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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规划定位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4)

六、规划方案 (4)

(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

(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

七、措施和建议 (13)

(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

(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

附图:................................................................................................. (15)

一、规划背景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二、现状和作用

船舶定线制是英文航海术语Ships Routeing的中文译名,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中曾被译为划定航路,其含义是由岸基部门以法律规定或推荐形式指定船舶在海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等。为了更好地建立船舶定线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对世界各国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进行指导,SOLAS也对船舶定线制的有关问题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已生效的船舶定线制大部分是按照IMO标准设计的。

作为船舶定线制的最主要表现形式,现代的分道通航制从1956年开始,其倡导者西班牙海军少将Garcia-Frias,于1956年提出在船舶交通繁忙的直布罗陀海峡及其附近水域建立由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组成的现代分道通航制。目前,世界著名的繁忙水道都建立了船舶定线制,如多佛尔海峡、博斯普鲁斯海峡、劳伦斯海峡等。截止2010年,全世界被IMO采纳的船舶定线制总计261处,其中分道通航制159处。我国实施船舶定线制与国际相比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自1984年在大连港大三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以来,目前沿海和内河已实施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共有18处。

从实施效果来看,船舶定线制的实施大大减少了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多佛尔海峡而言,引进船舶定线制后,由船舶对遇引发的碰撞事故减少到原来的10%。对我国而言,各区域实施船舶定线制以来,水上安全形势和通航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船舶各行其道,水上事

故发生率不断降低,以往相互争道、相互拥挤、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了根本改变,从而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全国沿海建立船舶定线制的总体规划,是全面推进我国沿海船舶定线制实施的指导性文件。沿海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规划方案,按照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的相关规定,对本辖区规划实施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进行船舶交通及海洋环境调查,在与使用水域的航海者、航标测绘及航海图书出版、港口行政管理、海军、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开展规划水域船舶定线制方案设计工作,在全面论证对比确定最佳船舶定线制方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和逐步实施。

四、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安全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打造“安全、有序、畅通”的海上通航环境为要求,按照“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的方针,以增进船舶航行安全与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为目标,逐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一)规划原则

1.满足区域经济发展、港口总体规划、国防建设、海洋功能区划和沿海水路运输发展的需要;

2.统筹兼顾,协调和照顾各方利益,适当超前;

3.符合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4.尽可能遵循现有的交通流模式;

5.尽可能减少船舶在航路内的转向次数,并避免在航路汇聚区和航路连接处或可能有较大穿越交通流的区域转向;

6.尽量减少航路汇聚或连接点的数量,并尽可能彼此分隔开;

7.保证水域内的助航标志以及船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或IMO决议所配备的导助航设备得到最佳利用。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地理范围为全国沿海水域。长江干线江苏段目前以沿海模式管理,但由于该水域位于长江内并已全部实施船舶定线制,因此不纳入本次规划范围;台湾海峡和台湾岛以东沿海均属于我国沿海水域,根据目前水上交通管理的实际,本次主要规划台湾海峡靠近大陆一侧水域的船舶定线措施。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船舶定线制包括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深水航路等定线措施,本次规划主要研究分道通航制及分道通航制实施的配套措施。为体现沿海航路的连续和贯通,在规划图上将实施船舶定线制水域用推荐航路或双向航路连接示意。

六、规划方案

综合考虑我国沿海船舶交通状况,根据重要程度和地理位置的不同,我国沿海船舶定线制可以分为干线船舶定线制和支线船舶定线制两类,支线船舶定线制又可以分为重要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港口船舶定

线制两型,即两类三型,最终形成“6515”共26处船舶定线制规划布局,即6处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5处港口(区)船舶定线制,15处支线航路重要水域船舶定线制(详见附图)。

