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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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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

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

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3.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

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14.民法的渊源

答: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5国家政策和习惯。

15.民法的历史沿革

答: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3、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55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6.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答: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17.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伦理解释包括: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案例题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5、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

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答: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6、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 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

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7、1999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 2000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 ,将尽快找甲商谈。2000年10月6日,乙再次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所以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

8、199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前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自考真题】全国2018年4月自考民法学考试真题含参考答案附马列真题(自考必备) (3)

全国2018年4月自考民法学考试真题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顶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顶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是 A.国家 B.法人 C.胎儿 D.合伙组织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依存,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也消灭 B.专属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 C.民事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仅由国家提供保护 D.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4、下列有关宣告失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B.某甲已下落不明一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C.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5、下列对法人的财产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是能够为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B.法人的责任,仅由其出资人承担 C.法入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应由其出资人承担责任 D.法定代表人无需对法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6、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 A.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B.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C.隐名合伙和显名合伙 D.企业合伙和个人合伙 7、下列对物的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B.从物脱离主物即不能独立存在 C.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入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 D.种类物和特定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均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8、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是 A.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B.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精品】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 第一编绪论 第1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的涵义 1。行政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的分类考察 1 / 241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名词解释)狭义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单选)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单选)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单选)行政执法属于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2 / 241

二、行政与行政国 (单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行政与法治国 (单选)“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名词解释)(05-4)(02—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多选)(05—4)(02-4)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 3 / 241

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多选)(06—4)(03-4)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劳动局登记检查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 (单选)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属于垂直领导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多选)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三、行政法的形式 4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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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串讲讲义

前言【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部分试题分析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题 量 20 20 2 2 1 3 38 分 值 20 20 4 10 10 36 100 二、课程内容概述 本门课程共设十四章内容可归纳为4篇,也就是4个组成部分,分别是: (一)审计的概述,包括第一、二、三章相关内容; (二)审计基础理论和方法(审计理论框架),包括第四、五、六、七、八章相关内容; (三)报表审计的实务操作,包括第九、十、十一章相关内容; (四)其他审计工作,包括第十二、十三、十四章相关内容。 其中,占分值较为突出的是第二、三部分内容,一般会涉及到70——80分的题量,但是仍以第二部分尤为重要。该部分是整个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基础理论部分,也是其他审计工作的基础依据,所以报表审计的实务操作是要以本内容为指导来实施的。因此,在多年审计自考试题中不难发现,虽然“案例分析题”的分值36分,但是其中直接涉及审计基础理论和方法的就有一半分值。 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涉及选择题,分值在15分左右。考试分值最低的部分是第四部分,一般只占到8分左右。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审计学》自考试题的出题理念是“全面掌握、重点学习”。因此,建议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内容相结合,做到“以理论引导实践”。 第一章绪论【字体:大中小】【打印】 第二部分各篇内容的考试重点、难点 第一节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 1.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

私有制是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 财产所有者与财产经管者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另一个客观条件。 二、官厅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1.我国最早审计的形式以及发展历程。 审计的最初形态是官厅审计。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审计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就已经设立负责审计的官员,称为宰夫。 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审计监督制度——上计制度。 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我国的审计机构由“诸军诸司专勾司”更名为“审计院”,为“审计”一词的起源。 辛亥革命以后,北京的北洋政府在1914年设立“中央审计处”,南京的国民政府在1920年设立“审计院”(后改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 三、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1.社会审计形式的产生标志。 1853年在苏格兰成立的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审计执业团体。 我国的社会审计起源于1918年。谢霖在北京创办了我国第一家社会审计组织——正则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节审计的职能、任务和作用 一、审计的职能 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的职能。 (一)经济监督 经济效益审计中缺少严格的客观标准和明确的非界限。经济效益不具有监督的职能。 (二)经济评价 (三)经济监证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指的是,通过鉴别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和有关资料的性质,然后作出书面证明。社会审计是体现审计鉴证职能最明显的例子。 三、审计的作用 (一)制约作用 (二)促进作用 (三)证明作用 第三节审计的本质 审计的本质、对象、目的、职能和作用。 一、审计的对象

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附录题型举例

自考公共英语(一)课文翻译(unit22)

