相应条件。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强调战略思想和整体观念,强调城市与自然结合,强调严格的等级观念。这些城市规划思想和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城市规划的成就,集中体现在作为“四方之极”、“首善之区”的都城建设上。 战国时期,列国都城采用了大小城制度,反映了“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的要求。西汉长安城将宫室与里坊结为一体;三国时曹魏邺城采用城市功能分区的规划方式;南北朝时代的洛阳城加强了全面规划,都为中国古代前期城市建设的高峰——隋唐长安城的建设起了先导作用。 长安城的建设成就是唐代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及于日本、朝鲜等国的都城建设。宋开封城在中国都城建设史上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按照五代周世宗柴荣颁发的诏书,有规

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

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 巴黎改建(奥斯曼)——新协和村(罗伯特·欧文)——花园城市(艾比尼泽·霍华德)——带形城市(索里亚·伊·马塔)——工业城市(加尼埃) 巴黎改建:奥斯曼在1851年开始的18年中的大师之作。奥斯曼巴黎改造计划的核心,是干道网的规划与建设,当时数量庞大的马车已经彻底瘫痪了巴黎的交通,奥斯曼在密集的旧市区中,征收土地,拆除建筑物,切蛋糕似地开辟出一条条宽敞的大道,这些大道直线贯穿各个街区中心,成为巴黎交通的主要交通干道。奥斯曼在这些大道的两侧种植高大的乔木而成为林荫大道,人行道上的行道树使城市充满绿意,巴黎的林荫大道开世界风气之先,如今林荫大道已成为全世界都市计划的共同语言。奥斯曼的都市计划严格地规范了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高度,形式,并且强调街景水平线的连续性,这些经过仔细规范,同时期新建的楼房统一了巴黎的街景,造就了一个典雅又气派的城市景观。城市地底下的工程才是城市建设有最有远见的最佳指标。巴黎的地下工程除了闻名世界的地铁网络以外,还有令后来无数市民引以为傲的下水道系统。巴黎的下水道简直就像一个地下城市,每条街道地下都有宽敞的下水道,也设有街名,一部分的下水道被规划成为下水道博物馆,在隧道似的空间里,展示出下水道的系统设计与各种设备,这里已经成为巴黎的观光景点之一。奥斯曼在他的城市规划中,开辟了好几个大型公园,利用大型空地开辟出来的公园。以及保留资源地景开辟出来的大型公园,成为巴黎的“城市之肺”。奥斯曼在他的回忆录中特别强调,公园对城市居民的健康非常重要,在公园里市民可以享受到充分的阳光、新鲜的空气与开敞的空间,这个城市公园中的花草树木处处展现出高水准的地景专业与优秀传统。在密集的人造环境中,保留出一片绿地,也成为全世界城市规划者的共同目标。 新协和村:当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形成,开始暴露其种种矛盾时,有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针对当时已经产生的社会弊病,提出了社会改良的设想。罗伯特·欧文主张建立的“新协和村”,居住人口500~1500人,有公用厨房及幼儿园。住房附近有用机器生产的作坊,村外有耕地及牧场。为了做到自给自足,必需品由本村生产,集中于公公仓库,统一分配。他宣传的这些设想,遭到了当时政府的拒绝。1852年他在美国印第安纳州买下3万英亩土地,带了900名志同道合者去实现“新协和村”。随后还有不少欧文的追随者建立了多个新协和村形式的公社。 花园城市:“花园城市”的思想从萌芽状态起就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性、思想性和社会性,也因其历史发展阶段、国家和地区、民族与文化的不同有着不同的时代观念、文化内涵、民族特征以及不同的地域风貌。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820年由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1771-1858)提出的。在经历了英、美两国的工业城市的种种弊端,目睹了工业化浪潮对自然的毁坏后,英国著名的规划专家艾比尼泽·霍华德(1830-1928)于1898年提出了“花园城市”的理论,中心思想是使人们能够生活在既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又有美好的自然环境的新型城市之中。 1898年,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发表了题为区《明天的花园城市》的专著,阐述了"田园城市”的理论,随后也影响了全世界的城市建设,他提出的田园城市,是具有生态理念的社会城市·在实践中常被简单理解为花园城市·就是注重城市园林绿化。我国最早的松江新城主干道设置上百米的绿化带·使建筑掩映在绿化中,成为各地政府学习的榜样。由此各地城市不惜巨资,注重建设公园和道路绿化。使得绿化园林建设成为地方政府政绩工程。花园城市理念和目标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新城建设绿化标准和园林美学,但有些人为的形象工程绿地不成体系,徒具形象,却不具备生态优化的价值。 以花园城市为样本建设的最新案例是苏州工业园区。在园区建设十五年来,经过生活检验,暴露出了若干问题:用地强度较低,使得城市空间过于疏远,交通距离略长。由于沿主干道都是绿化带,因为绿化使得街道单调,缺乏人性化。商业集中在邻里中心,导致汽车依赖,

