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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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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法

法: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宪法为基础,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组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二.新闻传播法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含义:

1.任何权利主体在享有某一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任何权利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它在法律关系上对应的主体来说,就是法定义务。

公法和司法:

公法

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表现形式: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

包含:民法,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表现形式:平等,自愿,公平,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

新闻传播活动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又有司法关系,有时还会发生重合和交叉(eg:公民通过媒介批评政府官员引起的名誉纠纷)

第三节:我国新闻法的渊源

我国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法的基石)

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

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作为最高的禁止性规范,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

民法:

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规:

作为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有三种类型:

1.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电信条例》是我国目前管理传媒界的最高规范。

2.对新闻活动中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

关于新闻出版方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关于广播电视方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

3.其他行政法规中与新闻活动有关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和基本法律,法律是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第一章:宪法规范

第二节: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新闻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

一、概念和内涵

宪法《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教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公民通过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贯穿于新闻传播活动中。人人享有寻求,接受,传播新闻以及对新闻发表意见的自由。

二、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

有关出版自由的规定:

第一,出版自由被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即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具体化。

第二,将出版自由的主体与出版单位区别开来。

公民个人不可以设立任何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出版单位的必须是单位。我国公民出版表达活动必须在国家创设出版单位的合法出版物上进行,自行设立出版单位,自行印刷和制作出版物是非法的。这是我国公民形式出版自由的基本边界。

第三,对出内容的约束和管理实行追惩和预防相结合。

第四,在公民和出版单位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调整双方关系。

三、新闻活动中的知情权

知情权两种形式:

①消极权利: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不予非法干预和妨碍的义务。

②积极权利: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民知悉,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

公开条例

(1)从单向信息公开到整体信息公开。

注: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

得公开。但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具有相对性,公开条例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同意公开,二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可以公开。

(2)从零星的公开措施到信息公开制度化

两个重要机制: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3)从单向的政府信息公开到双向的政府主动公开和民众向政府申请公开并行。

(4)从政府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到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消极权利

这是在公众场所采访的权利。这是一种绝对权,权利的义务方是一切人。他人承担了不予干涉,阻碍的义务。

但仍要考虑一些情况:

①区分对群体还是特定人。把摄影或录像镜头因拍摄人群或者事件而涉及某些人时,或者当被录入的人声并不是体现特定人的意见时,无需一一征求被摄入人的意见。

②对特定人要区分是公开活动还是私人活动。运动场上的运动员,表演的演员,公开场合发表言论的普通人,默视为同意通过媒介向更广泛的范围公开。

③五分是否处于维护公共利益。对于不良行为,违法行为,非道德行为,无权阻挡新闻媒介的正当披露。

积极权利

属于相对权,权利的义务方只限于特定主体。当有关信息应予以公开尚未公开的时候,记者有向有关部门索取的权利,后者必须提供。信息提供者还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约定权利

采访要征得他人同意。不得强制采访。

隐性采访

即:隐瞒记者身份进行采访。

第三节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宪法《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队以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舆论监督的范围:与国家和社会公众事物有关的人或事。

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

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

新闻媒介监督制度主要特点:

①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②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

③注重社会效果

④实事求是(真实是新闻的灵魂,这对于舆论监督尤其重要)

⑤新闻媒介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批评者:新闻媒介及其记者和提出批评的公民.

被批评者:除了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各种事业,企业等社会公共组织及其

工作人员,以及一切设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们。

批评者在行使批评权利的同时也对被批评者承担义务。

被批评者应当享有申辩的权利。

四、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亦即“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并不代表自上而下的管理被管理关系,而是代表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权利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ps:把舆论监督当做一种公共权利是行不通的)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

第一节: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

煽动的特点:

1.表达方式非理性:浮夸,情绪化的语言

2.内容的非事实性:虚张声势,夸大其实……

3.直接面向公众,公然散布

4.具有导致反常行为的目的。

煽动行为的五项罪名:

1.煽动分裂国家罪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三章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第一节:禁止淫秽色情的内容

一,淫秽,色情内容的认定标准

淫秽:《刑法》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淫秽物品。

构成淫秽的内容必须是“淫亵性”的(下流,粗野,挑逗式的)

色情:如果某出版物不是整体的表现淫秽,而是有部分内容涉及前引的其中情况之一,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价值或者科学价值,那就是色情出版物。

