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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一旦倒闭会怎么处理员工

国企一旦倒闭会怎么处理员工
国企一旦倒闭会怎么处理员工

一、国企一旦倒闭会怎么处理员工

国有企业破产时,一部分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这份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国企倒闭,员工保险的处理

在单位破产倒闭后,该公司员工的社保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

1、灵活就业缴费按规定应由本人选择提出申请,或由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终结时通过职代会同意,方可整体按灵活就业缴费。

2、由于该县国有企业集中破产失业人员多,失业金积累少,财政困难,不能使所有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待遇,县政府决定分期分批享受。如果尚未领取失业金,重新就业后,将不能再享受失业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及时缴费,跨年度欠费不允许补缴。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 ------------- 贵州毅鑫恒博贸易有限公司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一)法定节假日:1元旦;2清明节;3劳动节;4端午节;5中秋节;6 国庆节;7春节;(无法及时休息的过后补休处理) (二)有关规定: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每一法定假日的放假天数。用生产工作占用员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员工薪水补贴。 2、法定假若适逢星期日,须连续计算,不另加补。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每年积计以15天为限。 (二)病假:病假一次超过3天者应具备医院证明,病假每年积计30天为限。 (三)婚假;员工结婚假为5天。 ---------------------------------------------------------精品文档---------------------------------------------------------

------------------------------------------------------------------------------------------------------------------------------- ------------- (四)产假:女方可请假90天;小产10天(遇法定假日计算在内)。 (五)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丧亡可请丧假: 本地员工为3天,外籍(大陆)员工为6天。 (六)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医院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书,给予工伤假。 (七)年薪休假:是指员工为本公司服务或工作时间达到三年以上而给予 的奖励性休假。 1、工龄1年以上的优秀员工,可享有年薪休假5天;每增加一年追加1天,最多不超过15天,员工年休假可用于冲抵事假。 参考贵州省规定,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全年给予 5天年薪休假。服务满五年(不含五年)至七年以上者为7天,满十年未满二 十年者以上者为10天,此后每增加一年,其年功假增加一天。最多以15天为限。 ---------------------------------------------------------精品文档---------------------------------------------------------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 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

国企员工持股操作要点

员工持股操作要点| 国企改革放大镜 员工持股最早起源于美国财政部长阿尔伯特·盖莱丁,他认为“国家的民主,不仅应包括政治民主,还要包括经济民主。”因此在1797年卸任之后,他在自己的玻璃厂推行员工持股制度,促进了公司经济效益。1956年,美国的政治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正式提出“二元经济学”理论,认为“员工持股代表民主的资本主义”,从理论上界定了员工持股的概念,标志着员工持股正式成型。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司法部门予以政策支持,员工持股开始盛行。 学者们普遍认为员工持股通过使员工获得企业增值收益,激发其股东意识,进而促进员工以“主人”的身份在企业内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员工持股又被称为“金手铐”,能帮助企业留住优秀人才。员工持股还意味着股权的适度开放和分散,这些持有股份的员工基于股东身份,产生股权意识和股东责任,对公司的发展和管理提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促进企业优化经营,避免“一人责任制”的风险。 通过观察我国部分上市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前后的净利润增速,正略咨询认为员工持股对企业效益有正向促进作用,与国企混改目标高度一致。

图1:部分上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前后效益对比 数据来源:民生证券,正略咨询分析 然而,员工持股涉及到企业内部许多重要人员的利益,过程复杂、风险系数高,操作不当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企业内部不公平甚至引发股权纷争。在混改的大背景下,员工持股关系到国企能不能获得内部人员的支持,决定了国企混改的成败。正略咨询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大量国企员工持股案例的基础上,认为国企应综合考虑九个要素,包括激励对象、激励额度、授予价格、时间周期、股份来源、出资方式、持股方式、管理模式和退出机制。在九个要素全部处理得当的情况下,员工持股才能激励员工、促进企业效益的提升。 图2:员工持股“九要素”操作模型