(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船舶定线制水域的选择要考虑的因素,首先应位于主要航路上,其次要处在交通密集区、交汇区和事故多发区,同时还应具备较好的船舶定位条件和监管手段。根据船舶流量、通航特点,我国沿海有一条贯穿南北的主干航路,即所谓的南北水运主通道,北起渤海水域,南至中国南海水域,船舶流量大,密度高,是我国沿海水上运输的大动脉。根据地理位置、航路特点、交通流和交通风险程度等因素,该条干线航路上,船舶交通密集、海上交通事故多发区域主要是老铁山水道、成山头水道、长江口水域、台湾海峡水域、珠江口水域和琼州海峡水域共6个区域,即通常所说的“两峡、两口、两水道”,这些水域自然通航环境比较复杂,通航密度也很高,航行的安全风险很大,这些水域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航路的安全畅通,是影响我国南北干线航路安全的关键部位和敏感水域,因此规划在上述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

1. 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老铁山水道是进出渤海船舶航行的重要咽喉,船舶定线制已于2006年开始实施,目前运行状况良好。但随着进出渤海船舶流量不断增加,社会对调整军事禁航区范围拓宽水道通航水域的要求强烈,待通航水域拓宽事宜最终确定后,可在进行通航风险评估和研究的基

础上,提出进一步调整完善目前的定线制方案。

2.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于1991年开始实施,是目前我国唯一在IMO备案的船舶定线制,该定线制实施以来通航秩序明显改善,海上人命和财产损失及海洋环境污染减少,船舶航行安全保障系数升高。由于近年来船舶大型化的发展和船舶定位手段的不断进步,在成山角水域航行船舶特别是大型船舶一般沿东经123度线航行,从而形成了另一交通密集区,并与经成山角水域至日、韩方向的船舶发生交叉汇遇,导致事故频发,同时由于该水域渔船众多,船舶交通状况非常复杂,因此应对现行船舶定线制进行适当调整,为大型船舶航行规划通道,同时设定渔船穿越定线水域警戒区。规划图示为目前初步框架方案,具体方案待专题研究后确定。

3.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最初于2002年9月开始实施,为适应航运发展和配合长江口航道三期工程的建设实施,2008年6月新修订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开始实施,新实施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5组通航分道,2处警戒区以及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组成。目前该定线制运行良好。

4. 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

台湾海峡是目前我国沿海干线航路唯一尚未实施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规划在台山列岛、牛山岛、兄弟屿等附近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由6组通航分道和5处警戒区组成,全面规范台湾海峡船舶交通流。

考虑台湾海峡水域的特殊性,实施前应征求台湾有关方面的意见。

5.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包括担杆水道船舶定线制、大濠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三部分共同组成。担杆水道船舶定线制和大濠水道船舶定线制于2004年6月实施,目前运行良好。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于2010年7月实施,目前尚未开展使用评估工作,待评估完成后可根据评估情况调整完善。

6.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于2007年1月实施,由4个中央分隔带和4个边界分隔带、东西向通航分道和南北向通航分道、3个警戒区、避航区、边界线及沿岸通航带组成,目前运行良好。随着海南省经济的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不断推进,琼州海峡的船舶密度将大幅度增加。琼州海峡东部的中水道是船舶过往琼州海峡的唯一通道,北侧与北水道交汇,交通流向交叉复杂、交通量大、渔船活动频繁,且浅滩多,水流急,可航水域狭窄,历来是碰撞事故多发水域。为有效加强对该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并简化船舶交通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航运效率,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和保护海峡水域环境,规划扩大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范围,将琼州海峡中水道纳入定线制范围。

表1 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序号名称备注

1 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已实施,水道拓宽事宜确定后可进行风险评估和研究调整完善。

2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已实施,需调整,为大型船舶规划通道,设定渔船穿越警戒区。

3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已实施

4 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新增,由6组通航分道和5处警戒区组成,实施前应征求军方和台湾有关方面的意见。

5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已实施,待青洲水道定线制运行评估后可根据评估情况调整。