二、法律制裁

除了予以取缔外还要依法制裁

(1)刑事处罚(实施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

(2)行政处罚:制作,传播不属于淫秽而只是色情内容的行为,不是犯罪,只适用行政处罚。

第六章新闻传播活动和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第一节:法源和侵权构成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1、侵权言论已经发表

2、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3、言论具有特定指向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reputation):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品德、信用、形象等)。社会评价就是社会上多数人或者普通人的看法。

名誉权的特征:客观性,人身性,非财产性

宪法第38条:“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名誉权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政府机构不享有名誉权)

3、非法组织

4、死者

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

1、侮辱:侮辱就是进行人身攻击,使人蒙受耻辱的行为。

从方式上看,侮辱可分为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新闻侮辱(包括广播电视)都属于书面方式。

从内容上看,侮辱可分为辱骂和丑化两种:

————辱骂:不需要陈述事实,可能是一种情绪表达。

————丑化:看起来是陈述事实,但是是通过夸张、歪曲的方式,从丑的方面表现他人形象。

2、诽谤:诽谤就是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并且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表达虚假事实:如果只是意见、情绪表达,不构成诽谤,可能是侮辱;

3、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

1、真实,

2、公正评论,

3、特许权

第三节新闻传播的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个人与社会无关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隐私权: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隐私分类:

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私人信息。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1、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隐私事项予以保护

2、在法律中对属于隐私的个别事项予以保护

如: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情况,个人的单项资料,某些疾病

3、规定禁止公开他人隐私。

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1)公布,宣扬隐私

第一类:披露纯属个人信息

只要没有同社会公共生活发声练习,都不应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

第二类:在报道公共事件中涉及个人隐私

第三类:披露假事件中的新闻隐私

(2)侵入私人空间

侵入住宅,窃听电话和偷偷查看他人信件,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

四、侵害隐私权的抗辩

1、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权的法定免责事由)

公共利益: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保护。

社会公德: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公众人物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隐私范围要小于普通人。

2、当事人同意

Ps: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手段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一、肖像和肖像权

肖像: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

特征:可辨认性,专属性,财产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

这种专有权包含使用权和制作权两个方面。

二、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

构成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要性: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一)广告使用

(二)新闻报道使用: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国际公认的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可以无须征得肖像人的同意。

合理使用理由:

1、公共利益的需要

2、肖像人默视同意

3、肖像主体的淡化

(三)其他使用插画,封面,非公共事务报道

法条:

1、宪法《三十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宪法《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宪法《五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

4、宪法《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队以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5、宪法第38条:“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7、《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8、《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

自考劳动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自考劳动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1、劳动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7.5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包括:⑴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⑵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⑶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⑷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⑸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⑴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⑵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⑶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⑷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⑸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⑹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⑺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⑵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⑶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不局限于劳动法。 7、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二大类: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它又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一类是在职职业培训。 8、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 9、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10、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传播学教程》笔记

第一、二章传播、传播学及其发展历史 一、传播学的概念 1、定义 1)库利(社会学角度) 2)皮尔士(符号学或语义学角度) 3)施拉姆 4)郭庆光(本书观点):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共享说)信息的共享。 (劝服说)突出强调传播是有目的的。 (反映说)传播是一个有机体对于某种刺激的不同反应。 (交流说)用语言进行思想交流。 2、人类社会传播的基本特点: ①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 ②社会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③从传播的社会关系性而言,它又是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 ④传播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传受双方必须要有共通的意义空间; ⑤传播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系统。 二、传播与信息 1、信息的定义 ①信息科学认为,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 ②德国哲学家克劳斯指出,信息是由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揭示了社会信息的本质。 ③社会信息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2、信息的特点和分类 信息分类: 根据信息系统和作用机制的不同,分为非人类信息和人类信息。 或分为物理信息、生物信息和社会信息。 社会信息及其传播的特点: 社会信息:指的是人类社会在生产和交往活动中所交流或交换的信息。它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三、传播学是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 研究对象正是社会信息系统本身 1、社会传播的系统性 系统:指的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部分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传播学把社会传播分为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 任何传播活动都是在一定的信息系统(即传播系统)中进行,传播的系统性是普遍存在的。 2、社会信息系统的特点 ①社会信息系统是一个开放性系统(开放性是社会信息系统执行其功能的重要前提。) ②社会信息系统由各种子系统相互连结、相互交织而构成的整体。 ③社会信息系统是一个具有双重偶然性的系统 双重偶然性:德国社会传播学家鲁曼指的是传播双方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通过传播所做出选择有受到拒绝的可能。双重偶然性是人类社会信息系统所特有的属性,这与它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有关。人类活动受到生物运动规律、精神和心理运动规律的制约,使社会信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劳动法 学习笔记(导图版)

