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民法:
史尚宽(1898—1970)
史尚宽先生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梅仲协(1900-1971)
梅仲协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王泽鉴,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出生于台湾省台北,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
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
攻民法。
佟柔(1921—1990)
佟柔,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
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
士生导师。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
生”。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
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
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
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
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1988年-1990年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
之一。名言:“只向真理低头。”
梁慧星(1944--)
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指导
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
志主编、山东大学原法学院院长、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王利明(1960-- )
湖北仙桃人。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
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
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副校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
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
魏振瀛
魏振瀛1933年生,河北威县人。1950年即参加工
作,196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
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
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
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成功者研究会高级顾问、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暨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文科分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董事会董事、国家教育委员会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兼任法律顾问和律师工作。
崔建远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
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
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
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荣获第二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优秀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称号。
商法:
赵中孚
赵中孚,男,1929年出生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荣誉
院长,博士生导师,著名民商法专家。长期在中国人民
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任教。已培养硕士、博士近百名。
主编或合编《民商法理论研究》、《商法总论》等专著、
教材,参与《中国民法典》起草及多项民事立法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徐学鹿
徐学鹿,男,1933年7月出生,陕西省汉中市人。1981年到北京商学院任教,由起初的1人1门课,直到创办学校
经济法、商法专业、法律系、设硕士点。首创国内第一个商
法教研室、商法本科专业、商法方向硕士点、国内首家商法研究所。历任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商法方向研究生导师。曾经或现在主要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技术监督法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内贸部高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杜法起草领导组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委员或顾问等职务。主要从事商法理论及实务教学研究。
任先行
任先行教授,1934年8月生,
四川省苍溪县人,中共党员,195
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
业后多年从事财政工作,l981年
调入兰州商学院,先后担任经济法教
研室主任和商经系主任等职,并兼任
中国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位。
法学专著(同名著者未经筛选)
·商法原论(上下册)/任先行著,2015-2-1版
·比较商法导论(比较法学丛书)/任先行周林彬,2000-10-1版
王保树
王保树,(1941年6月15日——2015年6月
22日),原籍河北省任丘市。1964年8月毕业于北
京政法学院(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清华大
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
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
席、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被评为“国家级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
覃有土
覃有土,男,1945年7月生,广西田东人。
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民商法学
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国家司法
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
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政府法
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
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及光明日报出版社等出版了《保险法概论》、《保险法学》、《债权法》、《民法学》等专著和教材2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近50篇论文,其中多项获奖。
顾功耘
顾功耘,1957年7月生,江苏靖江人,1982年毕
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
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院长,
