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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

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
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

一、人格权纠纷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一级案由)

三、物权纠纷(一级案由)

2、物权保护纠纷(二级案由)←是个兜底条款,只有在其他案由不适用时才由该案由来调整。

民事案由规定(完整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8]11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2.0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1023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 (相关资料: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 纠纷类别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2019年民事案由大全(最新最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64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 7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决定》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一、请问制发《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2月4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我院曾对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参加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小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决定》。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请谈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过程。 答: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有关2008年《民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

法…201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

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以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结合长期司法实践经验,于2000 年10 月30 日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2008年2月4 日正式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2011年2月18 日又发布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2 号)。虽然关于案由能否体现诉讼标的和诉的类型,理论界有诸多争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领衔的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依然认为,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通过观察我国民事案由体系中的确认案由,可以大体了解确认之诉在我国的适用类型。在2011 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11 种三级案由明确使用了“确认”一词,分别是第32 项物权确认纠纷,第67 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第127 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第153 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第228 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第242 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第274 项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第279 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第286 项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第332 项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第402 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四级案由中也存在一些确认纠

纷,例如第21 项收养关系纠纷中的第(1)项即为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第48 项共有纠纷中的第(1)项为共有权确认纠纷。需要强调的是,某些案由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确认”一词,但其实依然应当视为确认之诉,典型如第14 项婚姻无效纠纷,其完整的表述应当为“确认婚姻效力纠纷” 。仔细考察上述案由,可以发现确认之诉的对象和范围非常广泛:由于有第67 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存在,包括劳动合同、调解协议在内的所有的合同效力问题都可以通过确认之诉的方式提起;而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等家事纠纷中,案由制度也完全允许对各类亲属关系予以确认;在可以确认的权利类型上,包括物权、股权、证券权利等各类绝对权也均可以作为确认的对象。唯一的限制表现在侵权领域,2008 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确认不侵权纠纷” 作为一类独立的案由,但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修改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并认为确认不侵权纠纷只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让这一表述更为严谨。从历史解释看,这其实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选择,即侵害知识产权以外的侵权纠纷,不宜提起确认之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学理分析,上述案由中有部分案件其实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例如,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应属非讼程序。前者已经在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被纳入到特别程序,而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 号,下称

人民法院民事新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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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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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由范文 【为您推荐】元氏县律师富阳市律师中堂镇律师崂山律师南市区律师涉县律师赵县律师 在我们进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是需要进行递交起诉状的,起诉状中,案由的撰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那么,▲民事诉讼案由范文的撰写有什么要求和技巧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个民事诉讼案由范文,供大家进行参考。 ▲一、民事诉讼案由范文 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

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二、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注:由于知道字数限制,下面第一部分至第九部分每行末尾请加“纠纷”二字) 第一部分人格权 一、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隐私权 7、婚姻自主权 8、人身自由权 9、一般人格权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 二、婚姻家庭 10、婚约财产 11、离婚 12、离婚后财产 13、离婚后损害责任 14、婚姻无效 15、撤销婚姻 16、夫妻财产约定 17、同居关系 (1)同居关系析产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18、抚养 (1)抚养费 (2)变更抚养关系 19、扶养 (1)扶养费 (2)变更扶养关系 20、赡养 (1)赡养费 (2)变更赡养关系 21、收养关系 (1)确认收养关系 (2)解除收养关系

22、监护权 23、探望权 24、分家析产 三、继承 25、法定继承 (1)转继承 (2)代位继承 26、遗嘱继承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28、遗赠 29、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部分物权 四、不动产登记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 五、物权保护 32、物权确认 (1)所有权确认 (2)用益物权确认 (3)担保物权确认 33、返还原物 34、排除妨害 35、消除危险 36、修理、重作、更换 37、恢复原状 38、财产损害赔偿 六、所有权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专有权 (2)业主共有权 (3)车位 (4)车库 41、业主撤销权 42、业主知情权 43、遗失物返还 44、漂流物返还 45、埋藏物返还 46、隐藏物返还 47、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 (2)相邻通行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4)相邻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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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1〕41号 【颁布时间】2011-2-18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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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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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时间:2017-05-31 11:23:04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c*m 方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欢迎阅读!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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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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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次会议通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2007年10〈民事案件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过根据2011年2月 )第一次修正)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对民事案件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案由规定如下:人格权纠纷第一部分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纠纷2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1 / 40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8 、一般人格权纠纷9 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二部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 / 40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 、收养关系纠纷21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1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25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7 、遗赠纠纷28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物权纠纷第三部分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3 / 40 五、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32 )所有权确认纠纷(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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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姓名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三、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第四部分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拍卖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仿冒纠纷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酒楼经理,住邯郸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郭××,邯郸市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公司部门经理,住邯郸市××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万元;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路号砖混结构三层约平方M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万元,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告必须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年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万元。年月日,原告在《××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月底退出酒楼。 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万元,造成营业损失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条及《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租赁协议原件; .原告付款凭证; .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年月日 附: .本状副本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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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41号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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