宪法--子条款(权利义务)基础最权威 最高立法--子条款(权利义务) 19世纪初自由竞争厉害出现工厂法法律来帮助规范 缩短时间改善条件不能乱扣工资(出现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国际劳工组织---工会(高) 理事会 局(起草、发行、执行) 劳动法基本原则---贯彻劳动法始终 最高效力,不得与基本原则相违背(违反的,追究法律责任) 指导立法、约束执法中相对稳定 无相关法律可以以基本原则分析 只要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不变,基本原则不变(子法会根据社会发展改变) 涉外性---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工作需要在国外完成 产生、变更、消灭劳动关系在国外 劳动关系分类--单位标准:企业、个体、国家、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涉外、非涉外 :典型、非典型 劳动关系特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双方协商,方式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主体特定 平等、奴隶性 对劳动者保护 16岁享受劳动权利、义务 职业安全----身体及身心健康得到保障、免遭职业危害 失业--摩擦、结构自愿、非自愿 政府促进就业--健康运行、社会稳定、人口大压力大 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公平禁止歧视、职业教育 就业扶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特困地区 县以上政府--就业专项基金

我国就业的形式--供大于求、就业、失业再就业压力大、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新成长劳动力、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职业培训落后 就业促进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 劳动合同法--2008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终止期限 非全日制--计时算报酬--每天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 劳务派遣--当地工资--2年 试用期--0、20天、1个半月、6个月 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合同规定80% 劳动合同变更--书面--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内容 特殊情况继续履行--法人、投资人变更 合并、分立 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依约定终止 解除--签订后、未履行完前--一定法律事由出现--提前终止 裁减人员--濒临破产、重大困难、转产、革新、调整,其它客观原因 不得预告辞退--从事可能患职业病的--未做健康检查 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 工伤--部分、全部丧失劳动力 非工伤--规定医疗期内 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 连续工作满15年,离退休不满5年 其它法律规定 即时告辞--未按劳动合同--保护、条件 未足额发工资 未缴保险 单位违法--损劳动者权利 违章指挥、冒险操作--危及人身安全 提前30天请辞 经济补偿金--满一年---1个月 --不超12个月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复习笔记

