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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

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做好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剂价格

(一)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二)指标调剂最高限价

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

2.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不高于7万元/亩,二等不高于4万元/亩。

(三)执行期限: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调剂价格。调整价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指标调剂程序

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标调剂最高限价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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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浙江省物价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 商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 附件: 1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浙价服〔20〕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土资办〔201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文处理工作直接反映了厅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厅机关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厅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归档。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指

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厅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公文处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下列事项: 1.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2.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厅内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阅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3.人员职务任免。 (四)决定适用于对某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等。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财综[2014]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 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财综〔2014〕56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9月25日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权进行梳理和重新明确,条件成熟可由市场配置的事务性收费转由市场运行。 (二)与审批制度改革和权限下放相一致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省级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工作,对本部门相应的收费权进行取消和下放。 (三)一般不收费的普适性原则。除为加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考虑到惩戒限制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少量省级收费外,原则上省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实施内容 (一)免征一批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角度出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3项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1〕249号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备注: 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 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2.5m/s 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若额定载重量1000kg-2000kg 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若层站(门)超过5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使用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浙江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doc

浙江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 篇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单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单 一、设计收费依据: 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计算: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因本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为34.46亿元,查表后属于10亿元-50亿元间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应为110-200万元,根据注释第二条采用直线内插计算应得165.0万元。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石化、化工、钢铁、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

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林业、商业、粮食、建筑、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石化、化工、钢铁、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林业、商业、粮食、建筑、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调整系数 (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1.3 1.2 1.0 0.80.7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本工程为建筑,固调整系数取0.8 综合以上计算结果:本工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应该149.5万元三、 根据工程复杂程度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编制本次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收费 报告收费为人民币19.0万元。 工程咨询机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009〕37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

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五条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382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就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当疏导燃煤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4分钱,其中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将非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阶梯电价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各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后可制定标准更高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以及除中小化肥、部队狱政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户(含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 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针对一些地方新增耕地质量偏低、承包管理不到位、种植利用效益较差、基础设施管护不力、个别项目区出现失管返荒等问题,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增加耕地、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在目前我省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落实土地承包责任,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科学、高效、持续利用我省耕地资源的重要性,将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列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条件,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指导、跟踪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 二、严格质量验收,确保新增耕地具备种植条件 补充耕地质量的好坏,选址是关键。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园地、山坡地开发的标准,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前期审核时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会农业、林业等部门,聘请水利专家参加,保证补充耕地有水源。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的区域进行开发,并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9〕8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 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1〕285号)同时废止。 1

广东省国土规划(2020年)

广东省国土规划(年) ——塑造“和谐、可持续、富有竞争力”的国土空间 序 当前,广东省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实验区,广东省率先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塑造和谐、可持续、富有竞争力的国土空间,对于广东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规划性质 广东省国土规划是全省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国土空间统筹利用的总体部署,是政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筑有序空间结构的纲领性文件,是全省各类规划在空间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广东省国土规划是综合性、战略性规划,兼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规划属性。 [] 规划依据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关于联合开展广东省国土规划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号)的部署,编制本规划。规划主要依据是: 《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年)》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年)》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年)》 广东省有关专项规划和有关行业“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各项区域规划和各地区“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 []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年。 图广东省政区图 图广东省地势图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 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1〕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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