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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利部2007年11月26日以SL399-2007发布自2008年2月26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工程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

1.0.3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他土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水利水电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应遵守本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施工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1.0.5 建设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编制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设单位应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气象、水文方面的资料。

1.0.6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0.7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有效地实施。

1.0.8 参加施工的各级人员应熟知和遵守本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1.0.9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应上岗。

1.0.10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轻柴油》(GB252)

《安全标志》(GB2894)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GB1786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0259)

《安全带》(GB6095)

《安全帽》(GB2811)

《安全网》(GB5725)

《密目式安全立网》(GB1690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泵站施工规范》(SL23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SL401)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6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

《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

1.0.11 执行本标准的同时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有关规定。

1.0.12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管涌piping

在渗流作用下,无黏性土体中的细小微粒通过大颗粒骨架的孔隙发生移动或被带出,致使土层中形成孔道而产生集中涌水的现象。

2.0.2 高边坡high slope

本标准所指高边坡是指开挖边坡高度不小于50m的边坡。

2.0.3 水下开挖underwater excavation

本标准所指水下开挖是指建筑物(防波堤、重力式码头)基槽的开挖,以及软基开挖,水下建筑物的拆除、水下障碍物的清除和炸礁。水下开挖按作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土

方开挖(用挖泥船直接开挖)、岩石开挖(用碎岩船破碎石、挖泥船清渣)和爆破开挖(用爆破炸礁、挖泥船清渣)。

2.0.4 浆砌石masonry

浆砌石是用水泥砂浆等材料胶结石料(毛石或料石),形成构筑体的一种砌筑施工方法。

2.0.5 碾压混凝土roller compacted concrete

将干硬性混凝土经过运输、薄层摊铺并用振动碾压实的混凝土施工方法。

2.0.6 沥青混凝土bituminous concrete

由骨料、填充料和沥青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拌和物。

2.0.7 高压喷射灌浆jet grouting

高压喷射灌浆是一种采用高压水、压缩空气和水泥浆液形成高速喷射流束,冲击、切割、破碎地层土体,并以水泥基质浆液充填、掺混其中,形成桩柱或板墙状的凝结体,用以提高地基防渗或承载能力的施工技术。

2.0.8 预裂爆破presplitting blasting

预裂爆破是指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2.0.9 预应力锚固prestressed anchorage

通过对预应力锚杆(索)施加张拉力,使岩体或混凝土结构物达到稳定状态或改善其内部应力状况的技术措施。

2.0.10 拆除工程dismantling engineering

为满足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施工的需要,对原有的旧建筑物、旧厂房等大型施工设施及施工设备进行有目的的破坏工作和拆迁工作。

3 土石方工程

3.1 基本规定

3.1.1 土石方开挖施工前,应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环境因素等勘测资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中应遵循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注重加强对人、机、物、料、环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证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3.1.2 开挖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护或避让措施。施工中如发现危险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开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3.1.3 开挖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地质条件的变化,遇到不良地质构造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3.1.4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开挖作业

和施工安全。

3.1.5 开挖程序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1.6 应合理确定开挖边坡坡比,及时制定边坡支护方案。

3.2 土方明挖

3.2.1 有边坡的挖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工挖掘土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

2)开挖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不应掏根挖土和反坡挖土。

2 高陡边坡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2)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3)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

4)边坡开挖影响交通安全时,应设置警示标志,严禁通行,并派专人进行交通疏导。

5)边坡开挖时,应及时清除松动的土体和浮石,必要时应进行安全支护。

3 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4 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不应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应堆在滑动区域内。开挖时应有专职人员监护,随时注意滑动体的变化情况。

5 已开挖的地段,不应顺土方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置截水沟。

6 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路基、高压铁塔、电杆等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应制订防坍塌的安全措施。

7 开挖基坑(槽)时,应根据土壤性质、含水量、土的抗剪强度、挖深等要素,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

8 在不良气象条件下,不应进行边坡开挖作业。

9 当边坡高度大于5m时,应在适当高程设置防护栏栅。

3.2.2 有支撑的挖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挖土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的施工方法。

