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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应遵循立足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项目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可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采购政策等。

前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以及其他复杂的投诉争议等。

第七条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八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第九条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及参与验收。

(四)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五)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六)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并配合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供应商库及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跟标信息库等。

(八)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区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各新区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采购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能力的采购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自行采购的专责机构。

(二)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招标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人员。

(五)需采购的项目为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专用设备和服务,且年度采购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六)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并按照采购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实施。

主管部门应当对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采用快捷通道,实行后评估制度。

第十一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市主管部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招标机构的经办人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

(二)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控股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

(三)为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

(四)其他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机构的经办人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的,由主管部门受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其他采购参加人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以及申请供应商回避的,由招标机构受理。招标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招标机构作出的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非公开招标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公示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

(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

(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

(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

第十七条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情形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需要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机构应当在公开招标失败的结果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开招标过程的说明。

(二)参与公开招标供应商名单。

(三)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对招标机构提出的非公开招标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一)经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涉密项目。

(二)由政府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无法通过集中采购程序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四)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五)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而申请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括自行采购的具体请求、采购项目情况、自行采购理由、潜在供应商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的申请书或者说明材料。

(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作出的涉密、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认定材料。

(三)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的,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无法集中采购的说明及理由。

(四)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项情形的,应提供项目采购过程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集中采购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按照采购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本章其他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编制,采购项目应当依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采购结果办理采购支付。

推行采购项目预审制度,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第三评审方对项目预算金额、实际需求进行核算和评审。

第三评审方是指按照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由主管部门邀请评审

专家、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组成的临时独立评审小组。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和采购方式等具体内容。

(二)项目和资金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安排。

(三)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四)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有市场调查报告或者论证结论。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属于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平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主管部门可冻结采购人采购计划的预算指标。

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批量集中采购的管理制度和配套规程,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品目类别定期汇集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规模采购。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根据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招标机构对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进行核查;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类别,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向招标机构进行采购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材料:(一)经核准的采购计划。

(二)采购需求。

(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提供采购进口审批文件。

(四)采用须经审批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供审批文件。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竞价文件、跟标采购公告等。采购文件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或者在预算金额之下制定的

最高限额。

第二十九条采购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对采购需求有

重大争议的,招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组织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编制采购文件的时间,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

第三十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招标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招标机构对采购人逾期未确认且未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采购人提出异议的,由主管部门交招标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机构的解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间,但调查取证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修改采购文件。

第三十一条采购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但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一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非现金形式交纳。

第三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格式文书等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节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五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确认招标文件的时间为招标文件确认时间。

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终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的时间为招标文件确认时间。

第三十六条招标机构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的评标定标分离原则是指

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予以确认。

第三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四十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一)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

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抽签法。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招标机构组织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

(三)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项目的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

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招标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时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价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确认。

第四十四条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

(二)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一)项内容的公示,可以在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核查后进行。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机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机构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十六条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购人从特定范围供应商中推荐。

(二)招标机构从特定范围供应商中公开征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十七条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条适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应不少于三轮。谈判小组应当于每一轮谈判前向所有供应商公布各供应商最新的承诺及报价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家供应商的具体报价及技术资料。

项目的资质条件、评审方法及预算金额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变更,有其他实质性变更的,谈判小组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第三节预选采购程序

第四十九条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预选供应商包括协议供应商、资格供应商、供货商场、网上电子商场、战略合作伙伴等。

第五十条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预选采购: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二)属非通用类采购项目,但通过一次性招标采购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一条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以下程序: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

(三)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其他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

(四)采购人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按规定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

(五)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预选采购项目、采购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五十二条预选采购项目采取以下方法从预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直接选购法。由采购人在预选供应商库中按照确定的价格直接选购。

(二)抽签法。采购人从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抽签产生成交供应商。

(三)竞价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出采购公告,符合条件的预选供应商参与响应,通过至少一轮的谈判或者报价,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对预选供应商的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遴选和退出机制。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采购人应当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

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评审方参加验收。

因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者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验收的,其费用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第五十六条采购人申请采购合同支付的,应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应进行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供合同备案证明。