中国和各大发达国家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1.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 2.新加坡的城市行政体系 3.日本的城市行政体系 4.加拿大的城市行政体系 5.美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6.中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一、联邦政府及首都的规划行政 堪培拉 在联邦制的条件下,联邦政府一般不干预及州以下的城市规划行政事务。但联邦政府某些部门的职责与地方规划事务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部门主要有:建设部、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交通部。此外,在1972-1975年的惠特拉姆政府中曾设有城市和区域发展部,联邦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介入地方城市发展的事务。 在联邦直接管辖下的堪培拉市,在1988年以前,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规划行政的单一主体,联

邦政府设有主管首都地区事务的部长,部长会同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处理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土地使用管理等的具体的程序性工作。1988年以后,根据新的立法,堪培拉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国家的首都规划署(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Authority),及属于堪培拉市的地方规划署(Territory Planning Authority)。国家首都规划署负责制定“国家首都规划”,这个规划中要包括整个首都地区的规划原则、政策及标准,在规划中划出具有国家首都特征的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内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对指定区域实施建设管理。 “国家首都规划”由首都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经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长批准,经政府官报公布生效。规划生效后,政府须在国会两院会议期间的6天内提交给两院,在提交后6天内如果国会任何一院通过动议不同意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则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为无效。 首都地方规划由地方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并征询首都规划署的意见,书面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联邦法律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首都规划不符为无效。 二、州级政府及规划行政 澳大利亚各州的城市人口主要都集中在州的首府。州的首府都是大都会区,由几十个地方政府行政单元的组成,如悉尼大都市区有30余个地方政府行政区,墨尔本大都市区含50多个地方政府区域。由于首府在各州的经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州政府一般都对首府的整个都市化地区施以较直接的管理。 维多利亚州的规划行政体系在各州中最为复杂,并随经济、政治条件而不断变化,经过了多次的调整变迁,但长期以来州级政府机构在规划行政中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过。 悉尼港 在维多利亚州的州政府设有规划和环境部(1993年后改为规划与发展部),作为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在州的层面,通过立法设有墨尔本及大都会工务局(The Melbourne and Metropolitan Board of Works,以下简称MMBW)。MMBW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来编制和实施墨尔本大都市区规划(Melbourne Metropolitan Planning Scheme,以下简称MMPS)。在墨尔本以外的其他城市化地区也通过州立法设立了几个区域性的规划行政机构,以负责跨地方行政区的规划事务。 根据1981年的州城市规划法修正案,位于墨尔本大都市区内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编制自己辖区的法定规划。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必须与MMPS相符合,且不涉及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经MMBW同意才能生效。规划一旦生效,即取代MMPS中的有关部分内容。一个地方政府一旦有了自己的法定规划,相应的规划审批权限就从MMBW转移到这个地方政府。 规划的行政涉及与各方的协调。有许多州的行政机构与规划事务有关,它们有的为规划提供咨询,有的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将对规划产生影响。维多利亚州与规划有关的行政机构包括:州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州政府几十个部门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确定优先程序及规划方向;规划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是为规划部长提供咨询意见,特别是关于规划的政策问题;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其工作是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的登录;环境保护署,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控制污染;城市更新署负责重建或改建旧区;政府建设顾问委员会,负责为主管公共工程的政府部长提供关于保护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的建议。此外还有公共工程部、港口署、土地保护委员会、农业部、住房部、卫生局、林业局等机构也都与规划行政有关。

