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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落地 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新《证券法》落地 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新《证券法》落地 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新《证券法》落地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红周刊》作者何艳

《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这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在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

在历时四年多、历经四轮审议之后,新《证券法》的修订正式落地。此次修订突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证券方面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被业内认定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于解决此前在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有着重要意义。

建立“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设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委托征集行使制度、新设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完善证券诉讼的代表诉讼制度、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称,“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具体来看,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征集50个签名这个事,可能对我们的集体诉讼有影响,但有的时候可能征集不起来,若征集不到50人,又该如何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认为,集体诉讼必须要加上两条:第一,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要有比较清晰的划分,时间段、点位、价位段都要明确;第二,补偿的范围一定要求是签名者,不签名得不到补偿。只有这样,才能把征集50人的作用发挥出来。

刘纪鹏认为,在诉讼主体认定上,“上市公司是投资者的,投资者集体诉讼自己作股东的公司来获取补偿,这可以说是一种方向性误导。”他表示,集体诉讼的对象一定是害群之马的大股东、高管、实控人以及中介机构,他们才是造成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实施主体。“就上市公司的诉讼来说,必须要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主体分开,谁侵害了投资者权益就由谁来收场,这样诉讼才有效才有力度。”

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贾梅律师团队认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的提出与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机制较为接近,不过,他们也提出“作为代表人的主体是特定的,虽然体现了立法的谨慎性,但在具体运行上还是需要进一步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注册制实施需要集体诉讼来“保驾护航”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准确、及时、充分的披露信息尤为重要。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前后,从业内到监管层,呼吁和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而在此次新《证券法》修订中,就取消了“核准+注册”双轨制,全面推行注册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注册制的最大特色就是市场的包容性和市场化程度大幅提升,市场越包容监管越重要,对证券违法犯罪要零容忍,因此,在严查严打证券违法犯罪方面,需要全市场各个投资主体全面参与进来进行相互监督,进行维权。“在注册制推行的过程当中,投资者保护要尽快地跟进,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措施要尽快落地。在注册制市场更包容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一定会显得尤为重要。”

贾梅律师团队认为,证券发行市场化、法治化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方向,注册制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具体体现。集体诉讼机制是打击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保护的法治化途径。降低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诉讼机制是完善事后监管的有益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证券发行人遵守法律规定。

虽然新《证券法》大幅提升了投资者保护力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需要最高法和证监会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使规则真正落地。对于集体诉讼的对象,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选择逢案必诉、各案皆全员代理的模式,将使投资者保护机构事实上垄断整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源。但垄断可能带来低效率和不公平,所有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尚未采取该种维权模式。对此,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在新《证券法》通过后,曾发文表示: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效果。

集体诉讼参与主体应更加多元化

从国际经验来看,证券集体诉讼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就对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美国每年大约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证券集团诉讼,而从赔偿金额来看,美国安然和世通两案单个案件赔偿额度都超过70亿美元。

董登新认为,在国外,集体诉讼具有诉讼效率高、诉讼成本低且能维护司法公平等优势。其中,最重要的在于国外证券集体诉讼采用“申明退出”机制,一旦代表人起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坐实,赔偿范围默认覆盖所有被侵权的投资者,投资者的巨额索赔也可以对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规范市场运行。

“从欧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践来看,它们更多依赖于市场的力量,由私人律师事务所来主导,从商业层面上来讲,私人律师事务所具有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来帮助投资者维权。而我们现在的证券集体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由政府以及公益性机构主导,不过在将来,我们的集体诉讼制度的参与主体应该是多元的。”董登新如是说。

董登新进一步表示,A股市场目前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启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可能会引导中小散户主动、积极维权,“这种格局一旦形成,一方面可以威慑证券违法犯罪,另外一方面可以大大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当然,在集体诉讼当中,如果被诉讼的公司没有钱赔偿又该怎么办?对此难点,刘纪鹏表示,证监会可以动用几百亿的投资者保护资金率先去补偿,“只有这样,集体诉讼才能有始有终。前面有人诉讼,后边能得到实在的补偿,而惩罚的对象又不是简单地诉讼上市公司。”■