自考公共英语(一)课文翻译(unit22) -自考串讲笔记 Unit 22 Text A 当今人们对健身的态度 最近一位学生对我们说,抽出时间来增进身体健康完全是在浪费学习时间。他要我们相信,对他来说,健身运动一点也不比学打桥牌更有用。上大学和为将来的职业做准备才是他的当务之急。 这个学生把身体健康看成是一种目的,而不是我们所认为的手段。人们对于个人参加体育锻炼所持意见很多,赞成的或反对的都有,他的观点只是其中的一种。 很多人,包括不同年龄的大学生,用在健身活动上的时间很少。当然这里有些人可能受到身体条件的限制,运动起来非常困难,而另一些人从事的活动很费时间,只有完成之后才有机会去休闲娱乐。然而,那些能更多参加健身活动而实际上却参加得很少的大多数人又如何呢下面的哪句话更符合你说的 “我知道这很重要,但我只是现在没有时间。” “我已经很健康,而且按我的计划,保持下去没有困难。” “我应该参加得比现在多,但我没有健身器材,别人也不太支持我。”

“锻炼使我感觉糟透了,即使淋浴之后,我去上下一节课时还是浑身是汗,闻起来大概有些更衣室的味道。” 你与那些没有做出承诺的人不同,也许已承诺投入一项健身计划,但你这项活动的范围可能是比较狭隘的。如果下列某一议论和你一致,那么也许你还没有看到保持高水平的身体健康所具有的更广泛的价值。 “宿舍中每个人都在晚上跑步,所以我也跑。” “锻炼时间每消耗3500卡热量,我就可以减少一磅指肪。圣诞节之前我只需要再减十磅。” “这个周末天气凉爽宜人。星期六看起来是创造个人纪录的好日子。” “有些人可能会说我怕死。见鬼,我只是想长寿。” 如果你看到这些议论中有一条正好代表了你的态度,那么你衡量健身价值的理由不是有点近视吗我们建议你重新审视自己对健身的态度和健身对你生活其它方面的积极影响。你应该问问自己,“如果我真的处于身体最佳状态,我会取得什么成就”因为身体强健的程度很容易观察和测出,你可以很快开始看到你有能力成为的那个正在脱颖而出的人。几乎每天你都能看到进步和成就,不过请记住,人各不同,有些人会比别人进步得快。归根结底,我们认为虽然健身不能保证你活得更长,但却有助于你享受你的人生。 Unit 22

自考审计学各章复习要点

2013年自考审计学各章复习要点 注意黄色字体的部分是根据考试大纲缩减 第一章审计概论 第一节审计的定义和特征 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审计的主体 审计主体,就是审计的执行者,即审计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 (二)审计的授权者(或委托者) 审计的授权者泛指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授权,单位主管机构和相关领导的授权,它是针对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而言的。 (三)审计的客体(对象) 审计的客体(对象)是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用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表现的全部或一部分经济活动。 (四)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评价和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据以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标准。 (五)审计的目的 (六)审计的本质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为国家财政部门和各机构财务部门的下属机构。 的干涉,应独立地对被审查的事项作出评价和鉴定;其次又指审计人员要保持精神上的独立,自觉抵制干扰,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二)权威性 的权威性。审计机构或人员以独立于被审计者的身份进行工作,在审计的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准则、原则、程序进行,因此,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 第二节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政府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自考英语重点语法

自考英语重点语法 动名词在句子中的作用 动名词是一种非限定动词,其构成同现在分词一样,即在动词原形后加-ing,在形式上同现在分词没有任何区别。动名词的用法并不算很复杂,但出现的频率却非常高,是考试常考语法项目,因此应该格外引起学生的注意。动名词在句子中不受主语的人称和数的制约,但不能做谓语。 1.作主语 动名词及其短语可以用来作主语,跟一般名词或代词在句子中作主语一样,有自己的谓语/表语、宾语等等,组成完整的句子。 如:Smoking does a lot of harm to one's health. (吸烟对人体非常有害。) Reading different kinds of books can enlarge your range of knowledge. (阅读各类书籍能扩大你的知识面。) 但是,动名词作主语有两种特殊句型,那就是由"it"作形式主语和"there"作先行主语的两种句型。这两种特殊句型正是学生常常忽略的地方。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1)“it”作形式主语的句型。这种句型常常表现在下列结构中: It is no good... It is not much good... It is no use... It is hardly any use... It is useless... It is not any use... It is little use... It is hardly worth... It is worth... It is worthwhile... It is a waste of time... It is difficult... It is a waste of time arguing with him. (跟他辩论是在浪费时间。) It was no use talking without taking any action. (只说不做是没有用的。) (2)“there”作先行主语的句型。这种句型通常用在否定句中,其基本形式是there is/was+动名词。 There is no denying the fact. (事实不容否认。) There is no joking over this matter. (这种事开不得玩笑。) There is no telling what she will be after she grows up. (说不准她长大后会干什么。)动名词在句子中的作用 2.动名词作表语 动名词作表语形式上同进行时态一样,由be+动词-ing形式构成,但它所表达的是主语“是什么”,而不是主语“正在干什么”。 The only thing that Smith likes to do after his dinner is watching TV. (史密斯饭后唯一喜欢做的事就是看电视。)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finding the most suitable person for this job. (最重要的事情是找到这个工作最适合的人选。) Seeing is believing. (眼见为实。) 我们知道,不定式也同样可以作句子的主语和表语,所表达的意义也非常接近,但两者也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说来,动名词多表示一般行为和状态,而不定式则强调具体某次动作以及将来要发生的动作。 动名词在句子中的作用 3.动名词作同位语 同位语是用来说明所修饰的名词,是对该名词的进一步解释,起一个补充说明作用。动名词作同位语也起同样的作用。 His hard habit, smoking one cigarette after each meal, remains unchanged for fifty years. (他饭后一支烟这个恶习五十年没有改变。) That's my pride, speaking five languages.

