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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错误”理论的比较分析

合同法中“错误”理论的比较分析

合同法中“错误”理论得比较分析

论文联盟一、合同法中“错误”得概念与划分

在合同法理论中,错误(mistake)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对有关事实情况得假定与该事实情况不符,①通常可分为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两种.所谓共同错误,是指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存在着共同得对事实得假定,而这种假定与事实不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得结果,假如发生了共同错误就没有意思表示一致可言;所谓单方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构成合同双方交易基础得事实在认识上发生得错误.在发生单方错误得情况下,合同双方并没有共同得错误假定,只有一方作了如此得假定.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发生单方错误时,双方之间尽管没有合意,但相对方得正当期望应当受到爱护.②

二、各国法律得相关规定

(一)英美法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1)条规定,基于错误而订立得合同,在满足了该条款规定得条件时,能够由受到不利妨碍得一方撤销.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关于合同一方以单方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抱着牵强得态度.只是,假如一方得错误是由他方误导造成得,或者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意识到对方得错误,则合同能够因一方得错误而无效.若当事方差不多意识到某一事实存在得可疑之处,并基于对该事实得臆测而签约,便无权要求撤销合同,因为他差不多承担了发生错误得风险,美国法院称其为“自知无知”而依旧行事得愚昧行为.WwwcoM③在英国,假如当事人因过错而没有发觉事实真相,或者当事人关于事实得信念没有任何合理依据,那么他们就不能以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二)大陆法

在法国,依法订立得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得效力.近年来,宪法委员会同意在一定限度内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然而,立法者不得损害合法订立得协议与合同得整体安排,以致达到明显无视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4条所规定之自由得程度.④《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第1款规定: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得物得本质时,始构成无效得缘故;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缔结得契约并非依法所以无效,而是发生请求宣告无效或撤销错误契约得诉权.依此规定,因错误而订立得合同属相对无效得合同,即可撤销得合同.上述规定为法国法进展这一领域得制度奠定了差不多原则.只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得失误严峻到构成“不可宽宥”得错误时,就不能以错误为由解除交易.⑤这类似于英美法中“自知无知”得当事人无权撤销合同得原则.法国采取得标准是,错误得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是否或应当合理地查明真实情况.当事人越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法院越能够取得要求得信息得人,越容易容忍并倾向将该错误视为能够原谅.⑥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得内容发生错误或全然不要进行该内容得表示得人,在能够认为其知悉情事并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时,能够撤销表示;(2)关于人或物得性质得错误,以性质在交易上具有实质性为限,也视为表示内容得错误.因此,德国法中得错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意思得内容表述错了,即所谓得“表达错误”;另一种是对意思得涵义得理解错误以及由此所致得意思表示错误,即所谓得“涵义错误”.在发生表达错误得情况下,该意思表示依民法典119(1)条能够撤销.在发生涵义错误得情况下,法官无须考查相对方有没有对错误方得意思表示发生信赖;假如有得话,有无理由发生如此得信赖;错误方有无不可原谅得错误等.这与英、美、法等国得制度显然不同.进一步讲,德国法并没有将单方错误与共同错误加以区不:不管单方错误依然共同错误,只要符合民法典第119(1)条得规定,错误方就能够撤销其意思表示.⑦德国法理论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真正得合意,这是一种基于逻辑得分析.与之相对,英美法原则上只承认在出现共同错误得情况下才能推翻已签订得合同,更偏重于对交易安全得维护.

三、我国民商事领域中得典型纠纷及处置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得,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规定得“误解”既包括对事实情况得误解(即“错误”),以及对另一方意思表示得误解两种情况.