浅谈新形势下工会如何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浅谈新形势下工会如何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经济关系、劳动关系趋于复杂,职工的维权要求趋向个性化和多样性,由此给工会的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使工会维权工作任重道远。在新的形势下,工会组织如何立足本职,为服务大局,加强维权,保障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各级工会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个新任务,新课题。本文就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维权机制谈几点思考: 一、工会维权机制的涵义和维权的主要内容 机制就是把组织的各个部分、系统各分支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促使该系统各部分、各分支遵从既定的规则,围绕预定的轨道和工作目标健康、有序地发展的程序。这种以制度为基础和保障建立起来的工作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它是保证整个工作系统正常运转和实现功能优化的可靠保证。工会维权机制就是指工会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通过整合内外资源、调动上下力量,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目标,制定和形成的一整套相互配套的制度、运行程序、沟通协调渠道、督导落实措施等构成的工作运行系统。工会维权的内容和任务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其内容主要包括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利、维护职工获得

劳动报酬权利、维护职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利、维护职工的社会参与权利等方面。 二、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宏观参与机制 宏观参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源头维护,是指企业工会组织参与有关职工切身利益制度的制定和讨论,从法律法规上、政策制度上维护职工权益。工会只有从源头上参与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才能真正落实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不懈地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把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作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实现企业平等协商制度化、规范化。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规范协商程序,突出协商重点,加强履约监督,并把加强集体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管理体制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工会力量弱、企业又较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大力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集体合同的覆盖率,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进一步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 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应由初始争取

新《证券法》落地 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新《证券法》落地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红周刊》作者何艳 《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这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在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 在历时四年多、历经四轮审议之后,新《证券法》的修订正式落地。此次修订突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证券方面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被业内认定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于解决此前在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有着重要意义。 建立“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设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委托征集行使制度、新设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完善证券诉讼的代表诉讼制度、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称,“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具体来看,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征集50个签名这个事,可能对我们的集体诉讼有影响,但有的时候可能征集不起来,若征集不到50人,又该如何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认为,集体诉讼必须要加上两条:第一,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要有比较清晰的划分,时间段、点位、价位段都要明确;第二,补偿的范围一定要求是签名者,不签名得不到补偿。只有这样,才能把征集50人的作用发挥出来。 刘纪鹏认为,在诉讼主体认定上,“上市公司是投资者的,投资者集体诉讼自己作股东的公司来获取补偿,这可以说是一种方向性误导。”他表示,集体诉讼的对象一定是害群之马的大股东、高管、实控人以及中介机构,他们才是造成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实施主体。“就上市公司的诉讼来说,必须要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主体分开,谁侵害了投资者权益就由谁来收场,这样诉讼才有效才有力度。” 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贾梅律师团队认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的提出与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机制较为接近,不过,他们也提出“作为代表人的主体是特定的,虽然体现了立法的谨慎性,但在具体运行上还是需要进一步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注册制实施需要集体诉讼来“保驾护航”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准确、及时、充分的披露信息尤为重要。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前后,从业内到监管层,呼吁和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而在此次新《证券法》修订中,就取消了“核准+注册”双轨制,全面推行注册制。

