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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按成本转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同时还要结转成本。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兑换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企业用产品:)原材料等,依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产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营业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外汇会计 会计分录例题

第二章 1、某客户将其活期外汇存款5 000美元转存定期外汇存款。借:活期外汇存款USD5 000.00 贷:定期外汇存款USD5 000.00 2、某外、侨、合资企业以美钞USD10 000存入其存款账户(不考虑钞买汇卖问题)。 借:现金USD10 000.00 贷: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USD10 000.00 3、发放给某进出口公司短期美元贷款30 000,直接支付进口货款。 借:短期外汇贷款USD30 000.00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USD30 000.00 4、某银行出纳某日庆典库存现金发现长款USD100.00,经查找无果,挂账待查。 借:现金USD100.00 贷:应付及暂收款项USD100.00 5、中国银行某支行解讫一笔香港分行的汇入汇款USD4 000.00。 借:汇入汇款USD4 000.00 贷: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USD4 000.00 6、某客户从外汇长城卡中支取现金USD800.00。 借:信用卡备用金存款USD800.00 贷:现金USD800.00 第三章 外汇买卖 1.1997年1月27日,某归侨持美元现钞USD1 000.00来银行兑换人民币,当日美元的钞买价是809.07%。借:现金USD1 000.00 贷:外汇买卖USD1 000.00 借:外汇买卖RMB8 090.70 贷:现金RMB8 090.70 2.1997年2月18日,某外贸进 出口公司需电付国外一笔贷款 500 000.00美元,持有关有效凭 证到某银行(开户银行)购汇支 付。当日人民币挂牌汇价是美元 汇卖价831.06%(汇费另收从 略) 借:进出口企业或其存款某外 贸公司户RMB4 155 300.00 贷:外汇买卖RMB4 155 300.00 借:外汇买卖USD500 000.00 贷:汇出汇款USD500 000.00 3.1997年X年X日,某分行所 持有的结算周转外汇降到了核 定的下限一下,差额为GBP1 000 000.00英镑,经总行授权, 可通过外汇交易市场购入不足。 外汇交易市场的人民币牌价为 1 406.03% 借: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GBP1 000 000.00 贷:外汇买卖GBP1 000 000.00 借:外汇买卖RMB14 060 300.00 贷: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RMB14 060 300.00 一、套进套出外币数额一头不 固定的核算 借:XX科目A外币 贷:外汇买卖A外币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B外币 贷:XX科目B外币 异种货币套汇 1.某银行收到纽约联行划 来某企业贸易款项 USD500 000.00,因该企 业在银行开立的是“外、 侨、合资企业或其存款” 港元户,所以银行将报单 美元套成港元收入企业 港币存款户。假定该转账 日美元汇买价为 828.58%,港币汇卖价为 107.40%。 借: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纽约 分行USD500 000.00 贷:外汇买卖USD500 000.00 借:外汇买卖RMB4 142 900.00 贷:外汇买卖RMB4 142 900.00 借:外汇买卖HKD3 857 488.00 贷: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 款(港币户)某企业 HKD3 857 488.00 2.某企业从其存在银行的“外、 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法国法 郎户支取款折成英镑GBP10 000.00,汇付国外非贸易款项。 假定当日法国法郎和英镑的牌 价分别为: FRF100=RMB158.00-158.63, GBP100=RMB1 400.42-1 406.03(汇费另收) 借: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法国法郎户)FRF88 989.20 贷:外汇买卖FRF88 989.20 借:外汇买卖RMB140 603.00 贷:外汇买卖RMB140 603.00 借:外汇买卖GBP10 000.00 贷:汇出汇款GBP10 000.00 2.某外宾以美元现钞USD1 000 要求汇往纽约。当日牌价为: USD100=RMB828.58-831.06, 钞买价为809.07%(汇费另收) 借:现金USD1 000.00 贷:外汇买卖USD1 000.00 借:外汇买卖RMB8 090.70 贷:外汇买卖RMB8 090.70 借:外汇买卖USD973.54 贷:现金USD973.54 2.某企业以其“外、侨、合资企 业活期存款”日元户支款,兑成 日元现钞10 000元,以备该企 业出国谈判人员旅途用。该日牌 价为:JPY100=RMB7.1499 0-7.177 6,钞买价为6.9886%。 借: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日元户)JPY10 040.00 贷:外汇买卖JPY10 040.00 借:外汇买卖RMB717.76 贷:外汇买卖 RMB717.76 借:外汇买卖JPY10 000.00 贷:现金JPY10 000.00 二、套进套出外币数额两头固 定的核算 1.某银行应某企业申请委托香 港某代理行(设在该代理行开有 “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美元分 账户)代收非贸易款英镑GBP5 000.00,收妥后,该代理行以等 值美元报单USD8 480.02划收 该行,收到报单后,经审核折合 率无误,当日牌价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如B2B、B2C、C2B、C2C等。有的人还提到了B2G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与B2B模式类似。还有A2C 模式,即由产品制造商或区域大分销平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这与B2C模式类似。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B2B、B2C、C2C、C2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问题。各种电商模式具体如图1所示: 一、电商业务中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电商业务中,争论焦点之一是应不应该对个人网店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会计核算角度出发,实际上就是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问题,即会计主体假设问题。 从图1中可以看出,B2B、B2C、C2B模式下的“B”,肯定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应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是C2B 和C2C模式中“C”的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不管C2B还是C2C模式下的销售,销售方本身是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一个主体,其本质上相当于农贸市场上的“摊位”。尽管有些学者对此提出加强税收监管的意见和