(一)民事领域

2010年初,施先生通过网络订购,在某机票网上以七十五元购得了一张原价为一千六百元,从成都飞往厦门得机票.就在他觉得自己捡到了“馅儿饼”时,该网站客服人员以“系统出错”为由,拒绝了施先生得订单,并强行退回了购票款,并称他们尚未对客户造成任何损失,可不能做出额外赔偿.无独有偶,同年1月,廖先生与同事在东方航空南昌分公司网站以每张六十元得价格订购了原价近两千元得南昌至北京头等舱机票.事后东航表示,出现“跳楼价”机票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运价录入错误所致.最终,东航集团总经理表示,东航承认全部机票得效力,并保证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服务.

(二)商事领域

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得桂林市辰美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撤销权纠纷案⑧是一起较为典型得运用《合同法》第54条撤销原合同得商事判决.1993年,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下文简称“剧作中心”)与金雨公司联合拍摄电视剧《吾土、吾神、吾人》(下文简称“《吾》剧”).由于剧本作者涉嫌侵犯著作权,并由此产生系列纠纷,金雨公司向辰美公司借款以完成拍摄.后通过仲裁,辰美公司替代金雨公司在与剧作中心联合拍摄《吾》剧之合同中得地位,辰美公司与金雨公司得债权债务就此结清.2002年,剧作中心与辰美公司为尽快解决《吾》剧得遗留咨询题签订协议书,核心约定内容包括:辰美公司同意连忙偿还剧作中心欠款,剧作中心尽快将《吾》剧播出带及相关宣传资料交付辰美公司;辰美公司在获得《吾》剧得播出带及相关宣传资料之后,片头不再使用“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得台标、片尾不再使用“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与桂林市金雨广告公司联合录制”字样;不再使用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0001拍摄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吾》剧得销售收入完全归辰美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后,由于剧作中心依约拒绝辰美公司使用相关拍摄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导致《吾》剧无法播出.辰美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其与剧作中心签订得上述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剧作中心与辰美公司签订协议书得要紧目得是为使《吾》剧尽快面市,而该案所涉电视剧得制作论文联盟及发行等事宜应遵循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得相关规定,即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并在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此外,每集片首和片尾须标明《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剧作中心作为电视剧得专业制作单位,对国家得相关规定应当熟知,而辰美公司对电视剧得制作及发行等相关事宜所存在得认识偏差,致使其与剧作中心所签协议相关内容与真实意图存在明显矛盾.由于辰美公司对《吾》剧制作和发行等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得显著缺陷,导致其与剧作中心签订得协议目得无法实现,其与剧作中心所签得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得可撤销合同之一.剧作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剧作中心作为影视制作发行专业性单位,应熟知电视剧制作发行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辰美公司有电视剧制作发行经验,这种经验得缺乏,导致辰美公司对《吾》剧制作发行等事项存在认识上得缺陷,辰美公司对与剧作中心所签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尽管剧作中心与辰美公司所签协议不仅涉及《吾》剧得播出及发行,还涉及版权转让,但该协议签订得要紧目得是使《吾》剧作为电视剧播出.剧作中心在转让《吾》剧得同时不同意辰美公司使用剧作中心得制作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如辰美公司欲将《吾》剧播出必须重新获得制作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这将违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得有关规定,致使辰美公司订立该协议得要紧目得难以实现.综上,该协议属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得可撤销合同.