主管部门应当在采购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

以审核并进行支付。

第五十七条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具备公务采购卡结算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务采购卡结算。政府会议及公务住宿接待定点采购、政府公务车定点加油、维修及保险业务、商场供货或者小额零星采购等,采取公务采购卡方式结算。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采购卡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公务采购卡的使用范围,规范公务采购卡的使用、支付及结算行为。

第五十九条优质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中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合同。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以实行续期奖励机制。

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采购人在原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内向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重大采购项目应邀请第三评审方进行履约评价并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具履约评价报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履约评价报告作出合同是否续期的决定。主管部门决定续期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将履约评价和续期合同的情况予以公示。

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二十四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六章质疑和投诉

第六十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最新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

合同书格式(服务类) 政府采购 合同书 (服务类)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

甲方: 电话:传真:地址: 乙方: 电话:传真:地址: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根据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一、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 2....... 3.......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五、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在内付款。 1)在合同实施及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后__天内,甲方应将第一次付款总服务费的__(-%)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服务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上的要求并被甲方验收后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递交了服务总结报告和说明并完全履行合同完毕日内付给乙方。 六、知识产权产权归属 七、保密 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甲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九、争端的解决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附件3: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样本)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0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定点采购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本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为: 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财政集中支付□采购单位支付□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臵、单价、数量及总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售后服务:产品的服务标准,应依据投标文件中相关服务条款的标准提供服务。投标文件没有涉及的服务或标准,应与产品制造商对外公布的标准或国

家有关规定相一致。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乙方于年月日前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交由(甲方指定收货人)。此外,乙方应在交货前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运输、保险和装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一)产品验收时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应随产品一同装箱的技术资料; 2、该批次产品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质量、技术、服务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 (二)提出异议时间截止: 甲方未在上述时间提出异议的,并不代表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的最终认可。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签署供货合同后日内,甲方直接支付或遵从财政部规定(财政集中支付)支付全部货款。 最终供货公司开户行名称:;帐号:。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5%违约金。 3、乙方不能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安装服务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货款金额%的违约金,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能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售后服务的,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采用以下第种: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政府采购现场开标规范

政府采购现场开标、评标 流程规范 公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主持人致主持词: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采购项目内容及投标人名称。宣布本次招标活动的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联络人等工作人员名单。 2、宣读大会《会场纪律》。 3、查验投标单位与会代表资格: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投标单位与会代表资格身份证明。 4、查验保证金交纳情况。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 5、宣布各标书送达时间,查验标书密封情况:请公证员(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公布检验结果。 6、公开启封投标文件: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启封标书,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各投标人对开标情况如有疑问,请当场提出。 7、转入评审阶段:宣布进入评标阶段,请投标人在指定场所等候,等待评标小组通知对有关事宜进行澄清,所有联络工作请与本次招标活动的联络人联系。 8、宣读《评标专家须知》并介绍评委会成员:主持人宣读《评标专家须知》,介绍出席评标会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征询评委会成员回避主张。 9、推选评委会组长:请评委会成员推选评委会组长。 10、讨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指未进行事前论证的项目):由采购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介绍。 11、评定技术标及商务标。 12、公开启封价格标投标文件:公开唱标,请各投标人确认投标报价。 13、决标: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进行评审,由评委会组长根据评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委员会成员确认、签字。 14、宣布评标结果:主持人在开标会场宣读评标结果及供应商质疑权利。 15、公证员致公正词:请公证处公证员致公证词。 16、开标、评标活动结束:感谢大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感谢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主持人致主持词:宣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会开始,介绍采购项目内容及谈判供应商名称。宣布本次采购活动的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联络人等工作人员名单。 2、宣读大会《会场纪律》。 3、查验谈判供应商与会代表资格:公证处(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谈判供应商与会代表资格身份证明。 4、查验保证金交纳情况。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 5、宣布各谈判文件送达时间,查验谈判文件密封情况:请谈判供应商代表检查谈判文件密封情况,并公布检验结果。 6、公开启封谈判文件: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启封判标文件,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各谈判供应商对启封情况如有疑问,请当场提出。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doc 6页)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doc 6页)

