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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民事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对财产的效力

刑法诉讼民事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对财产的效力
刑法诉讼民事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对财产的效力

民事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对财产的效力

肖建国作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的一种控制性执行行为,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不明确历来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的一大缺憾。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用了9个条文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对财产效力的规定。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孽息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其所及的客观范围,除存在于查封物、扣押物、冻结财产本身外,还及于查封物、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孽息(《查封规定》第二十二条)。

就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扣押而言,动产、不动产本身,包括其构成部分(如房屋的墙壁和门窗等),均受查封、扣押的效力所及。从物是与主物不可分离但在效用上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称附属物。依据民法上“从物随主物同其法律命运”的原则,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主物被查封、扣押后,其效力及于从物。

孽息系原物出产之物,或者说财产上产生的收益,有天然孽息(如鸡蛋、羊毛、果实、幼畜等)和法定孽息(如租金、利息等)之分。由于天然孽息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与原物密切结合在一起,不属于独立的物,不能单独成为查封、扣押的标的,因此,法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该财产上的天然孽息。

在《查封规定》起草过程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是查封、扣押的效力能否及于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法定孽息。一种意见认为,查封、扣押的效力只及于该财产上的天然孽息,不及于法定孽息。另一种意见认为,查封、扣押的效力只及于由被执行人收取的天然孽息,不及于法定孽息和由第三人收取的天然孽息。第三种意见认为,无论天然孽息还是法定孽息,都是原物上产生的收益,只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该财产上的天然孽息,而将法定孽息排除在外,理由不够充分,不能因为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这么规定,我们就照搬照抄,可以考虑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一并及于查封物、扣押物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况且,最高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已经承认了冻结的效力及于法定孽息。该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后来,司法解释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其一,查封物、扣押物既然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天然孽息的收取权也应归属于被执行人;

其二,法定孽息所体现的是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取权是基于被执行人作为出租人与第三人作为承租人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它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不同性质。同样,被执行人的银行利息是被执行人与银行之间基于储蓄合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具有不同性质,不可同日而语。申请执行人如欲执行租金或利息,必须依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行使代位申请执行权,不同于《查封规定》中所言的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的程序。

这种理解在学理上是非常严谨的,符合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同性质和类型来设定民事执行程序的构想。应当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

有关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效力及于“股息或红利”的规定在本《查封规定》实施后,应予以废止,因为在《查封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不动产查封中的“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原则

《查封规定》首次明确地确立了不动产查封中的“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两原则。《查封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因此,当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时,即便人民法院只查封了土地使用权而未查封地上建筑物或者只查封了地上建筑物,而没有查封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么根据“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未被查封的地上建筑物或者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受到查封效力的影响,被执行人不得以该财产未被查封为由擅自处分。但是,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能否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对此,学理上也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之替代物、赔偿款,是由原物转化而来,无论赔偿义务人是否知悉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都应受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所及。

否定说认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既然已经灭失或者毁损,那么对该财产所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就失去了依附,丧失了效力,就不能对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延续其效力。

《查封规定》采纳了肯定说。主要的理论依据在于借鉴担保法上关于担保效力的扩张或延续的理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和赔偿款。《查封规定》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时,要区分具体情况来确定替代物、赔偿款。

一是非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比如保管人保管不当、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法院执行程序违法不及时指定保管人进行保管等,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保管人、第三人、人民法院进行赔偿或司法赔偿,或者要求责任人提供替代物;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限期提供替代物或支付赔偿款。

二是因被执行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比如被执行人故意毁损财产、被执行人不当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等,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他替代财产,也可以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者责令执行被执行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

