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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一、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1、诉状

①份数: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②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行政案件

(一)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执行条件

(一)受理执行案件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申请执行事项明确标的数额或具体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注明双方当事人及同住家属经常居住地、现在居住地、经营场所所在地、双方当事人或在家家属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审理庭审判人员签名备注生效日期,案件受理费收费收据);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及目前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考试 测试试题 监所.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A. 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 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受理、调查。 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一般程序 一、行政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 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 1、有违法事实; 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1、没有违法事实; 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 (1)内部审批; (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 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 一、基本要求

(一)全面: 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 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合法: 1、双人办案(当场处罚除外); 2、表明执法身份; 3、依法定程序调查。 (三)及时 一、传唤: 1、对象:只能是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不得对违法嫌疑人的亲属、证人等其他人员进行传唤。 对涉嫌违法单位,应当传唤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适用情形: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消防机构或所在地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讯问不办传唤手续;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罪名的概念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罪名的概念、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一)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一)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情节较重是指: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罪 (一)概念: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二)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罪 (一)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以及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对单位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以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一)概念: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为使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行贿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 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3]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6.05 【实施日期】200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高检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

问题,突出表现:一是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了对下指导力度;三是案件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各地在上报办案工作情况时,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到数字准确、情况清楚、内容确实。既要如实上报工作的进展和成绩,更要如实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二、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案件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从办案情况的收集、分析、报送到审查、督办,每一个环节的责任都要落实到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情况或者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作风,加快办事节奏,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原则:凡涉及建设系统职责范围内群众的各类举报、投诉和上级交办、转办的各类案件。及群众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均为受理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原则,受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 二、受理处理部门:由局办公室和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由监察室扎口管理。 三、受理形式:来信由局纪检监察室统一登记后,按来信处理程序办理。来访电话:有首问人员接访、填写举报投诉记录后,由监察室登记。联网转接的举报、投诉等紧急事件,由各职能部门统一登记处理,半年上报监察室备案。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接到举报投诉后,根据情况缓急,一般最迟不得超过2天,受理人向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

根据领导批示,明确具体承办单位(人员),基本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处理意见、答复、整改、归档。具体要求为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和《调查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调查: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查清事实,拟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报领导审批;答复注明举报投诉人,答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注明举报人对处理意见的态度;结案归档要求:简单案件办结期限为7天,复杂案件办结期限为30-60天,办理情况必要时可视情况通报给举报人,告知其正在办理中。 五、加强督办:举报投诉案件,可由局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或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监察室加强监办。办理单位办理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时,要随时与监察室联系,及时构通情况,必要时,监察室要直接参与,以保证办案的正确和案件的按时办结。 六、坚持责任追究 1、对久拖不办或敷衍完事、造成举报人强烈不满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 2、举报投诉属实、属于工作人员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范、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 (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 (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考试 测试试题 民行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规范》测试题(民行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 A.人大内司委 B.下级检察院 C.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或终止审查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A.1个 B.2个 C.3个 D.3个半 3、卷皮上“案由”项,应填写:() A.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B.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C.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4、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月内审查终结。 A.一个 B.两个 C.两个半 D.三个 5、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 A.继续中止 B.恢复审查 C.终止审查 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A.承办 B.不承办 C.必要时可以承办 7、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二个月 D.三个月 8、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9、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10、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通知。 A.五日 B.三日 C.二日 D.一日 1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另行调查; B.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恢复审查; C.上级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D.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可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12、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另行指派他人办理,原承办人员()。 A.不得参与办理 B.协助办理 C.共同办理 D.可以参与办理 13、()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 A.检委会 B.副检察长 C.检察长 D.处长 14、下列(),不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规定提出抗诉。 A.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B.对审理案件所需的基本事实未予调查的; C.对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 D.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 15、上级人民检察院()是请示件的收文部门。 A.公诉厅(处) B.案管处 C.办公厅(室) D.研究室 16、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批准。 A.处长 B.检察长 C.科长 17、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以()的方式确定 A.轮流抽选 B.随机抽选 C.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指定 D.人民监督员申请 18、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A.撤回 B.撤销 C.改变 19、对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承办单位应于收到案件之日起()内办结,重大疑难、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和理由。 A.1个月,7日 B.2个月,15日 C.3个月,10日 D.4个月,15日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转交的案件,由()统一接受,并列出清单。连同案件材料送办公厅。 A.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听会组 B.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委员会 C.国务院办公厅 D.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会代表 21、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 A.可分多册,并按材料形成的先后排序; B.可分主册和副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主册,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副册; C.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由()统一登记。 A.控告厅 B.公诉厅 C.办公厅 D.申诉厅 23、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 A.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B.下级检察院 C.人大内司委 24、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A.分管刑检部门的副检察长 B.常务副检察长 C.副检察长 D.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2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 A.应当派员 B.可以派员 C.可以不派员 26、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A.同级 B.平级 C.上级 27、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A.对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B.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掌握的不尽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张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

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审程序有重大违法现象,或审判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才会以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故此类案件一般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案件提起再审前就已经过本院审委会以上机关的慎重研究,一般情况