浅谈中西方城市规划思想的演变进程及相互关系

浅谈中西方城市规划思想的演变进程及相互关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从无到有,经历了各种思想的变化和改革。中西方因在文化和传统上的差别,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城市规划思想,自成一家。当代社会高速发展,全球化和城市化发展迅速,中西方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规划思想也在相互影响中向着更加自然和和谐的方面发展,促进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中西方城市规划思想发展关系 一、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 (一)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发展 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在这一阶段奴隶社会发展历程中。城市作为王权与神权相统一的代表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同时还体现了“天人合一”的自然哲学辩证观。规划中的原始生态主义开始萌芽。城市规划也体现了这样一种哲学思想朴素的“天圆地方”人地观,引导规划中的方格网城市形态的形成,而“王城居中”、“中轴对称”反映了中国古代城市规划中权力至上的以帝王为中心的思想。此时最有代表性的规划思想是《周礼·考工记》中的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 《周礼》提倡的礼制思想强烈的影响了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及其思想理论,随着历代礼制的不断强化,皇帝尊崇地位升高,祭祀仪式繁复,统治管理机构增加,起在城市规划上必须按主次就位布局;礼制的序列在空间布局上更趋复杂化,这样在客观上必须要有相应的诸如对称、规整、轴线等布局手法才能适应。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种提倡尊卑有序、主次分明的儒家思想,明确的指出了以天子为中心的统治思想,正符合统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统一的意图。显见《周礼》推崇根据宗法血缘和政治要求,行宗法分区,不仅在等级分区、规模大小的划分方面有着严谨的礼制制度,还用明确的尺度操作方法来加以实施,用宗法与政治相结合的方法强化王权的尊严。实际上,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的主轴就是遵循礼制的思想。中国的封建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稳定的王权主义时代,儒家稳固的文化统治维持着城市规划“天人合一”理念的恒定。城市的各项建设主要为统治者及其权力集团服务,城市格局表现为中轴对称、王城居中都城具有极高的首位度。在此同时传统的城市商贸业随着手工业日渐繁荣城市中的集市开始兴起。从唐长安的“东市”、“西市”至北宋汴梁繁荣的街市的形成与发展都说明了城市规划在潜意识中开始关注绝大多数城市居民的需求,潜在地体现了规划的“人本主义”思想。 到了西汉的武帝时代,开始“废黜百家,独尊儒术”,因为儒家提倡的礼制思想最有利于巩固皇权统治。礼制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等级和宗法关系,《周礼·考工记》的城市形制正是礼制思想的体现。从此,封建礼制思想开始了对中国长达3000年左右的统治。从曹魏邺城、唐长安城到元大都和明清北京城,《周礼·考工记》的城市形制对中国古代都城的影响得到了越来越完整的体现。与此同时,以管子和老子为代表的自然观对中国古代城市形制的影响也是长期并存的。许多古代城市格局表现出利用自然而不完全循规蹈矩。特别是宋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位于通航交会处、水早路交通交会点的城市的布局开始冲破礼制约束,如汴梁、临安等。 (二)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典型格局 1、唐长安城

中西方古代城市规划思想的比较分析

中西城市规划设计之比较分析 摘要:城市发展受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很大。中西方由于文化、哲学思想不同,导致了城市规划思想的差异,进而造成了城市形态的不同。本文从文化方面比较了中西古代规划思想和当代城市形态的差异,并分析了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 关键词:中西文化差异 城市规划思想 城市形态 比较 一、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 1、儒家礼制规划思想 礼制规划思想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末年齐人著的 《周礼·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 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 市朝一夫”。《周礼》的“营国制度”深刻影响着 中国历代的城市尤其是都城的规划,提出了都城规 划布局的理想模式,奠定了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基 本轮廓(图1)。同时,从《周礼》的“营国制度” 中,也可以看出“择中而立”、“居中为尊”等礼 制思想在城市规划上的反映。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 想与古代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哲学思想有很大关联。 在战国以前,诸子百家争鸣,并没有统一的政治哲 学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 家思想就成为当时封建统治的理论准则。儒家思想 强调重礼、崇孝、尚文。在重礼的倡导下,一切建筑 活动都要受礼制的约束。无论是都城规划、宫殿庙宇 还是百姓住宅都讲究对称、均齐、规矩、等级。在崇 孝的主张下,儒家提倡尊敬长辈、敬祀祖先,形成了 中国的大家庭制度,营造了以礼为纲的传统合院式住 宅布局(二合、三合、四合院(图2)等),并成为我 国古代各类建筑组合方式的缩影——如宫殿、王府、 衙署、庙宇、祠堂、会馆、书院及其它建筑。乃至村 镇、城市的布局等。 2、天人合一和象天法地的规划思想 “天人合一”是中国哲学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哲学对天人关系的一种观点,强调“天道”(自然法则)与“人为”的合一。 “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表现在城市规划上,其突出特点就 图1 明代北京城复原图 图2 中国传统四合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2011-11-10 在宪法统帅下,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将我国法律规范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 七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主要分支情况大致如下: 一、宪法相关法部门四个: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强制执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制法、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反分裂国家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戒严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包括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细想