企业职工维权制度

企业职工维权制度 (仅供参考,切勿照抄) 为构建社会化职工维权网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建立职工维权工作制度,共同协商解决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主要职能加强工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在履行各部门自身职责的同时,共同推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 二、主要职责 1、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进行协商研讨,形成共识,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2、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劳动关系预警制度。 3、促进劳动就业、职工再就业、下岗职工分流工作,及时处理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劳动关系矛盾,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 4、维护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职工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保护、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开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三赢”局面。 5、参与具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劳动争议的调查,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6、加强职工法制宣传教育,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特困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7、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三、工作职能 通过开通热线电话和来信来访,接受职工维权咨询以及处理有关事宜;加大对违反有关政策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检查、考核力度。对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文件内容没有覆盖到,导致在新的情况下对职工利益产生影响,而企业有能力解决的,工会接到职工投诉核实后,向分(子)公司或部门下发《职工维权建议书》,提出改进建议。对于有明文规定,但因执行不到位,导致职工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会直接下发《职工维权整改书》责令其相关分(子)公司和部门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职工的合法权益被落到实处,有效为公司今后做大做强和谐健康发展起到有力保障。 四、基本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 2、相互沟通、支持、合作; 3、各尽其责、务实维权。

美国NASDA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NASDA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深证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摘要] NASDAQ全称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Associatio Of Securities Dealers Antomted Quotations),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对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证监会(SEC)负责。SEC作为美国政府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主管机关,其主要权力包括:法规执行及管理权、违法行为调查权、准司法权、强制执行权、提出诉讼权、发布禁止令权。暂停或撤销登记权及民事处罚核定权等。SEC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所授予的上述权力,对NASDAQ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一)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NASDAQ全称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Associatio Of Securities Dealers Antomted Quotations),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对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证监会(SEC)负责。SEC 作为美国政府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主管机关,其主要权力包括:法规执行及管理权、违法行为调查权、准司法权、强制执行权、提出诉讼权、发布禁止令权。暂停或撤销登记权及民事处罚核定权等。SEC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所授予的上述权力,对NASDAQ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除SEC外,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dri-ties Deaers,NASD)及其全资子公司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NAS.DAQ Stock Market,Inc.)是NASDAQ 市场的主要自律监管机构。其中,NASDAQ是后者整个市场体系中的一部分。在这两个自律监管机构中,负责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的主要有两个部门,即NASD管理公司(NASD Regulation,NASDR)的市场管理部和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的市场监察部。市场管理部有权就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有关信息和分析结果提交SEC或司法部,同时,该部还负责向NASD会员、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人士提供各种有关交易事项和规则的解释和咨询。此外,市场管理部还拥有多个先进的市场监管技术系统,如股票监察自动跟踪系统(SWAT),能够根据每只股票的历史价格、交易量信息、产业发展趋势资料和有关公司公布的新闻构造监控分析模型。市场监察部是1996年应NASD鲁德曼委员会的建议而成立的。该委员会提出,NASDAQ市场本身应该在某些方面拥有市场监管的权威,如宣布交易暂停和监督实时交易报告等。市场监察部的职能主要是实施实时的在线监管,审查来自

盐城亭湖区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盐城亭湖区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亭湖区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为构建社会化职工维权网络,发挥工会与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平抑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作用,构筑我区社会稳定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软环境。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总工会、区劳保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安监局、区卫生局等部门会商决定,建立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共同协商解决我区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为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亭湖作出积极的努力。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工会与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在履行各部门自身职责的同时,共同推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职工维权联席会议由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司法局、区法院等部门组成。各部门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同时明确一名中层干部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由区总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发挥职工的维权中心作用。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 1、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全区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

问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进行协商研讨,形成共识,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2、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劳动关系预警制度。 3、促进劳动就业、职工再就业、下岗职工分流工作,及时处理企业改制改组过程当中劳动关系矛盾,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 4、维护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职工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开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三赢”局面。 5、参与具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劳动争议的调查,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6、加强职工法制宣传教育,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特困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7、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四、联席会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 2、相互沟通、支持、合作; 3、各尽其责、务实维权。 五、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例会,就涉及维护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定期沟通、协调。区总工会每月定期与各部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探讨与研究

