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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山区林地保护管理清理整顿活动

雨山区林地保护管理清理整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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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山区森林资源管理重点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重点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林资政﹝2012﹞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区乡两级林业技术人员,继续对辖区内勘查、采矿采石、城乡经营性建设项目、部分基础实施建设项目、行政采伐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目标责任制及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全区自2011年初至今,共审核申报项目8个,其中永久性征占用项目7个、临时征占用项目1个,全部属于市、区级项目,项目共征占用林地面积11.0935公顷(166.4亩)。项目中已建成项目2个、1.4398公顷(21.6亩),在建项目6个(含1个临时占用林地项目)、9.6537公顷(144.8亩)。通过采用地图现场核对、GPS辅助和各项目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书等材料,对已完成和在建项目进行了逐块现场核查。在核查过程中未发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占而不报等情况的存在,各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均按照林地规划可行性报告中确定的用地范围使用,符合林地使用要求。在开展林木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检查、目标责任检查、以及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工作上,将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自查验收。

二、存在问题

1、历史遗留问题。我区为本市主要矿产区,地下储藏大量的铁矿等矿产资源。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多年来存在私采私挖现象,多处林地受到破坏,造成部分山体残缺比较严重。对于这些私采

矿山和选厂占用林地是多年以来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依法关闭,单靠林业部门无法完成;如果按程序要求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省林业厅能否批准同意。对于这些私有采矿和选厂违规违法占用林地的处理上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2、周边林木(地)保护问题。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对周边林地和林木保护不到位,尤其是道路项目建设表现突出,没有在被开挖的林地坡面上做好护坡设施,造成周边林地坍塌和林木倒毁。

三、下一步安排

结合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安排。

1、查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私采和私选企业的数量及非法侵占林地的面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梭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将难以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

2、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对在建项目进行广泛的宣传,增加建设单位保护林地和林木的责任心,并做好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最大限度的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安全。另外,对被征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在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林木采伐和林地使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上报雨山区森林资源管理重点工作

自查情况的报告

市林业局:

根据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重点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林资政﹝2012﹞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继续对辖区内勘查、采矿采石、城乡经营性建设项目、部分基础实施建设项目、行政采伐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目标责任制及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现随文上报。

附:雨山区森林资源管理重点工作自查报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如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文物管理的现状,然后分析了实际的文物保护管理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问题出发探讨了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文物档案 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先人遗留下来的无价之宝,是历史的见证,是历史的再现。文物是文明的标志,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科学价值,通过对文物的研究,可以拓展和深化人们对历史文明的理解,为人类行为的改进提供参考和依据。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物,不仅显示出一个区域、一个城市厚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也是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日益重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健全,从而为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促进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及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作为一名文物工作者,有义务和责任探索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及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才能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文物管理现状

我国历史悠久,在世界文化的组成部分中,中国文化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我们对文物的发掘工作也是进行得如火如荼,各种稀有文物的出现,带来惊喜的同时,也为文物档案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大批文物档案的出现,使得相关部门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保存机制,才能够提高文物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确保在其要被使用时,能够第一时间出现。但是,在进行档案管理的过程中,我国在文物档案管理方面依旧存在一些不足,其管理现状也不容乐观。文物档案管理这个概念在最近十年,尤其是最近 五、六年,从一个陌生的名词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过程中,从政府到学者到普通群众,都对中国的文物档案管理抱有相当大的热情。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加大了对文物档案管理工作的力度,在文物档案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当前我们对文物档案管理还没有一个足够的认识。这和一些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我们应该制定一套既科学又合理的文物档案管理方案,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基层人才队伍的建设等。只有经过文物档案管理单位积极努力工作,我国大量的文物档案遗产才能够得以保护和继承。 二、文物保护管理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一支高素质、专业性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队伍 基层的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业务素质存在着差别,这使得基层文物工作者对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