6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已实施,将实施范围扩大至中水道。

(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支线航路是相对干线航路而言,是连接干线航路的分支航路,该类航路一般具有距岸较近、与港口航路连接等特点,是中小型船舶在沿海航行的主要航路。根据地理位置不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可分为重要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港口(区)船舶定线制两种类型。

1. 重要水域船舶定线制

根据我国沿海船舶交通和通航环境特点,沿海航路支线重要水域从北至南主要包括曹妃甸甸头水域、长山水道、浙江沿海、闽江口、湄洲湾、粤东水域和北部湾涠洲岛西水域,重点在上述水域规划实施船舶定线制。

(1)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

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于2009年12月实施,主要实施对象是曹

妃甸甸头与油田之间进出天津港和曹妃甸港区的船舶。此外,进出天津港的航路还包括老铁山水道至曹妃甸头油田南侧的南航路,并且该水域也是南航路与长山水道至天津港航路的交汇区,随着天津港的发展航经此区域的船舶流量也会不断增加,考虑到海上油田和现有交通流的情况,规划在曹妃甸甸头油田南侧规划增加1组通航分道和1处警戒区。

(2)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由1组通航分道和2处警戒区组成,于2009年1月实施。实施两年来,参加定线制航行的船舶不断增多,水道内通航秩序明显改善,船舶违章现象、事故发生率均呈下降趋势。目前该定线制运行良好。

(3)浙江沿海水域船舶定线制

浙江沿海渔场遍布,群岛众多,水道纵横,是我国沿海通航环境最复杂的水域之一。根据该水域的特点,规划在近岸船舶汇聚、事故多发、通航环境复杂的七处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具体为在衢山岛东水域设立通航分道和警戒区,在小板门水道设立通航分道,在虾峙门口外水域设立通航分道和警戒区,在台州湾口水域设立通航分道和警戒区,在温州湾口水域设立通航分道和警戒区,在北麂岛西侧水域设立通航分道,在南麂岛西侧水域设立通航分道和警戒区。

(4)闽江口船舶定线制

闽江口是福州等港口进出船舶的必由之路,船舶交通复杂,为规范船舶交通秩序,规划在七星礁、洋屿和笠屿附近水域实施船舶定线

制,由3组通航分道、1处警戒区和1处避航区组成。

(5)湄洲湾船舶定线制

湄洲湾是福建沿海建设发展的重要港区,船舶交通复杂,为规范船舶交通秩序,规划在湄洲湾口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由3组通航分道和2处警戒区组成。

(6)粤东水域船舶定线制

粤东水域位于台湾海峡南侧,船舶交汇多,通航环境复杂,历来是水上事故易发之地。为改善该水域交通安全形势,规划在南澎列岛和石碑山附近海域实施船舶定线制,由6组通航分道和4处警戒区组成。

(7)涠洲岛船舶定线制

涠洲岛西侧水域是船舶进出钦州港、防城港港的习惯航路,岛屿南侧石油平台密布,通航环境复杂。为规范船舶交通秩序,规划在涠洲岛西侧水域设立船舶定线制,由4组通航分道和3处警戒区组成。

表2 支线航路重要水域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1

渤海水域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

已实施,在南侧增加1组通航

分道和警戒区。

2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已实施

3

沿

海衢山东船舶定线制新增

4 小板门船舶定线制新增

5 虾峙门口船舶定线制新增,需注意设置进出条帚门水道航路。

6 台州湾口船舶定线制新增

7 温州湾口船舶定线制新增

8 北麂岛船舶定线制新增

9 南麂岛船舶定线制新增

10

口七星礁船舶定线制新增

11 洋屿船舶定线制新增

12 笠屿船舶定线制新增,需注意与台湾海峡航路衔接。

13 湄洲湾湄洲湾船舶定线制新增

14 粤东粤东水域船舶定线制新增

15 涠洲岛涠洲岛船舶定线制新增

2. 港口(区)船舶定线制

综合考虑我国港口布局规划、航运发展趋势、船舶交通流情况、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和船员问卷调查结果,确定在进出大连港、青岛港、日照港、宁波港和厦门港的支线航路规划实施船舶定线制。