本科自考《审计学》重点复习资料

《审计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审计概论 本章重要考点串讲 考点一审计的定义和特征 一、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远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的特征 审计的特征征集中体现在独立性和权威性方面。 考点二审计的分类和方法 一、审计的分类 (一)按审计的主体分类 审计主体,即审计的执行者,按审计主体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类。 (二)按审计目的和内容分类 按审计的目的和内容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财务报表审计、经营审计、合规性审计三类。 (三)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分类 按审计与被审计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审计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三类。 (四)按审计执行的地点分类 按执行的地点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两类。 (五)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 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审计可分为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三类。 二、审计的方法 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一)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 1、按审查书面资料的顺序划分,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2、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数量和范围划分,可分为抽查法和抽查法。 3、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内容划分,可分为审阅法、核对法、分析法、复算法等。 (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是主要用于证实客观事物形态、性能、数量和价值的方法。目前,审计中常用的有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查询法和鉴定法。 考点三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一、审计的职能 (1)经济监督职能 (2)经济评价职能 (3)经济鉴证职能 二、审计的作用 (1)制约作用 (2)促进作用 (3)证明作用 本章典型试题串讲 [单选]审计最本质的特性是独立性。 [单选]依据我国1982年宪法,1983年在国务院设立的审计署。 [单选]我国第一家社会审计组织的创办人是谢霖。 [单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单选]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三者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审计主体。 [单选]从审计独立性、有效性来讲,企业内部审计最有效的领导是董事会。 [单选]从方法论的角度,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称为风险基础审计。 [多选]审计的特征集中体现在独立性、权威性。 [多选]审计按照主本分类,可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 [多选]在选用审计方法时,应注意应与审计的特定目的上适应,应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应与审计主体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等。 [多选]审计的职能主要有经济监督职能、经济评价职能、经济鉴证职能。 [名词]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名词]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名词]审计方法是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审计对象、收集审计证据,并依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从而实现审计目标的各种专门手段的总称。 [名词]顺查法是按照会计核算的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方法。顺查法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或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的单位,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名词]查询法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的疑点问题,通过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质疑等方式来证实客观事实或书面资料,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方法。查询法有面询和函询两种。 [名词]审计职能是指审计本身固有的内在功能。多数人认为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经济评价的职能和经济鉴证的职能。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管理遗失物并发出招领通知,此行为构成() A. 不当得利 B. 侵权行为 C. 无因管理 D. 保管合同 答案:C 2.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于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 如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答案:C 3.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答案:D 4. 同一主债有二人以上的保证人时,如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保证人是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时,应() A. 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B. 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C.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 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5.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是()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地役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典权 答案:D 6.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抵押合同无效 B. 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C. 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D. 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英语二复习笔记6

4、解题思路及答题技巧 两大原则: (1)先做主观题,再做客观题。 (2)按分值合理分配时间。 1.完型填空: (1)上看下看,左看右看,充分利用上下文。 (2)熟记固定搭配。 For over a hundred years Japan has consistently spent large sums of money and considerable human resources in an effort to obtain technology. Her ability to negotiate _________11 by the fact that most of the technology she wanted was no commercial secrets. Japan’s _________12 has also been strengthened by the fact that her internal market was large,so that _________13 to this market could be offered to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as an attraction to them to grant licenses. Besides,Japan’s work force was disciplined,so it was capable _________14 applying the information it acquired. Finally,American and European companies,who were _________15 licensers,felt that the Japanese companies might take a large share of the world market _________16 they were not limited by licensing agreement.

