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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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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六赃唐朝定罪量刑原则,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九刑》与《吕刑》

《九刑》周初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刑书,规定刑法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赎刑是《吕刑》核心内容。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法经》与《九章律》

《法经》战国魏国李悝所写,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蓝本。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特点: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轻罪重罚);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九章律》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分别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

十篇,是汉朝比较稳定的法规

各朝主要法典

春秋《刑书》郑国子产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并将它铸在鼎上(邢鼎)。

晋国大夫叔向是反对

战国《法经》魏国李悝颁布,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

汉《九章律》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魏晋《魏律》在体例上“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以形名列于篇首

《晋律》将律和令明确分开。解决自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

《张杜律》西晋,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颁天

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南北《麟趾格》东魏

《大统式》西魏,西魏以“式”作为法典形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将法典的篇目定为12

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确定“重罪十条”;初步形

成封建五刑

隋《大业律》

《开皇律》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

内容上:(1)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

(2)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3)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唐《武德律》

《贞观律》奠定唐律基础

《永徽律》及其《律疏》,后人称为《唐律疏议》。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典,

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

《开元律》及其《律疏》

《名例律》规定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确定同居相为隐原则

五代十国《大周刑统》五代十国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产生直接影响

宋《宋刑统》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刑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3)立“起请”条《洗冤集录》南宋宋慈编写,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元《大扎撒》蒙古部落时期成文法。

《大元通志》共2539条,记有诏条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1条,另类

577条。

《元典章》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按六部分编

明《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开创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大诰》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法律形式。《大诰》由

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特点:(1) 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4) “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清《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几乎全盘照搬明朝律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缺乏因时制宜灵活性的弊端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为30门,436条。中国法制史上最

后一部行用时间较长的传统法典。“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原则。乾隆

四十七年例文扩张到1508条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特点:[重军权、轻民权]

(1)内容上,以日本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删除清廷不利内容

(2)编制形式上,正文和附录的划分,反民主

《十九信条》1911年11月资政院起草并公布的宪法性文件,

与《宪法大纲》比较:(1)所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

(2)采用的整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

(3)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公布,一部过渡性法典

特点:(1)删除六律总目

(2)初步区分刑、民

(3)改革刑罚制度。以死、遣、流、徒、罚金取代旧律五刑

(4)删除过时条款

(5)增设新罪名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特点:(1)分总则与分则两编

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犯罪、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原理

分则,各章完全以罪名为章名。

(2)采用西方近代刑法体系,将刑法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定为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两种。

(3)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与术语。

(4)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1月,各独立省份在联合会上,由临时政府通

过的政府组织法。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

《中华民国宪法草集》1913年10月31日,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1915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曹锟公布,中国近代史第一部正式宪法

《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六法”指:宪法、民法、民事诉

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或商法或法院组织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国民会议制定,于同年6月1日颁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一大通过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又称《五五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定同年12月25日施行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

法律格式(形式)

战国商鞅改法为律。以律为名,强调法律规范在使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秦法律答问: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

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以及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封诊式: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

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公司法官员审

理案件是遵照执行

汉律:是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汉代立法形式之一)

令: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科:对犯罪者科刑之意,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功能

比: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定罪量刑

唐律: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更偏重于消极的

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审判制度

夏商“神判”和“天罚”。“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周起诉: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

“钧金”刑事诉讼中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

“束矢”民事诉讼中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读鞫,宣读判决书

乞鞫是指判决书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原审机关重审

汉读鞫和乞鞫(见秦朝)汉代乞鞫有三个月限制

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

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起源于先秦

录囚:西汉开始的审判制度,慎刑原则之一,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

在押的犯人进行讯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屏

藩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春秋决狱:西汉的审判制度之一,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

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件,认定

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原则:原心定罪

魏晋南北朝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议避取口供。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死刑奏报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开始于北魏。指对已

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批准,

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直诉形成制度:即直接向中央控告

唐“三司推事”:唐朝的会审制度,指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

直诉方式:登闻鼓、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等

宋鞫谳分司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

关为“法司”或“谳司”

翻异别推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

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务限制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理学制度: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

服,可以以程序逐级进行申诉,但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明朝审:灵每岁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

大审:明代的会审制度。每隔五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在京师者由司礼太监与三法司长官至大理寺主持

热审:恤刑制度

清秋审制度:包括秋审与朝审

秋审:清代的会审制度之一,是一年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复审除京师外各

省上报之死刑监侯案件,并分类处理,决定其生死的特别程序(每省按秋审

结果分为四类,即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朝审:复审刑部直接审理之京师地区的死刑监侯案件

领事裁判权:指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

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驻华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

标志:(1)1843年,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2)1844年,签订《中美望厦条约》,发展此特权

(3)此后,其他各国通过条约,或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

会审公廨:是请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实际上

由外国人控制

标志:(1)1864年,在租界内成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

(2)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影响:(1)中国丧失司法主权,加强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

(2)增加有些中国民众的奴性

(3)伤害民族自尊心,摧残中国民族工商业

(4)保护外国人在诸多领域的侵略活动和不法行为

中华民国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创造的审判方式,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相信群众的审判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抗日战争时期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

调解形式:民间自行调节、群众团体调节、政府调节、法院调解

调解原则:(1)调节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

(2)调节必须遵守政策法令,适合善良风俗习惯

(3)调节不是诉讼必须程序,不得因此影响当事人的诉权

各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司寇:中央专职司法机构

秦御史大夫(中央监督机关)和廷尉(中央审判机关)