建议,但笔者认为,这一块不应纳入税收管理范畴,因为其属于地摊交易性质的销售,顶多属于“城管”管理范围,如果其资本雄厚到能够注册登记并进入农贸市场租购一套门面或直接开设实体店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在农贸市场外遭受“城管”吆三喝四了。同时,对此领域进行税收征管也存在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甚至存在“与民争利”之嫌。所以,C2C或C2B中的个人网店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其会计核算也没有存在的绝对必要性。 二、主要业务流程应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 1. 电商模式下资金流转与购销业务的会计核算。电商模式下的资金流转与传统购销模式下的资金转移不同,电商模式下资金不是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如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购货,然后网商发货,经购货方确认后,通知支付宝付款,这时资金才转移到销售商。具体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购货方发出电子支付指令,从其银行向支付宝划拨款项时,应视同发生了一笔业务。因为支付宝从本质上看是一个网络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服务,尽管有发展到网络银行的性质,但其本质上还不是金融机构,不应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

外币业务使用“坏账准备”科目的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外币业务使用“坏账准备”科目的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不符合配比原则,会导致会计处理复杂化。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就在于确定完工百分比时,“已完工作的测量”和“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同时出现且存在差异。在本例中已发生成本和将发生成本都是已知的或可确定的,但却采用“已完工作的测量”方法确定完工百分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用完工百分比法去确认成本,自然就会出现上述矛盾。 从确定完工百分比的三种方法的客观性分析,只要企业的成本核算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则“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不仅比“已完工作的测量”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更具客观性,而且更能反映收入和费用的相关程度,更符合配比原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既要坚持确定完工百分比时采用方法的规范性,也要确定方法的顺序性。即在确定完工百分比时,应该首先选择“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方法,如果成本信息难以取得或者成本信息不客观,再选择“已完工作的测量”或“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方法。 我国企业绝大多数使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外币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涉及外币业务核算的会计科目有“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目前,国内的大型跨国公司,涉外业务较多,会计制度设置比较科学,会计管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上述会计科目均可以进行外币核算。 从会计法规、制度规定看,没有规定“坏账准备”科目可以设置外币明细科目。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应该规定允许使用外币核算。理由有四:首先,通常在季度、半年报及年报时计提坏账准备,外币业务汇率调整时间按月进行,导致按某一时点记账本位币计提的坏账与公司会计制度中关于坏账准备金计提的规定政策相矛盾。其次,由于汇率变化,导致按照本位币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可能超过应收款项金额,使应收性质的账款变成预收性质。再次,按公司会计制度,对于外币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需要逐月进行测试或调整,增加了会计人员工作难度。最后,增加了纳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来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却规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一些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本文主要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上表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 (8)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对于购进货物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样,正是基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10件用于本企车间的改建工程,该商品售价为200元/件。 按商品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 贷: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A企业10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 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产成品——甲产品100

汽车销售行业账务处理大全

会计核算涉及的内容: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精品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精品装饰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装饰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精品装饰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 《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X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

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 外币业务包含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折算两个部分。外币交易是指企业之间贸易往来时约定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货币进行结算,一般包含货款收付、吸收投资或筹资、进行保险及管理咨询等;外币报表折算是企业要达到某种特定的目标,把用自身记账的货币呈现的报表计算成由规定使用的货币来呈现的报表。一般来说,企业的外币交易多数发生在国际贸易中,但如果和我国境内其他企业间的贸易商定以某一个非记账本位币来结算,此类相关的经济活动也属于外币交易;而我国公司与境外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约定结算时使用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就不视为本单位的外币业务[1] 。 针对外币业务,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其规范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对这一方面的研究最早始于美国,其中和外币业务相关的多项直接、间接的准则颁布时间都早于国际会计准则的颁布,而且美国对于外币业务的研究也比较成熟,相关的准则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也比较完善。 一、外币业务处理的基本方法比较国际上主要使用单项和两项交易观对外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例1:12 月2 日对境外企业出售了一批产品,价格是50 000 美元。双方约定于1 月14 日以美元结算。发出货物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3 元人民币。12月31日市场上的即期汇率为1 美元=6.14 元人民币。1 月14 日即期汇率为1 美元