论文摘要消费者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需法律采取更多具有倾向性的保护,法律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向消费者提供多重救济的义务。立法者、消费者组织都希望可以找到这个平衡点,从而能够在实质上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试从国内外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研究现状出发进行分析与评价,最终将对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作为一项系统的司法救济制度确立下来并提出见解。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集体诉讼比较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消费者群体成为数量最大、范围最广的法律关系群体。任何一个买卖关系中,都含有一个要式或不要式的买卖合同,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但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通常都处于掌握交易信息滞后、虚假、不完整,被迫交易,受蒙蔽购买假冒商品等不利地位,除了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必须不断加强之外,立法者、消费者组织都希望公权力来调控、制衡这种买卖关系中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从而继续激发我国强大的潜在购买力。2015年3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处罚603万元,广告词中写道:“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然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这一广告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03万元。这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经营者不法行为进行规范的典型案例,也是从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的角度处罚,从根源上杜绝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侵害。但是已经购买了这种牙膏的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护呢?换而言之,在已经成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能否通过消费者诉讼得以救济?答案是肯定的。本文将分为三部分讨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理论概说、国外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我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细论。 一、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理论概说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顾名思义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争议焦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常固定: 1. 原告方为有共同诉讼请求的消费者集体,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有两点:(1)“消费者集体”,而不是单个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只为一名或者没有达到法定“共同原告”的标準,则不再讨论范围之列;(2)“共同诉讼请求”而不是“共同诉讼标的”,在诉讼中,每个消费者的消费数额可能不同,受到的侵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诉讼标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他们的诉讼请求通常都是比较一致的,维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2. 被告通常都为经营者,与原告不同的是,被告经营者可以为单个经营者或者“经营者集体”,即数个经营者组成的“共同被告”。 同时,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是社会要求所必需的,其根源在于:第一,社会诉讼需求,消费者集体诉讼不同于广义上的集体诉讼,主体为不特定小额消费群体,主要特征是数量大、范围广。而小额消费侵权行为的特点就是得不偿失,所以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得过且过,但也因此形成了迫切的诉讼需求。第二,消费救济渠道应该是多样互补的,以保证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救济手段维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五种途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 二、国外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并非我国首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消费者诉讼已经形成一套独立、系统的司法救济制度,自制度建立以来不断改进,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使之更加行之有效,值得我国借鑒和学习。笔者将简要介绍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以美国和欧盟为例。 (一)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探究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洪艳蓉 北京大学法学院)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 洪艳蓉北京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1-9 借助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适时的立法修改和SEC高度自由的执法权限,美国在证券化进程中,培育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机构型ABS市场,并通过简化手续,提高了证券化的运作效率。 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它一般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 考察资产证券化短短30多年的发展史,美国不仅是这一金融创新的发源地,更始终占据着市场的龙头地位。截止2000年,美国资产担保证券(ABS)的发行总额已达到2600多亿美元,约占全球份额的75%,;而由于ABS自身良好的证券信用,在美国国内ABS颇得投资者青睐,被誉为仅次于政府“金边债券”的“银边证券”,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因此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广对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兴旺发达,除了诸多有利因素的配合外,证券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广阔发展空间贡献不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1929年经济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一改对证券市场自由放任的态度而实行国家积极干预的政策,贯彻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准则,建立起内容丰富、规范完整的证券法体系,并借助证券市场最高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充分的执法权力和具有造法功能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确保证券法体系的市场经济导向,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美国没有专门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而是通过现存的证券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证券法层面的调整,其主要问题集中于:ABS是否属于证券法中所定义的“证券”;发行ABS的SPV 其性质如何,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和如何进行监管;对ABS的发行与交易,应如何进行规范。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选取《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讨论对象。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证券法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调整: 一、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 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 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 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通常转递证券主要以受益权证(certificates of beneficial interest)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受益权证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而归属于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债券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此外,资产证券化运用的证券工具还包括优先股(属于股权类证券)和商业票据。

