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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

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
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

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

一、概述

1、何谓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

(1)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

(2)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3)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

(4)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

196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制定的《食用合成染料管理办法》

1967年,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86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993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002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现行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

食品卫生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规格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该法是我国唯一对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与使用的卫生问题作出规定的国家法律。

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使用;2、生产经营;3、审批;4、立法与制标;

5、罚则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一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

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

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及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

(2)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96)

(3)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4)

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5、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章

第二章审批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标识、说明书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二章审批

审批对象

1、未列入GB2760和GB14880以及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2、已列入标准和公告名单,但需扩大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的。

审批程序

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提供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生产经营与使用

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2、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3、检验合格出厂;

4、经营与使用单位应索证;

第四章标识、说明书

1、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2、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第五章卫生监督

1、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3、应当按照卫生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三)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最大使用量。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与使用。

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

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添加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

(四)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强化营养素的使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使用量。本标准适用于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

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

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营养强化剂的含量。

标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品种:A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B维生素类C矿物质类D其它类

(五)卫生部公告

1、公告内容

已获卫生部批准,但未列入GB2760或GB14880的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等。

2、公告效力

等同于标准

(六)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

需提供下列资料: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名称及其来源

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

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6、生产工艺

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

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CAC)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

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

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另附食品添加剂样品30克

(二)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

4、生产工艺

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

8、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9、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时,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三)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1.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3.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4.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新资源食品的审核批准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

1.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2.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3.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5.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监督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

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3.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安全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4.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添加剂名称功能最大使用量 (g/kg) 备注CNS号INS号 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月桂酸酯(吐温20)乳化剂,消泡剂,稳定剂0.05 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 量计 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棕榈酸酯(吐温40)乳化剂,消泡剂,稳定剂0.05 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 量计 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60)乳化剂,消泡剂,稳定剂0.05 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 量计 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 (吐温80)乳化剂,消泡剂,稳定剂0.05 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 量计 硫酸钙稳定剂和凝固剂,增稠剂, 酸度调节剂 按生产需要适 量使用 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 铵(铵明矾)膨松剂,稳定剂 按生产需要适 量使用 铝的残留量≤ 100mg/kg(干样品,以 铝计) 06.004;06.005 522;523 氯化钙稳定剂和凝固剂,增稠剂按生产需要适 量使用 18.002 509 氯化镁稳定剂和凝固剂按生产需要适 量使用 18.003 511 山梨醇酐单月桂酸酯(司盘 20)乳化剂 1.6 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 量计 10.024 493 山梨醇酐单棕榈酸酯(司盘 40)乳化剂 1.6 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 量计 10.008 495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 60)乳化剂 1.6 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 量计 10.003 491 山梨醇酐叁硬脂酸酯(司盘 65)乳化剂 1.6 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 量计 10.004 492 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司盘80)乳化剂 1.6 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 量计 10.005 494 谷氨酰胺转氨酶稳定剂和凝固剂0.25 18.013 二氧化硅抗结剂0.025 复配消泡剂用 山梨糖醇及山梨糖醇液甜味剂、膨松剂、乳化剂、 水分保持剂、稳定剂、增 稠剂 按生产需要适 量使用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甜味剂,乳化剂,稳定剂, 增稠剂,水分保持剂,膨 松剂 按生产需要适 量使用 丙酸及其钠盐、钙盐防腐剂 2.5 以丙酸计17.029;17.006; 17.005 280; 281;282

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GB2760

肉质品食品添加剂功能及最大使用量 1,氨基乙酸( 又名甘氨酸) 功能增味剂 预制肉制品最大使用量 3.0g/kg 熟肉制品最大使用量 3.0g/kg 2,茶多酚( 又名维多酚) 功能抗氧化剂 腌腊肉制品类 ( 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 0.4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酱卤肉制品类 0.3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熏、烧、烤肉类0.3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油炸肉类0.3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西式火腿 ( 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0.3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肉灌肠类0.3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发酵肉制品类0.3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预制水产品( 半成品) 0.3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熟制水产品( 可直接食用) 0.3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水产品罐头0.3g/kg 以油脂中儿茶素计 3,赤藓红及其铝色淀功能着色剂 肉灌肠类0.015g/kg 以赤藓红计肉罐头类0.015g/kg 以赤藓红计 4,刺云实胶功能增稠剂 预制肉制品 10.0g/kg 熟肉制品10.0g/kg 5,单辛酸甘油酯功能防腐剂 肉灌肠类 0.5 g/kg 6,丁基羟基茴香醚( B H A) 功能抗氧化剂 腌腊肉制品类 ( 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0.2g/kg 以油脂中的含量计 风干、烘干、压干等水产品0.2g/kg以油脂中的含量计 7,二丁基羟基甲苯( B H T )功能抗氧化剂 腌腊肉制品类 ( 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 0.2g/kg 以油脂中的含量计 风干、烘干、压干等水产品0.2g/kg以油脂中的含量计