另外,人民法院还可科以被执行人、第三人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车辆解封申请书

车辆解封申请书,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扣押车辆导致影响生活,特此申请请求交警队解除车辆扣押。以下这篇关于车辆解封申请的范本。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这篇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文章。 车辆解封申请书一: xx市车辆管理所: 兹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沪,于20xx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20xx嘉执字第号,现案件已了结,且查封满一年,故委托同志(身份证:)申请解封。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存不符,由本单位承担责任。 申请单位: 20xx年8月4日 车辆解封申请书二: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我叫xx,男,汉族,现年26岁,永州市冷水滩人,身份证号为43110319870102xxxx,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xx村刘家院组。 20xx年10月2日,我驾驶自己的湘x14415号中型自卸货车与唐xx驾驶的属杨xx所有的湘ma296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冷水滩区往黄阳司xx路段发生了相撞事故,贵单位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以调查取证为由扣押了我的湘m14415号中型自卸货车及行驶证,20xx年10月14日,贵单位出具了冷公交认字(20xx)第p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此次交通事故中各有关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结束。后贵单位组织了对事故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20xx年4月1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次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彭xx、唐xx的向我和其他当事人索要事故赔偿的诉讼请求,表明事故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由冷水滩区法院依法对此次事故进行处理。 现在距事故发生贵单位扣押我的车辆已8个多月,距事故调查结束贵单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已8个月,冷水滩法院受理此次事故已2个月,我的车辆一直扣押在贵单位。因没有车子,我一直处于失业状态,没有一分钱收入,生活举步维艰,家庭越来越困难。为了尽快恢复生产,维持家庭运转,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特请求贵单位立即解除对湘m14415号车辆的扣押,依法归还我的车辆和相关证件。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

《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决定对申请强制执行方面作了许多修改和增加完善,这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但同时对一些强制执行的历史法律空缺还是未能完善,现结合笔者在申请(被申请)强制执行方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经验,谈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紧急请求立即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____(省、市、区、县)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 紧急请求事项 2019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____(省、市、区、县)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o 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9)石民 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____(省、市、区、县)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____(省、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 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31.简答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 31.(1)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支持,减轻财政负担; (2)有利于增加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滥用诉权的现象;(3)有利于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2.简答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 32.(1)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邮寄送达;(7)公告送达;33.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有哪些? 33.(1)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4)对债务人知识产权的执行;(5)对债务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 34.简答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4.(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35.简答提起反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35.(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 31.简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31.(1)立案决定权(2)调查取证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 32.简答法院调解的原则。 32.(1)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3)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3.简答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 33.(1)是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实施的保障,而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2)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3)适用于诉讼过程的始终;(4)适用对象广泛,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案外人;(5)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单独使用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合并使用几种强制措施。 34.简答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的几种情形。 34.(1)败诉人负担(2)按比例负担(3)法院决定负担(4)原告负担(5)协商负担(6)当事人自行负担 35.简答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 35.(1)申请执行的主体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3)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件;(4)当事人申请执行,依法向管辖法院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31.简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31.(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2)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3)信守国际条约原则;(4)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5)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6)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32.简答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 32.(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3)当事人申请再审。 33.简答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33.(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3)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34.简答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34. (1)该证据将不被法院采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5.简答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35.(1)代理的内容不同。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

查封扣押和冻结解封申请书

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书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 第一篇:解除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书 (公民)申请人:________姓名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民族______住所 地_____邮编______电话________ (法人)申请人: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 作 单位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第二篇:解除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噢噢,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4岁 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 被申请人:XXX部门 申请事项:解除冀XXX车辆及行车证的扣押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9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以有人举报冀XXX车辆为套牌车为由,到申请人门市调查,待申请人回来后,二位民警说:有人举报你(申请人噢噢)驾驶冀XXX车辆为套牌车,请你出示有关该车辆购买手续,我当时答复:我是购买其他人车辆,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并非套用车,看看、天天民警不再多听我讲,就让我拿出车钥匙,将该车扣押。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没有调查 清楚事实,仅以举报人一面之词,将申请人的车辆扣押系没有事实依 据、违法法定程序。 2、扣押车辆后,申请人曾多次向温情派出所反映,冀XXX不是套牌车, 我是购买其他人的,且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卖方出卖冀XXX时承诺 该车为有正规购买手续,没有其他违法情况)。且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诉权视角下的民事起诉条件