并非於美国定义见199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s规则英国新加坡

1993 S AAC Acoustic Technologies Holdings Inc. 1933 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Hong Kong) Limited CSFB CSFB CSFB 30 46,800,000 2005 7 28

AAC ACOUSTIC TECHNOLOGIES HOLDINGS INC. 312,000,000 274,560,000 37,440,000 31,200,000 280,800,000 2.73 1% 0.005% 0.002% 0.005% 0.01 2018 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HONG KONG) LIMITED 2.73 1% 0.005% 0.002% 0.005% 286 43,384,000 1.39 500,000 500,000 2005 8 8 500,000 2005 8 8 12

2005 8 8 500,000 500,000 2005 8 8 500,000 2005 8 8 12 2005 8 8 2005 8 9 9 30 2.73 1% 0.005% 0.002% 0.005% 2.73 703,800,000 2005 8 2 12 286 43,384,000 1.39 286 43,384,000 280 20,384,000 A 15,600,000 1.31 1% 0.005% 0.002% 0.005% 2.82 5,000,000 6 23,000,000 B 15,600,000 1.47 1% 0.005% 0.002% 0.005% 2.82 5,000,000

试论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

试论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出现,利用集团诉讼形式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各国法律设计了集团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集团诉讼的规定,但是,集团诉讼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不仅法律规定非常笼统,程序操作方面也十分单薄,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当前集团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集团诉讼制度和共同诉讼制度认识上有误区。由于集团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中的新问题,集团诉讼案件也是近年来才大量出现,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司法实践中经验也不够丰富,一些人对集团诉讼的认识相当肤浅。例如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一方人数众多,需要推选代理人参加诉讼就是集团诉讼,其实不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两种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形式: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共同诉讼,又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或者称之为集团诉讼。两者在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2.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够。例如,对于当事人申请以集团诉讼立案并要求发布公告的,有的法院不以集团诉讼立案也不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或者虽以集团诉讼立案,但不发布公告,或作出任何答复,对当事人来说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又比如,一些地方对于大量的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不是告知当事人以共同诉讼的形式或集团诉讼的形式起诉,而是担心一方人数众多,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麻烦,采取单个立案、分开审理的形式处理,其直接结果是增加了诉讼成本,耗费了时间、人力和财力,有时还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不同的互相矛盾的判决,造成了混乱。要知道法律创立代表人诉讼及集团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节省审判资源,追求诉讼经济,提高效率,一些地方的作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3.关于集团诉讼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作法不一。对于集团诉讼中涉及的受理、代表人的产生和更换、诉讼文书的制作和送达、诉讼费用的计算和分担、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等诸多方面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笼统,实际操作中只能参照一般诉讼方式的作法进行,各个地方作法也不统一。比如诉讼费用的预交,有的地方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总的争议标的预交诉讼费用后,法院才审理;而有的地方考虑到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分散,标的额不好确定及预交诉讼费有困难等实际情况,规定诉讼费用可以在判决时由人民法院按裁判额核定收取,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集团诉讼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美国 证券法 基本常用词汇

A: Accountants会计师 Aggregate Offering总发售Automatic自动 anniversary.周年 annual年 Attendant随之而来的 Attach附加 Accelerate加速Advertisements广告 Arouse激发 Avoid避免 Advance提前 Accompanied同时附带 Amount募集 arrangement.安排 Amendment修正案 Amended修正 Audited经审核 Annually年报 Accredited被认证的可信赖的Assets资产 Asset-Backed资产担保Appropriately适当的Assessing评估 Assumption假设 Affirmed确认 Allege指称涉嫌 Affects影响 Alters改变 Analysts分析师 Anticipated预期预计agreement-in-principle原则性协议Acquired收购 Acquisitions并购 Announcing宣布Announcements公告 Available可用 Altered改变 Amount数额 Apportionment分摊 Attributes属性特性