2 在土壤正常含水量下所挖掘的基坑(槽),如系垂直边坡,其最大挖深,在松软土质中不应超过1.2m、在密实土质中不应超过1.5m,否则应设固壁支撑。

3 操作人员上下基坑(槽)时,不应攀登固壁支撑,人员通行应设通行斜道或搭设梯子。

4 雨后、春、秋冻融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以后,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拆除支撑前应检查基坑(槽)帮情况,并自上而下逐层拆除。

3.2.3 土方挖运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具应安装牢固。

2)在挖运时,开挖土方作业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m。

3)在基坑(槽)内向上部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0.7m,不应利用挡土支撑存放土、石、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运。

2 人工挖土、配合机械吊运土方时,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SL401的规定,并配备有施工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

3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大型设备通过的道路、桥梁或工作地点的地面基础,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5 在对铲斗内积存料物进行清除时,应切断机械动力,清除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机械操作人员不应离开操作岗位。

3.2.4 土方爆破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土方爆破开挖作业,应制定爆破设计方案,并遵守SL398第9章“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2 松动或抛掷大体积的冻土时,应合理选择爆破参数,并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范围。

3.2.5 土方水力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开挖前,应对水枪操作人员、高压水泵运行人员,进行冲、采作业安全教育,并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利用冲采方法形成的掌子面不宜过高,最终形成的掌子面高度不宜超过5m,当掌子面过高时可利用爆破法或机械开挖法,先使土体坍落,再布置水枪冲采。

3 水枪布置的安全距离(指水枪喷嘴到开始冲采点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同层之间距离保持20~30m,上、下层之间枪距保持10~15m。

4 冲土应充分利用水柱的有效射程(不宜超过6m)。作业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布置输泥渠槽、供水设备、人行安全通道等,并确定每台水枪的冲采范围、冲采顺序以及有关技术安全措施。

5 冲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枪设备定置要平稳牢固,不应倾斜。转动部分应灵活,喷嘴、稳流器不应堵塞。

2)枪体不应靠近输泥槽,分层冲土的多台水枪应上下放在一条线上;与开采面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压伤人员和设备。

3)水枪不应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启动。

4)水枪射程范围内,不应有人通行、停留或工作。

5)冲采时,水柱不应与各种导线接触。

6)结冰时,宜停止冲采施工。

7)每台水枪应由两人轮换操作,其中一人观察土体崩坍,移动等情况,并随时转告上、

下、左、右枪手,不应一人操作,一人不在场。

8)冲采时,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9)停止冲采时,应先停水泵然后将水枪口向上停置。

3.3 土方暗挖

3.3.1 土方暗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开挖顺序进行施工。

2 作业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3 工具应安装牢固。

3.3.2 土方暗挖的洞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2 应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在洞脸边坡外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钢或木结构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外长度不应小于5m。

3 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应采用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措施。

3.3.3 土方暗挖应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速反馈”的施工原则。

3.3.4 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3.3.5 土方暗挖的循环应控制在0.5~0.75m内,开挖后应及时喷素混凝土加以封闭,尽快形成拱圈,应在安全受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循环的施工。

3.3.6 站在土堆上作业时,应注意土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3.3.7 土方暗挖作业面应保持地面平整、无积水、洞壁两侧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3.3.8 洞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不应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应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min)],并能满足冲淡、排除燃油发动机和爆破烟尘的需要。

3.4 石方明挖

3.4.1 机械凿岩时,应采用湿式凿岩或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不应开钻。

3.4.2 开钻前,应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是否有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不应作业。不应在残眼中继续钻孔。

3.4.3 供钻孔用的脚手架,应搭设牢固的栏杆。开钻部位的脚手板应铺满绑牢,板厚应不小于5cm,架子本身结构要求应符合SL398第6.3节的有关规定。

3.4.4 开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10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并设置安全防护栏。

3.4.5 对开挖部位设计开口线以外的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应进行安全处理后再作业。

3.4.6 对开挖深度较大的坡(壁)面,每下降5m,应进行一次清坡、测量、检查。对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防护,应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进行处理。

3.4.7 进行撬挖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2 在撬挖作业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3 撬挖人员应保持适当间距。在悬崖、35°以上陡坡上作业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严禁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撬挖作业宜在白天进行。