=6.12 元人民币。以人民币作为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将两种方法的处理过程及其结果列表,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在采用单项交易观时,最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为306 000 元人民币,是根据实际收到货款日的美元汇率折算成的人民币数额。汇率变动形成的差额计入了主营业务收入,实质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而在两项交易观下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额为306 500元人民币,是根据发出商品日的汇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数额。汇率变动形成的差额计入了财务费用中,实际上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也符合我国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企业进行确认、核算和报告的要求。单项交易观不仅手续麻烦,还会因为跨期增大调整难度,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也不利于汇兑损益的汇总计算,不能清晰反映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或收益。我国要求选用两项交易观对外币交易进行核算,对产生的汇兑损益进行当期确认。 这两种方法的焦点在于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差额如何处理,如何影响本期损益从而影响其他会计事项。每个国家对汇兑差额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肯定两项交易观,倾向于将未实现汇兑损益在会计期末计入当期损益,包括短期货币项目和长期货币性项目[2] 。英国在这方面和美国保持基本一致的看法,仅仅是对一些货币性项目提出疑义,可视为特殊情况,将其未实现的汇兑损益计入未实现损益中。加拿大对长期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未实现的汇兑损益采用递延的方法进行核算,其他项目则是进行当期确

总结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令人纠结“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描述 视同销售(狭义),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视同销售的分类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日常业务会计分录处理

日常会计分录处理: (1)收到美元资本金 借: 银行存款—美元户—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贷: 实收资本—XXXXX (2)资本金结汇 1、结汇入销售公司基本户 借: 银行存款—基本户—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贷: 银行存款—美元户—收到其他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以预付款方式结汇给总公司 借: 预付账款—总公司 贷: 银行存款—基本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设立分公司支付的开办费用 借: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 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正式营业后将开办费转入期间费用(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为正式营业,之前为开办期)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进货 5.1 取得发票的进货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 5.2 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入库 借: 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不含税金额) (6)付货款 借: 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7)销售7.1 赊销 借: 应收账款—客户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2 现售 借: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3 分期收款销售 商场扣点店销售给客人时: 借:发出商品—商场贷: 库存商品 商场通知结款时确认销售: 借:应收账款—商场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商场 (8)收回货款 借: 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应收账款—客户 (9)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10)调拨 1、销售公司非独立核算门市之间的库存调拨 借: 库存商品

最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 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第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互协调。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两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解。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118217725.html,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作者:张美英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0期 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本身并不是销售,但纳税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视同为一般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5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对货物的特定转移行为中的货物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货物的流转环节的改变是征税的一个主要标准。 通常将以下两种业务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抵债;二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二、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中的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收入:

销售会计账务处理

销售会计分录 销售完成以后,有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库存商品的减少,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都得结转,主要是库存商品减少,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整个过程捋一遍。 问题补充: 是不是在销售的同时,将主营业务成本结转,而生产成本的结转是在月末根据产成品(库存商品)结算的,是不是存款利息,财务费用好像可以用来冲减一部分别的 销售商品: 借:应收账款--客户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如果是直接销售收到货款的: 借:现金(银行存款、承兑汇票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月末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贷:制造费用--系列二级科目结转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数量金额 贷:生产成本--系列二级科目结算销售货物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销售货物数量乘以加权平均的货物单价)结转收入到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最后结转所有费用到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所得税 及其所有损益类有数据的科目本年利润科目本月余额就是本月的利润补充:销售时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是月末成本费用都归类完毕之后,首先结转制造费用、其次结转生产成本、然后才根据库存商品的本月末加权平均单价乘以本月销售数量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最后把主营业务成本转入本年利润。 补充:财务费用包括银行费用、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支出,支出列借方蓝自,收入列借

方红字,不存在什么冲减其他费用。 关于采购和销售的会计分录 有这么一笔业务 1. 当月采购一批货物,数量500,单价1170 (含税) 2. 发生销售,数量400,单价1404 (含税) 3. 当月采购一批,数量800,单价1287 (含税) 请问分录是什么样子,各个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怎么反应,尤其是税应反映多少 答案 一般纳税人: 含税价除以1.17就是不含税价再乘以0.17就是税价 假定按照实际成本入账,收付已实现并已入库 1借库存商品5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85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 2借银行存款56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81600 3借库存商品8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49600 贷银行存款1029600 增值税=销-进 81600-149600-85000=-153000 小规模的购进的税不能抵扣计入货物成本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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