Appreciation升值 Assumes假设承担 anti-fraud反诈骗 Adopted采用 Assent同意 Apparent authority表见代理Apparent明显的 Accordance根据 Alternative二选一 Audited发放 Assertive张扬 Absent不存在 Accompany伴随 Affirmance断言确认 Autonomy自主权 Adverse对立 Association关联 Advantages优势 Altered改变 Articles章程 Amend修改 Appoint任命 Affairs事务 Ante事先 Attractive吸引人的 Adjust调整 Aggressive积极的 B: Bonus奖金 Bound绑定 Behalf代表 Board股东 Brokers经纪人 Broadly宽泛 Bidding投标 blank check companies空白支票公司Bankruptcy破产 Balance平衡 Liability责任 Ballot投票 Bind捆绑约束 Breaching违反

美国私募债的制度和经验

美国私募债的制度和经验 境外对私募发债的制度和经验 境外的私募债券市场已经十分成熟,与此同时,有关私募债券的相关法律制度也较完善。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制度和经验。 (一)境外有关私募发债的相关立法情况 1、美国有关私募发债相关立法的情况 美国是私募法律制度的发源地,其拥有着世界上最发达、最完善的私募法律制度。美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建设始于 1933年,历经 70 余年的发展演进,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国会立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行政立法、各州立法以及法院判例等有机组成的规范体系。私募发行的主要规定集中在《1933年证券法》的第 4(2)节及 1982年的《D条例》和 1990年的《144A 规则》中。在 1933年的证券法中设定了相应的免除条款。193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又公布了四项标准来界定私募的范围:对参与私募的投资者的人数、募集证券的数量、募集的资金额、募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界定。1953年 Ralston Purina 一案作为私募相关案例中的唯一判例,否定了投资者人数等作为是否私募的判断依据。 由于证券的相关规定与判例的矛盾,使得进一步规范私募的法规《D条例》于 1982年开始实施。其中的 506 规则专门针对

私募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三种豁免或者称为安全港(safe harbor)的情况。《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进行了限定,将合格投资者明确地分为八大类:(1)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银行、注册证券经纪商、保险公司、自营商、经《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及企业发展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资产超过 500 万美元的退休基金等;(2)经《1940年投资顾问法》注册的私人企业发展公司;(3)根据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及合伙机构,其总资产价值必须超过 500 万美元,且成立的目的不得为取得私募证券;(4)发行的内部人员,包括董事或经理人及无限责任合伙人;(5)拥有净资产超过 100 万美元的自然人;(6)个人近2年年所得平均超过 20 万美元或与配偶合并所得近 2年平均超过 30 万美元,且当年度所得可合理预期达到相同金额者;(7)总资产超过 500 万美元的信托财产。该信托成立的目的不得为招募证券,且该信托的投资决策者的资格必须符合 506 规则(b)(2)(ii)条款的要求。信托除可符合第七类合格投资人外,其受托人必须为银行或其他机构投资人;(8)任何全部由合格投资人作为权益所有人所组成的实体。 为了提高私募证券的流动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又于 1972年和 1990年分别颁布了 Rule144 和 Rule144A,明确规定了私募证券的转售问题,使得私募证券在特定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成为可能。

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证券法【圣才出品】

第三编证券法 第十四章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1.试比较股票与债券的关系。 答:股票与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对发行人来说都是筹资工具;对投资人来说都是投资工具,它们有许多共同点,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少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收益的多少不同 ①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 ②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可能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 (2)风险的大小不同 ①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来说几乎没有风险。 ②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一些。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要求它全面履行义务了。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掉资本金;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①由于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发表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持有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