3.4.8 露天爆破,参照3.6节的有关规定。

3.4.9 高边坡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高边坡施工搭设的脚手架、排架平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负荷,操作平台应满铺牢固,临空边缘应设置挡脚板,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上下层垂直交叉作业的中间应设有隔离防护棚或者将作业时间错开,并应有专人监护。

3 高边坡开挖每梯段开挖完成后,应进行一次安全处理。

4 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

5 在高边坡底部、基坑施工作业上方边坡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6 高边坡施工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并应对边坡稳定进行监测。

7 高边坡开挖应边开挖、边支护,确保边坡稳定和施工安全。

3.4.10 石方挖运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挖装设备的运行回转半径范围以内严禁人员停留。

2 电动挖掘机的电缆应有防护措施,人工移动电缆时,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靴。

3 爆破前,挖掘机应退出危险区避炮,并做好必要的防护。

4 弃碴地点靠边沿处应有挡轮木和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3.5 石方暗挖

3.5.1 洞室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室开挖的洞口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

2 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时,施工前应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3 洞口削坡,应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不应上下同时作业,并应做好坡面、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4 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5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不宜小于5m。

6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作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不宜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

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7 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即令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8 暗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9 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观察险石动态。

10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十分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应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作业的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应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不宜小于30m。

3.5.2 斜、竖井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斜、竖井的井口附近,应在施工前做好修整,并在周围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至少高出0.5m。在井口边应设置不低于1.4m规定高度的防护栏,挡脚板高应不小于35cm。

2 在井口及井底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3 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生响动或大量涌水等其他失稳异常表现时,工作面施工人员应立即从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设备撤出井外,并报告处理。

4 斜、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深超过15m时,上下人员宜采用提升设备。

2)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方案。

3)应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井台上弃物坠入井内。

4)漏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5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导洞再进行扩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口周边至导井口应有适当坡度,便于扒碴。

2)爆破后必须认真处理浮石和井壁。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碴砸坏井底棚架。

4)扒碴人员应系好安全带,自井壁边缘石碴顶部逐步下降扒碴。

5)导井被堵塞时,严禁到导井口位置或井内进行处理,以防止石碴坠落砸伤。

3.5.3 竖井提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竖井井口宜设置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掌管启闭。接罐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应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

2 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与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桶应沿钢丝绳轨道升降,保证吊桶不碰撞岩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

2)运送人员的速度不应超过5m/s,无稳绳地段不应超过1m/s;运送石碴及其他材料时不应超过8m/s;无稳绳地段不应超过2m/s;运送爆破器材时不应超过1m/s。

3)提升钢丝绳应与吊桶连接牢固,保证在升降时不致脱钩。

4)吊桶上方应设置保护伞。

5)严禁在吊桶边缘上坐立,乘坐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严禁超出桶沿。

6)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应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应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

8)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

9)吊桶载重量应有规定,不应超载。

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顶应设置方便打开的铁盖或铁门。

2)罐底应满铺钢板,并不应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应设牢固的检查门。

3)两侧用钢板挡严,内装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应装带孔钢板。

4)进出口两端应装设罐门或罐门帘,高度不应小于1.5m,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应超过0.25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应大于0.2m,罐门不应向外开。

5)载人的罐笼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罐笼的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6)提碴、升降人员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应超过3m/s,加速度不应超过0.25m/s2。

7)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其连接处,应设专人检查,如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间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应立即更换。

8)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设置可靠的防坠器和应有的安全措施。

9)罐笼升降作业时,下面严禁停留人员。

4 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笼或箕斗顶上,应装设保护伞和栏杆。

2)佩戴保险带。

3)提升容器的速度宜为0.3~0.5m/s,最大不应超过2m/s。

4)每一提升装置应装有从井底接罐员给井口接罐员和井口接罐员发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应同卷扬机的控制回路闭锁。应在井口接罐员发出信号后,卷扬机才能起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应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卷扬机司机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应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3.5.4 斜井运输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斜井的牵引运输速度不应超过3.5m/s;接近洞口与井底时,不应超过2m/s;升降加