2020年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年休假的管理,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今天为你带来了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服务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根据在本单位不同的工作年限享受休假时间: 1、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连续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一)年休假期间,员工岗位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奖励按出勤天数考核计发。 (二)员工在年休假期间的月度工作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作考核合格,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三)年休假期间,员工其他福利发放享受在岗员工待遇。

公司根据行业的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员工本人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一)年休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年休假一般安排在雨季、生产淡季或其他不能正常生产的时期。 (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年休假,若员工放弃休假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按正常工作标准计发。若员工本人申请休假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1、工作年限按员工入职之日起算。 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3、员工可用年休假时间抵消病假、事假天数,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

4、员工申请休假的需提前办理申请手续,在每次休完规定休假天数后,按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及《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转正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 1、员工在公司转正后满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至3年的,年休假记为3天;已满4至6年的,年休假记为5天;;已满7至10年的,年休假记为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 2、自20XX年1月1日前入职并符合转正后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实行期间,年休假计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集团岗位及人员异动管理制度

集团岗位及人员异动管理制度 编制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批准日期 修订记录

1.目的 规范集团各级机构的岗位管理和人员异动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集团(简称“集团”),包括集团总部(简称“总部”)及各下属公司(简称“公司”)。 3.术语与定义 无 4.管理原则 4.1.精简高效:各级机构设置岗位时应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避免繁杂、冗员。 4.2.责权利一致:岗位设置应职责清晰,组织关系顺畅,责权利保持统一。 4.3.统一规范:各公司在岗位设置、人员异动管理中,应严格遵守集团岗位序列和人员异动操作 规范。 5.职责 5.1.集团决策层 5.1.1.负责审批集团总部岗位设置、调整;根据权限审核、审批人员异动。 5.1.2.审批全集团的岗位序列标准,以及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异动规章制度。 5.2.集团人力资源部 5.2.1.负责制定并实施岗位设置及人员异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5.2.2.根据权限办理岗位设置以及人员异动管理事务; 5.2.3.协调、帮助各公司办理跨公司人员异动事务。 5.3.各公司领导层 5.3.1.负责组织贯彻集团岗位及人员异动管理指引,在集团制度下组织制定必要的实施作业指引; 对集团的岗位及人员异动管理指引提出建议。 5.3.2.组织本公司按照集团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异动管理; 5.4.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5.4.1.负责根据需要制定必要的实施作业指引; 5.4.2.根据集团和本公司的岗位及人员异动管理指引,办理岗位设置以及人员异动具体事务。

6.关键活动描述 6.1.岗位设置 6.1.1.集团总部及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高层领导岗位和部门领导岗位。 6.1.2.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和协助同级各部门进行内部岗位设置。 6.1.3.各公司在设置部门经理助理级(含)以上岗位时,应在总经理审批后一周内,将【岗位设置 审批表】(附件1)、【岗位说明书】(附件2)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6.1.4.各公司进行岗位设置时,所设置的岗位名称尽量使用本文规定的规范名称。 6.2.人员异动 6.2.1.晋升或降职,审批权限见【集团权责手册】。 6.2.2.调动的定义:为集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员工的个人能力,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按照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岗位待遇和工作地点。 6.2.3.调动的范围:集团总部及各公司调动的所有员工。调动员工视同当地公司员工,薪酬、福利、 奖金依照当地公司的相关标准执行。 6.2.4.调动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及薪酬、福利、奖金发放相关原则:劳动合同管理和薪酬、福利、奖 金发放遵循工作地隶属原则,即工作地与签订劳动合同地,发放薪酬、福利、奖金地一致。 由于跨公司调动涉及到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劳动合同需在工作所在地重新签订。签订日期追溯到原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期限不变。相关员工工龄延续,但不视为劳动合同的第二次签订。 6.2.5.公司内调动 1)各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员工本人同意,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 2)调动员工的人员编制、费用归属转移到调入部门;各公司按照新岗位重新确定薪资福利等 待遇;按【集团劳动合同管理指引】对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予以变更。 3)公司内调动的审批权限与员工晋升或降职的审批权限相同。 6.2.6.公司内借调 1)公司为满足一段时期某方面工作需要,或在一段时期内给予员工某方面的实践锻炼,经员 工本人同意,公司可办理员工借调。借调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2)借调员工的人员编制仍属调出部门,费用归属转移到调入部门;借调员工的薪资福利等待 遇执行原岗位标准;调入部门负责对借调员工进行工作安排、业务管理、绩效考核、日常 考勤等各项管理。 3)公司内借调的审批权限与员工晋升或降职的审批权限相同。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休假秩序,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参照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董事会聘用人员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休假类别 第三条公司员工的休假类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路程假、学习假、工伤假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假期。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的具体休假安排以公司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的假日,公休假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如无特殊规定、调整和工作安排,公休假实行自然休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加班的,经公司批准后,根据工作安排予以换休。