(1)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

大三山水道是我国最早实施船舶定线制的水域,于1984年2月开始实施,已运行近30年的时间,是以分道通航为主要措施的船舶定线制。目前该定线制运行良好。

(2)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

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于2007年4月实施。为适应港口发展,新修订的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2011年3月开始实施,目前该定线制运行良好。

(3)日照水域船舶定线制

日照港作为我国沿海重要港口之一,主要包括石臼和岚山两个港区,港口吞吐量2006年突破1亿吨,2010年突破2亿吨,进出船舶众多,通航环境复杂,为规划船舶交通秩序,规划在岚山港区附近水

域实施船舶定线制,由2组分通航分道和3处警戒区组成。

(4)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于2010年8月实施,是以深水航路为核心的船舶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环形道、深水航路、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等组成。目前,该定线制尚未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待评估完成后可根据评估情况调整完善。

另外,条帚门水道作为宁波-舟山港规划开辟的第二条深水航道,该定线制应在条帚门水道开通后应扩大实施范围,将定线措施覆盖佛渡水道和条帚门水道。

(5)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

厦门港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深水良港,隔台湾海峡与台湾岛相望,进出船舶众多,港口附近特别是青屿水道等水域通航环境复杂。为使厦门港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更加有序,规划在厦门附近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由1组通航分道和1处警戒区组成,并与台湾海峡交通流衔接。

表3 港口(区)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1 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已实施

2 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已实施

3 日照水域船舶定线制新增

4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

船舶定线制

已实施,需评估完善,在条帚门水

道开通后扩大定线水域范围

5 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新增

七、措施和建议

(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全面落实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的相关要求,近期抓紧推进渤海水域、粤东水域船舶定线制实施的相关工作(包括2007年渤海水域扫测的老铁山水道至天津、老铁山水道至营口两条深水航路)。力争在3至5年内在全国沿海交通密集区、船舶汇聚区和事故多发区实施船舶定线制,10年内全面落实规划。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船舶定线制的实施涉及交通、渔业、海洋、海军等多个部门。作为管理和实施部门,沿海各直属海事局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促进船舶定线制实施的协调机制,统筹考虑各方因素,保障各水域船舶定线制能够顺利有效实施。

(三)加强宣传工作和人才培养

船舶定线制是船舶交通管理重要措施之一。要充分发挥船舶定线制的作用,应加强对有关人员特别是航海人员的宣传教育,让使用定线制和遵守定线制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加强海事管理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支具有海上资历且熟悉定线制理论的队伍,跟踪IMO船舶定线制动态,全面提高船舶定性制规划和设计的水平,提升定线制提案的质量。

附表1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方案

序号类型名称备注

1

线

线

制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

已实施,水道拓宽事宜确定后进

行评估和研究调整。

2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已实施,需调整,为大型船舶规划通道,设定渔船穿越警戒区。

3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已实施

4 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新增,由6组通航分道和分隔带,5处警戒区组成,实施前应征求军方和台湾有关方面的意见。

5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已实施,待青洲水道定线制运行评估后可根据评估情况调整。

6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已实施,实施范围扩至中水道。7

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重

渤海

曹妃甸水域船舶

定线制

已实施,在南侧增加1组通航分

道和警戒区。

8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已实施

9

沿

海衢山东船舶定线制新增

10 小板门船舶定线制新增

11 虾峙门口船舶定线制新增,需注意设置进出条帚门水道航路。

12 台州湾口船舶定线制新增

13 温州湾口船舶定线制新增

14 北麂岛船舶定线制新增

15 南麂岛船舶定线制新增

16

闽江口七星礁船舶定线制新增

17 洋屿船舶定线制新增

18 笠屿船舶定线制新增,需与台湾海峡航路衔接。

19 湄洲湾湄洲湾船舶定线制新增

20 粤东粤东水域船舶定线制新增

21 北部湾涠洲岛船舶定线制新增

22

港口

(区)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已实施

23 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已实施

24 日照水域船舶定线制新增

25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

船舶定线制

已实施,需评估完善,条帚门水

道开通后扩大定线水域范围。

26 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新增

附图: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 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船 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 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 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 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