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自1986年开始从事经济法教
学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其中经
济法的研究重点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国有经济法律
制度,商法的研究重点为公司法和证券法。顾功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海市委党校客座教授、上海外贸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范健
范健,1957年生,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1983年获南大哲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南大法
学硕士学位,1989年至1991年哥庭根大学法律系进修
商法、经济法、国际商法,现为南大法学院教授、中德经济法研究所中方所长、南大校务委员会委员、联合国计划署特邀越南项目评审专家、教育部法律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青联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员。
长期从事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从1985年至今,共发表法学专业论文100余篇,出版法学专著、教材16部,代表作有《商法》、《商法学》、《商法概论》、《德国商法》、《中德商法比较研究》、《公司法论》、《反倾销法研究》、《关贸总协定的国际规则与适用惯例》、《中国经济法》、《法理学》、《法
学基础理论》、《法学概论》、《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等。
1991年以来,先后赴英国、德国、美国、韩国、越南、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台湾等地讲学。承担有多项国家、省、市和国外基金会以及国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兼任律师和仲裁员,担任政府、企业、银行的法律顾问[1] ,代理过近百件国际、国内经济贸易案件。
周林彬
周林彬,男,湖北宣恩人,生于1959年,教授,
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
任,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
究所所长,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
学历:
1979-1983年法学学士(西北师范大学)
1983-1986年法学硕士(吉林大学)
1989-2002年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叶林
叶林(1961.11-)男,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班,留校任教后,师
从赵中孚教授攻读民商法博士课程,并于1993年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公证律师业务专家委员
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赵万一
赵万一,男,1963年生,山东巨野人,1983
年毕业于山东大学经济系,1986年毕业于西南政
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并获得硕士学位,1986年至今
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1991年被评为四川省“做
出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1992
年被评为四川省高校“十佳青年教师”,曾任西南
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等职,现任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和德国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青年联合会委员、重庆市房地产经济学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律咨询委员会金融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仲裁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彼得原理 管理学家劳伦斯·丁·彼得(Lanrence·J·Peter),1917年生于加拿大的范库弗,1957年获美国华盛顿州立大学学士学位,6年后又获得该校教育哲学博士学位,他阅历丰富,博学多才,著述颇丰,他的名字还被收入了《美国名人榜》、《英国科学界名人录》和《国际名人传记辞典》等辞书中。 彼得原理(The Peter Principle)正是彼得根据千百个有关组织中不能胜任的失败实例的分析而归纳出来的。其具体内容是:“在一个等级制度中,每个职工趋向于上升到他所不能胜任的地位”。彼得指出,每一个职工由于在原有职位上工作成绩表现好(胜任),就将被提升到更高一级职位;其后,如果继续胜任则将进一步被提升,直至到达他所不能胜任的职位。由此导出的彼得推论是,“每一个职位最终都将被一个不能胜任其工作的职工所占据。层级组织的工作任务多半是由尚未达到不胜任阶层的员工完成的。”每一个职工最终都将达到彼得高地,在该处他的提升商数(PQ)为零。至于如何加速提升到这个高地,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上面的“拉动”,即依靠裙带关系和熟人等从上面拉;其二是自我的“推动”,即自我训练和进步等,而前者是被普遍采用的。 彼得认为,由于彼得原理的推出,使他“无意间”创设了一门新的科学层级组织学(hierarchio1ogy)。该科学是解开所有阶层制度之谜的钥匙,因此也是了解整个文明结构的关键所在。凡是置身于商业、工业、政治、行政、军事、宗教、教育各界的每个人都和层级组织息息相关,亦都受彼得原理的控制。当然,原理的假设条件是:时间足够长,且层级组织里有足够的阶层。彼得原理被认为是同帕金森定律有联系的。 帕金森(C·N·Parkinson)是著名的社会理论家,他曾仔细观察并有趣地描述层级组织中冗员累积的现象。他假设,组织中的高级主管采用分化和征服的策略,故意使组织效率降低,借以提升自己的权势,这种现象即帕金森所说的“爬升金字塔”。彼得认为这种理论设计是有缺陷的,他给出的解释员工累增现象的原因是层级组织的高级主管真诚追求效率(虽然徒劳无功)。正如彼得原理显示的,许多或大多数主管必已到达他们的不胜任阶层。这些人无法改进现有的状况,因为所有的员工已经竭尽全力了,于是为了再增进效率,他们只好雇用更多的员工。员工的增加或许可以使效率暂时提升,但是这些新进的人员最后将因晋升过程而到达不胜任阶层,于是唯一改善的方法就是再次增雇员工,再次获得暂时的高效率,然后是另一次逐渐归于无效率。这样就使组织中的人数超过了工作的实际需要。 彼得原理首次公开发于1960年9月美国联邦出资的一次研习会上,听众是一群负责教育研究计划、并刚获晋升项目主管,彼得认为他们多数人“只是拼命地想复制一些老掉牙了的统计习题”,于是引介彼得原理说明他们的困境。演说召来了敌意与嘲笑,但是彼得仍然决定以独特的讽刺手法呈现彼得原理,尽管所有案例研究都经过精确编纂,且引用的资料也都符合事实,最后定稿于1965年春完成,然后总计有16家之多的出版社无情地拒绝了该书的手稿。1966年,作者零星地在报纸上发表了几篇论述同一主题的文章,读者的反应异常热烈,引得各个出版社趋之若鸳。正如彼得在自传中提到的,人偶尔会在镜中瞥见自己的身影而