博物馆文物的管理

博物馆陈列中文物的管理 何思迪 40817034 多年来,文物在博物馆库房中的管理与保护工作比较规范,建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章程。相对而言,陈列中文物的管理与保护工作比较薄弱,至今没有形成一定的规则,基本上是各级、各类博物馆根据本馆的具体情况在操作运行。 一、陈列中文物保管之现状 我国博物馆种类繁多,行政隶属关系复杂,且各馆情况、条件不一,管理的要求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各馆陈列中文物的管理权的归属没有统一规定,据笔者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文物由陈列部门从库房提出,布展结束后,文物清点成册交保卫部门和保管部门,由保卫部门负责展厅中文物的保卫工作,保管部门负责陈列中文物的保管工作。这种方针是目前博物馆最常见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保管部门在文物工作上富有经验,对文物的管理手段比较科学、规范,熟悉和掌握各种文物的保养知识和方法,对陈列中文物从管理和保护上都较为有利。不足之处在于,保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库房文物保管,陈列中文物的保管工作不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很多单位并不派专人管理,容易发生保管人员疏忽管理。 第二种方式是:展厅陈列的文物安全工作仍由保卫部门负责,文物管理由陈列部门负责,这种方式在临时陈列中最为普遍。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陈列部门参与整个陈列的设计、制作和布展工作,对文物比较熟悉,了解各种展具性能。不足之处在于,在实际工作中,陈列设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是设计和布置陈列,主要精力都放在对文物的艺术氛围的烘托营造上,对文物的保管工作缺乏主动意识。而县陈列部门一个陈列结束后,主要工作重点是放在下一个陈列上,不可能有精力考虑陈列中文物的管理。在此情况下,陈列中文物的保管工作相对薄弱。 第三种方式是:陈列布展结束后,文物清点成册交宣教部门和管理部门。陈列中文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宣教部门负责,保管部门负责文物的保护工作。这种方式是比较传统的方式,由于展厅是宣教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他们每天进出入展厅讲解,比较熟悉文物展品,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这

林地资源保护的管理

林地资源保护的管理 李永新 【摘 要】林地资源保护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业,林业人责无旁贷,全社会都应成为林地资源保护的积极倡导者和保护者。本文简要介绍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林业建设的意义,阐述了加强林地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期刊名称】现代园艺 【年(卷),期】2014(000)023 【总页数】2 【关键词】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生态林;建设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大发展时期,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许多建设项目将用地的目标转向林地,使林地资源保护管理难度愈来愈大,林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林地资源的保护关系,是我们目前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与生态林业建设的措施和方法 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也是生态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颁布,具体措施的落实,都要从实际出发,把保护管理工作日常化、长期化,才能确保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富有成效。 1.1 增加植树造林面积,提升生态林地资源总量 林地资源保护需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就是一手抓造林,一手抓保护。抓造林,就是要利用宜林荒地开展造林活动,增加森林面积总量;抓保护,就要严格执行森林限伐政策,严格执行征林占地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补偿制度,“谁占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还要大力提倡退耕还林,营造各种生态林,推广混交栽培技术,实行封山育林。另外,加强林地资源的防火灾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也是生态林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只要多管齐下,保护与造林并行,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林业建设就会获得发展良机。 1.2 促进林权制度改革,落实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林权改革主体内容是分山到户,确定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所有权。这对有效保护林地资源非常重要,在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用承包经营的方式确立林农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能够充分调动林农经营林地的积极性,给林农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林地资源不受侵害。特别是国家对生态效益林还有专项补偿制度,这对提升生态林林分,保护森林资源都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书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 书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书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林木采伐已获批准,采伐证号码: 现依法将林木采伐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采伐林木必须在取得采伐证后方能进行,实施采伐的采伐人员必须持采伐证采伐林木。申请采伐证的采伐人为采伐责任人,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伐人在领取采伐证的同时须指定伐区管理责任人。 2、请认真阅读采伐证内容,并严格按采伐规定的内容(指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组织采伐,不得越界,超面积、自选树木、超数量采伐。 3、采伐林木必须边采伐边检尺,并将伐倒木搬出采伐现场至山脚、路边等可归堆验收的地方,以方便检查验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中止采伐,核定范围内未采完的林木必须重新申请批准后方能继续采伐。 (1)采伐林木边到采伐证核定蓄积(材积)的; (2)虽未达到采伐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的; (3)已到规定的采伐时限的。 4、采伐单位(个人)必须对当日采伐作业的人员、工资、检尺计量情况进行登记,并保存原始记录备查,受检时如实告知检查人员。 5、应在采伐结束或临近采伐时限3日内及时向当地林业站申请伐后验收。 6、采伐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身安全;采伐单位(个人)负责保障并承担采伐、装车、运输等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 7、采伐过程中出现林木、林权争议,应立即停止采伐,保护争议现场,封存伐倒的争议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报告。 8、做好林木采伐相关补偿工作,不拖欠林农林木补偿款(山本费)、采伐工人工资,运输车辆、民工生活等各项费用,应按时结清,不产生遗留问题。 9、采伐实施过程中不得占用林地修建林区公路,伐区内修建采集道必须按程序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10、以上具体规定事项由采伐责任人告知伐区管理责任人,并负责对采伐施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特此告知以上内容。若不按采伐规定内容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滥伐或盗伐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月日采伐责任人签名: (告知书一式两份,采伐责任人、管理人各执一份)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豫人常[1999]23号公布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

