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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08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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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08年村、社区“两

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市委办〔2008〕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惠州市2008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1日

惠州市2008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我市村、社区党组织和第三届村民委员会、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于2008年上半年任期届满,需依法依规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08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思想

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依章依规办事结合起来,坚持有利于推动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和谐,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选好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换届选举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县(区)、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把握选举动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充分发扬民主。在换届选举中,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尊重党员和群众的意愿,支持农民群众当家作主,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有序参与,引导党员和群众积极、公正地酝酿、推荐或提名符合条件的干部人选,依法依规进行选举。

(三)严格依法办事。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做到法定的程序不变通,规定的步骤不减少,从根本上保证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保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制定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意见、规则、操作规程等,必须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对任何违背法律法规和选举操作规程的行为,必须彻底纠正。严重违法或徇私舞弊的,要坚决查处。

三、职数配备和任职条件

(一)职数配备

1、村“两委”成员职数。村“两委”班子成员总职数(含交叉任职):小村(常住人口200 0人以下)一般3名,大村(常住人口2000-5000人)一般5名,特大村(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且经济总量规模较大)一般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村党组织一般设委员3

至5名,特大村不超过7名;村委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特大村不超过7名。

2、社区“两委”成员职数。社区党组织成员职数: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50人以下的,设委员3名;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委员3至5名;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设委员5至7名。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1000户以下的,设成员5名;1000户以上2 000户以下的,设成员7名;2000户以上的,设成员9名。

村、社区“两委”成员中要有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一般兼任团支部或团总支书记)。

各村(居)“两委”成员职数由当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核准后报县(区)委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办公室备案。

(二)任职条件

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和社区居民服务;(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4)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5)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

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2)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4)外出不能回村、社区工作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违章乱搭乱建的。

(三)进一步提高交叉任职比例

提倡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提倡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或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或社区居民小组长、村或社区居民代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或社区居民小组长。

市委要求,各县(区)村(居)书记主任,“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率不低于80%。

四、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至5月结束,6月至7月进行验收总结。

(一)选举准备阶段(2008年1月1日-2月29日)

1、成立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市、县(区)成立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本地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2、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各级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本辖区选举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人口、户数、村(居)委会数、村(居)民小组数、干部数、党员数等基本情况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研究分析本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对现任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进行考察,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及群众对他们的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3、做好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提出具体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加强指导,组织专业的审计队伍,对现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组织党员、村(居)民代表对“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审计结果和评议情况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查后,在选举前张榜公布。

4、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召开动员大会,并采取电视、报刊、传单、横幅、上门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使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与操作规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广大村(居)民珍惜民主权利,积极、有序参加选举。

5、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市、县(区)、乡镇(街道)要分别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成员、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的章程、条例,国家和省有关村(居)“两委”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

6、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村“两委”换届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经费由乡镇(街道)解决,县(区)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市、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拨出专门经费,以保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选举实施阶段(2008年3月1日-5月20日)

1、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实行“两推一选”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1)党员推荐。召开党员大会,结合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述职评议,组织党员民主推荐下届党组织委员初步候选人。参加推荐的党员应占本村党组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群众推荐。结合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一般应包括:村民代表,村民小组正

副组长,近两届村“两委”成员,村属企业单位负责人,本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干部代表等。

(3)确定候选人。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推荐情况,按照村党组织职数2倍的人数,从两次推荐得票情况综合确定初步候选人。组织力量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然后按照委员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4)党内选举。村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1)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选举前,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建议名单,并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认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即失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任职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①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②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③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④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⑤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村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⑥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⑦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监督候选人的宣传活动;

⑧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⑨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⑩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选举其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予以罢免。

(2)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日、选举地点、选举工作人员、选民资格规定、选民名单公布、选举方式规定、委托投票方式、秘密写票间设立、写票和投票规则、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程序、投票程序、中心会场和投票站的设置、工作移交、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方式等。选举工作方案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逐一表决通过。

(3)选民登记。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以户籍所在地为原则进行,做到不错、不重、不漏。选民登记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上届登记的选民名册上进行补充登记,即“四增”、“四减”。“四增”:新增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新迁入本村的选民;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住

进本村的选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四减”:户口迁出本村的选民;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不再居住本村,但户口尚未迁出的选民;死亡的选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公布选民名单时间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村民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依法作出处理。较难处理的,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如村民仍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人民法院最后裁决为准。选民名单和选民数应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并发给选民证。

(4)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于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提名大会按投票选举大会议程进行。

