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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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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公寓暨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我院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教职工住房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学院教职工公寓暨公租房旨在解决在黄骅市暂无住房的教职工临时居住困难,不作为其长期住房使用,也非全院教职工的福利性分房。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在黄骅市已有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因特殊原因须安排住房的,也只安排一间居室且两位有房教职工合住。申请条件如下:

(一)专、全职教职工

1. 单元二居室:(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双教职工;(2)院级领导。

2.单元一居室:(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双教职工;(3)正处级干部。

3.一间半居室;(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教职工;(2)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双教职工或两人教职工;(3)副处级干部。

4.一间居室:初级专业技术及以下职务的教职工。

(二)兼职教职工

一间居室:(1)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2)两人教职工。

(三)教职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可另外安排住房。

二、租金标准

(一)诚信保障金:500元/人

(二)房租标准

(三)降低条件申请住房的教职工,每降低一个档次可减免房租的20%;两人合住一间居室的免收房租。

三.水电限额补贴标准

(一)用水

1.全、专职教职工为5吨∕月·室;

2.兼职教职工为2.5吨∕月·室;

3.超标准部分按

4.7元∕吨收费。

(二)用电

1.全、专职教职工居住单间(含一间半)的为180度∕月·室,居住单元房的为280度∕月·室。

2.兼职教职工居住单间的为90度∕月·室。

3.超标准部分按0.52元∕度收费。

(三)教职工用水、用电年底抄表结算,超标准部分的水、

电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四.家具配置

(一)单元一居、二居

(二)一间半

(三)一间

(四)双人一间

五、分配办法

(一)建立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教职工公寓暨公租房分配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教职工公寓暨公租房集中分配工作。

(二)教职工申请住房,需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教职工公寓暨公租房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到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中心。

(三)为使教职工公寓暨公租房分配公开、公正、透明,集中分房时每种房型均采用:职务(称)分+校龄分+年龄分=总分为序,自选房号。

1.职务、职称分

2.校龄分

3.年龄分:虚岁一岁0.2分。

(四)教职工凭房管会确认的自选房号,到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五)新入职的教职工,凭人事处开具的入职通知单到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房手续。

六.管理规定

(一)教职工在公寓内要弘扬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共同营造一个和谐、舒适、文明的住宿环境。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收回住房:

1.将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住房居住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房租的;

5.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6.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三)爱护学院的公共设施、设备,人为损坏、丢失公物要照价赔偿。

(四)教职工离宿时,要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离宿手续;一周内退还所住房间的钥匙,主动接受楼管员的设备检查,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从本人所交住房诚信保障金中扣除。

(五)注意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严禁使用大功率的电器。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教职工公寓使用暂行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关于教职工公寓水电费补贴标准的通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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