自考审计学知识点汇总图文稿

自考审计学知识点汇总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审计复习题 1.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审计分为哪几 类? 答: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 使用的技术分类,审计可分为三 称为详细审计,是在被审计单位 规模较小、业务较少、账目数量 不多以及审计技术和方法不发达 的特定审计环境下产生的。第二 2.审计按照审计主体分类分为 哪几类? 答:审计按照审计主体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所进行的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主各级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的财政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类职审计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 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 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能过 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其内部 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第 为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是指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批 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 审计。 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 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 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所谓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客观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 性。公正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 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 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密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 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 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 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 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其中,应当遵守的技术准则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民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只适用于中国人 B.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任何人 C.民法不适用于无国籍人 D.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然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出资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下列关于身份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B.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C.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 D.身份权也就是亲属权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是

A.在寻人启示上使用失踪人照片 B.企业为表彰先进在公告栏中使用职工照片 C.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在期刊封面上使用某明星照片 6.甲委托乙出售一辆二手轿车,丙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轿车。乙在授权范围内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买卖合同。乙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 B.滥用代理权 C.有效代理 D.表见代理 7.10岁的小学生甲独自到某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款5000元。该民事行为属于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8.下列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从拾得人某乙的手中以合理价格购买某丙遗失的手机,不知情的某甲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B.保管人李某将张某委托其保管的手提电脑以市价转让给赵某,赵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小明对罗某寄养在孙某家的小猫咪特别喜爱,孙某遂将小猫送给小明,小明因此取得小猫的所有权 D.张某误以为王某交由其父保管的玉石为其父的遗产,遂委托他人将玉石加工为玉白菜一棵。张某应取得玉白菜的所有权

专升本成功学习经验和学习笔记分享

专升本学习经验分享 我已经开始了本科的学习生活,学业充实而繁忙。已经通过今年的专升本考试,考了第一,这其中的艰辛可能只有我自己清楚了。 高考失利,与其说失利不如说自己根本没怎么努力吧,进入了一所专科学院,专业为医学类,三年下来真的一直憧憬本科大学,想体验一下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可谓我三年一直在不停懊恼中,实习期间也深刻感受到医学专业没有本科以上的学历找工作是有多么难,想考公务员但能报的地方也少之又少,于是我开始准备专升本考试,我觉得专升本考试最重要的是坚定目标,有些同学一开始准备的比我还早,但是又各种纠结想找工作,最后两头都没弄好。 现在我讲讲我的学习过程。我正儿八经准备了两个多月,之前一直关注着,但没有开始系统复习。和很多升本的同学一样,在准备过程中听到了很多消极的声音,什么找关系的啊,内定了啊,专升本学历又没有含金量啊这类的话。我想说我觉得只要你考的好肯定会录取,就算有关系那也是少数,还有专升本学历是全日制,和高考上去的唯一区别就是毕业证上有专科起点字样,但这个学历是基本上都承认的。 首先我去联系到上一届考上的学姐,在那里得到很多经验,同时也得到一些资料。一切资料准备齐全后,我便开始认真看书,说实话才开始的一个星期可谓精神抖擞,但是快一个月的时候做题依然不理想,开始有些消极,但是一想想自己的目标便又振作起来。专升本分文理科,文科考英语计算机语文,理科考英语计算机数学,而我是医学专业考的就是英语计算机加一门专业课。计算机我买的天一的书,

我是每一章节都认认真真看一遍,把自己觉得重要的勾下来,每看一章节便开始做后面的习题,把错了的也勾下来,然后又开始第二遍,到最后考试我想我看了不下于十遍,因为记忆真的是渐进性,慢慢的才会加深,需要不断复习,基础知识扎实后便开始刷题,总结自己错题的原因和经常出现的考点,然后把不清楚的又继续翻书,最后我便开始背知识点,背试卷中的重点,基本到后期我做试卷习题都是八九十分。 再说说我的专业课吧,我们专业课考的是解剖,解剖真的就是落实到教材,因为知识点都是死的,理解加记忆便好,教材书我也是过了很多遍,我把自己觉得重要的总结在一个本子上,真的是整整一个本子,自认为自己总结能力还是不错的,我觉得我总结的解剖知识应该对很多人还是实用的。 最后就是英语,高中英语我就不怎么扎实,徘徊在及格边缘,对于两个多月实习时间我自认为没有多大进步,所以我花的时间也比较少,但是我每天要背单词,每天一张试卷,到处找卷子做阅读,背作文的模版,反正就是一些学习英语的笨方法。 当时考试的时候,我是很紧张,我心里想着没考上怎么办,我的计划全部打乱,真的不甘心自己又错过这一次机会啊,在忐忑中我进入了考场,第一门英语,我做题的时候便觉得对于我来说有点难,做到阅读后面两个都没怎么读懂,但我一直反复推敲,抓住重点,按照之前在有道上听的课,总结每段落的意思。导致作文只有最后十分钟写完。考下来我自我感觉不是很好,很多同学感觉考的挺不错。我有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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