《传播学教程》 第一章传播学的研究对象与基本问题 第一节从传播定义看传播学的研究对象 一、如何把握传播概念 (一)关于传播的定义与传统 1、社会学传统:美—库利——社会互动理论倡始人。强调传播的社会关系性,把传播看做是人与人关系得以成立和发展的基础。 2、符号学或语义学传统:美—皮尔士——符号学的创始人,强调符号作为精神内容的载体在传播中所起的特殊作用。 3、他们开创了界定传播概念的两传统,一是社会学的传统,一是符号学或语义学的传统。后来,这两传统逐渐发生融合。信息概念引入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行为的介质是作为意义和符号、精神内容和物质载体之统一体的信息。 (二)传播的实质与其他定义 1、传播的实质:是一种社会互动行为,人们通过传播保持着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 2、施拉姆:当我们从事传播的时候,也就是在试图与其他人共享信息——某个观点或某个态度。传播至少有三个要素:信源、讯息和信宿。 3、阿耶尔:传播在广义上指的是信息的传递,它不仅包括接触新闻,而且包括表达感情、期待、命令、愿望或其他任何什么。 二、传播与信息:传播学考察的主要对象—始终都是人类的社会信息及其传播活动 (一)社会信息科学与传播学 1、社会信息与自然界的其他信息的联系和区别 A.联系(共同点):以质、能波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精神内容的载体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讯号,作用于人的感觉系统并引起反馈。因此,社会信息也具有物质属性(至少就精神内容与载体的不可分离性而言)。 B.区别:为什么说“信息是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 (特殊性质)第一,它并不单纯地表现为人的生理层次上的作用和反作用,而伴随着人复杂的精神和心理活动,伴随着人的态度、感情、价值和意识形态;(两个伴随) 第二,作为社会信息的物质载体——符号系统本身,也是与物质劳动密切相关的人的精神劳动的创造物。(一个创造物)在此意义上,我们把社会信息看做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2、(传播学与信息科学是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信息科学对传播学的巨大贡献: (1)把信息概念引进了传播学领域,提高了传播学理论表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两性) (2)拓宽了传播学的视野,使它能够把人类传播活动放在更大的系统和环境中加以考察,这有助于探索人类社会传播的一般和特殊规律。(一宽一大) (二)信息 1、信息: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它在物质运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表述它所属的物质系统,在同其他任何物质系统全面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最广义的信息概念。一切表述事物的内部或外部互动状态或关系的东西都是信息。信息是由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 2、社会信息:除人的生物和生理信息以外的、与人类的社会活动有关的一切信息。社会信息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3、社会学视点和信息科学视点结合的传播概念:传播是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三、传播的定义和特点 1、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2、传播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第一、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独有—多人共有。共享意味着社会信息的传播具有交流、交换和扩散的性质。(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如何理解这个观点?) 第二、社会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①“传播和社区有共同词根,彼此不可分。”(施拉姆) ②传播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是纵向,也可是横向的。 ③它又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传受双方表述的内容和采用的姿态、措辞等无不反映其社会角色和地位。 ④社会关系是人类传播的一本质属性,通过传播,人们保持既有社会关系并建立新的社会关系。) 第三、从传播的社会关系性而言,它又是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任何传播都是通过信息的授受和反馈展开的社会互动。 第四、传播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传受双方必须要有共通的意义空间。否则传而不通,导致误解。在广义上,共通的意义空间还包括人们大体一致或接近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 第五、传播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系统。行为、过程、系统是人们解释传播时的三个常用概念,它们从不同角度概括了传播的另一些重要属性。 3、传播学现状:20世纪出现的一门新兴的社会科学和边缘学科,与诸科学联系渗透因而对象和研究领域不甚明确。分科领域(大众传播学、文化传播学、广告传播学等)繁荣,基础理论研究却显薄弱。 第二节传播学是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 一、社会传播的系统性 (一)传播学及其类型 1、传播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信息系统,传播学是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 2、系统: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部分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3、如何理解社会传播的系统性?:一切事物都处于一定的系统之中。社会传播同样具有系统性。 4、社会传播五种基本类型: A.人内传播——是个人接受外部信息并在人体内部进行处理的活动。具有典型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人体本身就是一个由相互联系、制约的各部分构成,能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有机整体(完整的信息系统 B.人际传播——(个人与个人间的信息传递)是由两个个体系统相互连结所形成的新的信息系统。在这个系统里,人们通过信息的授受,保持着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关系 C.群体传播——(主指自然发生的社会群体,如家庭、亲友、社交圈等)是更大的系统,它不仅存在许多个体系统的活动,这些个体系统的有机结合还产生了新的输出物——群体规范和群体价值。群体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帮助个人实现社会化,在社会化完成之

自考劳动法笔记word版

(1)工时立法。实行8 争的目标。 (2)带薪年休假立法 (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 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4)最低工资立法。 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美国 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5)社会保险法。(6)劳动合同立法(7 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 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 了1922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 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 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 织。 1922 机关。《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 纲》。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1923年 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工会条例》、 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劳动仲裁条例》(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工会组织条例》、 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 重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1949年至1966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是指劳动者独立支 (工作)之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 从而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18世纪末英美等工业 总的说来,可以 前 ④私营企业

【重点】传播学教程笔记(背诵版)

传播学教程 第一章 1、信息的定义 统全面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在此意义上,一切反映事物内部或外部互动状态或关系的东西都是信息。 一。 2、传播的定义和特点 的体现;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传播双方须有共通的意义空间;一种行为、过程、系统。 3、传播学的定义 4、社会传播的类型 5、社会信息系统的特点 6、双重偶然性 信息系统特有的属性,与它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有关。其存在说明,社会信息系统是一个多变量的系统,若变量处理不当,便会引起传播障碍和传播隔阂。 7、传播障碍和传播隔阂 能是否正常。 之间在特定利益、价值、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方面的隔阂。有无意的误解和有意的曲解之分。 在是必然的。 第二章 1、人类传播经历的发展阶段 —用手写字。口语的产生大大加速了人类社会进化和发展进程,却受到时空限制只能在近距离、小规模的群体中传播; 类利用体外化媒介系统的进程; 刷媒介在社会变革社会生活和社会经济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人类体外化的声音和影像信息系统,使人类知识经验的积累和文化传承的效率和质量有了新的飞跃。电子技术推动了电脑诞生。 2、信息社会的定义和特点 60年代末70年代初,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最早提出。