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近几年来,文科生报考的热门方向一直集中在金融学、法学、会计学、汉语言文学、财务管理等专业上。尤其法学专业更是文科生选报的热点,理科生选报该专业也已成为报考热点。结合该专业的就业率来看,它的实际就业情况与填报时一样“火爆”吗?那么,今年选报法学专业过景儿吗?本文将就什么是法学专业;法学的就业领域及薪酬;院校及专业方向;法学专业报考注意等方面为您全面解析。看过之后也许您会有新的思考。 ‘专业解析’ 什么是法学 在很多影片中律师是智慧、正义、理想、财富的完美结合,他们唇枪舌剑,口若悬河的主持正义,维护着当事人的利益。一位东北农业大学(微博)法学专业的同学在博客上写道,“我当时选择法学专业就是抱着过这样的想法……” 某事务所合伙人黎学宁律师介绍说,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我国现代法学属于大陆法系,同学们在影视剧里看到的戴着白发套雄辩滔滔的律师,属于英美法系,这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的法庭上根本看不见走来走去的律师。 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重在学习一种语言方式即法律语言。了解法的形式是什么,法学的研究方法,法是如何运用如何发挥效力的。主要开设14门专业主干课,有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中国法制史、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 ‘专业与就业’ 法学专业报考火爆 就业遇冷 近年来,法学专业一直是文科生报考的热门,一份调查显示,文科生的五大热门备选专业为金融学、法学、会计学、汉语言文学、财务管理。但结合麦可思公司《2011年大学就业能力排行榜》的调查结果来看,高考(微博)热选专业的实际就业情况并非与填报时一样“火爆”。2010届本科毕业人数最多的100个专业中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法学专业以13.2%排名第六。 从2011年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本专科专业就业状况来看,211工程院校就业率区间为B-;普通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区间仅为C+。 法学专业虽然是文科中的热门专业,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上个世纪末就有显现。曾一度被人们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因素,造成整体就业状况不理想。 传统观念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会从事法官、检察官等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职业,因此,很多家长(微博)同学比较偏爱法学专业。很多报考法学专业的同学也希望毕业后做法官、检察官、高校教师等社会地位较高的工作。其实,这种工作对同学们的院校背景或学历水平都有相当高的要求。 法学专业投入少成本小,有了师资就可以从事教学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基本都开设法学专业。
国外管理学著名学者
国外管理学著名学者 1、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 2、约翰?科特(John P. Kotter) 3、彼得?圣吉(Peter M. Senge) 4、亨利?明茨伯格(Henry Minzberg) 5、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 6、加里?哈默尔(Gary Hamel) 7、汤姆.彼得斯(Tom Peters) 8、克莱顿?克里斯坦森(Clayton Christensen) 9、詹姆斯?柯林斯(James C.Collins) 10、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 一、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 ——大师中的大师 简介:对世人有卓越贡献及深远影响,被尊为“大师中的大师”。德鲁克以他建立于广泛实践基础之上的30余部著作,奠定了其现代管理学开创者的地位,被誉为“现代管理学之父”。先后在奥地利和德国受教育,1929年后在伦敦任新闻记者和国际银行的经济学家。于1931年获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成就:作为第一个提出“管理学”概念的人,当今世界,很难找到一个比德鲁克更能引领时代的思考者:1950年代初,他指出计算机终将彻底改变商业;1961年,提醒美国应关注日本工业的崛起;20年后,又是他首先警告这个东亚国家可能陷入经济滞胀;1990年代,率先对“知识经济”进行了阐释。德鲁克先生已出版超过30本书籍,被翻译成30多种文字,传播及130多个国家,甚至在前苏联、波兰、南斯拉夫、捷克等国也极为畅销。其中最受推崇的是他的原则概念及发明,包括:“将管理学开创成为一门学科、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是管理哲学、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和满足顾客、企业的基本功能是行销与创新、高层管理者在企业策略中的角色、成效比效率更重要、分权化、民营化、知识工作者的兴起、以知识和资讯为基础的社会。2002年6月20日,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宣布彼得?德鲁克成为当年的“总统自由勋章”的获得者,这是美国公民所能获得的最高荣誉。 作品:《管理实践》、《卓有成效的管理者》、《管理:任务,责任,实践》、《巨变时代的管理》、《创新与企业家精神》、《21世纪的管理挑战》。
完善中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创新思考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制定民法典的努力,不过由于政治经济大环境等历史原因几起几落,终于搁置。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早日健全。制定民法典的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作为民法理论工作者,我们也热切的盼望着中国能够早日健全民商事法律体系,制定民法典也一度是我们的最大心愿。我们曾经对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及苏俄的民法典从宏观结构、历史到微观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地研究,并曾撰文大力鼓吹制定一部中国自己的民法典。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又不能不对处在新世纪科技飞速进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急剧变迁的当今社会背景下执著的追求制订一部内容包罗万象、形式大一统的民法典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当我们冷静下来,审视民法典在世界范围的历史发展以及中国的民事立法实际,我们觉得似乎有必要重新考虑制定民法典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我们认为近现代民法典是社会革命的结果,也都是工业社会的产物。特别二十世纪是盛产民法典的世纪,据一位意大利学者统计,仅二战后就出现了至少四十七部民法典,[1]世纪之交民法典制定已经发展到历史的高峰,然而正如台湾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民法在新世纪会面临的另外一个决定是当法律内容必须经常大幅更新,当各种法源--法条、解释、判例、决议、学说等一经由数位化处理而可以轻易检索组合时,法典这样的老古董到底还有没有保存的必要?其实远在资讯科技运用到法律之前,德国学者已经开始质疑封闭的法典与多元开放的社会的相容性"。[2]德国学者Wieacker甚至认为法典国家是威权体制的产物,不能被一个政策法律必须不断随着多数改变而调整的民主社会所接受。[3]因此当前摆在中国民法学者面前的正确的选择,我们认为已不是制定民法典,而应当是以业已形成的由大量的民商事单行法组成的法律网络作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科学的"民商法律总纲"用以在宏观上统帅和指导整个民商事法律规范。 一、对影响中国民商法律制定因素的分析 为了说明我们选择的客观根据,下面拟就影响中国民法走向的几个方面的因素作一分析:首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条件及其变化发展是影响民商法律制定的决定性因素。 马克思在论及法与社会的关系时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者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这一法典(指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的,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4]马克思这段话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从中我们不难领会所谓以法典为新社会设计蓝图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制定民商事法律,只能根据现有的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的社会客观情况作决定。以保证我们的立法既符合现有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其次,法律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是影响民法未来发展的潜在因素。 历史和文化的传承是影响我国民商事立法走向的潜在因素。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并无单行民事法典,清末法制变革引进西方现代法制才开始中国的民事法律法典化历程。自一九零七年四月(清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开始,直至一九二九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期间曾先后出现过《大清民律草案》、一九二五年北洋政府民法草案以及一九二七年到一九二九年国民政府民法典三个比较成型的民法典,其中《大清民律草案》主