第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属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按公司工龄计算。 (四)公司鼓励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按照应休天数一次性集中安排或分次安排。在休假年度内员工未书面提出年休申请的,视为放弃年休假。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最低期限为半天。 第七条病假。 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要求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书(或病情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病假。 病假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病假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一)本人累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3个月,满五年的为6个月。 (二)本人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历史教训与制度建议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历史教训与制度建议 经过了多年的探索,员工持股在提高和改善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成绩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 经验,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基于员工持股的相关理论基础,结合员工持股的历史教训,总结了员工持股在落实过程中的制度建议。最后强调,员工持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历史教训。同时,应关注和借鉴经验,取人所长,避人所短,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及时、预见性的发现问题,并且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处理,使员工持股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长远发展。 1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概述 1.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概念 员工持股概念在 1956 年由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提出,其目的在于改变两极分化的社会不公平局面。相比美国,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是在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中发展形成的,国有企业是重中之重。顾名思义,员工持股就是企业内部员工持有股票或其他股权形式,由此形成新的股权结构。从 1992年我国政府颁布立法推行员工持股开始,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直到今天员工持股仍还是探索的阶段。 1.2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背景 在我国,员工持股并不是一个新鲜事,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①。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在总结以往员工持股教训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文件,指导本轮混改员工持股相关问题。指导员工持股开展最重要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文件》),明确指出探索过程员工持股的一些问题。我认为《文件》的颁布,指出了员工持股作为国企改革措施的关键重要地位,并指出国企中员工持股制度应考虑的问题,为后续员工持股的制度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②。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联合颁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试点意见》明确指出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的试点原则,同时对试点企业条件、员工 ①宋菲. 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 条的反思[M].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378-391。 ②杨萌. 良法善治的当代价值及其实现[J].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5):16-21。

某公司员工持股方案(11页)

员工持股方案 一、方案目的 1、员工持股作为一种成熟的制度起源于美国,称为“员工持股计划()”。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国企改革进行到产权改革的深层次阶段,员工持股开始风靡我国各地。许多国有企业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中,引入了员工持股制度。实施目的也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既有出于实现产权明晰化的考虑,也有出于实现产权多元化的考虑;既有满足对员工福利上的追求,也有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需要;既有反恶意收购的想法,也有企业增大资本的实际需求。目前,全国已有数十个省市制订了关于员工持股的管理办法或暂行规定,但国家尚无统一法律政策规定。 2、所谓员工持股,其实是两部分人持股,一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核心技术骨干(经营层),一部分是普通员工。前者中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两者之间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经营者关注的是在职消费,而所有者关注的是股东价值最大化。经营者通过持股成为所有者,一是可以使两者的利益趋同,共同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努力,从而减少在职消费,亦即减少代理成本;一是经营层持股可以改变国内职业经理人收入普遍低于其实际应有价值的情况,使他们也可以通过资本收益步入中产阶级的行列,从而使他们能够相对稳定地为企业服务,使

