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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书专项

大连高新园区大石洞区域基础建设建设项目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乙方: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或甲方)

乙方: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洪范基金或乙方)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主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内容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的原则,拟在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推介、基金产品募集推介、资金监管、资产托管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协议双方简介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庞大、优质的客户基础、广泛的分销网络和国内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是我国最大的公司银行、个人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提供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直属分行,是大连市经营规模最大、服务功能最全、经营管理先进、科技水平领先的现代商业银行。在总行总体战略部署的指导下,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大连市分行的经营规模和多项经营指标在地区同业中居于领先。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品牌价值。

1.2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简介

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目前国内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北京金融工作局审批,注册资本金1亿元的专司股权投资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是基金管理、产业投资、资产管理和委托理财。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秉承“专业.诚信.价值”的理念,致力于通过客观、系统、持续的研究,挖掘被投企业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找企业的上升空间,获取优于市场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获取最大的回报。大连分公司经总部授权在大连地区独立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在项目选择立项方面以深厚的政府人脉为辐射,紧紧依托大连市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方向,秉承丰富的专业经验,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特灵活的方式,重点支持高新园区、花园口、长兴岛等政府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优质地产开发项目。

目前,乙方正在运作的“高新园区大石洞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连市高新园区管委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管理方、大连市高新园区财政局作为工程款支付承诺方,承担投资建设方融资的银行本金及利息,根据与银行约定的还付责任,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承担1%的财务费用和6%的项目管理费,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财政以三年回购期限,分期分批(按照4:3:3的进程)支付各单项工程结算价款(财政审计结果为准)和约定的利息,支付给投资建设方。同时,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管理方,承诺以大石洞区域土地出让金优先偿付投资建设方融资的银行本金及利息。此项目在完成“七通一平”后土地出让金可达70多亿元,项目投资安全可靠,风险可控。

第二条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2.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利用自身的优势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通过业务合作与创新,加强抗风险能力,共同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共同为大连区域性经济发展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实现企业项目与资金供求的强有力对接,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平衡较快发展。

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战略合作关系确立之日。

第三条合作事项

3.1甲方为乙方发行的“大连高新园区大石洞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许可的资金监管与资产托管服务,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监管及托管协议;

3.2甲方出任乙方的基金募资顾问,在对乙方项目进行充分的内部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寻找基金出资人,向乙方推荐各类企业、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客户,协助开展潜在投资者接触、基金募集推介等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基金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7%,期限两年,凡是经由甲方募集的资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3%作为募集佣金支付给甲方,支付的时间以募集资金到帐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指定方式汇划现金。

3.3 甲方出任乙方的项目管理顾问,协助乙方管理项目、包括提供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公司资产托管、股东关系协调、风险提示等顾问服务,同时提供基金保管监督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划付、会计核算等,甲方按照乙方项目投资额度的每年0.5%收取服务费。

3.4对于有意购买乙方发行的基金产品同时未在甲方开立银行账户的优质客户,乙方有义务要求客户到甲方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责任和义务

4.1 在双方保密条款约束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按项目要求各对方提供的相应详细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2甲乙双方应给予对方积极的支持、配合,并建立专门的协调部门或人员:甲方协调员:

姓名:职务:电话:

乙方协调员:

姓名:职务:电话:

4.3、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及时向对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如各自组织内部或政策发生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会直接或潜在损害对方的利益,发生改变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对方;

4.4 经商定其他应由对方完成的事项。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对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一切技术经营信息;

5.2甲乙双方对其所知悉的对方之商业秘密,只能用于具体项目公司发展之唯一目的;

5.3如果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资料涉及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则提供方应在该等资料上注明“保密”字样,且接受方应向提供方出具书面接收文件;

5.4甲乙双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其所有权由提供方拥有,接受方对提供方提供的“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提供方书面许可,不得:

5.4.1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4.2使用提供方的商业秘密用于自身的盈利;

5.4.3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商业秘密。

5.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具体项目磋商或实施完毕后,任何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该等保密资料的,该相对方立即返还;

5.5商业秘密合法公开后相应的保密义务解除;

5.6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分歧或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本协议或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本协议保密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任何不履行本协议或该履约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一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必要时,相对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但该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应书面通知相对方。

第七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7.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与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履行。

第八条协议之终止

8.1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8.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8.3不可抗力,如遇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情况,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决定协议的暂缓或终止。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形成补充协议或相

关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9.4 本协议的附件:项目政府立项批复、项目五方协议、项目BT协议、高新园区财政局支付承诺、高新园区土地储备中心优先偿还承诺、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上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

9.5本协议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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