速度不应超过0.5m/s2。

2 井口、井下及卷扬机间应有联系信号。提升、下放与停留应各有明确的色灯和音响等信号规定。卷扬机司机未得到井口信号员发出的信号,不应开动。

3 斜井井底停车场应设避车洞。斜井底附近的固定机械电器设备与操作人员,均应设置在专用洞室内。

4 斜坡段应设置人行道和扶手栏杆,人行道边缘与车辆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cm。

3.5.5 钢丝绳和提升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提升用的钢丝绳应每天检查一次,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其安全系数规定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其断丝的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升降物料的应小于10%,升降人员用的不应有断丝。提升及制动钢丝绳直径减小不应超过10%,其他用途钢丝绳直径减小不应超过15%。

2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应用来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应即时更换。

3 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允许在水平坑道和30°以下的斜井中运输物料时使用。

4 提升装置应设置下列保险装置:

1)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应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2)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应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限速装置:当最大提升速度超过3m/s时,应安装速度限制器,保证提升容器到达终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过2m/s。

5)防止闸瓦过度磨损时的报警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

6)缠绕式提升装置,应设松绳保护并接入安全回路。

7)使用箕斗提升时,应采用定量控制,井口碴台应装设满仓信号,碴仓装满时能报警或自动断电。

5 提升卷扬机应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及司机不需离座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一套闸瓦时,操纵部分应分开;双滚筒提升卷扬机的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应分开;司机不应离开工作岗位,也不应擅自调节制动闸。

6 升降人员前,应先开一次空车,以检查卷扬机的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7 主要提升装置应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应由正司机操作,副司机在旁监护。

3.5.6 不良地质地段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2 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应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下一工序的施工。

3 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4 施工作业时,岩石既是开挖的对象,又是成洞的介质,为此施工人员应充分了解围岩性质和合理运用洞室体型特征,以确保施工安全。

5 施工时应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应采取分部开挖,及时进行支护。每一循环掘进应控制在0.5~1.0m。

6 在完成一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7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分的抽排水设备。

8 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9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

3.5.7 石方挖运应严格遵守3.6节的有关安全规定。

3.5.8 石方机械挖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内严禁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有废气净化措施。

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取证上岗,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应擅离岗位,不应操作与操作证不符合的机械,不应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工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3 操作人员应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4 机械运转中其他人员不应登车,必须上下时应通知司机停车。

5 挖运前应清理危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挖运。

6 挖运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7 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或从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稳定。

8 出碴道路应保持平整通畅,并应设置排水沟。

9 出碴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应设专人指挥。

10 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应采用加大油门高速猛冲的方式。

11 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严禁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12 装载机装车时严禁装偏,卸碴应缓慢。

13 装载机工作地点四周严禁人员停留,装载机在后退时应连续鸣号,以免伤人。

14 人工装运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把手伸入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以免将手砸伤。重量超过50kg的石块不应用人力装斗。

3.5.9 机车牵引石方运输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出碴线路应随开挖面的进展而延伸,尽头距工作面不应超过3m。

2 出碴车速小于1.5m/s时,线路曲线半径不应小于斗车最大轴距的7倍;当车速大于1.5m/s时或偏转角度大于90°时,不应小于轴距的15倍,洞外部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0m。

3 轨距的允许误差,宽不应大于4mm,窄不应超过2mm。

4 弯道或岔道处应加护轨,以防掉道。洞内轨道的坡度,使用机车牵引不应超过2%。

5 机车在洞内行驶的时速不应超过10km,在调车或人员稠密地段行驶应减至5km;通过弯道、道岔视线不良地区时速不应超过3km。

6 轨道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为保持行车安全,应设专人清理轨道上的土石及其杂物。

2)要经常检查枕木情况,如有腐烂折断应及时更换。

3)路基不平或下陷时应及时整修。

4)线路、道岔上的连接零件松动时,应及时紧固。

5)尖轨的密贴情况、线路的纵坡、水平、轨距、轨向等,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及时整修。

7 机车运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指挥人员未给信号或信号不明,机车不应开动,严禁擅骑自行车。

2)机车司机应确认前方道路、道岔位置正确,方能开车。

3)机车运行到岔道或望条件不良地段,应在20m外开始鸣号,复线地段两车相会时也应鸣号示警。

4)机车前部应有光亮充足的照明灯,车尾应安置红灯。

5)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发现线路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连续鸣号示警,必要时,应减速、停车。