诉权视角下的民事起诉条件 【摘要】本文从诉权出发,通过对诉权的剖析引出诉讼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将诉讼要件和诉权要件进行对比,得出诉权要件是诉讼要件组成部分的结论,为下文讨论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的关系提供了基础。同时将起诉条件与诉权进行对比,确定了起诉条件对诉权行使的决定作用。最后,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我国的起诉条件,并且重新回到诉权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的起诉条件提出了修改建议。【关键词】诉权;诉讼要件;起诉条件;诉讼权力。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1在日本,诉讼以原告进行起诉开始,并系属于法院。2德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均承认起诉发生诉讼系属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国外的许多国家案件进入法院的门槛较低,诉讼当事人通过起诉就能启动诉讼程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除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要符合一定的起诉条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这就是我国的民事起诉条件制度。我国的起诉条件设定的过高,阻碍了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利用。本文以现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基础,探讨起诉条件与诉权的关系,从保护诉权的视角来探讨降低起诉条件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就所请求事项作出判决的权利,民事诉权论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或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国民所享有的这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如何?在何种要件下国民始可行使这种权利?由于通过起诉才产生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机会,因此法院对于起诉该作出什么样的应对,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设立、运营民事诉讼制度之目的的把握。而且,如何对这种对应关系作出说明,也是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把握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有关诉权的各种学说,也将论者所把握的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投影于其所主张的诉权内容之中。诉权论,是在其与诉讼制度目的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317。 2【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5。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

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解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均衡的实现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均衡的实现 颜梅生【摘要】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地位)平等原则,本应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在被告答辩、缺席判决、拘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抗诉等方面,存有严重悖离该原则之处,应予以纠正。并就此提出了实现均衡的具体构想。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规定,在现行法律中并非个别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已使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同时也不能否认,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制约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贯彻执行,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1、当事人在审前的诉讼信息交换不对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但对于被告,仅规定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就答辩状的内容、拒不提交答辩状的后果,却没有任何下文。这就使得许多被告为不让原告知晓其信息或为给原告制造突

然袭击,故意不提交答辩状或者纯属虚于应付,在正式开庭时出人意料地提出的主张,且该做法竟是合法。问题在于: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可以了如指掌,而原告对被告的信息却是一无所知,原告的平等辩论机会无疑被大打折扣。

2、原告和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反差太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原、被告同样拒不到庭的行为,在原、被告之间却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原告承担的是程序法律后果,即按撤诉处理,日后还可以再行起诉,得到的是诉权的尊重甚至偏袒;被告承担的是实体法律后果,即缺席判决,对判决确认的内容不得在一审再行争议,得到的是歧视甚至制裁。 3、拘传是对歧视被告或先入为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解释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还规定,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以适用拘传。问题在于:一方面,正如台湾学者杨建华先生指出:“在观念上把民事被告视作刑事被告,与刑事诉讼法作相类似的规定。拘传民事被告,实有民刑不分之感。”另一方面,应该说被告不到庭的确会影响法庭审理,但实践中并非只有被告会“拒不到庭”,许多情况下,原告同样会不到庭,同样会导致法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但原告大不了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存在人身遭受强制,而被告却要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这既是事先假定了被告“罪有应得”,也是给予被告的不公正“待遇”。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形同虚设

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相关法规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根据、管辖〕 【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第五十一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一条至第四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法释〔2000〕45号):第十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五条至第十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1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5.27 法〔2011〕195号):9、11。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程序〕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3、4、5、10、11、27。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解除查封申请书范文

解除查封申请书范文 篇一: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请求事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

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9月28日 致函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新解除查封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某某,性别,女;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住址: 被申请人:庄某,性别,女;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申请人某某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月日向贵院起诉经贵院立案受理【(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某号】。2012年月日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 )。2012年月日,贵院做出了(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 ) 2012年月日,贵院作出(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某号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上诉,判决早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房屋直到现在还处于被查封状态,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征信。 为维护申请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解封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 )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X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D_民事起诉 (9)