企业拥有保证其持续发展的稳定的人力资源支持。技术骨干持股也具有同样效应。员工持股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一是可以对经营层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可以使他们有效规避决策风险和难以无限增大个人支出帐户,因此对于构建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对于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普通员工也是“依赖性资源”,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稳定这部分资源,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同样不可估量。 3、实行经营层与员工持股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对企业核心资源——技术人才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合理分配机制,通过建立契约收入与资本收益相结合的薪酬体系模型,达到留住和大量引进骨干人才的目的,保持技术骨干的创造热情和企业持续技术创新能力; (2)通过产权关系使经营者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使经营者的长期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让广大员工拥有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极大地激发他们对企业的关切度和参与管理的热情。 (3)通过实行员工持股,使企业内部股权相对集中,根据股权集中程度来引入外部股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避免失去相对控股地位。 二、操作路径选择 根据目前的设计基础,在不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

员工异动管理制度

员工异动管理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员工异动管理制度 1、员工异动 包括:辞职、辞退、内部调动、人事任命、晋升晋级(降职降级)、轮岗; 2、辞职 2.1试用期员工,如因自己不适应工作环境,可提出辞职,但必须提前三天填写<离职审批表>,向公司申请辞职,经批准后办理离岗审计与工作移交清单,无误后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予以离职权; 2.2公司正式员工(已转正),如合同期未满而提出辞职,员工辞职应填写<离职审批表>,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办理离岗审计与工作移交清单,无误后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予以离职,手续不清公司不予结算工资; 2.3员工在接手重要技术研发和市场营销项目期间,辞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正常运转的,公司有权暂时拒绝员工的辞职; 2.4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换员工岗位,员工如不服从公司安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的,视为自动辞职处理; 2.5员工辞职时,直接主管、分公司负责人、总部人力部应至少与辞职员工作一次沟通,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了解员工离职前对公司的建议,同时应诚恳地对辞职员工进行挽留; 3、辞退 3.1公司有权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时辞退,而无需事先通知: 3.1.1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1.2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和职业道德的;

3.1.3严重失职、以权谋私,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3.1.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1.5正式员工考评不称职,经调动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拒绝调动的; 3.2被辞退员工的当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结算,不另行支付任何工资,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3.3公司在下列情况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或补发一个月工资; 3.3.2员工因患严重疾病或残废,康复后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且不能做其它安排的; 3.3.3公司因经济紧张,业务不景气等原因而需要裁员的; 3.4辞退任何一位员工,总部人力部必须做好调查工作,确实了解被辞退的原因,对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否决; 4、工作交接及离职审计 4.1辞职获批准或收到辞退通知,需办理工作交接,进行离职审计,各部门负责人应对离职人员进行离职审计,财务岗位还需由总部财务部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分公司负责人离职除进行分公司的离职审计外,还要由总部各部门进行离职审计,离职审计后由总部通知分公司方可结算工资; 4.2审计内容: 4.2.1人事行政:办公用品、工牌、固定资产、书籍、钥匙等日常工作用品,公章证照使用情况(人力部岗位和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还要审计经手招聘员工的情况); 4.2.2财务:票据、借款、费用报销、采购(财务岗位和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1863公司员工休假制度 Company employee leav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员工在公司中,可以享受到很多的假期,如病假,结婚假,节日假等等。员工休假公司会制定哪些正规的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订。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由各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监督。 第四条病假。 (1)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2)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3)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4)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

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者,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者,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假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假超过15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按有关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1)上班满6个月可开始休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遇节假日顺延。 (3)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带薪年休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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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 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标 签】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国有股权管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股权管理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发文日期】2016-08-02 【实施时间】2016-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

