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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安全管理编号:LX-FS-A89687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

程设计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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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

程设计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Ⅰ一般规定

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2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 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 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 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5 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 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7 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

度。

3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

2 安全防范系统防护范围应包括陈列、存放文物的场所、文物出入通道等场所部位。

3 具备现场勘察条件时应检查文物库房、文物陈列室、陈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墙体、门窗、风管等开口部位的实体防护设施与能力等。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4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

室内周界。

2 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

5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6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防护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围栏、围墙的出入口;展厅、库房的出入口;进入防护区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风管等。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3 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防胁迫进入的报警功能。

4 宜有防尾随措施。

7 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

2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3 文物卸运交接区宜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8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像,不留盲区。

3 开放式文物通道应安装周界防护装置。

9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

2 总库门宜安装防盗、防火、防烟、防水的特殊安全门。

3 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4 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 小时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

5 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

6 文物库房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与公众活动区相邻时宜配置振动探测装置。

10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2 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 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

出的声音。

11 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组成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

2 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 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3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4 ㎡,并应设置专用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4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5 应安装防盗窗。

6 防盗窗宜采用防弹材料。

7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 条的规定。

8 系统管理主机宜具有双机热备份功能。

9 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功能。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12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 条的规定。

13 出入口应符合第6 条第1~3 款的规定。

14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7 条的规定。

15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门体至少应安装机械防盗锁。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像。

16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9 条第1~5 款的规定。

2 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

17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10 条第1、

2 款的规定。

2 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10条

3 款的性能要求。

18 监控中心(控制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11 条第1、

2 款的规定。

2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应为20~50m2。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

4 防盗安全门上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 条的规定。

6 系统主机宜采取备份方式。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19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 条的规定。

20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6 条第1 款的规定。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胁迫进入报警功能。

21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7 条第1、2 款的规定。

22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宜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能进行摄像。

23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9 条第1 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16 条第2 款的规定。

3 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 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5 库房内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4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 应符合第10 条第2 款的规定。

3 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10 条第3 款的性能要求。

25 监控中心(值班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够在报警时对现场声音、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允许与其他系统值班共用,但应设置专门的安防操作台。安防操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得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得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 行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 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就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得官僚主义、 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就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 予以处置; 三就是值班与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得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就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得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得亲自对本单位得防盗、 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得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就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得各项安全 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得安全保障提供必要得经费与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得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得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得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 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就是各项工作得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 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得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 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得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得认识,掌握各种 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2013年3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共计1943处,另有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47处。2013年5月3日正式对外公布。国务院增补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944(含增补)处。 中文名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2013年数量1944处评审工作2009年 目录 1 阶段 2 比例 3 古遗址 ?新增 ?合并 4 古墓葬 ?新增 ?合并 阶段编辑 第七批国保单位的评审工作从2009年开始,到2013年公布,共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年5月~2010年初),推荐项目的申报。各地共推荐了5573处申报项目。第二阶段(2010年7月~10月),遴选申报项目,确定初步推荐名单。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了3057处初步推荐名单。 第三阶段(2010年10月~2013年1月),征询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最终确定1943处申报项目,另有47处申报项目与前六批国保单位相应项目合并,一并上报国务院。 比例编辑 第七批国保单位仍沿用第六批国保单位采用的分类法,其中: 古遗址516处(26.6%) 古墓葬186处(9.6%) 古建筑795处(40.9%) 石窟寺及石刻110处(5.7%)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29处(16.9%) 其他7处(0.4%) 在地域分布上,山西181处、河南168处、湖南123处、河北110处、江苏105处等省份位居前列。湖南、重庆、青海、新疆等地数量增长幅度较大。与前几批国保相比,第七批国保单位包含了较多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另外少数民族地区文物数量也增长明显。第一至第七批国保单位总数为4295处。[1] 古遗址编辑 新增 序号编号名称时代地址 1 7-0001-1-001 延庆古崖居明以前北京市延庆区 2 7-0002-1-002 四方洞遗址旧石器时代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3 7-0003-1-003 化子洞遗址旧石器时代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4 7-0004-1-004 孟家泉遗址旧石器时代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5 7-0005-1-005 筛子绫罗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6 7-0006-1-006 三各庄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一、受理依据: (一)《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沪建交〔2011〕1034号)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四)《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 564号) (五)《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六)《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八)《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 (九)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修或修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 修缮工程的报建。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的报建。 四、需具备的条件 (一)有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 (二)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五、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设立工程建设帐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七)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 保密工程还需提供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九) 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项目还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同意的相关文件 (十) 房屋装修或修缮项目还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体