在召开提名大会确定候选人的时候,如果有人达到“两个过半”的要求,即参加提名的选民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以上,该选民又获得了参加提名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就可以直接确定当选。如果全部的职务都在提名时有人达到“两个过半”,那就都直接确定当选,不需要再开会选举。

在提名候选人时有一人当选了,余下的职务选举是否可作为另行选举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提名大会严格按照投票选举大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超过选民总数的一半,有一人直接当选了,余下的职务,可接着进行另行选举;二是如果提名大会非严格按照投票选举大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就不能适用另行选举的法律规定。

(5)开展竞选活动。村民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工作,组织正式候选人或其他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人选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可以在召开提名大会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地点或村的公共场所张贴有关个人情况的文字材料,可以到村民家中或其他场合会见选民。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投票选举日应当停止竞选活动。

(6)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投票中心会场,不得以流动票箱代替投票选举大会;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选举大会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十四项程序进行。选举大会要设立和使用秘密写票间,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写票间写票,禁止亮票。必须当场开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对投票选举结果进行判断时必须遵循的四个法律规定是:①投票有效。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发出的选票时,本次选举投票有效;多于实际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投票无效。②选举有效。在投票有效的基础上,票箱收回选票数超过本届登记选民数的半数以上,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③选票有效。在选举有效基础上对选票进行判断。整张选票胡写乱划、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每一选票所投赞成票人数与另选他人数之和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否则选票无效。④当选有效。在选举有效的基础上,候选人或其他选民所得

赞成票超过票箱收回选票的半数以上,当选有效。投票有效、选举有效、选票有效和当选有效是判断选举和当选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

要进一步规范竞选活动,营造公平竞选环境。可引入司法公证程序,对选举或提名选举日的全过程及选举、提名选举结果进行司法公证。

(7)选举村民小组长。凡年集体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村民小组,要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行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职数,可按一正一副或一正两副选配。凡年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民小组,可实行直接投票选举,或实行户代表选举,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正副组长。

3、社区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实行“三推一评一选”产生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1)组织提名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和个人自我推荐。面向社会公布社区党组织委员职位、任职条件、报名地点。组织提名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个人自我推荐,均需向社区党组织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党员群众联名推荐的须10人以上联名,并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经集体研究,从推荐人选中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2)民主测评。组织候选人初步人选与党员、群众代表见面,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社区党员人数少于200人的,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本社区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社区党员人数超过200人的,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参加民主测评的群众代表一般包括:本社区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居委会成员、居民小组正副组长,驻区主要单位党组织代表,本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干部代表等,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确定候选人。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测评情况,按照社区党组织成员职数2倍的人数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在考察的基础上,按照委员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党内选举。社区党支部实行“双直选”,即先召开党员大会直接差额选举支部委员,然后再次召开党员大会直接等额选举支部正、副书记。党总支和党员人数不足500人的党委,实行由党员大会选举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然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正、副书记;社区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情况特殊的,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然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正、副书记。选举大会可邀请居民代表列席。

积极探索驻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共建的新路子,各地可结合实际增设一定比例的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鼓励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兼职委员不占社区党组织班子职数。各地要善于总结经验,拓宽选人视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机关选派。鼓励县(区)、乡镇(街道)机关中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或大学毕业生到村、社区党组织任职。

4、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

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可结合实际分别采用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三种方式

进行。

(1)选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实行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相同;社区居委会实行代表选举的,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制公司)未彻底分离的,实行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负责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并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在本社区居住、享有政治权利、拥有本社区户籍的,应登记为选民;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连续两年以上的,可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通知其进行选民登记,不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拥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或者已在本社区居委会工作、并享有政治权利的人员,应登记为选民。户籍不在本社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始得登记为本社区选民。

(3)选举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20-30户推选1名代表,或由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通过召开全体选民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备案。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乡镇(街道)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代表当选证书。社区居民代表因故缺额的,按选举得票数递补。

(4)提名与确定候选人。社区居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候选人直接提名的,本人报名,可计为一票;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每名代表计为一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每名代表计为一票。在报名或提名时必须说明要竞选的岗位职务(主任、副主任、委员),在选举中作为该项职务的竞选人。所有被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及所得票数由选举委员会审查后,于选举日的10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采取直接提名的,如果投票人数超过有效选民总数的一半,某人在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职位上的赞成票数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则宣布其直接当选;都没有过半数的,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再进行投票选举;有一人以上当选的,余下的职位即时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经由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居民介绍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居民的询问。

(5)投票选举。一是投票选举前相关准备工作。从社区居民代表中推选出总监票员1名,监票员3-5名,唱票员1名,计票员1名,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提前5天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召开预备会议;核实参加选举大会的人数。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及与其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和唱票员,也不得主持选举会议。