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 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船船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 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 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黃浦江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 小型船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

成山头船舶定线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 注:请参考《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1305、35001号)。 注:上述海图数据以世界大地测量系统(WGS84)为基准。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成山角水域内分道通航制、内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 2. 成山角水域外分道通航制和外部警戒区 一、内分道通航制部分:成山角水域内分道通航制、内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 (a) 分隔带(a)是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2海里的水域: (1) 37°31'.18 N 122°45'.40 E (3) 37°11'.60 N 122°49'.68 E (2) 37°25'.29 N 122°49'.68 E (b) 分隔带(b)是以内警戒区(g)的部分边界线和以下地理位置的连线所围成的水域: (13) 37°38'.20N 122°47'.31E (27) 37°11'.60N 122°56'.60E (14) 37°38'.82N 122°47'.76E (9) 37°11'.60N 122°53'.46E (15) 37°37'.30N 122°51'.00E (8) 37°26'.09N 122°53'.46E (26) 37°31'.08N 122°56'.62E (7) 37°32'.69N 122°48'.68E (c) 分道通航制的内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4) 37°29'.69 N 122°42'.13E (6) 37°11'.60 N 122°45'.91E (5) 37°24'.49 N 122°45'.91E (d) 分道通航制的外边界线为分隔带(b)的一部分,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7) 37°32'.69N 122°48'.68E (9) 37°11'.60N 122°53'.46E (8) 37°26'.09N 122°53'.46E (e) 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a)与分道通航制内边界线(c)之间的水域,宽为2海 里。主交通流为150°(真方向)和180°(真方向)。 (f) 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a)与分道通航制外边界线(d)之间的水域,宽为2海 里;主交通流为000°(真方向)和330°(真方向)。 内警戒区 (g)成山角水域内警戒区是以下列地理位置为中心、5海里为半径的圆弧: (10) 37°34'.65N 122°42'.88E 并与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所围成的水域: (4) 37°29'.69 N 122°42'.13E (7) 37°32'.69N 122°48'.68E 沿岸通航带 (h)沿岸通航带为分道通航制的内界线(c)与邻近海岸之间的水域。 二、外分道通航制部分:成山角水域外分道通航制和外警戒区 北分道通航制 (i) 中央分隔带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2海里的水域: (11) 37°41'.41N 122°49'.65E (12) 37°39'.89N 122°52'.89E (j) 分道通航制的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应当在不妨碍他船航行,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后,方可驶入、驶出。 第十四条船舶驶经港区、锚地、停泊区(附录4)等水域,应当与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船舶需横越通航分道时,不得妨碍沿通航分道正常航行的船舶航行,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进行。 第十六条船舶追越应在通航分道规定的水域内进行。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除快速船外,禁止船舶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内追越和并列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规划定位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4) 六、规划方案 (4) (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 (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 七、措施和建议 (13) (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 (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 附图:................................................................................................. (15)

一、规划背景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交海法[2014]33号 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分解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月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航路规划的目标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范围及形式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3) (三)规划形式 (4) 六、规划方案 (4) 七、措施和建议 (9) (一)分步实施方案 (9)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0) (三)加强宣传工作和人才培养 (10)

一、规划背景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国水路交通运输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水路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的重要物资运输以及外贸运输,绝大部分都依赖海运,其中海运承担的外贸运量更是超过90%。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1634个,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84万艘。2010年全国完成水路客运量2.24亿人、旅客周转量72.27亿人公里,完成水路货运量37.89亿吨,货物周转量68427.53亿吨公里,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89.32亿吨。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64万艘次,平均每天1.27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发生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331件,死亡329人,沉船195艘,直接经济损失3.24亿元。如何增进水上交通安全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2006年8月16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标志着中国沿海港口建设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港口与航路是水上交通系统中彼此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两个关键要素。每一通航水域中的航路是船舶进出该通航水域中各港口的通道。沿海港口布局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沿海通航水域的航路同样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因为沿海通航水域中的航路是船舶顺利进出沿海港口的安全保障。 为使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航行更安全,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水上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我国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第九条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 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沪海航[2008]204号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2008年5月22日