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四)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手续,监督占用、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38611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辽宁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职责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各分部经理、党工委书记为副组长,各分部总工程师、专业经理、工程部、安质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工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组长:杜麾、李磊 副组长:胡志华、冯锡超、李拓、王晓军、韩海军、张建秋 组员:于迪、侯善飞、刘建喜、马志广、刘东涛、葛志伟、董建华、葛朋春、关鑫、王先铎、郭艳华、董利剑、邢艳丽、刘占军、 孙永刚、苑永坤、董文忠 2、职责 2.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

案。? 2.2、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3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五、文物保护措施 1、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及区域,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2、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3、?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4、?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各工区在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人员,并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文物管理工作中藏品的保护与保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f16019824.html, 文物管理工作中藏品的保护与保养 作者:李凤琴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5期 摘要:文物是人类文化的遗存物,是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珍贵遗产。 文物藏品极易受到自然和人为的损害,且不可再生,所以文物藏品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也是文物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分析了如何做好文物藏品的保护和保养工作,说明了正确处理文物藏品出现的问题及保养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文物管理藏品保护保养 文物是人类文化的遗存物,是历代先民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精华,是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珍贵遗产,具有不能再生产的特点。文物藏品极易受到自然和人为的损害,所以文物藏品的保护是文物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保护好藏品意义十分重大,文物工作者要充分利用科学的方法,才能做好藏品的保护工作。 一、藏品分类排架 藏品入库前,要进行研究,弄清时代、质地、价值,搞好修复工作,然后入库管理。藏品入库是库房管理工作的开始,藏品排架的好坏,对藏品提取和藏品保护、保养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藏品的排架方法既要便于迅速提取,又要便于保护。藏品入库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排架入库,加强科学管理和科学保护,才能保证藏品不受毁坏。文物藏品的排架方法,一般是按藏品的质地、级别、类别分类排架,如金属、陶瓷、石玉、纸质(书画版本)、竹木、骨角、古钱币、革命文物等,出土文物分一类。在排架时要考虑藏品的安全和提取方便,器物 按照上轻下重,前低后高,高卧矮立的办法进行排架入柜。库房的设备,要有藏品柜、架、箱、盒、托盘等。上级别文物要有保险柜,按库房内柜、架编成顺序号,藏品排定方位后把器物所放的柜、架、箱位置的编号,用铅笔注在藏品卡上。这样便于迅速提取。提用的藏品退回库房时,要及时准确地归到原来的位置。 二、库房管理 库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藏品的安全,如果管理不善,就有可能使藏品受到损坏,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库房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藏品入库的管理。 1、藏品应有坚固的专用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污染、防震、防自然光照射的设备和措施。我单位库房管理人员为确保文物安全,安装和配备了“三铁两器”保护设备,并定期检查安全设备。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 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 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 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 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 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 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

