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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③守法就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重视而又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或属于履行法定义务。

④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⑤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秩序。

②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这使现代社会的法文化教育(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显然不限于秩序,而扩大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进步、个人自由、社会和谐、国际和平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

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的中心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范畴构成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二、2015年论述题:试论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 学生具有公民和学生双重身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在类型上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也有第一性和第二性之别,还有可剥夺或可放弃和不可剥夺或不可放弃之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标的同一性、自主实现阶段性、不可转让性时空特定性和平等相对性等特点。 关键词: 学生权利义务 正文: 我国有各级各类学生约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儿童。他们今天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状况关系着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进程。 一、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界定 权利和义务总是由一定的主体来享有和承担的。现代法学则普遍不再把权利简单地直接看成是某种特定的利益,而是从其不同要素或层面出发来理解权利,认为权利是其主体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获取某种利益的资格。权利作为一种抽象的资格,只有指向具体的对象才具有实际意义。一般认为,义务是一种付出,是责任的承担。与对权利的理解相应,对义务的理解也应当首先将其看作一种资格。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实现,相应主体具有被要求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资格。与权利作为资格不同的是,具有义务资格的主体一旦被要求承担某种义务,就必须履行义务,非法律允许范围不得拒绝。根据对权利和义务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注册取得学生身份后,基于其学生身份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作出享有相关利益的行为的资格。与之相应,学生的义务是指公民依其学生身份,为维护教育资源享有的秩序并完成学习任务应当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一定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具有这一行为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学业,实现发展任务。在此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解释主要是围绕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展开的。实际上学生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限于此。因为学生还有公民身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产生特定的影响。这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也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在尊重学生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而学生在履行其作为学生的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相关义务。当前,由于学校中对学生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人们对学生权利保障的问题研究较多。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现实中不仅存在学生权利受损现象,同时也存在学生自身义务履行不到位现象。 学生之间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是恶性的侵权行为。如果我们只是十分热衷于告诉学生有什么权利,却忽略了告诉学生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忽略了培养学生在具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识,就不能真正促进学生权利实现状况的改善。此外,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学生与其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实现的,因此,探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离不开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二、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公民的受教育权为基础,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实化,但学生的权

法理学第2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五至第八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的价值 2.法的社会作用 3.法的规范作用 4.法的继承性 5.法律移植 6.大陆法系 7.英美法系 8.法的制定 9.立法权 10.立法程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是指法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正常存在的作用。 A.法的保护作用 B.法的调整作用 C.法的规范作用 D.法的制裁作用 2. 法的保护作用主要的作用方式是() A.禁止 B.授权 C.积极义务 D.规定和实施法律制裁 3. 下来有关法的起源于发展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有社会,即有法律 B.在原始社会,习惯、道德与宗教规则往往是三位一体的 C.氏族习惯是通过制定的方式产生的 D.最早的法律是成文法 4. 下面关于法的形成和法的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形成与法的制定是两个独立、互不相关的过程

B.法的制定比法的形成外延更为广泛 C.法的形成是法的制定的关键性结尾阶段 D.法的制定是法的形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5.下列哪个机关享有修宪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6.下列哪项不属于立法活动?() A.法的制定 B.法的修改 C.法的废除 D.法律汇编 7. 下列关于法律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并公布法律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C.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 D. 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 8.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 A.立法过程 B.立法程序 C.立法体制 D.立法技术 9.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法的规范作用()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强制功能 D.政治作用 10.下列关于法与宗教之间作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宗教规范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和主要内容往往被立法所吸收 B.现今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宗教规范可以作为司法的直接依据 C.宗教规范所提倡的与人为善精神客观上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守法自觉性 D.法律对宗教规范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A.法律重视程序,微观效率下降 B.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C.法律强调稳定性,对多变、多样化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受到局限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法理学第2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五至第八章(总分100分) 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的指引功能 2.法的评价功能 3.政策 4.道德 5.法系 6.立法议案 7.法律草案的审议 8.法律的公布 9.法的起源 10.立法技术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规定作用于人们的行为的基本方式是() A.禁止 B.授权 C.积极义务 D.规定和实施法律制裁 2.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社会职能 B.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公共职能 C.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保护职能 D.该规定的实现最终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3. 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调整作用和保护作用 B.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C.从历史上看,任何法律都承担着阶级统治的职能 D.法的调整作用旨在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 4.下列立法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有() A.德国民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美国商法 D.意大利民法典 5.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认为主管机关会核准他的申请,并发营业执照。这反映了法的() A.预测作用 B.教育作用 C.指引作用 D.强制作用 6.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原因不包括:() A法律重视程序,微观效率下降 B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C法律强调稳定性,对多变、多样化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受到局限 D法律只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7.下列关于法与习俗之间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两者都属于上层建筑 B.两者产生的社会条件基本相同 C.两者的形成方式不同 D.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8.下面关于法的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B.仅包括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不包括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成为不成文法 D.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主要是习惯、判例 9.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B.地方各级人大