【怀旧】读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集锦

【怀旧】读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集锦 【怀旧】读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集锦建筑,见证着城市的历史;建筑,承载着城市的文化;建筑,宣示着城市的精神。 当我们看过一座城市的建筑,就能了解她曾经经历过的风雨和沧桑,就能感受从她骨子里流露出的气质和内涵,就能发现在她内心里涌动着的抱负和追求。收藏(44) 送鲜花(20) 回应(5) 分享到:新浪微博QQ空间| 举报榜主:辵大曰文2012-06-15 创建/ 2014-10-13 修改/ 19126人浏览过1 外滩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外... 人均¥58分享收藏推荐理由: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1、汇丰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0-12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2、沙逊大厦/华懋饭店中山东一路20号(南京东路20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3、中国银行大厦中山东一路23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4、上海海关大楼中山东一路13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5、上海总会大楼中山东一路2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6、汇中饭店中山东

一路19号(南京东路23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21、亚细亚火油公司大楼中山东一路1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22、怡和洋行大楼中山东一路27号(北京东路1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23、东方汇理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29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F001、百老汇大厦北苏州路2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F002、俄罗斯领事馆黄浦路20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八批)2A011、外滩信号台中山东二路1号甲 2A001、法国邮船公司大楼中山东二路9号 2A002、有利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3号 2A003、中国通商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6号 2A004、大北电报公司大楼中山东一路7号 2A005、华俄道胜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5号 2A006、台湾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6号 2A007、字林西报大楼中山东一路17号 2A008、麦加利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8号 2A009、横滨正金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24号

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

城巾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导读 1 国际宪章、公约及宣占 33 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 35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 38 闽际占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42 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44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49 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 55 阿姆斯特丹宣 61 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 66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中建议) 69 国际占迹遗址理事会章程 76 世界自然宪章 81 佛罗伦萨宪章 84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87 考占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89 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92 新都市主义宪章 94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96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 116 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 118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27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131 附: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 133 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135 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 138 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维也纳备忘录 145 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宣言 148 西安宣言一一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 150 国内法规、条例及宣言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57 长城保护条例 167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170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77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181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86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0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3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6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9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3 云南省丽江占城保护条例 207 附: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210 山西省平遥占城保护条例 214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2006-05-22 11:53:07 总则 1. 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以下简称“本风貌区” )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 (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 (4)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 (5) 、《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 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 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 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 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留存有上海700 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区内既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宗教建筑、民居和商业街市,也有近代中西合璧风格的各类建筑物。 6.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7. 保护原则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 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世界建筑博览会”的美誉。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下文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博物馆展陈中的文物保护

博物馆展中的文物保护 文物藏品的保护是自然科学中一门研究人类文化遗产和自然现象遗存的质量变化规律的科学。是研究对抗自然力对文物藏品破坏的科学,即研究历代各种质地文物在外因素影响下的质量变化规律,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维护文物质量,对抗一切形式的质变,阻止及延缓质变过程,控制降低质变速度,对文物的劣化进行综合防治。 博物馆展中的文物保护的概念,是由其特有的研究对象和承担的专门任务而形成的。博物馆作为各类文物、标本、艺术品的收藏和对其进行保护、研究、展示宣传的单位机构,负有妥善保护好历史文化财产的重大责任。博物馆展在给参观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参观环境和视觉享受的同时,还必须尽可能地使展品文物免受损害。 一、影响展文物的几个因素 1、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构成博物馆文物展品影响的大环境因素,因其决定着文物展品所在大环境空气的温度、湿度以及波动状况,因此是影响博物馆展文物的基本因素之一。 中国位于欧亚大陆东部,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类型多样,包括了热带、亚热带、温带三个气候带。处于北温带上的绝大部分国土,四季更替明显,冬季南北差异较大,除共同的夏季

普遍高温之外,各地的温度和湿度都处在不断的波动之下。文物展品在自然条件下保护存在问题。 2、空气污染 中国的大气污染是比较严重的。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对博物馆展示的文物藏品构成难以回避的破坏性和负面作用。博物馆展馆建筑也存在着空气污染。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文物贮存设施材料、列辅助材料等材料挥发的有害物质,也导致博物馆展室空气污染的加剧。 列柜、文物柜使用化学织物、胶合板材及装潢涂料挥发的有害气体,在展厅及展柜微环境中浓聚,直接对文物造成危害。 3、光照辐射 光照辐射对文物的危害是十分突出的。光照辐射有损文物,特别是对光线敏感的纸质文献、档案、绘画、书籍、拓片、图片、照片,皮革、皮毛、羽毛、丝麻棉毛织物、木器、漆器等有机质地文物。博物馆照明光源有天然光源和人工光源两类,多无过滤紫外线和光照幅射的措施,许多的珍贵文物都直接暴露在与普通灯光之下。 4、生物侵害 受生物侵害的文物主要是纺织品和纸质文物,木质、角质文物也经常受到生物危害。霉菌腐蚀、皮蠹危害等使文物遭受到严重损害。 二、文物展示环境中的保护措施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 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