国外著名的四大索引包括:美国的《工程索引》(Ei)、《科学引文索引》(S C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科学评论索引》(ISR)。 一、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l)(四大检索刊之一)《SCI》SCI揭示了科学技术之间引证与被引证的关系,收录范围广,是目前世界上查阅引文信息的大型检索刊物;是一个大型多学科综合性检索系统,1999年收录世界各国重要期刊共3579种。 《SCI》先后采用过我国期刊17种,1982年多达13种,以后逐年下降,1994年和1995年仅有6种,1995年《SCI》所收录的期刊中,我国期刊只占0.17%。l997年以来,《SCI》收录我国期刊的数量有所增加,1999年《SCI》收录我国期刊共13种,它们是《中国科学A辑》、《中国科学B辑》,《中国科学C辑》,《中国科学D辑》,《中国科学E辑》,《科学通报》,《中国物理快报》,《理论物理通讯》,《化学学报》,《中华医学杂志》,《中国药理学报》,《高等学校化学学报》和《力学学报》。 《SCI》收录过但目前没有被收录的(不包括SCI扩大版收录的)我国期刊有:《地质学报》、《地球物理学报》、《地质科学》、《动物学报》、《昆虫学报》、《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学报》、《科学研究报告》、《中国物理》和《数学年刊B辑》。 虽然1999年《SCI》收录的我国期刊也达13种,但《中国科学》已由2个分册增加到5个分册,所以实际期刊数量仍少于1982年。 以上所谈到的是《SCI》的核心部分,如考虑它的扩展部分5000余种刊物,我国已被收录的刊物已达50多种。 由于《SCI》系统是我们论文统计分析工作的国际重要源,特别是它所展示的是我国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产出的成果,因此,此系统收录中国期刊的数量是我们十分关注的事情。1998年与1997年相比,由中国刊物中产生的《SCI》论文数占我国总《SCI》论文数的比例已由17.0%增至18.5%,我们希望这个比例再能提高。
1.何谓管理?为什么说管理的本质不是技术,不是工具,是哲学?答:管理,是指管理主体组织并利用其 各个要素(人、财、物、信息和时空), 借助管理手段,完成该组织目标的过程。 (1)管理主体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可能是国家,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能是一个正式组织或非正式组 织。 (2)管理主体包含5个方面的要素:人(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财(资金)、物(土地、生产设备及工具、物料等)、信息(管理机制、技术与方法、及管理用的各种信息等)、时空(时点和持续时间、地理 位置及空间范围)。 (3)管理的手段包括5个方面:强制(战争、政权、暴力、抢夺等)、交换(双方意愿交换)、惩罚(包括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包括强制、法律、行政、经济等方式)、激励、沟通与说服。 (4)管理的过程包括6个环节:管理规则的确定(组织运行规则,如章程及制度等)、管理资源的配置(人员配置及职责划分与确定、设备及工具、空间等资源配置与分配)、目标的设立与分解(如:计划)、组织 与实施、过程控制(检查、监督与协调)、效果评价、总结与处理(奖惩)。 管理哲学是一门新兴的、年轻的交叉学科,它是一切管理科学的概括和总结,我国目前的管理哲学才刚刚起步,对中国古代的管理哲学和国外的管理哲学都还研究的不够深入,中国特色不突出.管理哲学不仅具有民族性,而且更具有世界性,它根源于世界经济全球化.没有世界性就必然会落后于时代,没有民族性就无法走向世界.我们既要弘扬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的精华,又要吸收西方管理哲学中反映人类管理哲学共同要求的因素,因此,联系 中国当前的管理实践,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哲学的科学体系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管理哲学内涵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也有不同的回答。管理哲学 这一名称是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泰罗首先在1911年提出来的,它与管理学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存在于各种管理学之中,主要是指管理学中的基础理论部分,指的是企业家的世界观、价值观体系和企业的精神。而我国的 管理哲学是20世纪80年代末才兴起的一门新学科,我国当前已出版的各种管理哲学论著主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管理的本质和管理中的各种哲学问题进行了一 些探讨,也介绍了一些国外的管理哲学,对我国的管理哲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开创性的作用。国内大多数学 者都把管理哲学看作是一种“应用哲学”或“实践哲学”,其任务在于探讨管理中的哲学问题,揭示管理的本质。这种观点认为,管理哲学是与政治哲学、经济哲学、教育哲学等学科并列的,介于哲学与管理学之间的,关 于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管理主客体矛盾运动规律的“学科”、“理论”或“科学”。而有的西方学者把 管理哲学看作是指导管理行为,特别是指导高层管理者决策行为的哲学,即企业最高主管为人处世的基本信念、观念及价值偏好。 不同的概念各有得失,反映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研究阶段的特点。我认为,哲学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深处,是指导人们思维和行动的思想基础,或者说是人们的基础思想,即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这一概念出发理解管理 哲学,可以把它看作是处于一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实践者和研究者用以指导其管理思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商法学》课程参考文献 兰州商学院 二○○七年四月
