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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

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第十条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履行一

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

(二)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三)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四)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前款(一)至(三)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四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

人进行补正的;

(二)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被投诉人的改正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

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服务投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doc》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 活动,落实税源管理新模式,完善机制,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局《20xx年全市地税工作意见》和《关于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健全评估机构、科学搭配人员 纳税评估是优化税源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力量配备方面,选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集中专业人才,发挥规模效应,真正通过纳税评估工作,促使企业财务核算真实、税收管理到位,起到以征管促收入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做好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明确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责任,细化和量化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加强过程和质量监督,确保评估的顺畅、高效

运行。各单位在确保充分运用省局评估软件流程评估的前提下,建立重点税源户评估制度,掌握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对有较大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结合 大集中 系统中纳税评估子系统上线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围绕评估基本知识、软件实例操作、约谈步骤、约谈技巧、案例解说、税收法规等内容进行认真的学习,丰富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分析判断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三、以重点税源为中心,提高年度专项评估质效 纳税评估工作是20xx年工作重点,对煤炭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缴纳地方各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评估面要达到100%,其中对于煤炭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评估工作,其余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评估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专项评估分析与核实的内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兼顾地方各税,评估期间一般以评估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以前年度。评估方式继续采取以省局纳税评估软件为主,人工评估分??为辅,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要评深估透,挖掘和解决深层次的涉税问题,确保评估质效。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13纳税服务投诉指南 纳税服务投诉指南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所制定的服务指南,包括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个事项。 13.1纳税服务投诉 13.1.1—191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事项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申请条件】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官方网站、信函等渠道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2)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3.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联系电话】 受理投诉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浅议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浅议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来源:本网原创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5日背景:放大字体缩小 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的问题,现本人结合阿克苏地区地税局实际征管工作谈几点粗浅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服务各项制度未完全落实到位,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改进。部分县(市)局在办理资产报损、减免税审批、注销清算等涉税事项时,没有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规定的流程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还存在由纳税人自已在税务机关内部各科室间奔走忙碌办理相关事项的情况发生。个别税务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生硬、语言冰冷、缺乏耐心。仅今年上半年,通过地区地税网站投诉纳税服务和行业作风的案件就有3起,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对全地区地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二)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普遍缺乏财务会计知识,无法看懂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和会计报表,害怕去企业查账,日常检查基本没有开展或仅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简单地方小税种的检查,不能深入企业开展税收检查。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只限于按期申报纳税、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等。 (三)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精细化管理程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一是只按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类别对纳税企业进行了划分,实行专人管理,但管理方式、手段粗放,仅限于企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统计汇总纳税数据。二是对列入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营业税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名单的纳税企业加强管理,按月(季)要求企业报送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报表和编报说明,被动地通过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编报说明来完成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和上报工作。实际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税源增减变动因素只是一知半解或根本不知道。 (四)对外来施工企业报验登记管理不到位。外来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和接受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管理,直到工程完工需要开具发票时才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开具建筑工程发票,导致税款入库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 (五)日常巡查和纳税辅导工作开展不够。从抽查部分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工作底稿》来看,多数巡查底稿流于形式、只为应付下户巡查任务,更有甚者将空白的《下户巡查工作底稿》交给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回单位填写底稿内容。没有真正发挥通过下户巡查了解企业基础信息、经营规模和纳税能力是否发生变化等信息。通过稽查局提交的《税务稽查征管建议书》指出“部分纳税企业将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提高后,企业仍旧按以前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对印花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不了解,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等问题,反映出税收管理员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不到位。 (六)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工作尚未开展。虽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评定指标的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按以下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一)税务登记情况:分值10分。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0分为止。 1.开业登记,分值1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2.扣缴税款登记,分值1分。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有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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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 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了

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 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

商贸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防范骗购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提高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按照全省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征收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三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当经过受理、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报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应同时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回执》(见附件2),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员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连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传递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4、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验资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2014-07-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九条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总结一纳税评估工作总结20年,针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收入任务,我局从"税企同舟、共保增长、共谋发展"这一主基调出发,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通过日常评估、专项评估,推磨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着力突出地税机关的服务职能,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实现税收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全年各类评估活动共评估企业5186户,评估税款4.41亿元。现将全年纳税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施税源实时控管,组织开展日常评估,坚持将纳税评估与日常征管相结合,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适应,紧紧依托省级数据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借助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多方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把日常申报中连续零申报、常年微利、长亏不倒等异常纳税人纳入日常评估的重点对象,找寻疑点,发现问题,从而将日常评估与税源管理、税收征管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税源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20年全局日常评估共评估4980户,其中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674户,差异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306户,全年评估税

