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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是指近年来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即通过新手段取得的成果),在本院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临床医疗新手段,包括新诊疗技术方法的引进、新的疾病或病型的发现与诊治、新仪器设备的临床应用、创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等。

一、医疗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组织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和新项目的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拟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日常管理工作;医务部具体负责医疗新技术和新项目的申报、登记及临床应用监督管理。

二、新技术准入管理

(一)医疗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管理按照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市卫生计生委对第二类医疗技术采取备案管理。

对于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的医疗技术,且经过原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通过的,需由市卫计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开展;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应按照国家卫计委此前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上述程序进行备案。

(二)新技术准入必备条件

1.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相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3.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主要人员为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本院注册、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

4.有与开展该项新技术、新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5.涉及伦理问题的需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6.新技术、新项目承担科室及主要人员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7.有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8.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技术准入审批流程

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需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的基础上,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交医务科组织审核和集体评估。

1.拟开展新技术属一类、二类技术的,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进行初步评估,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务科每年度集中组织申报,组织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及(或)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一类技术纳入新技术临床试用期质量管理。二类技术由医务科向临沂市卫生计生委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开

展。

2.拟开展新技术属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进行初步评估,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务科每年度组织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及(或)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医务科向临沂市卫生计生委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开展。

(四)所需提交材料

开展二类、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2.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3.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征、禁忌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4.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5.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管理

(一)新技术分级评估

1.根据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分为四个等级。

(1)国际级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国际领先、国内首例,

在国际医学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

(2)国家级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国内领先,在国内医学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

(3)省级新技术、新项目是指省内领先,在省内医学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

(4)院级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首次开展的技术。

2.凡申请国际级和国家级新技术的科室需提供正式查新检索机构的查新证明。

(二)新技术临床试用期质量管理

1.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试用期间,实行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及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系,试用期为1年。

2.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由医务科负责具体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并建立技术档案;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督促医疗技术按计划实施,定期与医务科联系,确保医疗新技术、新项目顺利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负责人应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情况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并及时记录,及时发现开展过程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及时总结评估和提高。

3.医院对新技术、新项目实行档案管理,新技术、新项目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新技术、新项目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中期总结材料、结题总结材料与发表的相关论文等。

4.新技术、新项目必须按计划实施,凡中止或撤销新技术、新项目需由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医务科备案。对不能按期完成的新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医疗技术管理

委员会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有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申请人提出质疑批评或处罚意见。

5.中期评估

新技术、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半年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

(1)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总体进展情况,包括已开展的例数、完成的效果及完成预定目标的情况等;

(2)新技术、新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管理情况,包括实施人员资质、设备与药品、技术损害、告知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及采取的措施等;

(3)提出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6.结题总结

新技术、新项目试用期结束后1个月内由医务科组织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针对新技术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内容基本同中期评估,但以评价新技术的社会效益为主。书写结题报告并报医务科存档。

7.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将获准试用的新技术在其他医疗机构应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三)暂停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情况

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试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试用,由医务科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调查情况报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讨论,以决定是否恢复临床试用。

1.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2.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3.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四)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试用期间鼓励政策

1.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对于按计划顺利开展、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项目,予以表彰奖励。

2.新技术奖评选。申报科室于年底将所开展的新技术进行总结,填写新技术评选申请表,上报医务科参加医院年度评比。医务科每年年底对已经开展并取得成果的医疗新技术,组织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专家采用高效、公正的程序进行评审,对其中非常有价值的项目授予奖励,与职称晋升挂钩,并向上级部门推介。

(五)新技术临床试用期结束经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在允许的情况下可进入常规技术管理范畴。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管理批准而擅自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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