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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全过程管理办法

生产设备全过程管理办法
生产设备全过程管理办法

生产设备全过程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切实提高我司设备装备水平,确保电网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省公司有关规程,结合我司的特点和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管理的过程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选型、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到报废的整个过程的管理工作。

1.3本办法管理的范围是新建、扩建、技改和在役的输变电设备。

1.4本办法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各环节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发生设备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1.5设备的信息传递、反馈是全过程管理的耳目,必须建立正常设备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反馈,使设备全过程管理水平不断得以提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生技[2005]172号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生技[2005]173号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

3 职责分工

3.1 管理体系

3.1.1 公司成立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生技部,组长由分管生产副经理兼任,副组长由生技部主任兼任,组员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兼任。 3.1.2 相关部门应成立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有关部门领导兼任,组员由部门专业技术人兼任,其成员应相对稳定。

3.2 工作职责

3.2.1 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

3.2.1.1 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和国网公司、省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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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督促、推动和负责实施本标准。

3.2.1.3 负责全司设备全过程管理的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3.2.1.4 参加主要设备建设工程的交、接验收,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各部门在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提出评价和奖罚意见。

3.2.1.5 对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技术、经济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3.2.1.6 结合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可靠性统计分析,开展主设备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提出落实反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意见。

3.2.1.7 落实设备缺陷管理的有关制度,定期对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3.2.1.8 组织全司各部门交流推广现代设备管理方法、检修新技术以及有关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

3.2.2 设备管辖部门工作职责:

3.2.2.1 生产单位各部门按照公司设备分界点管理,全面参与所管辖设备全过程管理,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生产运行、检修维护、更新改造的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3.2.2.2 物资公司受公司的委托负责对公司系统基建、技改、大修工程的设备订购、监造、运输、到货验收等过程管理,并实行负责。

3.2.2.3 发展建设部负责基建工程,从工程初设审查到设备订购、监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试运等过程管理实行负责。

3.2.2.4 生技部负责对我司基建、技改、大修项目所选用设备厂家的供货质量进行跟踪和评价,并会同物资公司对设备厂家的信誉进行评价。对设备存在严重严重缺陷的厂家,应及时上报省公司。

3.2.2.5 设备全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签字责任制和质量追溯制。凡参与全过程工作的有关设计、物资采购、工程验收、设备调试、设备运行等有关人员都应在参与的有关工作报告或验收资料中签字,以示负责。

3.2.2.6 各技术监督(专业管理)专责人应参加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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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设计

4.1 电力设计除按有关设计规程设计外,还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卫生、运行维护和检修方便,应将二十五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的有关要求落实到设计中。

4.2 设计单位要及时掌握国内外有关技术规范、计算标准、设备进步的信息和发展动向,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可预见的技术发展裕度及电网建设发展的速度,进行优化设计,提高设计水平。 4.3 设计单位应至少对两个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设计方案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连续运行,维修性好,有利于事故的及时正确处理,能满足设备寿命周期内的需要,并考虑最终容量,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4.4 设计单位在收到委托书,开展初设前,必须向设备全过程领导小组收集有关资料、充分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初设前建设单位意见讨论会。 4.5 基建项目初设审查前,应组织召开初设审查预备会,对初设审查形成统一意见。初设审查预备会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为全过程领导小组有关成员。 4.6 对工程的设计总评价,应经过一年的实际运行考验后才能认定。在这一年中,设计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回访,听取设备管理人员意见,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设计的质量、并写出总结报告。如有因设计和选型不当,造成设备不能安全、经济运行和满发以及维修有困难等状况,设计单位应提出改进设计的方案和图纸。

5 设备选型

5.1 设备技术规范中有特殊技术条件要求时,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包括生产单位)、制造单位协商落实,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并列入工程设计概算书。若为重大设备,在供货合同中应按国家规定预留保证金。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生产单位的意见,若有意见分歧,设计单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优化方案比较,由设备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协调。 5.2 对新建、扩建和生产改进工程订购的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具有一定运行经验的产品,否则不得在我司安装运行。