款1.86亿元,加收滞纳税评估有问题率达到46.31,对税收年度贡献率超过2。 二、规范行业税收管理,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专项评估。 针对园林绿化企业和市政发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相对弱化等问题,确定了5种类型的17户园林绿化企业作为评估解剖的对象,组织各县市征管骨干进行了解剖式评估与调查,通过对确定的评估对象仔细分析、重点解剖,发现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瞒报收入、延期申报收入、适用税率混乱、成本支出混乱、成本结转不实等问题。共评估、查补税款1111.79万元,为强化园林绿化企业的税收征管探索了指导性路径。针对解剖中发现的问题,从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源头发包方入手,以结算工程款票据使用情况的核查为突破口,对8家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大量以行政事业收据、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结算市政工程款现象,造成巨额税款未能及时入库;发现未开具正式发票结算的工程款合计8亿元,加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单位自身存在的应税项目未申报税款,涉及地方税收共计4059.51万元。 三、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局转发文件精神,组织各单位对确定为专项评估对象的企业开展评估。此次评估以税务总局从重点税源预警系统中筛选出的20年上半年税收风险指数较高和零纳税企业表格中涉及扬州的5户企业,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

纳税服务投诉制度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九条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四)税务机关未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或者时限,公开相关税收事项和具体规定,未能为纳税人提供适当的查询服务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纳税服务规范其他要求的。

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雨杰陈忠海徐震日期:2012-10-11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纳税信用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商业信誉的重要尺度,加强纳税信用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环境向制度化、规范化、信用化发展。然而当前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出现缺乏权威性、应用范围不广、奖惩措施不力、信息化水平滞后等问题,导致纳税人参评动力不足,基层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后续管理无法跟进,降低了纳税信用的实用性。因此,本文从纳税信用管理现状出发,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公平信息化 一、纳税信用管理的意义 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纳税信用管理就是根据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的各项指标,对企业纳税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进行监管、推广和应用的过程。纳税信用管理主要的意义在于: (一)纳税信用管理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003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由此可见,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展纳税信用管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建立健全我国信用法律体系一个重要的环节。当前,偷逃骗税的违法情况还一定程度的存在着,建立纳税信用体系,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惩戒和打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纳税信用管理有助于提高税务部门征管水平

办税服务厅制度

总纲 第一篇办税环境设置规范 一、办税服务厅区域设置 二、设施设置 三、窗口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二篇窗口人员行为规范 一、岗前准备规范 二、接待规范 三、服备用语规范 1.电话规范用语范例 2.办税规范用语范例 四、着装仪表规范 五、廉政自律规范 六、服务行为禁忌 (一) 服务工作纪律 (二) 服务语言禁忌 第三篇涉税事项业务规范 一、基本服务要求 二、申报征收服务规范 三、发票管理服务规范 四、综合业务服务规范 五、前后台业务衔接要求

第四篇服务制度规范 一、首问责任制 二、咨询辅导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绿色通道服务 五、领导值班制 六、预约服务制度 七、延时服务制度 八、提醒服务制度 九、其他多元化服务制度 办税高峰期分流措施,急事急办服务,适度补偿服务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五篇办税服务厅考评规范 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 人员到岗情况 (二) 工作环境情况 (三) 服务质量情况 (四)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 (五) 有下列情况给予加分 (六) 每月评出“服务之星”

禹州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规范手册 为进一步把禹州市办税服务厅建设成为一流的纳税服务阵地,树立工作人员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专业高效的社会形象,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对服务满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和省市局有关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规定,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禹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手册》(以下简称《规范手册》)。《规范手册》包括总纲及办税环境规范窗口人员行为规范、涉税事项业务规范、服务制度规范、办税服务厅考评规范等5个篇章的内容,适用于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和日常管理。 1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调研报告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 调研报告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xx市地税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契机,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科学治税理念,精心选择辖区内项目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施专业化的案头分析评估,深入研究不同类型重大项目周期管理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创新思路,系统总结出“项目周期评控法”等评估方法,全面完成25个重大项目的纳税评估,经案头评估和核查稽查,共发现纳税疑点105个,涉及税款1906万元,有效增强了控管实效,增加了税收收入。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刘茂森刘延震 近年来,党中央接连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十二五”规划也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总体要求。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点工作,要求“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要“让信用成为市场的基础桩。”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到空前高度,人们对诚信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直接涉及纳税人的信用,直接体现了纳税人对国家的诚信,这是诚信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其他信用的基础。纳税信用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纳税信用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重要无形资产,特别是良好的纳税信用更是纳税人优质的无形资产,它也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力推手。 虽然我国的纳税信用管理建设已经进行15年,特别是全国税务系统在2014年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起到了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导向作用,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现阶段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不管是从社会大众的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是纳税信用的规范立法层面、级别评价层面、结果应用层面,都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本文旨在通过对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进一步查找新的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目前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建议,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