博物馆文物保护的研究

博物馆文物保护的研究 [摘要]我国拥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文物作为在这片海洋中最为璀璨的珍珠一直使我们现代人保护的对象。文物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发映出各个时期的人类活动,社会关系和意识的形态等等。是我国乃至全人类的宝贵遗产。我国现在无论是在经济还是文化方面都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在这种状态下,我们如何将祖先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好好的保护起来,如何在不限制发展的同事将文物保护工作做好,是我们博物馆当前最大的一个课题。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措施 文物之所以被称为文物就是因为它是祖先留给我们后人的一笔宝贵的遗迹,它具有极强的历史,艺术遗迹科学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有相当大的研究价值。为我们再现当时社会的生活状态具有极大的作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使我们全社会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个人觉得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一、政府出面支持,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的投入 由于文物具有珍贵且不可再现的特性,也就是一旦损毁就无法修复,这样就加大了文物保护工作的难度,需要人为地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作为保障。但是大量的资金量如果没

有政府的支持光凭个人的一几之力是无法做好该项工作的。所以政府就不仅仅要在政策层面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在资金链上米娜更要给与一定的支持。同时还要参数文物保护的个汇总活动中来做好榜样作用。但是现在又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认识到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看不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他们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看不到现时的利益,因此很多不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到文物保护工作中。这样一来是,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就很难开展。所以现在一个该赶紧解决的问题就是让政府能够大力的参与。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很多城市旅游业给一个城市带来的经济收入可以说是一笔很大的财富,如果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的话这样也可以给地方带来经济效益,也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层面的需求。实在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二、要做到以人为本,提高文物的科学保护水平。 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谓是飞速的,在文物保护方面现在也可以借助现代化得科学技术然后结合传统工艺来解决。现代社会我们要积极开展馆藏文物的保护研究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开展不同的技术性保护,以提高馆藏文物的保护水平。在使用科学技术的同时也要提高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因为即使有先进的技术没有相关的会运用该技术的人也是不行的。因为技术和设备都是需要人来操作才可以的。所以我们要善于发现和开发人才资源。要定期地组织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

博物馆旅游景区及户外文物保护方案_百度版

艾思科尔博物馆与景区监控系统智能化升级方案

视频探烟探火 监控场景下的生物特征识别 特征行为识别 仅增加一套软件,就可以让现有的监控摄像头,变成具有烟雾探测、火焰探测的消防摄像头。此项技术国际领先,并已在多个行业应用,充分 证明的技术的稳定性。 基于艾思科尔第二代深度学习框架ENGINE-20,依靠大量独有项目数据支撑。我们在远距离非受控场景下的人脸识别、行人再辨识(Re-ID)、行人多特征识别等技术已经稳定运行在县一级公安平台。 利用普通监控摄像头,对监测区域中人员的特定行为进行识别,能进行打电话,偷盗,违规操作等特定行为。在涉密范围安全管控、景区防偷 盗、工业场合安全生产的实际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艾思科尔的核心业务

01 需求调研 现状分析 顶层设计02 分步实施 项目建设03 打造配套标准体系公安部297号文《关于全面推进“智 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 提出:“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 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全 面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工作的深 度融合”,“利用图像模式识别技 术对火光及燃烧烟雾进行图像分析 报警”。 符合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智慧旅 游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 解决了博物馆与景区辖区内管理和监督的综合要求,利用数据挖掘和智能化 识别技术打造新一代景区管理系统,提高了业主的工作效率,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视频综合管理 数据综合管理 非配合人脸识别 智能周界防护 烟火检测 人数统计 偷盗行为检测

系统架构 不需要改变原有监控系统,仅需添加智能服务功能的方式,使景区实现监控和消防系统从数字化到智能化的转变,在保护前期投资的基础上用合理的成本“促进智慧旅游”发展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05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本市范围内自一八四0年至一九四九年期间