6)摘挂钩的工人不应站在弯道内侧。

7)行车信号应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应乱动。

8)无论道坡大小,所有停用车辆均应采取措施,切实防止滑动或溜车。

9)挂钩工人应注意检查钩头、车链、挂环、插销及有关设备,如发现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理。

10)机车车辆正在开动或将要停住时,不应挂钩或摘车。

11)机车行驶时,严禁任何人上下。

3.5.10 卷扬机牵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卷扬机用钢丝绳应按抗拉极限强度进行选择,其安全系数应大于5。

2 在绳索的全部运行范围内,应设置托辊,托辊的间距以不使绳索拖地为宜,在绳索变换方向处,应安设导向轮。

3 斗车与钢丝绳或斗车与斗车之间,应用可摘卸的连接器连接,在有坡度道运行时,应用双重连接。连接设备应以最大牵引负荷值验算。

4 遇到紧急刹车或其他原因使钢丝绳骤然被拉紧时,司机应停止运转,检查钢丝绳有无损伤。

5 卷扬机牵引斗车运行速度最大不应超过5km/h(相当于1.39m/s),牵引荷载不应超过卷扬机额定牵引力,不应降低钢丝绳及连接设备的安全系数。

6 卷扬机筒外沿到最外一层钢丝绳外边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7 钢丝绳应穿过滚筒上的绳眼固定牢靠,在放绳时滚筒上应至少留三圈钢丝绳。

8 卷扬机工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种信号应预先加以明确规定。

9 卷扬机应设置工作制动和保险制动装置。电源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室内,并应设保护箱。

10 当斗车在斜坡终点端以及线路中部均应安设挡车设备,每次通车应及时开启和关闭。

11 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断裂情况,当某一捻距内钢丝绳的断裂根数达总根数的5%时,则应更换。

12 每天应对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和鉴定,检查钢丝绳时卷扬机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3m/s。

3.5.11 通风及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井施工时,应及时向工作面供应3m3/(人·min)的新鲜空气。

2 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通风措施,否则严禁继续施工。

3 应采用自然通风,并应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应小于0.15m/s。最大风速:洞井斜井为4m/s,运输洞通风处为6m/s,升降人员与器材的井筒为8m/s。

4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5 通风采用压风时,风管端头应距开挖工作面在10~15m;若采取吸风时,风管端宜为20m。

6 通风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应阻碍人行车辆通道,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7 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物体。

8 施工场地,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能力,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9 暗挖排水应遵守SL398第4.8节的有关规定。

3.5.12 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2 施工安全监测布置应包括下列重点:

1)洞内:Ⅲ~Ⅴ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2)洞外: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3 施工安全监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洞内: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振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4 大型洞室安全监测应包括下列重点:

1)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2)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3)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5)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5 施工安全监测时,应注重监测对施工安全的不可代替性,为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并保护好现场仪器设施。

6 监测仪器钻孔注浆后20h内不应进行近区爆破作业。重新爆破前应做好仪器的保护措施,以免飞石破坏。

7 监测重点巡视地点应包括: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围岩及前沿支护状态。

2)大小洞室群体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岩壁及拱座地段。

3)软弱围岩地段及支护结构状态。

4)外洞口边坡与不稳定山体,洞上方地面与受影响建筑物,洞口防汛设施等。

8 当围岩与支护结构具备以下变化特征时,可初步判别其变形将趋向稳定:

1)随着开挖面的远离,测值变化速率有逐渐减缓趋势。

2)测值总量已达到最大回归值80%以上。

3)位移增长速率小于0.1~0.3mm/d(软岩取大值)。

9 监测中发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应以险情对待,应跟踪监测,并应及时预警预报:

1)开挖面在逐渐远离或停止不变,但测值勤变化速率无减缓趋势或有加速增长趋势。

2)围岩出现间歇性落石的现象。

3)支护结构变形过大过快,有受力裂缝在不断发展等。

10 当监测中发现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应报警。

11 在施工安全监测管理中应建立监测信息反馈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3.6 石方爆破作业

3.6.1 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6)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2 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前后应设“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m/s。

