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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9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 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能够例外) ,有劳动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2.用人单位有用**** 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二)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理应如实说明。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 书面形式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2. 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能够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3) 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2. 口头形式

(1)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

(2)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能够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 劳动合同生效

(1) 双方协商一致

(2) 订立即生效:即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 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理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理应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

约定条款

( 一) 试用期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能够约定,也能够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1) 关于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l 年的不得超过l 个月;1 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 年以上(包括3年)(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

(1)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 二) 服务期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理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一般来说,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能够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即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提示: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理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对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法律行为。

( 一) 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出现两种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二)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要点: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民主协商,劳资共议三个步

骤: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理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能够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劳动合同,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 变更劳动合同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能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能够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2.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②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未即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⑦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⑩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实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2.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实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水平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谷提前3 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 6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年。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理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理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约束范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4.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条款的效力:集体合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劳动者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二)劳务派遣

1.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

2.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2 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3.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初级

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也能够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不是必经程序)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经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实行一裁终局制,但是必须仲裁前置)

二、劳动争议的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

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能够书面申请,也能够口头申请。

2.调解劳动争议,理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协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理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理应履行。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

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能够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发出支付令。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与本书第一章所讲的仲裁不同:

1、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劳动仲裁的范围与普通仲裁不同;

3、普通仲裁是一裁终局,选择仲裁意味着放弃诉讼(或裁或审); 而劳动仲裁却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提示: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一) 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劳动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 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能够推举3 至5 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实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理应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理应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理应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 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 年的。

3、劳动仲裁管辖

(1)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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