核心价值而得到发展的社会。 a.社会经济主体由制造业转向以高新科技为核心的第三产业,即信息和知识产业占据主导地位; b.劳动力主体不再是机械的操作者而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 c.贸易不局限于国内,跨国贸易和全球贸易成为主流; d.交易结算不再主要依靠现金,而是信用。 3、哈特关于媒介系统的分类 A.哈特,根据传播媒介的发展史分类: 手段; 摄影等; —人类传播的媒介手段日趋丰富,人体的信息功能日益向外扩展,体外化信息系统逐渐获得相对独立的过程。 4、《后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和《第三次浪潮》 D.贝尔。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分为前“工业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生产商品的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以服务业为基础的社会)三大阶段。 A.托夫勒。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两次变革浪潮,从原始社会向农业社会和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目前正迎来以信息革命为代表的第三次浪潮,必然会极大地改变现存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 5、二战后信息社会发展过程 50—80年代中期):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得到高度普及,个人媒介日趋多样化;②高度信息化阶段(80年代末—今):大众传媒进一步发达,广播电视进入数字化多频道和卫星跨国传播时代;微型电脑普及,成为个人综合信息处理的媒介;以计算机、互联网和多媒体为代表的新传播发展,使不同媒介出现融合的新趋势。 第三章 1、符号的定义和基本功能 a.表述和理解(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活动首先表现为符号化和符号解读的过程); b.传达(作为精神内容的意义只有转换为一定物质形式的符号才能在时空中得到传播和保存); c.思考(即引发思维活动,思考首先要有对象及关于对象的知识,而这些都以符号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中)。 2、象征符的特性 通过传统、学习继承;④可自由创造,与指代对象的关系具有随意性。 3、意义的定义 4、符号意义的分类 ;③指示性和区别性。 5、传播过程中的意义(符号本身之外) 使得不同的受众对同一种符号构成的信息会有不同的理解;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期末复习笔记(整理精华版)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期末复习整理笔记(含重点知识点考点及PPT截图) 一、劳动关系词源△ 1,狭义:是劳动者(雇员)与雇主(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劳资关系: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劳方资方界限分明,关系中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 3,劳工关系:与中文劳动关系是同一词,强调劳动者,工会与雇主之间的互动过程,集体谈判过程。 4,劳雇关系:又称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权利义务结构。 5,劳使关系: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强调其技术性意义,中性温和。源自日本。 6,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狭义指劳资关系;广义产业及管理者与受雇者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雇佣关系所有层面,以及相关的机构和社会、经济环境。源自美国。 考点1:劳动关系概念 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广义: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其职工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 ①企业与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②企业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③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④经营者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⑥职工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狭义: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雇主)与职工(雇员)及其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①(直接)目的:实现生产劳动过程。 ②主体:基本主体: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 相关主体:政府(社会生产过程的组织协调者);工会(劳动者利益代表);雇主组织(利益代表)③(基本)性质: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社会经济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本质(性质、实质)▲ 1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影响。 (简而言之,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2 双方以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甚至心理契约的形式,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是非曲直。 △3 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 △4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 △5 劳动力市场力量,反映了工作的相对稀缺程度,由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中的稀缺性决定的。(劳动者技能越高,市场力量越强。) △6 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能够影响资方的程度,其中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 退出:劳动者辞职给用人方带来的成本,如寻找和培训顶替辞职员工的费用。 罢工:劳动者停止工作给用人方带来的损失。 岗位:在岗员工不服从、不配合用人方的工作安排而带来的管理成本的增加。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笔记