察北管理区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察北管理区 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的通知 两乡各管理处、区直有关单位: 2007年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将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指针,在区党工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财政局的帮助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区公共财政工作中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察北管理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工作力度,拓宽采购领域、扩大采购规模,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了“规范有序、职责分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政府采购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通过加强宣传,规范管理,热情服务,协调配合,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规范采购行为,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为构建和谐察北做出积极的努力。2007年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审与执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作用,切实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文书和档案管理,规范政府采购

招标方式和招标活动的合法性、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按《河北省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在已有的采购项目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采购项目,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准备将汽车维修、加油、电器设备进行定点采购;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逐步将支农工程和支农物资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认真总结区级会议采购管理经验,进一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对合同到期的定点供应商重新进行招投标;进一步扩大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规模。力争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00万元。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并把其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监管,及时发现我们制度、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改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充实、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打下基础。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宣传。 通过以会代训、举办各类专题报告会、发放宣传材料、深入采购大户重点讲解等方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和区政府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各部门遵守政府采购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 信息工作实行专人负责,按时汇总上报,保证信息统计的一致性、连

“京东杯”中国政府采购知识竞赛试题

1.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 A.最低限价 B.平均价 C.最高限价 D.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C 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 A.3个工作日 B.5日 C.5个工作日 D.10日 C 3.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并予公告。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 B.改为竞争性谈判 C.应当重新招标 D.招标失败 A 4.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15日 D.15个工作日 C 5.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 A.提交投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提供投标文件 D.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 B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 ),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A.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C.投标报价 D.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 A.没收投标保证金 B.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C.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D.罚款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 )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A.调整采购预算 B.修改招标文件 C.变更采购方式 D.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9.投标人在( ),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A.投标截止时间前 B.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 C.开标后 D.评审时 10.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A.5日内 B.5个工作日内 C.10日内 D.10个工作日内 11.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B.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C.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 )。 A.拒绝开标 B.投标无效 C.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D.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14.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附件二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双江水厂污水处理设施采购项目 二、项目清单、技术参数要求: 1、项目清单

2、清单说明: 本次采购为总价包干方式。 采购范围: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设备安装(含地埋式池体等涉及的土建工作),安全,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等。 上表中所列为主要设备清单,但所投设备并不限于以上设备清单,投标人投标内容和报价应根据设备清单、招标范围和本次采购须达到的目标综合确定;投标人应根据所投设备的具体安装和使用情况,提供保证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整套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工作。同时,应成套地配备安全、有效及可靠运行所需的固定件、附件、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若因投标人原因漏计相关设备或配件,将视该设备或配件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详细设备安装图纸。 3、技术要求

3、1 概述 3.1.1 项目概况 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双江水厂位于长沙县金井镇龙华村,供水能力0.25万吨/天。生产污水约占总净水量的4%~7%,其中包括絮凝后的悬浮物和有机物,以及残存在泥中的混凝剂。自来水厂的污水主要来自沉淀池的排泥水和滤池的反冲洗废水。 3.1.2采购目标 本次采购污水处理设施对双江水厂的生产污水进行处理,实现污水零排放、污泥外运的目的。 3.1.3执行的主要标准与规范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 ;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要求。 3、2工程规模及要求 3.2.1现有工程情况 目前,双江水厂反应池及沉淀池一般两到三天人工清洗一次,无阀滤池每天自动反冲洗2~4次;清洗及反洗时瞬间水量较大。 3.2.2 工程规模 每批废水量为20~45m3,考虑到操作方便,反应池与沉淀池错开清洗,估算为48m3/次。 3.2.3 出水水质要求 污水经沉淀后的上清液泵送至反应池作原水用,不对外排放。 3、3处理工艺 3.3.1工艺选择原则 从整体优化的观念出发,结合工程规模、废水水质特性以及项目现场的实际条件(水厂可施工及安装设备的位置只有30-40㎡)和要求,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案,遵循处理效果稳定可靠、工程实施切实可行、运行维护管理方便、投资运行费用节省、整体工艺协调优化的原则。 3.3. 2 工艺处理思路