(完整word版)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②

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_年_月一日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一的《一合同》(以下简称既有合同),合同约定:一。 2、现甲方拟将既有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 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 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即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甲丙之间如有纠纷由甲丙双方自行解决,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除本协议约定的变更外,既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均不发生任何变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丙方继续履行既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责任,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丙方对于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既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意由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丙方同意如果因既有合同的履行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主张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甲方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构成对既有合同主体的变更。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 丙方(盖章):

学生的权力与保护

1、下列不属于学生的义务的是( )。 A.遵守法律、法规 B.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 )。 A.9小时以上 B.9小时 C.8小时以上 D.8小时 【答案】A 3、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是( ) 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长 【答案】D。: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不包括学校与家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职责是( )。 A.教育、教学和监护 B.教育、管理和保护 C.教育、教学和监管 D.教育、监管和救护 【答案】B 5、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 ) A.名誉权和荣誉权 B.公正评价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答案】B。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公正评价权、学习权。 6、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后不治死亡。金某应当负什么责任?( ) A.应负相对刑事责任 B.不应负刑事责任 C.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D.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

法理学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A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一. 名词解释 1权利 2义务 3 应有权利 4 应有义务 5习惯权利 6法定权利 7法定义务 8 现实权利 9现实义务 10基本权利和义务 11普通权利和义务 12一般权利(对世权利) 13一般义务(对世义务) 14特殊权利(对人权利) 15特殊义务(对人义务) 16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 17第一性义务 18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 19第二性义务 二. 单项选择 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 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 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 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 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 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4.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是典型的一般权利。 A.物权 B.债权 C.知识产权 D.继承权 三.多项选择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应有权利和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 C.法定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 3.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休息权 D.检举权 4.()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起诉权 D.缔约权 5.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个体权利和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 C.国家权利和义务 D.人类权利和义务 四.简答题—— 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第2阶段练习题

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五至第八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的指引功能 2.法的评价功能 3.政策 4.道德 5.法系 6.立法议案 7.法律草案的审议 8.法律的公布 9.法的起源 10.立法技术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规定作用于人们的行为的基本方式是() A.禁止 B.授权 C.积极义务 D.规定和实施法律制裁 2.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社会职能 B.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公共职能 C.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保护职能 D.该规定的实现最终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3. 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调整作用和保护作用 B.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C.从历史上看,任何法律都承担着阶级统治的职能 D.法的调整作用旨在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 4.下列立法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有() A.德国民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美国商法 D.意大利民法典 5.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认为主管机关会核准他的申请,并发营业执照。这反映了法的() A.预测作用 B.教育作用 C.指引作用 D.强制作用 6.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原因不包括:() A法律重视程序,微观效率下降 B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C法律强调稳定性,对多变、多样化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受到局限 D法律只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7.下列关于法与习俗之间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两者都属于上层建筑 B.两者产生的社会条件基本相同 C.两者的形成方式不同 D.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8.下面关于法的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B.仅包括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不包括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成为不成文法 D.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主要是习惯、判例 9.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B.地方各级人大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

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和代表学校履行教育与教学职责的教师。 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字面解释不同)可被解释为表达自由。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既然表达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权利 与法律义务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

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1)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净胜,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第八章农业经济合同的订立.doc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第八章农业经济合同的订立.doc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在农业再生产的全过程中,无论是农业企业还是个人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合同管理十分重要。本章阐述了农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担保、变更、转让及终止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农业经济合同的含义及内容 一、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一)合同的含义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仅指债 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是债权合同。 (二)合同的特点 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通过有意 识的活动,建立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 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做出意思表示并且趋于一致,合同关系才能成立。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尽管合同主要是有关债权债务 关系的协议,但并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合同不仅导致民事 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4. 合同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其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农业经济合同的含义 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它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 农业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之间,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如: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这种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和其他集体生产资料发包给承包者,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农业经济合同主要有农业承包合同、农业技术承包合同、农产品购销合同、联营合同等。农 业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农业经营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三、农业经济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在表 现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农业经济合同也同样具有这三种形式。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教育法》第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和作用? 答: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它们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规定。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③任何权利和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权利和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性告诉人们,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

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经济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表现为: ①它们是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和促成一定阶级(集团)的利益或社会的普遍利益,实现政治经济统治和公共管理(社会控制)的手段。 ②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不管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何,每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同主体获取一定利益联系在一起。从更深层次上讲,没有对利益这一目的的关注,就不会产生对权利这一工具的需要,利益永远是权利形成的动机。当然,作为权利之基础的利益不能是纯粹个人的利益或仅仅与个人有关的利益,而是能够被人们普遍享有、获得广泛关注的利益,即可能互相竞争的利益。正是这种利益的竞争推进着权利和法律的变化和发展。(5)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权利的能动性和可选择性首先意味着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以及放弃某些可与人身相分离的权利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其是否实际地享有、行使或实现某种权利,而不是被迫地去享有、行使或实现该权利。义务则是受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更不能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是否履行义务,其是无所选择的,除非有一个更紧迫的义务发生,以致义务人不得不先履行后者。 2.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在法学、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 答: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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