我国古代的城市建设,经过长期实践,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城市规划思想也日渐成熟,终于形成了《考工记》、《管子》等各种不同思想的城市规划理论。这两部书虽然都出于春秋战国时期,但却表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划理念。 《管子》相传为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所撰,经考实为后人托名而作,约形成于战国时期。该书内容十分庞杂,城市是其所涉内容之一,对都城的城市规划,《管子〈乘马第五〉》针对当时的礼制制度提出了如下设想:“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在这段论述中《管子》对都城的城市规划主要提出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城市的选址条件:“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 二是城市规划的具体原则:即“因天材、就地利”,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 就城市规划而言,《管子》的这段论述虽然比较简略,但毕竟使我们了解了我国早期城市规划的某些观点。从《管子》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管子》提出的都城规划模式所强调的是人们的实际需要,着眼点是城市的使用功能,而反对特定的模式。不仅如此,《管子》对城市等级的划分与宗法等级也不相同。《考工记》将城分为三个等级,王城、诸侯城称“国”,采邑称“都”,其划分以礼制等级为准。而《管子》认为城市划分的依据应是城市的规模与人口的多少,而不是上下尊卑的等级观念,“千室之都”与“万室之国”(《管子·乘马篇》)中的“国”与“都”就是

两种规模不等的城市。《管子》的城市规划思想与《考工记》相比较,显然《管子》更加注重城市的理性发展,而《考工记》所强调的是礼制制度。西周是我国礼制思想发展的成熟时期,这种礼制制度在我国一直延续了几千年,对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巨大影响,城市规划与建筑是体现礼制等级思想极为敏感的地区,所以在以礼教立国的社会中,《考工记》的影响要比《管子》的影响大得多,特别是北京城,它的规划与发展始终与《考工记》有关。 《考工记》是战国时期形成的一部手工业官书。书中不仅收录了大量春秋至战国时期我国的手工业资料,而且还包括很多手工业的生产制度与规范,从而为研究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手工业的发展情况提供了珍贵史料。正因为它是一部官书,所以书中所反映的应该是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手工业技术发展的最高水平。 关于古代城市规划,《考工记》是我国古代最权威、最全面的一部著作,它所提供的资料比《管子》详细得多,《考工记》的规划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其中有关都城的城市规划方案对后世的影响尤为深远。然而城市毕竟不是模式化的产物,脱离实际的固定模式也肯定是难以行通的,实际上我国历代的都城建设都没有严格执行《考工记》的具体规定,完全按照《考工记》方案建设的都城并不存在。我国历代的都城规划形制都不相同,说明每一座都城在兴建之际,都根据实际的地理环境和实际需要,对《考工记》的方案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调整。虽然每一座都城的城市布局都不相同,但我们从其规划的模式和手法上仍然可以明显看出《考工记》的潜在影响。在我国古代都城之中,对《考工记》规划思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我国古代地城市规划思想

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思想 中国古代文明中有关城镇修建和房屋建造的论述,总结了大量生活实践的经验,其中经常以阴阳五行和堪舆学的方式出现。虽然至今尚未发现有专门论述规划和建设城市的中国古代书籍,但有许多理论和学说散见于《周礼》、《商君书》和《墨子》等政治、伦理和经史书中。 夏代(公元前21世纪起)对“国土”进行全面勘测,国民开始迁居到安全处定居,居民点开始集聚,向城镇方向发展。夏代留下的一些城市遗址表明,当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工程技术水平,如陶制的排水管的使用及夯打土坯筑台技术的采用等,但总体上,在居民点的布局结构方面都尚原始。夏代的天文学、水利学和居民点建筑技术为以后中国的城市建设规划思想的形成积累了物质基础。 商代开始出现了我国的城市雏形。商代早期建设的河南偃师商城,中期建设的位于今天郑州的商城和位于今天湖北的盘龙城,以及位于今天安阳的殷墟等都城,都已有发掘的大量材料。商代盛行迷信占卜,崇尚鬼神,这直接影响了当时的城镇空间布局。 中国中原地区在周代已经结束了游牧生活,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这期间兴建了丰、镐两座京城。在修复建设洛邑城时,“如武王之意”完全按照周礼的设想规划城市布局。召公和周公曾去相土勘测定址,进行了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城市规划建设,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明确记载的城市规划事件。 成书于春秋战国之际的《周礼·考工记》记述了周代王城建设的空间布局:“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图2-1-1)。同时,《周礼》书中还记述了按照封建等级,不同级别的城市,