^叶伟巍(2007):激发高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第25卷 增刊2007年6月 科 学 学 研 究Stud ies i n Sc ience of Sc i ence V o.l 25Supp . Jun .2007 文章编号:1003-2053(2007)S1-0101-05 激发高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叶伟巍,郑锦宜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27) 摘 要:从政府采购制度与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关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政府采购制度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机理等方面分析政府采购的作用,并提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自主创新;高技术企业 中图分类号:C93-03;F 12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7-04-20;修回日期:2007-06-04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资助课题(06AJ Y006) 作者简介:叶伟巍(1969-)男,浙江宁波人,博士,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 郑锦宜(1983-)女,安徽贵池人,硕士,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 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很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面对国际新形势,我国明确提出把科技进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 动力量,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作为自主创新的重要主体,高技术企业规模迅速扩大,但是增长质量近年有所下降。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民营企业创新能力上升速度较快,然而近几年呈下降趋势;三资企业创新能力最强,成为高技术企业的主角,但是三资企业依赖性特征明显,创新的自主性低。激发高技术企业创新的动力和提高其创新的能力,需要从建立和健全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实施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等多样化政策,本文将重点研究政府采购政策推动自主创新的作用和支持方式,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1 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控作用 高技术企业在初创阶段,产品的需求量有限,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而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可以刺激高技术产业需求的扩增,激活市场,政府倾向性采购可以调节高技术产业的产品结构,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技术产业进行引导和推动,迫使采购供应企业想尽一切办法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从而提高我国高技术企业的 竞争力,使之进入世界前列。 以政府采购刺激本国企业技术创新已成为较为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有效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本国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入,激励企业的创新活动,推动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以提高本国的核心竞争力或保持技术领先地位。1.1 政府采购制度促进高技术企业发展 假定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供给规模一定,并且供给大于需求,如图1所示,在没有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其市场均衡点为EO ,均衡价格为PO ,此时存在亏损P OP1BEO,照此发展,该产业必将趋于萎缩。若通过政府采购,将需求曲线右移至D+G 线,市场总需求量扩大至OQ 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均衡点为E 1点,均衡价格为P 1,此时正好达到盈亏平衡,有利于该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政府继续扩大采购支出到D +G .,在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出现供给曲线右移现象(由SO 右移到S 1),此时的均衡产量将由OQ 1增至OQ 2均衡点为E 2,由于政府采购的乘数效应,受扶持的高技术产业将得到长足发展,其增量为Q 1Q 2。这是从产业规模角度进行的分析,文章第二部分会对其创新动力和能力进行分析。 同时政府采购一般是通过采购合同方式实现,既可以针对高技术产业的所有产品,也可以是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并且可根据需要分期分批予以采购,因此,支持灵活度很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核查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的正确方法参考指引:协议供货实行电子合同的管理方式,供货商申请签署的每一个合同在系统中都会生成“ 唯一的” 电子合同编号,各单位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登陆电子合同系统(https://www.sodocs.net/doc/128519773.html,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输入合同号核查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若需进一步查询请直接与采购中心联系。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第一期(总第十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项目编号:GC-H0519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等,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预算外();自筹()。 付款方式为:财政集中支付();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二、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产地。 注: 1、采购价格不高于中标价(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时按照中标价计算; 2、" 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当前媒体价" (中标人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报价)╳" 中标折扣";此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供货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或组织多家供货商进行竞价,货比三家,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和服务。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除外。 3、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4、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须事先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