民事起诉状 原告:熊培舒,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1号7-3。 被告:重庆博澳燃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43-1-2-2号 法定代表人:庞昌福,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迟延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沙法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调解书》,由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从2006年8月30日起至2008年7月28日止的迟延办证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总价款1033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其义务,为此原告则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登记在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天星桥联合村56号明博大厦二层费住宅13、14、15号房屋(现为天星桥正街

127号附15、16、17号)。被告对该查封提出异议,称依据2003年1月3日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天星桥联合村56号旧房改造工程系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同时依据2003年12月16日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分房协议》,该查封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对被告提出的异议,经法院审查查明后裁定予以驳回。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既然被告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星桥联合村56号旧房改造工程系联合开发建设,当然不能只享有收益权,同时还应对亏损、风险(包含对外所付债务)等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诉权

我国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研究——从诉权理论的视角 Chinese 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tigation Theory 摘要: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理论,从古罗马时期就有学者开始对此研究。世界各国学者和我国学者都对诉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很多学说。现代诉讼法中将诉权视作来源于人权甚至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民事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规定的关于在立案时审查起诉条件的一种制度。法学界大多对我国立案审查制度持批评态度,认为其剥夺了公民的诉权。本文认为,立案审查制度并不是完全剥夺了人们的诉权,它有其合理的地方,它更多的应该是对诉权的一种制衡。 关键词:诉权民事立案审查诉权保障 Abstract:Litigation theory is the important theory,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from Roman times have scholars began debating the study. Scholars and Chinese scholars around the world to litigation studied, formed many theories. Modern procedure from human rights will litigation as even is a kind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is from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article provisions. Most of our country legal 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think its deprived of the right of citizens. I think, filing censorship and not totally deprived people's litigation, it has its reasonable place, it more should be a kind of balances of litigation. Key Words:the litigation right 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litigation security 目次 引言 一、诉权理论和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现状 二、我国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三、我国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 四、完善我国现行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相关建议 结语 引言 诉权,通说认为,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 在我们进行遇到纠纷的时候,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解决的,而,提出民事诉讼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如果对方不执行,也是可以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那么,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都是有那些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

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

扣押申请书

扣押申请书 解除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9 请求事项 裁定解除对申请人正常运营出租车辆的扣押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为***交通事故裁定扣押了申请人的出租车辆,由于申请人的出租车辆属于正常运营车辆,贵院的扣押不但造成申请人的出租车不但不能正常运营,而且还要承担各项正常运营的费用,每天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元。 由于案件非短期能够审结,事情一直持续下去将造成更大的损失,而这对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百害而无一利,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扣押措施。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人多方筹措了*****元,申请人愿意用这****元向贵院提供反担保把申请人的出租车从停车场开出来继续运营。如果贵院认为该款项不足以解除直接查封措施,申请人也愿意贵院同时裁定申请人车辆开出后不能办理过户变更,以确保把本次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此致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关于要求返还扣押财产的申请 报告 申请人:陈炜杰,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小学文化,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宇西民房1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1、请求返还被扣押的车牌号为赣HT7099奇瑞瑞虎牌CRV汽车一辆及相关购车合同、票据、汽车钥匙; 2、请求返还被扣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元整。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盗窃一案被湖口县公安局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于4月29日将申请人所有的一辆奇瑞瑞虎牌CRV汽车及汽车钥匙予以扣押,于同年4月30日将申请人所有的23300元人民币现金予以扣押。以上财产有湖口县公安局开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为据。 年3月18日,申请人所涉盗窃案经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湖法刑初字第07号判决。现申请人已刑满释放,经济困难,且上述被扣财产系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与收入,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决也并没有认定被扣押申请人所有的上述财产系非法财产而给予处置没收。申请人经与湖口县人民法院交涉后,要求申请人到湖口县公安局进行申请,请求返还被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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