如“都”、“王城”和“诸侯城”在用地面积、道路宽度、城门数目、城墙高度等方面的级别差异;还有关于城外的郊、田、林、牧地的相关关系的论述。《周礼·考工记》记述的周代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制度对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实践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周礼》反映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开始进入都城建设规划,这是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最早形成的时代。 图2-1-1 周王城平面想象图 战国时代,《周礼》的城市规划思想受到各方挑战,向着多种城市规划布局模式发展,丰富了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布局模式。除鲁国国都曲阜完全按照周制建造外,吴国国都规划时,伍子胥提出了“相土尝水,象天法地”的规划思想,他主持建造的阖闾城,充分考虑江南水乡的特点,水网密布,交通便利,排水通畅,展示了水乡城市规划的高超技巧。越国的范蠡则按照《孙子兵法》为国都规划选址。临淄城的规划锐意革新、因地制宜,根据自然地形布局,南北向取直,东西向沿河道蜿蜒曲折,防洪排涝设施精巧实用,并与防御功能完美结合。即使在鲁国,济南城也打破了严格的对称格局,与水体和谐布局,城门的分布并不对称。赵国的国都建设则充分考虑北方的特点,高台建设,壮丽的视觉效果与城市的防御功能相得益彰。而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演变历程及思考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演变历程及思考 摘要:按时间顺序,本文把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理论的演变历程分为六个各阶段,分析了各个阶段的核心特质,抽取并剖析精华思想,以为中国城市规划实践提供经验借鉴。1.前言 在工业革命、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构成了现代城市规划产生的必要背景和物质驱动后,现代城市规划就进到理论和实践探索的阶段。从英国政府改善城市卫生条件和工人居住环境的实践开始,越来越多的先驱(建筑师、艺术家、规划师、社会家、政府官员等)关注城市问题和城市规划,他们或思考理想城市的模型,或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或支持追随,或批判指正……随着历史的发展,一些精华思想洗尽铅华,一些理论被遭贬弃。但是,曾经某一时代的经典,依然值得我们研究。探索历史,可以为我们正视历史、把握现在、预测未来提供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方法。本文将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的理论演变过程分为六个阶段,力求清晰系统地阐述规划理论的发展历程。 2.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演变历程 2.1初期实践探索 2.1.1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运动 人类居住模式的转变,导致传染疾病在西方世界迅速蔓延。14世纪“黑死病”和后来几次传染病的爆发,促使欧洲各国关注城市环境整治和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作为最早的工业化国家,英国的情况毫无疑问是最严重的。为此,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公共卫生法》,强制性规定了城市里的卫生设施和住宅的最低建设水准。为了改善工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1890年,英国颁布了《工人阶级住宅法》,提出了旧住宅改造的标准,如对给排水、道路、房屋日照、室内日照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城市规划的雏形开始形成。 2.1.2 城市美化运动 18世纪后,中产阶级对城市中四周由街道和连续的并列式住宅所围成的居住街道中只有点缀性的绿化表示出极端的不满,在此情形下,有园艺师亨弗利.雷普顿倡导的“英国公园运动”试图将农村的风景庄园引导城市之中,强调城市空间组织和布局要创造健康的环境和展现优美的美学特征。在奥姆斯特德带领下,纽约1859年建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城市开敞空间——纽约中央公园,这改善了城市机能,也开创了促进城市中人与自然相融合的新纪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许多城市不断郊区化,为恢复市中心良好的环境和吸引力,美化运动运行开来。美国城市美化运动起源于1893年芝加哥博览会,以伯恩海姆所做的“芝加哥规划(1909)”为开端。之后,一些先驱们开始自然主义的探索,渴望城市与自然相融。 英国公园运动和美国城市美化运动以建筑学和园艺学的思维方式引导着对城市布局问题的思考,探索了城市绿化系统和城市整体环境规划的手法,而且还传递了“人类有组织的规划设计可以创造全新的城市环境,它远远优美于城市无序、自发的发展”的概念,奠定了“城市需要规划”的思想基础。 2.1.3空想社会主义与公司城建设 托马斯.莫尔提出了“乌托邦”的概念,他借“乌托邦”之名,阐述了进行社会改革的立场,并描述了理理想中的建筑、社区和城市。英国工业家罗伯特.欧文提出了自己的理想城市,并建立了名叫“新协和村”的社会主义城镇,但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竞争的严峻条件下,实验失败。法国傅里叶也阐述了自己的空想社会主义社区思想,提出建立称为“法郎吉”的社会公共生活单位,但后来在美国建立的28个类似的“傅里叶殖民地”,均在建成后不久就失败了。 美国设计家汉密尔顿提出了建设公司城的基本概念,有意识地将工厂和工人居住区结合在一起建设,并于1792年由朗方赫然哈伯德在新泽西州规划了帕特森城。19世纪后,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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