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计划一:采购工作计划 xx年的脚步已在伴着收获与经验中迈过,面对着20XX,我思绪万千。我们这个部门是采购部,而我是一名公司信任的采购员,我深知在这样经济紧缩的时间里,能够为公司节约每一分钱尤为重要,以下是我展开的20XX年采购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组织实施“阳光采购策略”—公开透明的按采购制度程序办事,在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各个环节中主动接受审计及其他部门监督。 20XX年我们进一步强调采购工作透明,在采购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论是大宗材料、设备还是小型材料的零星采购,都尽量多的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即使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时候,也始终坚持这个原则,邀请审计部相关人员一起询比价,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各个环节中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即确保工作的透明,同时保证了工程进度。 1、完善制度,职责明确,按章办事。 20XX年通过组织学习《采购管理战略》和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通过换版之机完善了更具操作性的《材料、设备采购控制流程》、《采购及供方评价作业指导书》等采购管理制度。制度清楚,操作有据可查,为阳光采购奠定了理论基矗 2、公开公正透明,实现公开招标。 采购部按项目部和施工单位上报的采购工作计划公开招标,邀标单位都在三家以上,有的多达十余家,并且邀标谈质论价全过程总工办、工程部、审计部、采购部都参与,增加阳光采购透明度,真正做到降低成本、保护公司利益。 3、采购效益全线凸现。 实施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策略后,同等的材料设备价格东和湾比东和银都便宜了,东和春天西区比东区价格降低了3-5%。为公司节约了100多万的采购资金,直观有效地降低了材料设备采购成本。 4、监督机制基本形成。 做好价格和技术规格分离和职能定位工作,价格必须经采供部和审计部,技术必须经工程部和总工办,形成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防范、抑制腐-败。建立材料价格信息库和材料价格监管机制,提高采购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购买材料,减少工程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提高企业利润。 二、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等方面开展工作 20XX年采供部继续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的工作目标,要求采购人员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询比价,注重沟通技巧和谈判策略。要求各长期合作供应商在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省直政府采购编号:HNSZZFCG—201 —号买方: 卖方: 经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采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工程或服务类内容(以下栏内容为参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伸扩展增加) 二、付款 1、付款单位: 2、付款方式: 三、交货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四、货物、工程或服务类标准 1、卖方提供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双方商定标准执行。 2、卖方在质保期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执行。 3、卖方所交付的(附属或格式、备件)应按照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五、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完毕后个工作日内,买方进行验收。 2、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卖方

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卖方处理完后个工作日内,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六、货物、工程或服务类交付与售后服务 1、卖方在交付后天应负责项目最终完成所有工作程序,如有需要,卖方必须对买方人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卖方承担。 2、的质保期内,应在按投标承诺小时内上门服务。 七、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延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延期交付不超过天的,应向买方偿付延期交付金额的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卖方延期交付超过天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向买方支付延期交付金额的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2、卖方所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假一罚十),买方有权拒收,而卖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点及时处理,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3、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2点承诺履行售后服务,否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项的违约金。 4、卖方验收合格后天内按合同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缴纳滞纳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买方未按合同约定验收并签发验收单的,由买方支付延期验收货款的违约金。 6、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由于买方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买方负责。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xx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________ xx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xx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发挥中心职能作用,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范围 (一)继续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覆盖面,做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一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编好省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确保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均通过中心依法规范 组织实施,实现应采尽采,力争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20%以上;二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适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增加品种,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严肃性。 (二)扩大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和服务类定点采购的范围。一是完善现行有关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将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范围扩大到部分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等;组织实施好第二期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二是会同省财政厅将服务类定点采购范围扩大到因公出差住宿、会议、培训等项目;探索实施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集成监理等定点服务采购工作。三是推动与沈阳市和周边各市共同打造统一的协议供货市场和定点服务采购市场,实现区域采购成果共享,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扩大工程采购项目规模和范围。一是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二是配合省财政厅积极探索推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在现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框架内,谋求切入点,在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方案选择、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取得突破,推进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一)制订和完善各类标准化范本基本格式,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 2 页共 6 页

政府采购政策解读完整版.docx

政府采购政策解读 政策要点: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获政府优先采购 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资料由中国公共采购网提供。 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 同时,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政策解读 一、政府采购创新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政府采购调控功能和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中关村作为我国科教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区域和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龙头,围绕国家战略、首都发展和民生需要,大力开展自主创新,不断创造出技术领先的新产品,转化了大批重大科技成果。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推进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在首都发展建设中的广泛应用。 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范围有哪些? 参加试点的范围,是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以及研发并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供应单位)。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三、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适用于哪些领域?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0] 3954 省直政府采购编号:HNSZZFCG—2010— P019 买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卖方:湖南网威科技有限公司 经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采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工程或服务类内容(以下栏内容为参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伸扩展增加)