3)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3 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行驶速度不应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严禁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应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6.2 露天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2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3 松软岩土或砂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可恢复作业。

4 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5 裸露药包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2)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土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3)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4)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入石

缝中进行爆破。

5)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6 浅孔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2)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3)采用导火索起爆、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

4)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6)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7 深孔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2)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3)深孔验收标准应为: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4)应采用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地表延时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宜装低段位雷管。

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及时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6)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做好变更记录。

7)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络;如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钻杆捣捅药包。

8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2)预裂孔、光面孔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应超过1°。

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连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

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9 药壶和蛇穴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扩壶爆破和药壶、蛇穴爆破,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

2)扩壶时,应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杂物。

3)用硝铵类炸药扩壶,每次爆破后应等待15min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可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时间;深孔扩壶时,不应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不应使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

4)扩壶完成后,应实测最小抵抗线及药壶间距,计算每个药壶的爆破方量和装药量,不应超量装药。

5)蛇穴爆破应实测最小抵抗线,按松动爆破设计药量,每个蛇穴的装药量应控制在200kg之内,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药量装药。

6)药壶及蛇穴爆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塞。

7)两个以上药壶爆破或蛇穴爆破,应采用齐发爆破或毫秒延时爆破;如用导火索起爆或秒延时雷管起爆,先爆药包不应改变后爆药包最小抵抗线的方向与大小。

8)起爆网路连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9)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B级及其以下级别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损伤时,还应做好相关有害效应的监测工作。

3.6.3 洞室爆破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洞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2 洞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

3 洞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4 洞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5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6 A级、B级、C级洞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洞室爆破,洞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成立爆破指挥部。

7 洞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8 不应在洞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9 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GB6722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10 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应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

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11 洞室爆破平洞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12 平洞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13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14 验收前应把平洞(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洞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15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16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17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洞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18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19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3.6.4 洞室掘进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0.2m。

2)平洞开挖前,应将洞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洞口,洞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洞口0.5m。

2 导洞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3 小井掘进超过3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4 每次爆破后再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洞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应超过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规定的允许值,工作人员才可下井。

5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6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洞则应检查清除平洞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7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8 小井深度大于5m时,工作人员不应使用绳梯上下。

3.6.5 洞室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2 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重铵油炸药。

3 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多孔粒状硝酸铵:堆密度为0.8~0.85g/cm3,吸油率不小于7%,净含量(以干基计)不小于99.5%。

2)柴油:应采用国家标准GB252所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3)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4)多孔粒状硝酸铵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4 混制场地应配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的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1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 现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筑物、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6 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7 混制场地50m范围内,应设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

8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9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10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11 混制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2)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3)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4)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12 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13 混制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存在明火;同时,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带入加工场。

14 起爆体应在专门的场所,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加工起爆体时,应1人操作,1人监督,在周围50m以外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应进入。

15 加工起爆体使用的雷管应逐个挑选;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30cm,起爆体加工完后应重新测量电阻值;加工好的起爆体上应标明药包编号、雷管段别和电雷管起爆体装配电阻值。

16 置于起爆体内的电雷管与连接线接头,应严密包扎,不应有药粉进入接头中,接头不应在搬运和连线时承受拉力。

17 起爆体外壳宜用木箱或硬纸箱制成,其内装满经选择的优质炸药,每个起爆体炸药量不宜超过20kg。

18 应在起爆体(箱子端面)开口引出导线(管)和导爆索,并将其在开口处锁定,拉动导线和导爆索时箱内雷管不应受力。

19 起爆雷管应与导爆索结、电线连接头紧密捆绑,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20 起爆体包装应有防潮防水措施。

21 每个导洞口或小井口应设专门标志,标明以下内容:导洞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可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洞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连接是否正确。

3.6.6 洞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连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2 洞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洞室后,应将照明电源切断。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3 夜间装药,洞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4 洞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洞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5 洞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6 用人力往导洞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往洞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7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洞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8 平洞填塞,应在导洞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9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10 在有水的导洞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应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11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填塞完毕,应有专人负责进行验收。

12 洞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连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严禁进入爆破现场。

13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14 电力起爆网路的导线不宜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

15 电力起爆网路洞内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16 洞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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