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射洪县科级干部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全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中层干部是指:

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保卫科长以及享受中层待遇的工会干部。

第三条团委书记实行双重管理。团委书记的产生,可以先竞争候选人资格,然后再按照相关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团委书记选举产生后,学校党组织报团县委审批后,再报县教育局党委备案。

第四条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为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明确管理职责,严格管理程序。学校中层干部的聘任权限在各处室、各部门实行宏观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聘任中层干部后,报县教育局党委备案。

第二章中层干部的产生

第七条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第八条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能够运用正确的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品行端正,业务精湛,善于管理,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能够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以身作则,顾全大局,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

(五)能够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办学行为规范。

第九条竞争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竞争中层正职的需任副职2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且聘任年限2年以上;竞争副职的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竞争中层干部的人员中学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无党内或行政处分。

(四)中层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五)年龄要求原则上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第十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

制定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校务会、党支部(总支)委员会研究,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公布职位。

学校将拟竞争的岗位和任职条件等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个人申报。

凡要求竞争中层岗位的人员,需填写《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申报表》,由聘任单位党组织具体受理个人申报工作。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党组织负责对申报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中层干部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向校务会或支委会报告。

(五)组织考察。

对符合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党组织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对原任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未任中层干部职务的申报人员进行思想品德、业务水平、组织管理和指导教育教学能力以及在群众中的威信等方面进行组织考察。

(六)竞职演讲。

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通过后,我校要组织申报者就所申报的职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职演讲。演讲内容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简历、竞争理由、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等。在竞职演讲的基础上,聘任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申报人员采取随堂听课、评课以及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业务测试。

(七)民主测评。

根据竞职演讲和业务测试情况,对所有申报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须达到本单位在职人数的85%以上。

(八)综合评价。

根据近三年来考评情况,结合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人选。

(九)任前公示。

择优确定的人选,经我校党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拟任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为期一周的任前公示。

(十)决定聘任。

在公示的基础上,由校长组织实施聘任工作,进行岗前谈话,发放聘书,签订聘任合同和任期目标。

(十一)备案。

聘任工作结束后,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将聘任情况和聘任结果报县教育局党委进行备案。

第三章试用期制与任期制

第十六条试用期制。

(一)新提职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岗位职责,享受相应待遇。

(二)试用期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试用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和访谈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其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认可程度等情况。考核结束后,及时形成考核材料。

(三)经考核合格后,由校长正式按程序组织聘任。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其试任职务和所享受的待遇,一般按试任前情况安排工作。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考核确认后,应延长试用期半年:

1、履行现岗位职责的能力不强,角色转换较慢;

2、工作业绩平平;

3、民意测评不称职率超过20%的。

延长试用期满,经考核仍不能适应工作的,应免去其试任职务。

(六)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在试用期间的中层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七条任期制。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一个任期为三年,与校长任期同步,任期结束后,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中层干部的考核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实行考核制度。中层干部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分为上、下两个学期,两个学期为一个考核年度,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一般情况下,年度考核应放在每年7月份进行,考核结果记入考核档案。考核前,每名被考核者要向全体教职员工述职,根据述职情况组织教职员工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凡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20%的,经学校党组织考核确有问题的中层干部,校长可以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警,诫警期为半年。被诫警的中层干部在诫警期间错误没有明显改正,可以解除聘任。

第二十条任期考核。中层干部的任期考核是在三年任期届满后,由党组织根据中层干部与校长签订的三年任期目标及其在具体工作中的表现进行逐项考核评

估,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重要依据。任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中层干部将不能参加竞争上岗,三年内不再被聘任为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十一条学校中层干部发生下列情况应予以解除聘任:

(一)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超过40%或者连续两年超过20%的,经组织考核确有问题的;

(二)在诫警期间错误没有明显改正的;

(三)严重失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影响工作的;

(五)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不称职,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如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所任职务的,可以向校长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县教育局党委备案。提出辞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中层干部聘任中的纪律。

(一)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活动,如跑官、要官、拉选票或其他影响公正、公开、公平的行为,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将严格查处,严肃处理,情况属实的人员六年内不得参加中层以上干部竞争上岗和职务晋升。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中层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到岗的,将解除其聘任职务,3年内不得参加中层以上干部竞争上岗和职务晋升。

(三)学校党组织和校长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关程序及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好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不得以领导传阅、个别沟通或少数班子成员会议等形式代替党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干部聘任问题。对有问题的中层干部要先调查了解,暂时不能调查清楚的,要暂缓聘任,待调查清楚后再组织聘任。要严格按照中层干部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如有上述情况发生,所聘任的中层干部一律无效,要在县教育局党委的监督下重新组织竞争上岗,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中层干部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实行任前和任职培训制度。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的任职培训。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规定课时的任

职培训和提高性培训,达不到任职培训规定课时的或者在培训期间学习成绩不

合格的,不能参加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