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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

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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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标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对消防控制室的建设与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对单位进行检查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 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一般要求

3.1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3.1.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的部位,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并应满足GB 50016 GB50045中有关消防控制室的相关规定。

3.1.2消防控制室门口正上方应设置统一规格的具有蓄电功能的“消防控制室”灯光标志牌。

3.1.3消防控制内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消防控制设备、操作按钮应有明显、统一的固定标识或标注。

3.1.4消防控制室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与治安监控室合用除外),不得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

3.1.5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能够直接打“119”的外线电话,至少设置一对对讲机。

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应具备市场准入资格并符合GB179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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