②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 (4)发行主体不同 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经济组织均无权发行股票。 ②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企业。 (5)权利性质不同 ①股票是股东权凭证。它代表股东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投资的份额,股东凭借所持股票享有股东权。 ②债券是债权凭证。它对投资者来说是金融资产,对发行者来说是金融负债。 (6)偿还期限不同 ①股票是无期限的投资证券。股东一旦投资购买某一公司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他就不能在中途要求公司退股,抽回投资。 ②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无论什么样的债券都有一定的偿还期限。 2.如何理解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答: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包括: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证券不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坚持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向员工说明企业、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员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3、公司管理人员严禁出现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出现违章指挥现象,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工会举报。 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5、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企业工伤待遇。 6、公司依据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在公司、工区、班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7、公司工会指导、支持工区工会、监督检查员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劳动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8、公司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以及集体合同有关劳动保护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9、公司工会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三不伤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 10、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尘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各类防暑降温工作。 11、公司工会参加本单位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12、公司工会督促和协助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和其他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3、公司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4、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及时发现制止违章,督促和协助行政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15、公司培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16、单位工会小组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本单位行政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解决。 17、各单位按时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确保员工参与安全、健康活动的机会。 18、本制度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

集体诉讼维权流程及案例

案例:业主集体维权集体诉讼的36个程序 作者:秦兵集体行动 2004-11-9 一、发起人会议:可由三名或者数名业主召开发起人会议; 二、征求意见:召开部分业主参加的发起人扩大会议,就维权事宜征求意见; 三、一次集资:部分业主集资,在6000元左右,以便于与律师进行初步沟通; 四、律师咨询:发起人与律师召开顾问会议,就维权的基本方法与过程进行沟通; 五、一次扩编:将初始人数扩充到30人左右,以保证首次会议的合法性与代表性; 六、法律培训:律师向部分业主进行法律培训,重点介绍合同法、违约责任和集体行动; 七、二次集资:法律培训之后有可能继续进行维权的业主可以组织起来,立即在现场进行第二次集资; 八、维权协议:发起人在律师帮助下起草维权协议草案,以备讨论; 九、二次扩编:为使参加者的数量尽可能达到经济水平,进行第二次扩编; 十、维权会议: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召开维权会议; 十一、签署协议:部分业主召开维权会议,签署维权协议承诺书; 十二、三次集资:签署协议的业主第三次集资,准备下次选举会议 十三、三次扩编:可以让更多的人业主加入进来,进行签字,或者召开第二次签署协议 十四、选举准备:发起人在律师协助下准备选举会议; 十五、选举会议:业主根据律师建议,准备并召开第一次选举会议; 十六、授权委托: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后,签署民事授权委托书,并发放选举证明; 十七、律师协议:业主代表与律师签署顾问协议 十八、小组分式:业主代表小组进行分工,大概分为法律、新闻、证据、设备、娱乐、财务、审计、募捐、选举、人大、会员、安全、业主委员会、销售、租赁等若干小组成立 十九、分组会议:各分组会议如期召开,确定代表小组总体工作目标及计划,各分组的工作目标及计划,并确定议事规则、定期会议制度、商业营销制度、房屋租赁制度 二十、收集证据:根据律师建议,整理证据目录;根据证据目录,分别开始收集相关证据; 二十一、证据分析: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计划,在规定期限内召开第一次证据分析会议; 二十二、补充收集:根据第一次证据会议的结果,证据小组补充收集相关证据; 二十三、证据分析:根据证据小组的目标与召开第二次证据分析会议; 二十四、商业营销:尽可能开发在组织过程的商业资源,以求得最大限度的开发商业资源,保持活动的可持续性 二十五、新闻发布会:准备并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二十六、人大会议:寻找人大代表,准备并举办第一次人大代表与选民见面会 二十七、人大选举:如所寻人大代表无法实现业主的诉求,则开始选举产生人大代表; 二十八、政府谈判:与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协商; 二十九、开发商谈判:与开发商进行首次谈判; 三十、诉讼分析:准备并召开第一次诉讼策略分析会议,大家签署诉讼方案协议,以保持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三十一、财务报告:就前期的准备过程的财务情况向业主进行汇报 三十二、第四集资:诉讼业主选择策略并重新集资,有问题的业主应当在此时选举退出或者加入;三十三、诉讼说明会:根据上次诉讼会议的决定,诉讼费用、起诉书、证据目录、诉讼方案、质证意见等主要法律文书准备好后,召开最后一次诉讼说明会,原告签署起诉书,支付诉讼费用。三十四、启动诉讼:启动第一次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断启动其他程序,包括商业营销、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娱乐与健康活动,保持业主的轻松心理;同时与人大代表、政府、

