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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能遇到的风险

劳动仲裁可能遇到的风险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并非都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一些仲裁风险:

一、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当然,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可以在离职之日起以内之内申请仲裁。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

劳动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例如,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申请,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四、未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未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该事实将不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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