建造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建筑(包括建筑群,下同):(一)在近代中国城市建设史或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和中国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二)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三)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反映上海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街区。 第三条优秀近代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以下三个保护级别:(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 第四条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属于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博物馆文物保护的重要作用及保护对策

博物馆文物保护的重要作用及保护对策 文物是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多彩的文物书写着历史的文明。每一个民族都是通过本民族的历史文物来认识并了解本民族的,每一件文物都蕴藏着极大地感召力,经典文物的传承已经成为了民族团结的象征。文物保护的工作做得好,历史的痕迹就越明显与更加清晰,发挥的作用就会越大。 一、文物保护的重要作用 文物在长期的收藏历史过程中,凝聚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汗水,并且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科学有效的文物保护工作,一方面展示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经典的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人民群众了解自己国家的传统历史文化,提高民族意识、品鉴古人的精神文明世界知悉时至今天的发展过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科研价值。激发了无限的爱国热情,促进了人们的思想素质水平与科学文化水平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一)教育作用 文物有着传承历史精神文明的重要使命,是见证历史的重要符号,也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因此,成为了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载体。每一件文物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展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承载着特殊的内涵,凝聚着我们民族的优良品质与民族精神,有着强大的感染力。人们从文物的实物中增加了更加直观、形象的感受,了解到文物的由来,认识文物的历史背景,诠释历史年代的发展过程,有助于教育人民群众感受民族精神的内涵,产生民族自豪感,激发出民族的自信心。有助于人民群众继续沿袭和发扬中华民族热爱祖国、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不怕困难、艰苦奋斗、坚韧不拔、众志成城的民族精神,发挥出历史文物的爱国主义精神的教育作用。 (二)鉴古知今 虽然我们知道光阴一去不复返的不可逆转性,但是从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物中,可以隐约看出那若隐若现的历史痕迹。通过文物的鉴赏,可以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掌握了历史知识,就是了解了一个民族。鉴赏文物就是在阅读历史,培根说:“读史使人明智”,因此,对于文物的从鉴赏古人文明到更加深入的了解了今天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可以使人民群众的情操得以陶冶、智慧得以启迪、审美得以提高、精神得以振奋,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无可取代的推动作用。 (三)提供科研 文物记录着一个民族的发展轨迹,是进行历史科学研究的第一手史料。文物丰富的文化内容丰富了文物考古研究的参考内容,拓展了更多的思路,为历史的重现提供了重要的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

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 论文关键词:上海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管理制度 论文摘要: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著)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著《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高潮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1.2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

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及措施

博物馆安全防范及措施 博物馆作为国家或地方收藏保护文物的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生命线。保护文物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也是文物战线每一个职工所应尽的职责,在安全设施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应建立健全保卫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干部,安全保卫措施大体有:"人防""物防""技防"。 物防是基础,人防是保证,技防在其建筑的平台上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就是有先进的安全技术防范,发现了罪犯也无法抓到,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人为因素是第一位的,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前提。 在保护文物安全的过程中,博物馆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职工的安全意识是最重要的:馆领导是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统筹者,将安全保卫工作放在所有工作之首,并把它纳人本馆重要议事日程。首先,建立健全定期学刁制度、教育制度,结合实际学月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其次。扎实推进山西省文物局提出的文物"金皑甲"达标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做到制度完善配套,程序规范可行。健全保卫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干部,使保卫工作大事有人抓,小事有人管,对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安

全知识学习交流日,并开办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进行保护文物安全和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宣传的教育;最后,召开月安全工作会议,把上级文物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和精神及时传达,同时布置好当月的安全工作内容,要求月中旬写好安全工作总结并制定好次月的安全工作目标,以此来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使其树立长备不懈的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单位内的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真正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实处。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树立"安全工作无止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目标。制定重点要害防护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如:文物陈列室,文物库房、档案室、资料室等。针对要害部门,结合安全防范设施安装"110"联网报警系统;对陈列在展厅内的珍贵展品要重点保护,单独安装报警装置。凡藏品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调拨、交换、出库、注销,都要做到制度严格、手续完备。管埋藏品总账的人员不兼管实物。每年还要定期对珍贵藏品进行清点查核。为夜班人员配备必要电警棒及通讯设备。其实,再先进的技术防范设施,它的保养和操作都离不开人,所以,只有人防和技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案件的发生,达到确保文物安全的目的。搞好技术防范的建设只是为安全保卫工作创造较好的外围条件之一。要把整体的防范建设搞好,物防也是不可缺的条件。使技防、人