附件1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2)31°07′10.3″N 122°30′48.5″E; (3)31°07′10.3″N 122°33′08.6″E; (4)31°05′09.9″N 122°33′08.6″E; (5)31°05′09.9″N 122°30′48.5″E; (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 122°29′38.6″E; (8)31°00′46.8″N 122°30′48.5″E; (9)31°00′18.0″N 122°33′08.6″E; (10)30°58′13.9″N 122°33′08.6″

E; (11)30°58′42.9″N 122°30′48.5″E; (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 (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 (29)31°06′25.1″N 122°33′08.6″E; (30)31°06′25.1″N 122°35′24.4″E; (31)31°05′55.1″N 122°35′24.4″E; (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 规定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广东海事局局长汪湘涛 尊敬的洪部长、游省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广东海事局就《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下简称《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定线制》制定过程 1999年底,全国通航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广东海事局负责制定《定线制》。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系统内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在航海界专家的帮助下,利用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珠江口船舶交通流进行全面观测,进一步摸清了船舶航行规律,研究切合实际的对策措施,于2001年底制定了初步方案,并几番斟酌,反复修改,期间,交通部领导多次对此项工作作出指示,提出要求;交通部海事局自始至终关注《定线制》的制定,多次派员对我局进行指导,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制定工作还得到了部队的大力支持。《定线制》水域内的锚地调整得到广州军区、广东省军区的及时批复,保证了《定线制》的顺利实施。 我局与香港海事处就《定线制》制定工作开展了密切的合作。

自2000年起,在粤港海事定期联系会议上,双方就《定线制》设定方案、公布方式、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磋商;还多次召开双方专题研讨会,对方案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协商。 《定线制》制定得到了港航单位、有关部门、航海教学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广东省交通厅、广州港务局、广东省航海学会、大连海事大学、广州远洋公司、广州海运集团等单位对《定线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多次派专家协助我局的工作。本《定线制》凝聚了航海界许多专家的智慧和辛勤劳动。 二、《定线制》简介 《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定线制和大濠水道定线制两部分组成。 (一)担杆水道定线制 担杆水道定线制由两段分道通航段和两个警戒区组成,第二警戒区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段相连接。 担杆水道定线制分道通航段的分隔带宽度0.5海里,分隔带两侧各0.5海里水域为通航分道。北侧分道定为西行通航分道,南侧分道定为东行通航分道。 设定的两个警戒区,即第一警戒区和第二警戒区,第一警戒区为半径1.2海里的水域,第二警戒区为半径1.7海里的水域。 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向香港海岸一侧的界线与邻近香港海岸之间的水域定为沿岸通航带。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 一、长江上海段航路 (一)主航道 1.长江口深水航道 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 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 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 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 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的通知 交海发﹝2014﹞33号 2014年1月20日 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 节(约28 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 节(约7.5 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 节(约11 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

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由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 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 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 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

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 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 1.警戒区 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3)原C5通航分道沿其轴线方向向外延伸,并在其东侧水域划定B警戒区。 2.通航分道和航道分隔带、分隔线 1)A警戒区东侧水域划定长度1.94海里、宽度2海里的A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A分隔带。 2)B警戒区东侧水域划定航道中心线长2海里、宽度2海里的B 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B分隔带。 3)A警戒区北侧水域划定长度2海里、宽度2海里的C1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中间设有宽度0.5海里的C1分隔带。 4)A、B警戒区之间水域划定航道中心线长4.61海里、宽度2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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