员工的异动管理规定

******合伙企业 员工异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权责 第三章员工异动管理 第一节试用期员工转正条件 第二节员工晋升 第三节员工降职 第四节员工调动 第五节员工离职 第四章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异动管理,保证合伙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试用期员工的转正、辞退以及员工的晋升、降职、调动、离职等异动程序及工作交接等问题,合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除外。 第三条员工异动分为岗位(职位)变动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员工岗位(职位)变动分为晋升、降职、调动。 本规定中的调动包括合伙企业、各事业部与项目合伙企业之间的调动。异动、变动、调动统称为异动。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人员分为以下层级: (一)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助理,;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各业务经理、部门正副职; (三)职员层是指除上述职务外的所有员工。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术语解释如下: (一)晋升是指员工由低层级的职位上升到高层级职位的人事调整活动; (二)降职是指员工由高层级的职位下调到低层级职位的人事调整活动; (三)调动是指员工由现任岗位调整或临时借调到其它部门或单位的人事调整活动,调动包括调离及助勤;

1、调离是指员工由现任岗位调整到其它部门或单位的人事调整活动,人事关系发生转移; 2、助勤是指为合伙企业内部完成某项特殊工作,员工从某部门或事业部、项目合伙企业被调到其他部门或事业部、项目合伙企业,人事关系不发生转移; (四)离职是指员工与合伙企业(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事调整活动,离职分为辞职与辞退; 1、辞职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要求脱离现任岗位,与合伙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辞退是指合伙企业在合同期内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员工异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能力原则,合伙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岗位任职资格、员工个人能力表现与业绩考核情况,本着充分发挥员工能力的原则,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 (二)服从安排原则,本着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的原则,所有员工须服从合伙企业的异动安排。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权责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为合伙企业员工异动的管理部门,具体权责为: (一)负责员工异动相关制度的拟定及宣传贯彻; (二)负责员工异动相关手续办理; (三)负责整理员工异动文件并存档; (四)负责监督、考核并指导事业部员工异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完成员工异动相关工作流程。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岗)为事业部及其所辖项目合伙企业员工异动管理部门,具体权责如下: (一)负责合伙企业员工统筹管理及相互调配; (二)负责合伙企业员工异动手续的办理; (三)负责对违反本规定员工按照合伙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员工异动管理 第一节试用期员工转正条件 第十一条员工违反合伙企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不予转正: (一)试用期间累计迟到、早退4次(考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旷工1次;请事假累计超过6天,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 (二)试用期间经常上网聊天、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口头或书面警告不能及时改进者; (三)试用期间被发现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伙企业机密泄露者,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合伙企业给予罚款并辞退;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休息 (3) 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3) 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3) 第三章休假 (4) 第一节年休假 (4) 第二节探亲假 (5) 第三节婚假 (7) 第四节丧假 (7) 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 (8) 第六节病假 (8) 第七节工伤假 (10) 第八节事假 (10) 第九节公假 (10) 第四章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 (11) 第五章休息休假的管理及程序 (12) 第六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时制度分为: 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㈢不定时工作制:无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排班制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各项业务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的有效解决

资本市场系列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 作者:何园 现实背景: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上市公司对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兴趣渐浓。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方式水平也过于行政化。为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捆绑,发挥集合优势,留住核心人才,释放企业活力,国企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统计,自去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2015年2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在充分观察了市场上的案例之后,逐渐试水的有益尝试。据媒体披露,实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国企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且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另外,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就资本市场来说,无论是历史原因已形成的还是即将进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国企员工持股问题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在国有企业加紧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企员工持股股东同时在任职公司、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董、监、

高等重要职务。针对这一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审慎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就是否需要按要求进行股权清理以及如何清理发表明确意见。就国有员工持股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二、上述企业职工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

企业年假管理制度

企业年假管理制度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怀,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制定员工年休假制度:暂行办法如下:标准及规定: (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新聘用人员,从正式进入本公司之日起计算(办理了正规的调动手续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四)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连续休假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公司实行计划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

