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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现代化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化管理,确保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针对我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确保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其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六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第七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宜根据服务围的生源情况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二节园舍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

第十条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兼列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送室、教师值班室(可兼作单身教工宿舍)、配电间、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

第十一条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教职工餐厅、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十二条本指导未包括室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地下室等用房,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等用地,未包括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

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三章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符合我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

1、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

2、幼儿园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每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不低于12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

第十五条园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城镇幼儿园宜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等。

六、农村幼儿园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第十六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幼儿园都应先编制总体规划。

二、幼儿园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适合幼儿的特点,按保育、教育、游戏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方

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对幼儿的保育与管理,有利交通疏散。

三、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幼儿活动室的良好日照朝向,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h。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园建筑间距及园建筑与相邻园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幼儿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强化园舍整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幼儿保教建筑的寓意与直观的特征,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五、园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六、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分为共用游戏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配置各种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30m直跑道等设施。分班游戏场地宜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

七、幼儿园绿化率应不小于30%。

八、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园门外应留有缓冲地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幼儿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并设置安全监控设施设备。

九、幼儿园应设置旗杆、旗台。

十、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城镇幼儿园污水应接入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应按防火规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十一、幼儿园应设置教工自行车停车棚。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一、园舍建筑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和分班游戏场地等。分班游戏场地生均2m2。

(二)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二、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2m2。

三、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生均不应低于2m2。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

第四章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园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

第二十条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表4-2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间、㎡

第二十一条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的规定。表4-3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

第二十二条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表4-4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

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第二十三条办园规模与第九条所列规模不一致的,其建筑面积生均指标和用地面积生均指标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

第二十四条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

大下列用房:

一、扩大保健室,增加隔离室。保健室均增加使用面积4m2。增加隔离室的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0、13、16m2,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应与保健及观察室配套设置。

二、集中浴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30、40m2,供寄宿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三、扩大洗衣房。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洗衣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加8、14、20m2,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四、扩大保育员、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保育员、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m2。

五、扩大教工厕所。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8m2。

六、扩大厨房。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m2,烧火间增加使用面积2m2。

七、扩大教师值班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教师值班室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m2。

第二十五条本建设标准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 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二十六条寒冷和严寒地区幼儿园宜适当增加音体活动室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第五章园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园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园舍建筑设计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的规定,应根据各类标准、规、使用功能和城市规划、镇规划、乡村规划要求确定。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宜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二十九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建筑层数。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要求进行设计。

二、园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筑防火。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三条室净高。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净高不应低于3.1m。

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净高不应低于3.6m。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净高不应低于2.6m。

四、生活用房的室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三十四条无障碍设施。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

第三十五条门厅及走廊。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温和地区的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四、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时,应有雨篷连廊连接。

五、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第三十六条楼梯、电梯。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二、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20㎜,宽度不应小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三、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扶手端部应无棱角。

四、楼梯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

五、利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坡度应小于30°,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屋面。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八条防护栏杆。安全防护栏杆(栏板)的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利用平顶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侧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m,侧不应设有支撑。

二、外廊、阳台的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侧不应设有支撑。

第三十九条楼地面。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的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面层。门厅、走道、楼梯应做防滑面层。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易清洁地砖面层,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十条门窗。幼儿园用房的门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方便开启、清洁,坚固耐用,有利于采光通风,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二、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距地0.7m 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三、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走廊时,应设透空高护栏。距地面1.30m不应设平开窗。

四、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及观察室、值班室、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均宜设置窗帘盒。

五、所有门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第四十一条室装修。建筑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环境污染控制规》(GB 50235)和《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 50222)的规定。

二、建筑装修材料应符合室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其室空气质量应达到《室空气

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三、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和兴趣活动室的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四、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

五、卫生间、厨房墙面应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第四十二条室外装修。建筑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

二、建筑外墙面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和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其色彩宜采用暖色调。。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根据儿童的情趣和特点,适当布置一些儿童喜爱的图案或装饰。

三、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四、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第四十三条卫生间。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

三、卫生间宜配置成品幼儿坐(蹲)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

(一)按班设置的卫生间,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2、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二)集中设置的卫生间(一级指标),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便器8个或大便槽6.0m。

2、小便器8个或小便槽5.0m。

四、卫生间厕位之间宜设置架空隔板,并设置幼儿扶手。

五、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班设置的卫生间:

1、洗手龙头:6~8个。

2、淋浴龙头:2个。

3、污水池:1个。

(二)集中设置的卫生间(一级指标):

1、洗手龙头:8~12个。

2、淋浴龙头:2个。

3、污水池:1个。

六、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设置,或在卫生间分隔设置。

七、夏热冬暖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第四十四条室环境。室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二、活动室的室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

三、活动室、寝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寝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安装吊扇。

四、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医务室、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设计时应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第四十五条照明及电器设施。室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活动室、寝室、办公用房等均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二、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三、各房间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四、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和幼儿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五、厨房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

第四十六条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主要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活动室宜设置、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二、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教工用房宜设置及网络终端。

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宜采用综合布线。

四、园重点部位宜设防盗报警装置和电子监控系统。

五、园长室、门卫室宜配备报警紧急按钮装置和防卫器械。

第四十七条厨房。

一、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二、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四十八条保健及观察室。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当地卫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房间的长宽尺寸应满足布置药橱和常用诊疗设备的要求,一旦幼儿发生身体的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可在学校进行相应的紧急治疗。

第四十九条室外附属设施。室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二、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和建筑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室外游戏场地中软质地坪面积应大于70%。

四、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五十条室设备实施。各种用房部的家具、教学仪器设备、活动器具、电器设备等的设置应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配置。

附表1 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单位:㎡

附表2

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单位:间、㎡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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