《商法学》参考文献目录 一、外国译著 1.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百科全书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2.[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3.董安生译:《英法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 3.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杜景林等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5.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6.吴日焕译:《韩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7.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8.《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9.费安玲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10.《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二、论文集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2.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辑,第2辑; 3.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4.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5.中国商法年刊,第123卷; 三、专著、教材类 (一)商法学专著、教材(具有代表性的) 1.张国键著:《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出版; 2.李玉泉、何绍军主编:《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3.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 4.苏惠祥主编:《中国商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 5.徐学鹿主编:《商法学》,中国财政经济版社,1998年出版; 6.黎燕主编:《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7、雷兴虎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8.李黎明、于颖主编:《商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9.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1.马洪主编:《商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2.赵旭东主编:《商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3.官欣荣主编:《商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出版; 14.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15.覃有土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二)商法总论专著、教材 1.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2.徐学鹿主编:《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 3.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4.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会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平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论文作者: 准考证号: 作者单位: 指导教师: 主考学校: 完成时间:
目录 一、风险管理概述????????????????????????????????????????????????????????????????????????????????????????????????????????????????????1(一)风险管理的定义????????????????????????????????????????????????????????????????????????????????????????????????????????????1(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概述????????????????????????????????????????????????????????????????????????????????????????????????1二、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一)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现状????????????????????????????????????????????????????????????????????????????????????????????2(二)平安保险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3 1、保费增长过快的表外风险严重??????????????????????????????????????????????????????????????????????????????????3 2、资产总量高速增长但结构不合理??????????????????????????????????????????????????????????????????????????????4 3、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5 4、公司部分员工的从业行为不合理??????????????????????????????????????????????????????????????????????????????6 三、加强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对策????????????????????????????????????????????????????????????????????????????????????????6(一)强化费率管理避免定价风险????????????????????????????????????????????????????????????????????????????????????????6(二)加强资产风险的管理????????????????????????????????????????????????????????????????????????????????????????????????????7(三)完善核保制度控制承保风险????????????????????????????????????????????????????????????????????????????????????????7(四)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8四、总结??????????????????????????????????????????????????????????????????????????????????????????????????????????????????????????????????10 参考文献??????????????????????????????????????????????????????????????????????????????????????????????????????????????????????????????????12
捷克 【扬·阿姆斯·夸美纽斯】 扬·阿姆斯·夸美纽斯Comenius,Johann Amos(1592~1670)捷克伟大的民主主义教育家,西方近代教育理论的奠基者,出身于一磨坊主家庭。年轻时被选为捷克兄弟会的牧师,并主持兄弟会学校。三十年战争(1618~1648)爆发后数十年被迫流亡国外,继续从事教育活动和社会活动。他尖锐地抨击中世纪的学校教育二号召“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提出统一学校制度,主张普及初等教育,采用班级授课制度,扩大学科的门类和内容,强调从事物本身获得知识。 主要著作: 《母育学校》、《大教学论》、《语言和科学入门》、《世界图解》等 美国 【约翰·杜威】 约翰·杜威(John Dewey,1859—1952),美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功能心理学的先驱,美国进步主义教育运动的代表。近代美国教育思想家、实用主义哲学家。他十五岁从贝林顿当地的中学毕业,因为居家离维蒙特大学很近,加以父母的鼓励,就进入维蒙特大学就读,在一八七九年完成学业。一八九四年,杜威出任芝加哥大学的哲学、心理学、教育系主任。在这里,他跟他的妻子创立了名闻遐迩的实验小学;并从心理发展的见地,来勾画出教育的各项理论。 教育观点:从实用主义经验论和机能心理学出发,杜威批判了传统的学校教育,并就教育本质提出了他的基本观点,“教育即生活”和“学校即社会”。 著作:杜威一生著述至为丰富。他的早年著作偏重于《心理学》(1887)及《应用心理学》(1889),后来渐渐转而对教育有兴趣,如《思维术》(1910),《民主主义与教育》(1916),《经验与教育》(1938)。以后的作品,就比较重在纯粹哲学问题的讨论了,如《哲学之重建》(1920),《确定性的追求》(Quest for Certainty 1929),《经验与自然》(1925),《艺术即经验》(1934),《逻辑──探究之理论》(1938),《认知与所知》(1949)等。 杜威的著作,显现了一个事实,即他是一位致力于写作的学人,他在维蒙特大学求学的时候,就显示出是一个专心致志的好学生,但他不擅于口才,文笔亦不精辟,并不是一位善用文思表达意见的人,他的作品是不容易立即被理解的。