四、结语

尽管两起“跳楼价机票”事件均未启动司法程序,但处置结果却大相径庭.原则上,电子客票一旦售出,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即依法建立起合同关系,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依照合同法中有关错误得理论分析,在两起“机票门”事件中,消费者得真实意思基本上按照网站即时显示得超低票价购买客票,而售票方则认为其是按照正常价格销售,只是由于系统错误或职员失误导致在客观上网价格出现重大差异,因此消费者与售票方之间并不存在对票价得共同错误认识,属于典型得单方错误,原则上不能否定合同得效力.笔者认为,假使“机票门事件”被诉诸公堂,法院将会在爱护交易安全和爱护当事人期望之间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网站列示得机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十余倍之多,且消费者购票时均对机票得超低价格感到吃惊,因此难以认定消费者应对超低价格产生依靠,其购票行为具有“将错就错”得嫌疑,应予纠正;而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交易得安全性原本较低,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得地位,而作为专业机票销售得网站出现如此重大失误,其内部治理规范必定存在重大疏漏,从爱护爱护消费者和维护交易安全得角度动身,不应宽恕网站得疏忽大意行为.笔者认为,较好得解决方法是双方在法官得主持下进行调解,重新协商一个可同意得价格.另外,法官同样有可能避开对重大误解得适用,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中有关显失公平得规定撤销合同,如今法官享有更大得自由裁量权.在商事领域,涉案金额通常较高,同时有理由期待双方当事人拥有较强得风险意识和较高得专业技能,因而法院依据错误理论撤销合同应更加慎重.剧作中心与辰美公司纠纷案得特别之处在于,辰美公司系因债务纠纷被动地卷入与剧作中心得法律关系当中,在时刻紧迫、双方知识经验不平等得特别背景下签订了协议.尽管该案中只存在辰美公司得单方错误,但剧作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加以善意得提醒,否则属于“将错就错”.在此情况下,依约履行会导致错误方签订协议得全然目得落空,其面临得将是超常得商业风险,因此法院出于对当事方合理期待得维护同意了撤销原协议得申请.

“过错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的表现

“过错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的表现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范围的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的表现如下: 1、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91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从公平的观念出发,赠与人的责任应当有所减轻。我国《合同法》基于保护赠与人的意旨,规定赠与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依据,以减轻赠与人责任。 2、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租赁合同生效后,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所以承租人应当尽善良注意的义务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和主要义务,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亦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出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反面含义是,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即承租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承揽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揽合同生效后,由承揽人占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所以承揽人应当尽善良注意的义务加以保管。承揽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第303条第一款和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依据,旅客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本身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判断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A、对 B、错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A、对 B、错 题目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4、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用于清偿对方所欠自己的债务。 A、对 B、错 题目解析: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6、故意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过失不履行的,应当减免责任。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旦违约,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追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8、由于商业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均应视为要约邀请。 A、对 B、错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读书笔记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形成的彼此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实用范围,《合同法》是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对哪些合同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道德原则6、法律保护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订立时合同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目的,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能力,又称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缔约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代理,是指本人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通过他人以本人名义代为实施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内容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 合同条款的种类:1、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4、有则条款和免责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三)合同定订立的程序:1一般程序,是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过程中具有实质价值因素加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过程范式。一般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2、特殊程序,竞争缔约、强制缔约、建议缔约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订立的程序 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双方异地签字时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四、合同成立地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2、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的以最后一方

签字盖章地位成立地 合同形式 一、书面形式 1、法律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法定登记抵押合同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日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中外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 2、法律中提到公证这一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的 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3、一般要式合同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 合伙协议 保险合同 劳动合同 4、法律后果:违反形式规定或约定,原则上合同不成

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 1、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 2、补正方式: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依交易习惯 3、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总则下的过错责任