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一、山东省纳税信用管理建设现状分析 (一)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2015年度,山东省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参评339402户,其中,评价出A级纳税人41592户,占总参评企业的12.25%;B级纳税人241559户,占71.17%;C级纳税人48172户,占14.19%;D级纳税人8079户,占2.38%。 1.经济活跃和企业密集地区税法遵从度高 全省A级纳税人数量较多的地市主要集中在经济活跃及企业密集地区。全省A级纳税人数量最多的地市(单位)分别为济南市、烟台市、淄博市、潍坊市,这些地区D级纳税人比例也相对较低,其中济南市为 1.65%、烟台市为1.51%、淄博市1.03%、潍坊市1.47%,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越活跃,市场竞争越规范,社会法制越健全,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越高。纳税信用级别越高,纳税人对审批效率、便捷办税、服务态度、优惠落实、咨询辅导等工作的要求和期望值越高,见表1-1。 表1-1 山东省16市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布表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20年)的通知》(国发〔〕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它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搜集或采集大量有关纳税人各方面的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评价、判定,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管理工作。从纳税评估在征管流程中所处地位来讲,纳税评估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本文拟就对目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及对策建议作一商榷。 一、纳税评估定义的确定不明晰 对纳税评估的定性以及职责的划分,目前包括《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在内的有关涉税法律、法规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所表述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定义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纳税风险预警服务,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状况,明确征管方向和重点乃至确定稽查对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实现税源监控的中心环节和重要手段”。 (二)职责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第八条 ,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评估监控岗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票表稽核、发票协查及户籍信息监控分析工作。评估监控岗应每周查阅综合征管软件中分管纳税人的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分管监控行业新增纳税人,登记台帐,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通讯方式,并将本人和所在部门的通讯方式提供给办税人员。”第十二条还规定“评估监控岗负责对“失踪户”的实地查找。对催报过程中联系不上的纳税人,根据《工作单》的安排一周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管理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核实,填写《工作底稿》。实地查找不到的,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统一转有关部门处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

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增强人员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意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和服务行为,全力打造“微笑服务、提速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的服务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到进行业务咨询,接受询问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所担负的工作责任以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即首问责任,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受理的咨询问题或事项负有及时处理或指引处理的责任。 第六条首问责任受理的形式包括:来信来函、人员来访、语音电话、网上咨询、电子邮件等。 第三章首问责任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应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主动热情,认真听取情况,准确了解需求,及时受理或正确指引。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首问事宜。 第八条咨询事宜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即时办理、认真解答。对一时不能解答的问题,应在《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记录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录单》)中认真记

录咨询的业务事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在查阅有关规定或提请内部讨论后,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答复,并将答复情况记录在《记录单》。 第九条咨询事宜在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外的,应在《记录单》中认真记录咨询的业务事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相应责任部门,并与经办人员进行书面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责任部门人员在收到《记录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将答复情况记录在《记录单》。 第十条咨询事宜涉及多个责任部门的,由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或首个接受流转的责任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相关责任部门会商,在明确相关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首问责任人或责任部门人员负责答复,并将答复情况记录在《记录单》。 第十一条咨询事宜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根据工作职责由首问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承办人员按规定逐级向上请示,在上级明确相关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首问责任人或责任部门人员负责答复,并将答复情况记录在《记录单》。对重大疑难问题总的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以人员来访形式咨询涉税事宜的,若咨询事宜在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外,而相应责任部门又在同一办公地址的,考虑到工作实际和办事效率,可以由首问责任人陪同到相应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咨询事宜不属于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首问责任违规追究 第十四条各单位负责首问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市局作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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