中国现代法治理论模式构建 ——以人性善恶观之博弈为视点开题报告 1、本课题来源及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法治是一个经久不衰而又蕴涵隽永的时代话题。作为崇高的法律理想,她为现有的制度注人了壮骨强魄的理念,为观念提供了激浊扬清的活力。因此反思法治的内在意蕴,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审视、反思法治,有不同的角度和思路,本文选择的是人性这一视角。这是因为,从宽泛的意义上看,所有的学科知识皆是对人性的关注。认识虽是客观外界世界作用于主观的结果,然而选择什么样的对象,则是主体能动的产物。由此可见,选择什么样的对象、确定什么样的目标充分体现了人主体自身的价值判断。因此关注人或人性理念构成了人类所有学科根本性和终结性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漠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律是记载人类社会自身行为活动的重要方式,她从诞生之日就体现了人类对自我的认识,同时表达着人类自身的喜怒哀乐和厌恶偏好。所以,从人性的视角审视、判断、反思法治,不仅可以关照其具体制度层面,而且更能凸显其哲学理论高度,以至于将理论的触角指向具有终结意义的人文关怀。一个社会的法治只有在充分认识和肯定人性各个方面的需要时才具有人性的“合法性”基础,从而才能为人们自觉遵守,也正是人性的需要才为国家的法律提供最高的评判标准,才能置法制时时于被批判的位置以回应法治的应然要求从而促进良法的生成。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基础,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必须摒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反向力量,树立理性的法律观念,即以"人性恶"理念为逻辑起点的理性法律文化。以"人性恶"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有利于引导构建权力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最终达到民主政治的目标;有利于克服以政策代替法律,改变立法主体混乱和法律缺乏统一性的局面;有利于改变"法律走私"现象;有利于消除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极其低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有利于改变民众对法律表现的冷漠和排除心理以及增强民众对法律失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经过理性且科学的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最终权威会趋于减弱并受到质疑;习惯的力量得到分散;民众崇尚法律,忠诚于法律;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 2、本课题所涉及的问题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西方对人性的考察不仅历史悠久,而且“门派”很多,但在政治法律框架内对人性的探讨则集中表现“人性恶”理论。需要指出的是,“人性恶”理论在中西文化中都有所表现,只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未形成主流,因此无法影响制度设计。西方对人性的考究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蔚为大观,特别是它至始与政治制度相联系,并贯穿于制度设计之中从而形成了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因此,凡是需要对法治进行人性反思的,就不能不对“人性恶”理论进行考察和评析。 2.1国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西方人性论起步较晚,其研究始于文艺复兴后,以1739 年休漠的《人性论》为标志。在中国,更多地有将人性与动物相比的倾向,因此不可避免地更多地体现人较之于动物的优越性,故而易形成“性善论”。而西方有深厚的宗教传统,其在人与神的比较中更易反思人的劣根性,故而更多的持“性恶论”。 "西方人认为人性是恶的,而权力是恶的平方"。因此,西方社会特别注重通过有效而良好的规范和制度来限制和引导人的邪恶本性,使其不过分危害社会发展,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也充分体现了防恶目的,形成了依靠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正如西方法律谚
国外管理学著名学者 1、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 2、约翰?科特(John P. Kotter) 3、彼得?圣吉(Peter M. Senge) 4、亨利?明茨伯格(Henry Minzberg) 5、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 6、加里?哈默尔(Gary Hamel) 7、汤姆.彼得斯(Tom Peters) 8、克莱顿?克里斯坦森(Clayton Christensen) 9、詹姆斯?柯林斯(James C.Collins) 10、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 一、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 ——大师中的大师 简介:对世人有卓越贡献及深远影响,被尊为“大师中的大师”。德鲁克以他建立于广泛实践基础之上的30余部著作,奠定了其现代管理学开创者的地位,被誉为“现代管理学之父”。先后在奥地利和德国受教育,1929年后在伦敦任新闻记者和国际银行的经济学家。于1931年获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成就:作为第一个提出“管理学”概念的人,当今世界,很难找到一个比德鲁克更能引领时代的思考者:1950年代初,他指出计算机终将彻底改变商业;1961年,提醒美国应关注日本工业的崛起;20年后,又是他首先警告这个东亚国家可能陷入经济滞胀;1990年代,率先对“知识经济”进行了阐释。德鲁克先生已出版超过30本书籍,被翻译成30多种文字,传播及130多个国家,甚至在前苏联、波兰、南斯拉夫、捷克等国也极为畅销。其中最受推崇的是他的原则概念及发明,包括:“将管理学开创成为一门学科、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是管理哲学、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和满足顾客、企业的基本功能是行销与创新、高层管理者在企业策略中的角色、成效比效率更重要、分权化、民营化、知识工作者的兴起、以知识和资讯为基础的社会。2002年6月20日,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宣布彼得?德鲁克成为当年的“总统自由勋章”的获得者,这是美国公民所能获得的最高荣誉。 作品:《管理实践》、《卓有成效的管理者》、《管理:任务,责任,实践》、《巨变时代的管理》、《创新与企业家精神》、《21世纪的管理挑战》。 二、约翰·科特(John P. Kotter) 简介:约翰?科特1947年出生于美国圣地亚哥,早年先后就读于麻省理工学院及哈佛大学,1972年开始执教于哈佛商学院,1980年,年仅33的科特成为哈佛商学院的终身教授,他和“竞争战略之父”迈克尔?波特是哈佛历史上此项殊荣最年轻的得主。 成就:约翰?科特是举世闻名的领导力专家,世界顶级企业领导与变革领域最权威的代言人。2008年,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网将科特教授评为对中国当代商业思想和实践有着广泛影响的6位哈佛思想领袖之一。 作品:《变革之心》(The Heart of Change,2002)、《领导者应该做什么》(What Leaders Really Do,1999)、《松下领导学》(Matsushita Leadership,1997)、《领导变革》(Leading Change,1996)、《新规则》(The New Rules,1995)、《企业文化和经营业绩》(Corporate Culture and Performance,1992)及《变革的力量》(A Force for Change,1990)、《冰山在融化》(Our Iceberg is Melting,2006)。 三、彼得·圣吉(Peter M. Senge),学习型组织之父,当代最杰出的新管理大师之一。 成就:其代表作《第五项修炼》的核心是强调以系统思考代替机械思考和静止思考,并通过了解动态复杂性等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高“杠杆解”。主要内容有“自我超越”、“改