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每人一票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投票过程中,可采取中心投票会场和分设投票站、流动投票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投票。投票会场(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和投票处。流动投票箱一般只适用于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选民,要严格控制。每个投

票站或者流动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实行委托投票。采取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并当众开箱唱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三是对投票选举结果的判断。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的,本届有效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有过半数的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

采取直接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采取户代表方式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三日内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四是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区)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于七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8年5月21日-6月10日)

1、做好工作交接。在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组成后的7天内,新旧“两委”召开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公章、财簿、债权、债务和其它集体财产的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交接。对退下来或落选的班子成员,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主动做好思想工作。

2、宣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接工作仪式结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宣布本届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要根据党的章程、条例和村(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社区管理的各项制度。

(四)验收与总结阶段(2008年6月11日-7月10日)

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及时进行总结,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选举情况统计表,写出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做好选举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对所辖各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选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做

好纠错补缺工作。乡镇(街道)全面检查验收村、社区;县(区)逐个验收乡镇(街道),并对村、社区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省、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五、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规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按时间、高质量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一)建立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委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县(区)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市、县(区)纪检、组织、民政等部门组织换届督查组,监督换届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有县(区)党政班子成员挂钩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加强工作协作和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指导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人大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保证和保障作用;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正面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财政部门要重视解决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县(区)财政部门要对经济较困难的村、社区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农业和审计部门要在换届选举前做好审计工作,并公布结果;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选举观察员制度。建立选举工作情况月报和通报制度,加强对选举过程的动态监督。

(三)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行为,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干扰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依法选举、依法参选的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程序步骤。要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和参与竞选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采取合法、正当方式参与竞选。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党员群众的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自觉抵制换届选举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真实意愿投票,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两委”领导班子。

2、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候选人或其他村民以请客、送礼、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防宗族、房头、宗教和黑恶势力操纵选举。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撕毁选票、毁坏票箱等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威胁、伪造选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社区“两委”成员,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取消其当选资格。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以警视教育党员干部。

3、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选举纠纷。各级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建立举报换届问题专办制度,为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服务。对近期收到的群众举报,要集中进行一次梳理,对反映换届期间的问题,凡是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抓紧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上一级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转下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核的问题,要加强督办,确保查处到位。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7月底前以党委、政府名义,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01月11日(地方法规)

惠州市政府各部门资料

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3楼2808235 市司法局惠州市下埔路22号2167000 市移民办惠州市南坛北路麻喳吓9号2232542 市地税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中段(石湖苑对面)253600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2-1号2093222 市疾控中心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厦旁)2873008 市农业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6楼2808831 市总工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8楼2808525 市财政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16号小区2881699 市人防办惠州市长寿路26号2230200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台湾事务局)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2楼280890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文明一路交通大厦1、8、9楼2818292,2892233 市公路局惠州市惠城区西堤路12号224888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三新北路2789395 市卫生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疾控大厦10楼2833063 市海洋渔业局惠州市麦岸路2号2275831 市政法委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1楼2808055 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2808735 市工商业联合会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1楼2808849 市水利局惠州市江北5号小区2846871 市体育局惠州市江北体育公园综合楼二楼2807407 市各民主党派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7楼2809775 市残联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负1楼2808556 惠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2号金城中心601#010-8767197087671810市委组织部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0楼2812089 市妇女联合会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2808248 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南门横街15号2225444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惠州市鹅岭南路60号2381988 市爱卫办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2808370 市人大办公室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4、5楼2808080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3日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特许建设者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品质、时限等要求,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有偿移交政府的代建模式(特许建设模式); (三)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四)经市政府依法同意的其他模式。 第四条代建、参建范围: (一)代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内外装修等工程;

(二)参与特许建设模式项目的建设管理; (三)参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代建市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 (一)救灾抢险急用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五条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完成以后实施代建,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所列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八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筹措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代建相适应的资产,注册资本不低于拟代建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项目从开展前期工作到竣工整个建设过程中,参与项目建设的投资、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所有单位。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

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计划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特许建设投资人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由同级财政部门收缴。 第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04-07 11:45:16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 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 置。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 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惠市委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 行) (2008年9月27日惠市委发〔2008〕3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引导和激励外来人员热爱惠州、扎根惠州,积极投身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建设,共享惠州改革发展成果,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面向全体外来人员,实施“以贡献赢得积分,按积分享受服务”模式的服务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外来人员共享惠州改革发展成果,