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工作,扩大案源线索,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的不法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违法案件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提出的举报。提出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举报人。 第二条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投诉举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登记。为便于调查取证,提倡署名举报。 第三条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投诉举报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要详细记录,包括违法事实或基本线索,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举报人的姓名(匿名除外)和联系方式,同时要求举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以下基本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购药凭证等相关证据。 第四条根据举报的具体内容,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受理登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予耐心解释,建议其到其他部门反映或举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原则上不应受理: (一)提供不出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及购货凭证; (二)其它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第五条对于举报的案件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办理。 第六条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的投诉、举报、管理程序: (一)登记。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的投诉应积极受理,由接待人做好登记,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核查。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3.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4.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5.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6.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7.审查终结报告 8.刑事赔偿决定书 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10.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 11.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12.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13.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14.重新审查意见书

15.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16.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17.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一: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事实根据与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刑事赔偿申请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提出书面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申请后,本文书附卷。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第页共页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向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材料的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书面凭证时使用。复议机关收到当面递交的复议申请材料时可以参照使用。 二、应当接收的赔偿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 3.刑事诉讼终结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能够证明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5.伤情或者死亡证明; 6.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处分财产的法律文书;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填录 第三章文书制作 第四章网上业务流转 第五章网上业务监管 第六章网上统计管理 第七章对外信息查询管理 第八章电子签章管理 第九章系统使用权限管理 第十章系统管理 第十一章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二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wor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 -2-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测试题(卷)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测试题 姓名:部门:得分: 一:单选题(20×2=40) 1、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A.每十天 B.每半个月 C.每个月 D.每一周 2、关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的意见。 B.应当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 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为办案和针对性教育提供参考。 C.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 办案期间表现材料。 D.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________。 A.继续中止 B.恢复审查 C.终止审查 4、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名义报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 A、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B、承办部门 C、本院 D、承办人 5、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法律文 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人民检察院 C.市级人民检察院 D.区(县)级人民检察院 6、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日内,应当告知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三 B.五 C.七 D.十 7、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另行指派他人办理,原承办人员()。 A.不得参与办理 B.协助办理 C.共同办理 D.可以参与办理 8、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以下哪种情况,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A.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 B.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C.被害人强烈要求发还的 9、对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 A.说明理由 B.解释原因 C.通报 D.要求补充材料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 号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高法(2008)83号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保障检察权依法高效规范运行 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以集约化、扁平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管理理念,探索建立新型案件管理机制。该机制在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办案活动、监控办案程序、进行实体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检察权的规范高效运行。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设立专门机构。2006年1月,经市编委批复同意,深圳市院正式设立案件管理处(加挂检委会办公室牌子),各区院也相继设立案件管理科,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2007年,市院又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开辟了收送案管理区、统计管理区、综合信息查询区、流程监控区、赃证物管理区等七个功能区,搭建了集约化管理平台。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统一收送案、统一录用案件信息、统一轮案、统一管理赃证物、统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等职能。 二是开发案管系统。该市检察机关深入调研论证,联合研发机构,研发完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目前,研发的案管系统2.0版已上线运行。同时,为案管部门配备了计算机、扫描仪、触摸屏、条码机等电子技术设备,为系统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装备保障。三是建立规章制度。该院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办案行为的角度出发,全面制定和修改了相关工作规范。如修改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实现了检委办职责与案件管理职责的衔接;制定《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和《流程监控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案件管理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制定《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规定》,科学设定了管理主体和办案主体的系统使用权限;制定《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办法》,深化了“阳光检务”工作;制定《收送案管理工作规范》、《赃证款物管理工作规范》、《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强化了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定《案件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将案件督察纳入检务督察范围,等等,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深圳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运作模式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是统一案件出入口。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案件的“收、录、转、发”等工作。案件受理阶段,案管部门对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登记录入。案件移送阶段,案管部门统一向其他机关送案,并完成换押手续。案件分流阶段,系统根据办案人员工作量等情况,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测试题 一:单选题(20×2=40) 1、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A.每十天 B.每半个月 C.每个月 D.每一周 2、关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B.应当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为办案和针对性教育提供参考。 C.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材料。 D.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________。 A.继续中止 B.恢复审查 C.终止审查 4、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 A、控告申诉检察部门B、承办部门C、本院D、承办人 5、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人民检察院 C.市级人民检察院 D.区(县)级人民检察院 6、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三 B.五 C.七 D.十 7、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另行指派他人办理,原承办人员()。 A.不得参与办理 B.协助办理 C.共同办理 D.可以参与办理 8、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以下哪种情况,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A.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 B.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C.被害人强烈要求发还的 9、对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 A.说明理由 B.解释原因 C.通报 D.要求补充材料 10、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B.最长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C.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D.可以报请检察长延长审理期限十日 11、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 )进行。 A.检察院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 C.公安局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 D.人民法院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 1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应当另行指派承办人审查,在() 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A.七 B.三 C.四 13、承办协查事项的业务部门或检察院应当在请求函所载明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未载明期限的,应当在()个月内完成。 A.一 B.二 C.三 D.四 14、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处理。 A.加重 B.从重 C.追究 15、对同级侦查机关认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几日内要求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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