现代教育技术在法学中的应用 [ 提要] 现代教育技术教学的教学容量大,知识的密度高,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具有重大意义。法学教育改革需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推动,并使法学教育理论联系实际,为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但在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时也存在诸如形式化、资料种类过多、照机宣科等情况。如何兴利除弊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的主旨。 收录日期:2013年5月7日现代教育技术深刻地变革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是更好地进行素质教育的工具。信息技术与法学教学的整合,可以深化学科教学,为法学教学改革搭建了平台。 一、高校法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现状现代教育技术教学的教学容量大,知识的密度高。它可以导入大量的课外知识,使法学教学跨越课堂、跨越学科,走向知识的综合化道路。目前,高校法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一)在网上课堂、精品课程等方面的应用。很多高校所开设的课程都要求有网上课堂、精品课程,这是为了弥补学生在课堂中的疏漏,方便学生在课后、课外使用网络教学资源,使学生能在任何方便的时候进行咨询,从而减少了奔波之累。 二)在案例教学中的应用。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方式
不可缺少。传统的口授式案例教学往往要占据大量的课堂时间,且效果不理想。现代教育技术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极大地缓解了上述矛盾。教师将案例制成电子课件的形式,甚至采用视频播放形式,既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为学生分析和讨论案例、教师评价学生答案留出了充足的时间。 (三)在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模拟法庭是法 学教育的一个特色实践教学方式。由于学生对程序性实践相对陌生,对真正的法庭审理程序具体如何进行、如何衔接,学生往往不甚明了。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有些教师直接选择典型的视频庭审案例供学生观摩。这样不但激发学生 的求知欲望,而且可以使学生直观而迅速地掌握庭审程序及程序进行性语言,真切地了解司法实践,从而减少学习的困难,使学生更好地投入这一实践教学环节。 (四)现代教育技术在开放式教学过程中的应用。由于各高校之间法学教育资源不均衡,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有了新的路 径。通过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各高校之间可以实现法学教育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学生可以足不出校门而聆听各地名师的讲解。 二、高校法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存在的问题 在高校法律教学过程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过程中虽然具有很大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学生要素淡化。现代教学论认为,教材、媒体、学生是教学的要素,备课才是整个教学过程最为重要的部分。寻找教
管理学部分代表人物简介 巴纳德(Chester I.Barnard 1886一1976)美国著名管理学家,现代管理理论学派的创始人。巴纳德1886年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自幼聪慧,酷爱音乐,勤于读书。他曾在哈佛大学专攻经济学,1909年进入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在统计部任职。1927年,就任佐冶亚·贝尔电话公司的总经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历任洛克菲勒财团理事长,原子能委员会委员等职。他把帕雷托和韦伯的社会学和系统论的观点应用于管理学,创立了综合性的管理理论--现代管理论。他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点:(1)经营者的职能或者管理者的职能,是组织的一个专门职能。在组织中担任谋求组织的形成和维持这种专门职能的人就是经营者。为了闸明经营者的职能,必须阐明组织的性格和本质。(2)现代管理论不是单纯的技术论,而是对组织的本质进行描述性的分析。(3)现代管理论不是把组织的表面结构作为分析对象,而是把组织行为,即组织中人的行为作为分析对象的。(4)现代管理论不是把作业作为主要认识对象,而是把决策作为主要认识对象。巴纳德还著有《经理的职能》(1956)等书。 布莱克和穆顿罗门特·布莱克和简·穆顿是美国行为科学家。1964年两人合著了《新管理方格》一书,提出了管理方格法,倡导用方格图表示和研究领导方式。他们克服了以往各种领导方式中非此即彼的绝对化观点,提出对生产关心和对人员关心二者之间不同程度上的结合,可以产生不同的领导方式。为此,他们设计了一种管理方格图,以对生产的关心为横轴,对员工的关心为纵轴,纵横各分为九小格,共成81个小方格,代表81种不同的领导方式(如图所示)。效率最高的领导方式是把对生产的高度关心同对员工的高度关心结合起来的领导方式,这是一种理想型的管理,即图中“9.9”方格,它能使组织的目标和个人的需求最理想最有效地结合起来。因此,对生产的关心和对人的关心这两个因素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冲突,企业领导应该客观地分析企业内外的各种情况,把自己的领导方式逐步改造成为“9.9”型的理想管理方式,以达到最高的效率。 9 ↑ 对 人 的 关 心 程 度 对生产的关心程度→
《中国近现代法律社会史》期末论文 杜伟故意伤害案例分析 一、案例: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08)株石法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喜,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响石三村2栋204号,现住该栋205号房。 被告人杜伟,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响石三村2栋203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08)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杜喜以其被被告人杜伟殴打致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龚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开宏、刘固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翔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子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喜及被告人杜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伟与被害人杜喜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2008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杜伟携带木棍至其兄杜喜家中,将杜喜殴打致伤,造成被害人杜喜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杜喜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杜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伟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喜诉称:我与杜伟系亲兄弟,因为遗产继承问题我二人发生纠葛。