合同总则下的过错责任 合同制度是债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也即,只要外观上存在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即认定存在违约并根据合同法或合同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制度安排的优势是通过外观控制增强合同双方的信任度,使合同履行和合同风险更容易预判。从宏观上说,保证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顺利进行(比如,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但是,合同法也不排斥在个别细微层面通过过错责任对合同双方的责任进行调整。从合同法总则层面来说, 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上述4条是从缔约过失、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终止、防止损失过大等方面对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体现合同法的帝王法则,诚信原则。 当然,我们可以通过更加详细的合同条文对上述抽象的主观义务转化为客观可衡量的行为义务。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一一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物权法129】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 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一一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 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24】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xx/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x V V (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9】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17】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 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案例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提出」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例如,《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同时,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另外,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纲 用大量的案例和讨论,讲解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贷款流程、担保风险等融入其中,既剖析了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又与工作实际结合,比较接地气,实操性也很强。案例都来自于银行信贷业务实践,让我们感同身受,如同情境再现,深受感触和启发。我们还学会了老师教授的“以终为始”和“以战止战”的风险防范思维模式与策略,把风险想在前面,找准风险点,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这是以前所不具备的。还有合同法规定的几个权利,对于我们信贷维权,清收不良等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一部分《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 一、《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部分《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 一、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在银行原来的贷款担保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因担保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效的情况。区分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担保物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二、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登记机关透明、规范的登记行为有利于合法有效的抵押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物权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有利于维护正当的交易安全,商业银行不必再对抵押物一一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查阅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基于公示所彰示的权利状况而从事交易就是完全安全可靠的。 五、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六、法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 七、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 《物权法》赋予了贷款人在实现债权时更大的选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word版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主体、合同概念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概念: 1、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2、法国民法典: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令数人承担给付 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意 3、德国: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 为 4、康德: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 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你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 (一)合同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 注意:商号、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分离现象 (1)商号可以使用于合同 (2)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非法人组织的成员 (二)合同概念 1、“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债权和债务——身份行为,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2、“协议”,是指双方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行为能力为条件 (2)双方法律行为 ●以合意为成立要件——与“多方法律行为”相同 ●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与“多方法律行为”不同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

注:言下之意就是反对或不保护非自愿的合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辨别能力 (2)合同主体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 (3)合同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其目的是:我们不能解决人生来不平等的实质正义问题,那么我们至少要保证对每个人给与同等的机会。 【2005-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平等仅仅是指订约时平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交易和交易带来的竞争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 四、合同的约束力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注意:合同的相对性以及合同内容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一)涉他合同:(合同64、65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4、65条)。 (二)债权转让(80条)与债务承担(84条) 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 1、第三人的地位――是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121条)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体现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视,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中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我认为具体有以下主要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属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较属于客观事实的违约行为和免责事由更为困难,因此严格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为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正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以下优点,英美法系在合同的违约救济中采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德国也正在逐步转向严格责任原则,由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共同参与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应该说是正确的选择。当然,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归则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中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的赠与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的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和强调实际履行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较之过去三个合同法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课堂练习讲课稿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课堂练习 判断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题号:Qhx002744] A、对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 2、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旦违约,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追偿。 [题号:Qhx002745]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由于商业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均应视为要约邀请。 [题号:Qhx002737] B、错 题目解析: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而不一定都是要约邀请 4、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用于清偿对方所欠自己的债务。 [题号:Qhx002743] B、错 题目解析: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题号:Qhx002740] B、错 题目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单选题: 1、甲公司采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方式骗得乙银行的信任,订立了贷款100万元的合同。后甲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仅还乙银行贷款本金30万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此贷款合同应认定为( )。 [题号:Qhx002756] C、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 [题号:Qhx002751]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题目解析: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3、甲、乙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久甲开始分批交货,乙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 [题号:Qhx002747] B、协议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题号:Qhx002755] C、20% D、25%

2019秋东财《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在线作业一-3(100分)

2019秋东财《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在线作业一-3(100分) 【奥鹏】-[东北财经大学]东财《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李某与某单位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在工作满两年零一个月时,李某发现单位未按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B、如李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C、如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D、如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可要求补偿金的金额为两个月的工资 正确答案: 第2题,用人单位行使单方面解除权的说法以下哪个不正确()。 A、劳动者须具有严重的失职和营私舞弊的行为 B、劳动者的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的行为必须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C、如何认定“重大损害”的问题,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一个规定进行处理的,即‘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D、如何认定“重大损害”的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水平来决定 正确答案: 第3题,在集体合同审查管辖方面,实行()管辖。 A、属地

B、属人 C、属地兼属人 D、属地或属人 正确答案: 第4题,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是()。 A、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 B、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C、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D、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 正确答案: 第5题,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的形式 A、上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B、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C、上一季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D、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正确答案: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一:大学生新学期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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