二、付款 1、付款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国库、单位、采购专户) 三、交货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2、交货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省工商局机关 四、货物、工程或服务类标准 1、卖方提供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双方商定标准执行。 2、卖方在质保期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执行。 3、卖方所交付的(附属或格式、备件)应按照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五、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完毕后个工作日内,买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随合同一起提交验收单一份交湖南省直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2、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卖方处理完后个工作日内,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六、货物、工程或服务类交付与售后服务 1、卖方在交付后天应负责项目最终完成所有工作程序,如有需要,卖方必须对买方人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卖方承担。 2、的质保期内,应在按投标承诺小时内上门服务。

采购知识点整理复习过程

采购管理与库存控制 1.采购活动过程(简答) (1)确定采购物料 (2)选择、联系供应商 (3)与供应商洽谈交易条件 (4)签订订货合同 (5)到货验收入库 (6)善后处理 2.政府采购最基本的特点,是一种公款购买活动,都是由政府拨款进行购买。 3.采购和采购管理的区别(论述) A.采购本身也涉及具体管理工作,它属于采购管理 B.采购管理又可以直接管理到具体的采购业务和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采购员 4.采购管理的目标 (1)保障供应好 (2)费用最省 (3)供应链管理好 (4)信息管理好 5.库存分为流通库存、安全库存、生产库存、现有库存四大类 6.建立采购管理组织应考虑的因素 (1)企业规模的大小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 (2)采购品种的数量和性质 (3)采购业务环节的复杂程度 (4)企业采购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程度 7.采购人员的素质要求 (1)思想素质 A.事业心、爱工作 B.责任心、爱企业 C.不贪心、守道德 D.不怕苦、能耐劳 (2)心理素质 A.热心、开放 B.细心、冷静

C.耐心、克制 D.恒心、坚定 E.信心、决心 (3)业务素质 A.产品知识 B.企业知识 C.行业知识 D.市场知识 E.政治法律知识 F.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知识 G.外语知识 H.财务会计及金融知识 I.外贸知识,特别是对于国际采购人员来说 (4)身体素质 A.身体健壮,能吃苦耐劳 B.精神饱满,有奋斗精神 C.脑子灵光,思维敏捷 D.口齿伶俐,语言流畅 E.相貌端正,和谐大方 8.初步供应商调查的特点,一是调查内容浅,二是调查面广 9.供应商选择方法 (1)考核选择 (2)招标选择 10.企业生产的特点 (1)系统性 (2)比例配套性 (3)均衡性 (4)柔性 11.JIT生产,准时化生产方式,最早是起源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一种生产管理方法。丰田汽车公司的创始人丰田喜一郎最早在汽车生产中提倡“非常准时”的管理方法。最后建立这种体系的人是大野耐一。 12.JIT采购的特点 (1)零库存 (2)面向需求 (3)供应商主动 (4)看板管理 (5)特色运作 13.招标采购的基本过程 (1)策划 (2)招标 (3)投标 (4)评标 (5)定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 网上竞价合同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需方: 供方: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等。 1、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2、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须事先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中应当注明批准文件文号,该外汇价格须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并注明是按照固定汇率或是按照本合同需方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方于年月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货物。需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的使用场所内,需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 此外: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供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需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供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需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1、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管理政府采购事务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

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1998

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5.《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达到五个方面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参考)

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 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20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通知书和竞标文件; (四)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五)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六)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专用条款 十、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计算工期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

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采购人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章评审专家 第六章供应商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规范程序 第一章基本程序 第二章预算管理程序 第三章计划管理程序 第四章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第五章邀请招标操作规程 第六章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 第七章询价操作规程 第八章单一来源采购操作规程 第九章协议供货简易程序 第十章网上订购反拍程序 第十一章质疑投诉程序 第十二章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三章合同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四章招标文件编写规范 第十五章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六章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政府采购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六、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 七、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廉政建设。 八、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透明、规范、高效。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人大、纪检、审计等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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