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2010—1合同编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修订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35KV变电站1座及35KV高压线路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设计工程:由xx电力设计院完成(另立设计合同)
□
√2.主体工程:土建部分
□
√3.电气工程: 35KV变电站内设备制作安装及35KV高压线路
□
□4.其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用户下达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
√2.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
√3.本合同通用条款;
□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5.图纸;
□
√6.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
√8.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
√9.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通用条款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QF-2005-14)》(2008修订版)
(以下空白)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7)图纸;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9)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及青岛市的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则按国家、行业标准;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
则按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执行;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与国家、行业的标准出线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收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以青岛市建设局及设计
要求为准或采用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的国外技术标准或规范或采用发包人聘请专家论证组指导意见。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套,其中用于竣工图初稿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开工前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承包人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6 通知
6.1 承包人的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09号
6.2发包人的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2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由发包人负责接入。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由发包人负责接入。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7.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 承包人
8.1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
间和要求: \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
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维修的整个过程中全部
人员的安全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护设施,警示标志,负责安全保卫,除因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
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
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由承包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
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
部位的特殊措施保护费发生时协商确定。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保护费用及因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青
岛市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负责办理好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筑中有关报验、报检手续;对施工现场及周围属施工现场区域内通行的车辆和行人提供必须的安全通道和安全防护;确保两型五化及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全面监督、管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按照委托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实施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9.2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无
10 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更换、不得兼任其他工程如发现擅自更换。
10.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组织工程的实施,未获得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相应处罚详见补充条款。10.3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专业人员,但承包人的履约责任不可免除
五、分包
11承包人分包
11.1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1)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2)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3)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12发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1)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 (2)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 (3)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无
六、施工准备
13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3.1单项工程名称:
13.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在开工日期前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 3 日内批复。
14 施工准备工作
14.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执行招标文件相关
规定。
14.2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5 工期及延误
15.1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用户下达的开工令为
准)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15.2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及发包人原因,工期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应包
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15.3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 15.4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每延误一
天,承包人承担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16.2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 _____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1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7.1.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材料设备供应。
17.1.2 本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应提前十五日报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书
面确认厂家、规格、型号、品牌等级及价格并封样后方可采购,质量责任应
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保证质量,符合招标文件及
设计的要求,所有材料、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和必要的材料检验报
告等产品证明。材料进场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后方可使用。但发包人、
监理的验收许可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发包
人有权利审查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有关合同,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
本工程主要元器件及设备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品牌进行采购施
工,若材料设备未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其进
场,并更换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
17.1.3材料进场后,对规定送检的材料,应送具有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
检验,材料检验合格,经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
监理见证下进行封存,并报发包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18 材料设备的检验
18.1 检验实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实验费用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19 工程质量和检验
19.1本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9.2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20 安全文明施工
20.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承包人要做好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监理及相关主管部门
的检查及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承担所有费用。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1 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
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其中人工单价:
(大写): \
(小写)¥: \
21.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变电站外网部分、室内设备制作与安装固定总价
(元),含验收费用,为验收配套的附件、费用,电力设计院设计图
纸内包括但清单未包括项目的费用等一切其他费用,一次性包死,除因发包
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外,不做调整。
21.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 (1)人工单价调整方式: \
(2)其他:
21.3.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 \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 %时,工程总价款
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 %以上时,
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
(3)其他: \ 。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
21.4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 21.5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由发包人确定。
21.6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21.7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 工程量确认
22.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
□
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23 工程款支付
23.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及数额: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例及数额:执行专用条款27.1条。
23.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值(不
含暂定价款)5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送电前付至合同总值(不含暂定价款)
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付清。
十一、工程变更
24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按如下方法办理:按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经
发包人批准。
25 变更价款的确定
25.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确定:变更项目的报价
有与原报价相同或类似的,按原报价或类似报价结算,类似报价指:施工方
法相同可以进行主材规格及价格换算的项目。无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变更后
的单价按变更图纸由承包人重新组价,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作为结算单
价,组价执行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7年青岛市价目
表)、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7年青岛市价目表)、
2009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的有关规定,人工费按公布的人工浮动
单价的平均价执行。
25.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及红线内高压电缆线路部分的主要材料价格的
确定:变电站安装部分有相关材料价格的,按以上价格确定;变电站安装部
分没有相关材料价格的,由承包人报价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5.3其他原因造成的变更不做调整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26 竣工验收
26.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在竣工15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
图初稿肆套,同时提交工程决算资料两套。
26.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27 竣工结算
27.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
27.2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
27.3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
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4)方式进行处理:
(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
(3)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4)其他:双方协调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28 违约
28.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无。
28.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后按合同中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工程质量如未达到“合格”的质量等级或未达到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的,发包人将扣罚承包人合同价款5‰的款额作为违约金,并限定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返修至合格。在质量上,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发包人被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将从工程款内直接扣除所有损失。
29 争议
29.1解决争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