5.3 工程设备招标技术规范书应遵循本办法。设备选型以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经济合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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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择优选择设备。一般情况下,选用的设备应是经运行鉴定(产品鉴定)、运行业绩良好的产品。必要时可由工程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确定主要设备招投标、购置的依据。 5.4 技术协议签定必须经厂方代表、设计人员、工程主管部门、生技部有关技术监督专责等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技术协议中应体现设备运行中技术监督的具体反措要求。 6设备的订购和监造

6.1设备采购达招标标准的应采取招标方式,个别特殊设备因技术条件等原因,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采取议标、询价等形式。招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规定编写招标书。

6.2 批量招投标后的产品,原则上同一变电站、同一电压等级的同一种电气设备应采用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设备。

6.3 设备原则上从省公司中标厂家选用。

6.4 应按规定对110kV变压器、GIS等设备进行工厂监造。驻厂监造代表应由熟悉被监造设备结构特点、技术要求、规程制度,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

任。监造过程中发现设备重大问题除及时向制造厂提出外,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部门领导汇报,必要时可抄送省公司相关部门。

6.5 设备出厂运输前,厂家应按产品特点、合同要求对设备进行包装和标示,安装必要的防潮、防振监测设备。包装箱中应装有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随机技术资料和图纸。

6.6 运输工具和装卸设备应符合规定,装卸和承运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设备到达后,物质采购人员、安装、监理、生产单位,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验收并出具证明。设备交货时尽量避免中间环节、减少搬运次数,尽可能一次运到现场。运输中发生问题时应及时汇报处理。运到现场验收合格后的设备保管由安装单位负责。

7 设备的安装、调试与试生产

7.1 设备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安装单位对施工、安装、调试质量和试运行期间的安全、消缺负总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从安装费中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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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安装质量保证金。

7.2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在选择输、变、配电工程的施工安装单位时,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严格对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选择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施工安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技术组织措施方案,确保安装质量。 7.3 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和产品技术说明。 7.4 施工现场的设备开箱,应由物资供应部门、业主、监理、厂家四方在场。按发货清单进行清点、检查、验收,并

作好记录,共同签证,对装箱中的技术资料,原件交生产单位存档保管,复印件由施工安装单位保管,供施工时使用。

7.5 如发现供货产品与合同不符或有质量问题,损坏、缺件等情况,业主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当设备解体发现缺陷时,由施工安装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设备缺陷要报分管领导报告,并呈报省公司。

7.6 设备投产前应经全面检查、检测合格,确认无不合格项和遗留缺陷,并出具书面报告。用于施工、检测的工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7.7 在设备调试、分部试运前,公司将组建由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生产和运行单位(部门)组成的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调试、试运行的组织领导工作。 7.8 在分部试运转、整套启动、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施工安装单位配合进行设备试运转工作。

7.9 整套设备的调试、试运转工作必须经生产单位按有关规程规定认证签署意见后,方能结束。

7.10 在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和设计任务的具体情况,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协调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它设计修改问题。 7.11 在主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生技部应组织运行、检修人员参加、熟悉设备,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7.12 调试工程由调试单位负责组织,并对特殊新型设备安装提出要求,负责编制调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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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阶段试运行及整组总启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联合试运行后提出系统、设备存在缺陷及处理意见。

7.13 试运行24小时后的35 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纳入可靠性统计范畴,可靠性统计按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的有关评价规程进行。事故的报告与考核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7.14 在试生产阶段及产品保证期内,安装单位职责:

7.14.1 安装单位对由于安装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负责及时修理,并承担修复费用。由于设备本身缺陷,包括制造厂对所供的设备实行“三包”(在合同内确定)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配合。

7.14.2 新建工程投产送电后的一年试生产期间,设备的缺陷处理及不影响送电的工程遗留问题,工程安装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必须继续跟踪处理,并严格按我司《缺陷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8 生产准备与移交生产

8.1 生产单位(部门)在生产准备阶段应根据设备或系统特点,编制系统图、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和挂牌等,建立设备台帐,组织运行人员熟悉设备。 8.2 移交生产单位前设备应无缺陷。移交时,安装单位应将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设备装配图、厂家使用及安装说明书、以及专用工具、测试仪器(包括说明书和配件)、随机备品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生产单位,若有遗失,安装单位应负责赔偿。

9 生产管理

9.1基本要求

9.1.1 生产单位的运行、检修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安全规程、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规程以及检修规程,认真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 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不断改善设备的技术状况,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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