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全年休假计划并平衡推进,确保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当年休完,不再发放年休假工资。 (六)假期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请、休假管理 (一)员工休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参照《考勤管理规定》。 (三)员工若需请事假,应先休完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综合部 根据《劳动法》及北京市、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公司鼓励员工有计划地休假,公司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员工休假,现将公司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本公司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2、临时劳务人员、内退人员、无岗人员、下岗人员、调出人员(包括正在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3、凡一年内病、事、产、工伤假累计超过60天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休假时间

员工转正异动管理办法

人员转正异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提供公司普通员工的发展空间,提升员工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并在公司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公司员工的转正、异动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申请晋级(指薪级)、晋升、岗位异动、转正发生调薪时适用本制度。 三、人员转正异动职责: 1、新员工转正由员工本人提前1个星期提出并填写转正申请 2、相关部门负责提出部门员工的升职、降职、调动申请。 3、公司行政部负责审核转正、升职、降职、调动申请并组织考核工作。 4、公司行政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转正、升职、降职、调动申请的核准。 四、人员异动种类及适用条件: 1、晋级/降级(职位不变,薪级晋级或降级) 1.1 转正后工作满6个月 1.2 月绩效考核成绩连续6个月≧98分给予薪资晋级资格;连续3个月≦70分者给予降级处分。 1.3晋级前半年以来无迟到早退现象,连续半年无罚款现象。 1.4考评委员会考评优秀者(审核考察表详见附表) 2、岗位异动调薪(岗位异动(平调)时) 2.1因公司工作需要进行调岗者 2.2调整岗位应在公司组织架构配置内 3、职位晋升/降职调薪(职位晋升/降职时)

3.1转正后工作满12个月以上 3.2职位晋升前6个月绩效考核成绩连续12个月≧90分给予职位晋升资格;连续3个月≦65分者给予降职处分 3.3晋升前半年以来无迟到早退现象,连续半年无罚款现象。 3.4考评委员会考评优秀者(审核考察表详见附件) 4、转正调薪 (1)试用期满 (2)试用期间无违纪、无故迟到早退现象。 (3)试用期间出勤率达90%以上。无长时间(≧7)请假现象,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者除外。 (4)试用期间无重大工作失误,试用期考核合格者。(考核表详见附件) 五、调薪流程 1、晋级(含特才晋级) 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提交公司考核晋级通过考核批准之日起加薪。 2、晋升(含特才晋升) 根据经营需要及发展规划,为保证高效运作,同时充实内部人才储备,行政部每一年组织一次员工晋升,并公布晋升职位,晋升条件。职务出现空缺时,若已有具备晋升条件的适当人选,可随时依本办法晋升程序办理晋升。 人资部发布晋升职位公告部门推荐名单公司考核晋升通过考核批准之日起加薪。 3、岗位异动: 根据经营需要及岗位规划,由行政部发布岗位异动需求,并组织异动人员部门主管进行人员异动面谈,并按本办法进行移动调薪程序。

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是不需要进场公开交易

盈科高级合伙人严启明在其文章《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是否需要进场公开交易?》中认为经国资监管部门或国有出资企业批准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方案,无论是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是国有企业增资控股,都无须进场交易。主要理由 一、《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文件要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资产转让需进场公开交易,以公开交易为原则,以协议方式为例外,旨在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通过公开、透明、竞价方式促成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据此,我们来分析和审视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是否需要进场公开交易,不进场交易是否会有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1)在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因其受让或增资对象的特定性,本身不具备公开选择、竞价的条件或可能(进场交易自然是公开优选不确定对象); (2)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其方案均需事先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出资企业的审议批准,必然会对员工持股方案的依法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 (3)在实施员工持股的激励方案时,需要对国有资产权益(或股权价值)进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以此来确定员工持股的受让或增资对价,可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二、32号令关于企业增资方面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按照十八大精神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益共同体,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国家出资企业子公司的增资(目前,股权激励试点单位多数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子公司)。可见,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股权激励文件与32号令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三、细致研读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相关文件也可以发现,该类文件已经明示或内涵上已体现: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无须进场公开交易。财资[2016]4号文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入股”的员工范围、员工出资、入股价格、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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