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优秀设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为弘扬上海城市历史文化,贯彻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方针,鼓励设计单位和广大设计人员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设计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本市及部属在沪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上海地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设计项目,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上海地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设计项目,以及与境外设计单位合作完成的上海地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设计项目。 (二)申报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设计项目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内公布规定的历史建筑范围内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500m2,群体建筑面积≥5000m2,申报的项目应经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冬夏使用考验的设计项目。 二、评选条件 (一)申报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优秀设计项目,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由持证单位组织设计。 (二)申报项目的各专业设计均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条例等规定,或按程序通过专家论证。 (三)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优秀设计项目是综合性、多专业的项目。申

报优秀设计项目应具备相关专业。 (四)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负责单位牵头申报。境内外合作设计项目,由国内设计单位作为第一负责单位牵头申报。 (五)申报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优秀设计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以往申报过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也不得再次申报。 (六)未评上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优秀设计项目,可转评单项优秀工程专业设计。 三、评选标准 (一)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优秀设计项目标准 1、遵循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先进设计理念,能结合工程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确立先进的、合理的保护要求。 2、尊重历史、尊重环境、构思新颖、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的总体设计,并合理组织功能流线。 3、应用先进的有关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技术、材料及结构加固、设备更新等技术,满足历史建筑新的使用功能,延续历史建筑的生命周期。 4、精心设计、优化方案,在符合保护要求、改善功能、提升建筑质量的同时,节约能源,充分利用原有材料、工艺、建筑构配件等,在建筑可持续发展方面有显著成效。 5、复杂的、难度大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设计,能充分结合基

上海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概要

上海的29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你去过几个? 1.上海孙中山故居 位于上海市香山路7号(原莫利爱路29号),1918至1924年间孙中山先生和夫人宋庆龄在此居住。1925年3月25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临终留下《家事遗嘱》,将其“所遗之书籍、衣物、住宅等”留给了夫人宋庆龄。此后,宋庆龄继续在寓所内居住,直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离沪移居香港、重庆。抗战胜利后,1945年底宋庆龄回到上海,将寓所赠与国民政府,作为孙中山的永久纪念地。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 位于上海市霞飞路渔阳里(今淮海中路567弄)6号。为两层楼砖木结构石库门建筑。该弄于民国4年(1915年)8月下旬始申请建,约次年至民国8年前建成。坐北朝南,原由戴季陶租用。1959年5 月26日,公布为市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鲁迅墓 位于上海市四川北路2288号鲁迅公园(原虹口公园)内西北隅。1936年10月19日,鲁迅在上海逝世。22日,鲁迅丧仪在万国公墓礼堂举行,后遗体葬于公墓东侧 F区。1956年10月14日,鲁迅逝

世二十周年时,鲁迅墓从万国公墓迁到虹口公园内。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 位于上海市望志路106、108号(今兴业路76、78号)。沿街并排两幢两层砖木结构建筑,坐北朝南。该楼于民国9年(1920年)夏秋间建,与左右紧邻4幢同类房屋同时建成,属贝勒路树德里(今黄陂南路374弄)一部分。是为上海典型石库门式样建筑,外墙青红砖交错,镶嵌白色粉线,门楣有矾红色雕花,黑漆大门上配铜环,门框围以米黄色石条。1921年7月23日晚,中共“一大”在此召开。1952年9月,中共“一大”会址修复,建立纪念馆并对外开放。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豫园 位于上海老城厢东北部,北靠福佑路,东临安仁街,西南与老城隍庙、豫园商城相连。它是老城厢仅存的明代园林。园内楼阁参差,山石峥嵘,湖光潋滟,素有“奇秀甲江南”之誉。豫园始建于明嘉靖年间,原系潘氏私园。豫园始建于一五五九年,距今已有四百余年历史。它原是明朝一座私人花园,占地三十余亩.园内有三穗堂、大假假山、铁狮子、快楼、得月楼、玉玲珑、积玉水廊、听涛阁、涵碧楼、内园静观大厅、古戏台等亭台楼阁以及假山、池塘等四十余处古代建筑,设计精巧、布局细腻,以清幽秀丽、玲珑剔透见长,具有小中见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xxxx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2006-05-22 11:53:07 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xx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 (5)、《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年 3.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

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风貌特征 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留存有上海700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区内既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宗教建筑、民居和商业街市,也有近代中西合璧风格的各类建筑物。 6.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7.保护原则 7.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街巷系统和整体空间尺度,保护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和居住生活形态,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7.2原真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的城市肌理、街巷网络与尺度、空间布局、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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