2008年3月15日晚,被告人杜伟持木棍将我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玖级伤残,造成我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杜伟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75989。1元。 被告人杜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喜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意见,辩称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自己无相应承受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伟与被害人杜喜系亲兄弟,住处相邻,二人因其父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杜喜曾将被告人杜伟居住的住房房门撬开进入,被告人杜伟因此心生怨气。2008年3月15日,被害人杜喜再次将被告人杜伟住房房门撬开。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杜伟回家后见门被撬,气极,遂持木棍将杜喜房门踢开冲至其兄杜喜家中,将杜喜殴打致伤,造成被害人杜喜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右腿膑骨粉碎性骨折。案发后,被告人杜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喜伤情构成轻伤,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杜伟的供述材料在卷,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证实其殴打杜喜致伤的经过;2、被害人杜喜的陈述材料在卷,证实其被被告人杜伟打伤经过与
平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浅研 摘要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需求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不再担心温饱的问题,所以,保险在人们心里的地位日益提高,保险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大。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在对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上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着许多重大的漏洞。如今中国的保险公司日益发展,很多国内的保险公司越做越大,但是公司越做越大,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缺少自我风险管理的能力,本文在对中国保险公司的领头羊中国平安保险的风险管理概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平安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针对我国平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平安保险风险管理企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不断改进保险监管和实践,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据统计,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由2010年的第6位上升至2012年的第4位。中国保险机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唯一代表入选G-SII是我国保险业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成就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和地位的认可。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日益国际化,我国保险公司只有加强风险管理才能在国际的大围环境下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概述 1、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衡量
通过风险源的识别可以分析出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风险,通常包括物质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技术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金融环境风险等几个方面,它们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来自外部,我们称之为非保险风险;通过风险标的的识别可以认识到保险公司的主要受损标的是金融资产还是人力资本;通过识别各个经营环节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明确保险公司的销售、承保、定价、理赔及投资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造成的最大危害就是企业破产,除此之外,风险还会使保险公司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或丧失额外收益,这种结果也是保险公司的危害。从危险因素入手,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保险经营各环节进行风险分析。通过风险衡量,计算出较为准确的损失概率,可以使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损失的不确定性。对损失幅度的预测,可以让保险公司了解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后果,进而集中力量处理损失后果严重的风险,对保险公司影响小的风险则不必过多投入,如可以采用自留的方法处理。 2、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方法包括损失控制和损失融资 所谓损失控制,是指企业对不愿放弃也不愿转移的风险,通过降低其损失发生的概率,缩小其损失发生的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各种控制技术或方法。损失控制的目的在于积极改善风险单位的特性,使其能为企业所接受,从而使企业不丧失获利机会。制定损失控制措施必须以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为依据,才能确保损失控制措施具有针对性,取得预期的控制效果。风险评价时特别要注意间接损失和隐蔽损失。损失融资指在意外事件发生时通过获取资金而支付或抵偿损失。它的主要措施包括自留、保险以及以合同方式将损失转由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承担。在大中型公司中往往都有一个正式的损失融资计划。通过购买保险合同降低风险是另一种选择。按保险合同要求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有符合合同条款的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为规定的损失支付资金。保险合同降低了购买保险一方的风险,它把损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是通过损失分摊的原则降低自己的风险。 一、平安保险风险管理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