引导和激励外来人员热爱惠州、建设惠州,吸引更多的优秀外来人员融入惠州、扎根惠州,更加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的合力,加快推进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建设。 二、基本程序 我市实施“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一)申报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维稳综治工作中心(站)同时加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牌子,两块牌子,同一班人。16周岁以上非惠州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外来人员除外,其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拟在惠州生活或工作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办理了暂住证后,都应通过所在企业、社区、村委会,或直接向当地工作站领取并如实填写《外来人员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 (二)建立档案。工作站将《外来人员信息采集表》的信息录入“外来人员信息与积分管理系统”,建立外来人员信息档案,并负责为当事人办理《外来人员居住积分卡》。 (三)获得积分。凡在工作站建立了信息档案,办理了《外来人员居住积分卡》的人员,都可以根据《惠州市外来人员积分计算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获得自己的个人积分。 (四)共享成果。外来人员根据自己的积分情况,享受不同层次的公共服务。 (五)扎根惠州。通过“以贡献赢得积分,按积分享受服务”模式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和激励外来人员积极进取,建设惠州,奉献社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外来人员在惠州入户置业,安居乐业。 三、外来人员信息采集 乡镇(街道)工作站负责通过全市统一的《外来人员信息采集表》,如实采集外来人员信息,并将信息录入“外来人员信息与积分管理系统”。信息采集的渠道包括以下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惠府令第87号+惠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 H F G S —2014—21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7 号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7月28日十一届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2014年8月23日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章参保条件 第三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2—

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第六条参保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 (四)社会捐助; (五)基金收益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个人缴费: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参保人原则上应按年缴费,也可选择按月或半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以家庭(户)为单位缴费,可由银行代扣代缴,也可由村民小组、居委会统一 —3—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 号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投资(范围以《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8号)为准)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外币折合)或企业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质量、协调区域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优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中长期规划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但尚未完成前期报批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与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工作方案,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工作,参与市特大建设项目的报批和筹办工作; (四)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明确工作目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0]1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1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惠府〔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三)土地、矿产、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四)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五)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六)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七)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八)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九)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 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8]10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府〔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和《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1 号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业经2015年3月9日十一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 2015年4月2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

惠 州 交 通 信 息 -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交通信息 2010年第1期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编 2010年1月18日 要目 ?惠州市惠阳区举行汽车客运总站竣工剪彩仪式 ?惠州市政府召开2010年全市春运工作会议 ?惠州市10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于2009年12月31 日零时起撤销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全市道路客运行业争先创优总结表 彰会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献民率队到龙门县挂 点村进行扶贫慰问和调研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举办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2009年度工作获上级好评 ?惠州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客运从业人员参加心理辅导 ?观岚东江大桥顺利通过交工验收 ?惠阳区交通局“结对子”帮扶贫困户

惠州市惠阳区举行汽车客运总站竣工剪彩仪式 2010年1月8日,惠州 市惠阳区举行汽车客运总站 竣工剪彩仪式,广东省道路运 输协会会长肖玉堂,广东省城 市公共交通协会会长陈自昌, 惠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汝 求,惠州市政协主席刘耀辉,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书记杨有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雁行,市委常委、副市长黄锦辉,市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林惠纯,惠阳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邓木林,惠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华贵等领导出席了竣工剪彩仪式。 惠阳汽车客运总站位于淡水街道桥背村,是惠阳区10项民心工程之一。惠阳汽车客运总站由惠阳志通集装箱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惠阳区远通运输有限公司4家运输企业注册成立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负责筹建经营。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总占地面积为39492平方米,站前广场占地面积5910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于2008年4月动工兴建,按照广东省一级客运站场标准建设,是一个开放型、多元化并配以科技含量高、现代化设施全的公共环保型、区域性枢纽汽车站,该客运总站设计日发送旅客能力为5000~9000人次,发车位18个,接驳公交车500班次。 建成后的惠阳汽车客运总站,将承担淡水城区立交桥和港途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代市长:李汝求 2006年11月12日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源发〔2005〕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在土地征收报批前,用地单位(包括个人,下同)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将土地征收补偿所需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补偿的款项。 第三条预存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总额。

第四条预存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以被征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开设,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土地征收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土地征收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全额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五条需要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书,用地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书,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全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征地补偿费用预算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并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征地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申请用地单位签订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书,对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行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应在征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地单位议定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挪用预存征地补偿款。对应发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手中的征地补偿款,应采用银行活期存折方式实名支付,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手中;对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条预存征地补偿款数额不足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实施征地前及时向申请用地单位追存入账;预存征地补偿款有剩余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一条市、县(区)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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