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 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 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 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 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 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 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 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档案

龙岩市林木林地权属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林木林地权属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权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和《福建省林地林木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权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林地林木权利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林权档案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文本档案分为林改工作综合类、权源资源调查类、权属登记类、权属争议调处类等四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始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及其之后流转变更、林权证抵押、调处确认、灭失注销的林权登记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林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权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经依法登记的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林权档案的完整和统一,规范林权档案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档案流失; (三)有利于林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和林权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五条林权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乡村三级管理、逐级归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权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权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12-01 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方案)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

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书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书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林木采伐已获批准,采伐证号码: 现依法将林木采伐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采伐林木必须在取得采伐证后方能进行,实施采伐的采伐人员必须持采伐证采伐林木。申请采伐证的采伐人为采伐责任人,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伐人在领取采伐证的同时须指定伐区管理责任人。 2、请认真阅读采伐证内容,并严格按采伐规定的内容(指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组织采伐,不得越界,超面积、自选树木、超数量采伐。 3、采伐林木必须边采伐边检尺,并将伐倒木搬出采伐现场至山脚、路边等可归堆验收的地方,以方便检查验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中止采伐,核定范围内未采完的林木必须重新申请批准后方能继续采伐。 (1)采伐林木边到采伐证核定蓄积(材积)的; (2)虽未达到采伐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的; (3)已到规定的采伐时限的。 4、采伐单位(个人)必须对当日采伐作业的人员、工资、检尺计量情况进行登记,并保存原始记录备查,受检时如实告知检查人员。 5、应在采伐结束或临近采伐时限3日内及时向当地林业站申请伐后验收。 6、采伐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身安全;采伐单位(个人)负责保障并承担采伐、装车、运输等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 7、采伐过程中出现林木、林权争议,应立即停止采伐,保护争议现场,封存伐倒的争议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报告。 8、做好林木采伐相关补偿工作,不拖欠林农林木补偿款(山本费)、采伐工人工资,运输车辆、民工生活等各项费用,应按时结清,不产生遗留问题。 9、采伐实施过程中不得占用林地修建林区公路,伐区内修建采集道必须按程序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10、以上具体规定事项由采伐责任人告知伐区管理责任人,并负责对采伐施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特此告知以上内容。若不按采伐规定内容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滥伐或盗伐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月日采伐责任人签名: (告知书一式两份,采伐责任人、管理人各执一份)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林权登记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还会产生其它登记,如更正登记、补发登记、预告登记等。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丧失的,林权权利人到林权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部门,依法负责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凭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

林地保护办法.doc

林地保护办法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

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由于征收、

环保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示范)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编制目的及依据: 1、编制目的: 为加强项目部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感,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地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强施工中的文物保护,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望各工区严格按照此规章制度执行。 2、文物保护依据: ①根据国家、中铁建设集团及有关地方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②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二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各工区施工前应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取得现场施工工地的文物分布情况。在施工中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2、各工区在有文物的地段中施工时,要取得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并要求文物部门派专人来施工现场指导对文物进行保护。对于地上文物地区要防震、防毁和避让,不污染和破坏文物,不危及文物安全。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哄抢文物,并尽快报告业主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好文物部门的工作。对施工队伍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活动,禁止施工队伍私自盗挖古墓、文物。 4、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分工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工班设文物保护员。认真组织工区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学习国家《文物保护法》和铁道部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 5、安全质量环保部为项目经理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物保护日常工作,对项目经理部所属工程的文物负有监督、检查、管理和上报的责任。 6、各工区必须成立文物管理小组,并对小组内人员进行明确责任分工,使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措施: 1、对各工区所承担的文物要确保它的安全稳定。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损坏文物、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 2、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警示牌。加强人员管理,采取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doc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文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发布日期:2017-6-2 生效日期:2017-9-1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

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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