《传播学教程》第二版郭庆光 第一章传播学的研究对象与基本问题 第一节从传播的定义看传播学的研究对象 一、如何把握传播概念 美—库利社会学传统 社会互动理论倡始人。强调传播的社会关系性,把传播看做是人与人关系得以成立和发展的基础。 美—皮尔士符号学或语义学传统 符号学的创始人,强调符号作为精神内容的载体在传播中所起的特殊作用。 他们开创了界定传播概念的两传统,一是社会学的传统,一是符号学或语义学的传统。后来,这两传统逐渐发生融合 传播的实质:是一种社会互动行为,人们通过传播保持着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 两个传统的融合:传播是通过符号或象征手段而进行的社会互动。/通过社会互动而共享意义。 信息概念引入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行为的介质是作为意义和符号、精神内容和物质载体之统一体的信息。 施拉姆:当我们从事传播的时候,也就是在试图与其他人共享信息——某个观点或某个态度。传播至少有三个要素:信源、讯息和信宿。 阿耶尔:传播在广义上指的是信息的传递,它不仅包括接触新闻,而且包括表达感情、期待、命令、愿望或其他任何什么。 二、传播与信息 传播学考察的主要对象—始终都是人类的社会信息及其传播活动 社会信息与自然界的其他信息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共同点)以质、能波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精神内容的载体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讯号,作用于人的感觉系统 并引起反馈。因此,社会信息也具有物质属性(至少就精神内容与载体的不可分离性而言)。 区别:为什么说“信息是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 (特殊性质)第一,它并不单纯地表现为人的生理层次上的作用和反作用,而伴随着人复杂的精神和心理活动,伴随着人的态度、感情、价值和意识形态;(两个伴随) 第二,作为社会信息的物质载体——符号系统本身,也是与物质劳动密切相关的人的精神劳动的创造物。(一个创造物)在此意义上,我们把社会信息看做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传播学与信息科学是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信息科学对传播学的巨大贡献 一.把信息概念引进了传播学领域,提高了传播学理论表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两性) 二.拓宽了传播学的视野,使它能够把人类传播活动放在更大的系统和环境中加以考察,这有助于探索人类社会传播的一般和特殊规律。(一宽一大) 信息: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它在物质运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表述它所属的物质系统,在同其他任何物质系统全面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最广义的信息概念。一切表述事物的内部或外部互动状态或关系的东西都是信息。 社会信息:除人的生物和生理信息以外的、与人类的社会活动有关的一切信息。 社会信息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信息是由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 社会学视点和信息科学视点结合的传播概念:传播是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社区:由地缘关系和社会关系构成的共同体。 三.传播的定义和特点 什么是传播?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定义)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递行—地形) 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独有—多人共有。共享意味着社会信息的传播具有交流、交换和扩散的性质。 (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如何理解这个观点?) 社会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传播学教程》(郭庆光著)复习笔记

《传播学教程》(郭庆光著)复习笔记 第一章传播学研究对象的基本问题 一、名解 1、传播:是指社会信息的传播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2、传播学: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 3、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 能量,它在物质运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表述它所属的物质系统,在同其他任何物质系统全 面相互作用(或联系)的过程中,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 4、双重偶然性:是德国社会学家鲁曼提出的概念,指的是传播的双方都存在着不确定性, 因此,通过传播所做出的选择有受到拒绝的可能性。 5、传播障碍:指的是在传播活动进行过程中,由于传播系统本身存在的结构性和功能性障碍,如不合理的传播制度,不畅通的传播渠道而导致的传播行为受到障碍。包括结构与功能障碍,如传播制度是否合理,传播渠道是否畅通,信息系统的各部分的功能是否正常等等。 6、传播隔阂:指的是在传播过程之中,个体,群体,世代之间因为特定利益、价值、意识 形态和文化的差异,导致传播双方的正常传播行为受到影响,甚至严重阻碍传播行为的进展。 包括个人之间的隔阂,个人与群体的隔阂,成员与组织的隔阂,以及群体与群体、组织与组 织、世代与世代、文化与文化间的隔阂等等。由于社会信息系统的参与者,无论是个人、群体还是组织,都是具有特定利益、价值、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的主体,这里的传播隔阂,既包括无意的误解,也包括有意的曲解。 二、简答 1、传播的基本特点 答:(1)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2 )社会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 定社会关系的体现;(3)从传播的社会关系性而言,它又是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 (4) 传播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传受双方必须要有共通的意义空间;(5)传播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系统。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自考笔记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七章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九章社会保险法 第十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十一章劳动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要点: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二、考情分析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2011年版《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从章节体例上看,旧版(2003年版)教材一共20章,新版教材是12章。 从内容上看,新版教材删除了一些内容,比如旧教材第三章、第十四章。有些章节进行了合并和删减。有些章节是把名字进行了略微修改。 考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二、考情分析 (一)基本情况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是100分,及格线是60分,考试时间是150分钟。 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 从难度上看,劳动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 (二)题型 依据最新教材的题型示例,这门课程考试的题型有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单选题相对简单一些,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道题目的难度不大。 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选题来讲,难度要大一些。要求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非常牢固,考核的内容大多是法条中分点列举的事项。 名词解释题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 简答题的难度比名词解释题大,在解答的时候,不用长篇大论,写出具体的几点就足以,考试的时候是按照具体的点来给分的。 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这样解答得分就会比较全面。 案例分析题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疑问,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提问设置上分点进行。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围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核,由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考察的范围相对广泛一些,因此要求考生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都非常扎实。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在学习之前,一定要先看考试大纲。只有看了考试大纲,才能准确的把握考试的要点。 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 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 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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