维权服务站职责制度

社区职工(农民工)维权服务站职责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根据大武口区总工会关于《职 工(农民工)维权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为社区职工(农民工)维护权益。 1、社区维权服务站面向辖区全体职工(农民工); 2、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 式组建工会,把社区内的全体职工(农民工)都纳入社区工 会的维权职责范围内; 3、组织经营者、劳动者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等普法和技能培训; 4、建立社区维权协商机制; 5、维护职工(农民工)的经济权、劳动权、生存权、 民主权、学习权、发展权(或者是合法权益); 6、逐步推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的职代会工作; 7协调社区劳动、司法方面开展的普法培训、就业指导 等工作; 8、协同企业工会逐步建立困难职工互助互济机制; 9、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服务站接受区总工会 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工会组织员职责 1、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灵活工作,便民利民,注重实效地开展工作; 2、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开展劳动竞赛培训等活动; 3、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维护辖区职工(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辖区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

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管理 1、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业务受区总工会指导,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工会会员活动场地; 2、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站全称为(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 3、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由社区委员会管理,在大武口区总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站 长效机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好社区干部在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及时便捷地为职工(农民工)提供服务,结合我区“民心工程”的实际,制定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站长效机制。 1、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加强社区工会的组建工作;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和维权作用; 3、建立和完善维权进社区的办法和措施; 4、宣传《工会法》正确引导企业建立工会,发展职工(农民工)入会; 5、协调职工(农民工)同企业的劳动关系,引导企业畅通民主管理渠道,增强职工民主意识; 6、针对不同层次的群体,抓住不同的维权重点,维护他们的自身利益和精神文化生活; 7、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形成互助帮困机制; 8、建设好职工之家,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努力为企业和职工创造“双赢”; 9、协调好基层司法、劳动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0、“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依法和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要逐步健全工作

集体诉讼劳动争议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蒋XX,男,1971年9月8日出生,家庭住址: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东宅13号; 被上诉人:杭州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XX路XXXX号,法人代表:XXX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571-8XXXXXX7。 上诉人因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民初字第10X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资6751.1元; 二、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191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5348.7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于1996年4月3日应聘到被被上诉人处工作。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未给予年休假。为此,原告多次向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会。2010年6月24日,原告基于上述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于2010年6月28日依法向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8月4日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2010】第XXX号裁决书”,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决于8月14日向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杭拱民初字第10XX号判决书,现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理由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一年的保护时效。上诉人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而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系单方依法提前解除,此时双方合同并未到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故本案应适用两年的保护时效。 二、关于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为,工龄工资不能证明上诉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诉人认为,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举证责任的公平角度来讲,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实践中,劳动者也不可能掌握这一证据。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领取一年享有25元的工龄工资,共计325元,据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至少应为13年。因此,无论从本案的事实,还是法律之规定,均能认定上诉人的工作年限为14年两个月(入职1996年4月3日,解除2010年6月24日)。 另,一审法院判决书查明事实中认为上诉人于2001年8月进入杭州XX公司工作,后文又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2010年2月份工龄工资的发放情况,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年限为14年2个月。 三、关于加班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了行政决定许可书,从而认定被上诉人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这仅仅是形式要件的认定,无事实基础。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单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就可看出被上诉人根本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并从未依法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 四、关于年休假。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可前文中认定上诉人于2001年8月进入XX工作的。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上诉人认为,应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010年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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