魏晋律博士: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专门教授法律,增长管理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南北朝大理寺:北齐中央司法机构,改廷尉为大理寺,司法成为专门机构

唐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事务。分台院、殿院和察院

宋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刑部之上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

元大宗正府(相当于最高法院)

刑部:中书省下的专司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机构

宣政院:专门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明刑部、大理寺、督察院,合称“三法司”。

刑部:主掌审判

大理寺:大理寺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

督察院: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督察院,中央监察机关,监察百官

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

特务机构: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场。(锦衣卫下设北镇抚司)

清理藩院:中央机构之一,具有司法职能,专管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民案件。

在程序上,“外藩”地区的死刑案件必须报呈理藩院

晚清改刑部为法部,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理审判。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改都察院为都御史,为最高行政、监察机关

中华民国特种刑事法庭: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审理“危害民国”和“反革命罪”等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行政部指定点设

“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案件。

对特刑庭裁判不得上诉或控告,其实际上是为迫害共产党以及进步人士而设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临时约法》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1月,各独立省份在联合会上,由临时政府通过,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

特点:(1)依照美国宪法,采用总统制

(2)采取分权制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三权分立,而采用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离的做法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1)根据三民主义学说,确定国家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中华民国民主政体

(4)对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义务作较明确规定

(5)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即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权利,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利:同意权、复议权及弹劾权

(3)确定《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意义: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

(1)政治上,以根本法形式结束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合法

(4)对外关系上,宣告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中华民国宪法草集》、《中华民国约法》与《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集》(天坛宪草)[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内容:(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较多限制

(2)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利

(3)对总统的任期进行严格的限制

《中华民国约法》[1915年公布,又称“袁记约法”,极大扩张总统权利]

内容:(1)实际上取消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而代之以总统独裁制度

(2)废除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3)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影响:(1)历史的反动

(2)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否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

(3)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23年10月,由通过贿选而当上总统的曹琨公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国合国成立。1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内容。

内容:(1)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宪法的任务: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工农民主政权目的:反帝反封建,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

(2)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基本政治制度: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

(3)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权利和义务。

(4)规定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意义:(1)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

(2)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3)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

内容:(1)规定抗日民主政权总任务,团结抗战,巩固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2)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实行“三三制原则”

(3)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4)确立边区政权关于土地、劳动、经济、婚姻、文教、民族、侨务、对外关系等方

面基本方针政策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中国法制史 1.中国法律的起源(重中之重)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约束着部落内部人们日常的行为规范。 2.刑起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 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5)法律在起初就具有了礼刑兼有的特征。 2.中国古代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礼和刑的关系(着重理解) 礼在整个法律发展过程当中一直起到了一个核心指导的作用,但也有例外,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法家思想的影响导致了法律的成文化,礼的影响稍微有所减弱。而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借助于儒家学派的影响,礼又重归于价值的主流地位,所以在整个法律的发展过程当中,礼刑结合,礼居于主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德主刑辅”。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1)礼法结合 (2)早熟性 (3)刑事法律发达民事法律相对落后 (4)强力维护专制王权

(5)维护贵族宗法统治 4.夏商的法制指导思想 “天命”(“天讨”)、“天罚” 5.夏商周的法律实践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6.夏商的法律形式(基本了解) (1)《禹刑》 首部不公开刑书,夏代法律的泛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2)《汤刑》 商代不公开刑书,商代法律的泛称。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3)《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及其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制官刑,儆于有位”,即对于官府或者有爵位者进行一些惩戒所设置的制度。 主要针对“三风十愆”,即“巫风”,“淫风”,“乱风”。 (4)“民居”之法 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5)车服之令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在《.》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时期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一个不同点”是(),“第二个不同点”是()。 8.()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9.夏王朝实行(),()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和()同时被当做调

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 的具体内容是:“刑()国用()典,刑()国用()典,刑()国用()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16.礼最早是()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二是();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礼,()礼,()礼,()礼,()礼()。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18.西周的刑罚,即(),(),(),(),()五刑加上(),(),(),()等刑罚,合起来称“ ”。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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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相结合。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是具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第四,由于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及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及礼法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第五,由于西周提前进入阶级社会,奴隶制发育不完全,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及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所谓“礼”,是古代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经常并列出现的两个范畴。在先秦时代,刑有三个层次上的含义: 第一,专指砍头的刑法,这是刑的最原始含义。 第二,各种刑罚的通称。 第三,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原则。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重在教化,刑重在制裁。 由于礼在西周时期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家庭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礼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所以说,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婚姻继承制度 在西周,婚姻继承继承制度往往带有婚姻继承制度以外的政治含义。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平民,一个男子只可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2、同姓不婚。即禁止同姓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男女同姓,会生下不强建的一代。其二,同姓不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另外,还需要经过媒氏中介。 4、婚姻六礼。主要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解除婚姻条件的限制 在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方面。并具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处三不去”。 其中七处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主要包括:不顺舅姑、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夫家即不可修妻。“三不去”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继承制度 在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的继承附属于宗祧继承。 据史籍记载,在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就已经确立,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也就是说,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即对家族成员的领导、财产的支配。因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五听 西周时期形成了整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是指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的五种方式。主要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西周的司法机关: 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乡士、遂士 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 (3)罪疑从赦 (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 ①内容: 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3.“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 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 (1)戮 (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 (二)肉刑: (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三)徒刑:也叫胥靡,就是把犯人用绳子系在一起,让他们去从事筑路的劳动。 (四)流刑:又叫做“放”,就是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方去。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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