8,富马酸一钠功能酸度调节剂 肉及肉制品 ( 0 8 . 0 1 生、鲜肉类除外)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水产及其制品( 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水产及其加工制品等) ( 0 9 . 0 1鲜水产除外)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9,甘草抗氧化物功能抗氧化剂 腌腊肉制品类 ( 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0.2g/kg以甘草酸计 酱卤肉制品类0.2g/kg以甘草酸计 熏、烧、烤肉类0.2g/kg 以甘草酸计 油炸肉类0.2g/kg 以甘草酸计 西式火腿 ( 熏烤、烟熏、蒸煮火腿) 类0.2g/kg以甘草酸计 肉灌肠类0.2g/kg 以甘草酸计 发酵肉制品类0.2g/kg以甘草酸计 腌制水产品0.2g/kg 以甘草酸计 10,红曲米, 红曲红功能着色剂 腌腊肉制品类 ( 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熟肉制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1,β - 胡萝卜素功能着色剂 熟肉制品0.02g/kg 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衣类5.0 g/kg 冷冻鱼糜制品( 包括鱼丸等) 1.0 g/kg 预制水产品( 半成品) 1.0 g/kg 熟制水产品( 可直接食用) 1.0 g/kg 水产品罐头 0.5 g/kg 12,ε - 聚赖氨酸功能防腐剂 熟肉制品 0.25g/kg 13,ε - 聚赖氨酸盐酸盐功能防腐剂 肉及肉制品 0.30 g/kg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糖酸与氧化镁(或碳酸镁),或者葡萄糖酸-δ-内酯与氧化镁(或碳酸镁)为原料,经化学合成、精制而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镁。 2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2.1 化学名称 D-葡萄糖酸镁 2.2 分子式 C 12H 22MgO 14·n H 2O(n =0或2) 2.3 结构式 2.4 相对分子质量 414.61(无水物)(按2013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450.64(二水合物)(按2013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至类白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状态,嗅其气味。 状态 粉末或颗粒 气味 无臭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附录A 检验方法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其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规定制备。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2 鉴别试验 A.2.1 试剂和材料 A.2.1.1 冰乙酸。 A.2.1.2 乙醇。 A.2.1.3 苯肼。 A.2.1.4 氯化铵溶液:200 g/L。 A.2.1.5 碳酸铵溶液:200 g/L。 A.2.1.6 磷酸钠溶液:60 g/L。 A.2.1.7 氨水溶液:2+3。 A.2.2 鉴别方法 A.2.2.1 溶解性 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 A.2.2.2 镁离子的鉴别 取约0.5 g试样,溶于10 mL水,加5 mL氯化铵溶液、5 mL碳酸铵溶液,搅拌,不产生沉淀,再加入5 mL磷酸钠溶液,产生白色结晶沉淀,加入10 mL氨水溶液白色结晶沉淀不溶解。 A.2.2.3 葡萄糖的鉴别 A.2.2.3.1 方法提要 试样在乙酸介质中,与苯肼共热,生成黄色葡萄糖酰苯肼结晶。 A.2.2.3.2 分析步骤 称取约0.5 g试样,加10 mL水,溶解(必要时加热),取5 mL,加0.7 mL冰乙酸和1 mL新蒸馏苯肼,沸水浴加热30 min,放至室温,用玻璃棒摩擦试管内壁,则析出黄色结晶。 A.3 葡萄糖酸镁(C12H22MgO14)含量(以干基计)的测定 A.3.1 方法提要 在试样溶液中加入氨-氯化铵缓冲溶液,以铬黑T为指示剂,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镁含量。 A.3.2 试剂和材料 A.3.2.1 氨-氯化铵缓冲溶液:pH≈10。 A.3.2.2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标准滴定溶液:c(EDTA)=0.05 mo1/L。 A.3.2.3 铬黑T指示液(5 g/L)。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 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食品添加剂。不采购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2、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3、购入食品添加剂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登记台账。 4、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以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安全要求或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并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责任人进行登记。 6、对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7、严禁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及其他非食用物质。 8、不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生、鲜肉等规定品种不添加食用香料、香精。 9、油条、油炸食品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10、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与相关知识

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一、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主要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在安全性评价和标准方面,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在生产环节,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在流通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流通环节食品用香精经营者进行市场检查的紧急通知》。 在餐饮服务环节,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765号)收悉。经研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调整了原标准允许使用的39个食品添加剂品种,现函复如下: 一、删除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理由是:国家已规定禁止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等3种物质,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要求,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天然维生素E与维生素E合并,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使用;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钙肽、乳铁蛋白等3种物质已调整到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等7种物质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年版)?(卫办监督发〔2010〕17号),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 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

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2019新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手册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19新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手册 本手册按我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2760)中类别的顺序,分别介绍了我国截止至2019年允许使用的21类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其他。各类中具体品种依次按名称(别名)、分子式、性状、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限量)、毒性、推荐品牌等逐一介绍。本手册的特点是:⑴按我国国家标准选辑,⑵新:截止到2019年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全部收录在内,为最新颖而全面的版本,⑶较详细介绍了使用范围和方法,⑷推荐了产品的品牌和购置办法,⑸实用性强。 本手册附录收集了我国新近颁发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最后为主要参考文献和中、英文索引。 本手册可供食品、卫生、化工、医药、商业、外贸等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营销人员等使用,也可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教学、监督、检验人员参考。 酸度调节剂 柠檬酸乳酸酒石酸苹果酸偏酒石酸磷酸乙酸(醋酸)盐酸己二酸富马酸氢氧化钠碳酸钾碳酸钠(包括无水碳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钾碳酸氢三钠(倍半碳酸钠)柠檬酸一钠磷酸三钾磷酸钙

抗结剂 亚铁氰化钾硅铝酸钠磷酸三钙二氧化硅(矽)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 消泡剂 乳化硅油 高碳醇脂肪酸酯复合物(DSA-5) 聚氧乙烯聚氧丙烯聚戊四醇醚(PPE) 聚氧乙烯聚氧丙醇胺醚(BAPE) 聚氧丙烯甘油醚 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 聚二甲基硅氧烷 抗氧化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没食子酸丙酯(PG) D-异抗坏血酸钠 茶多酚(维多酚) 植酸(肌醇六磷酸)植酸钠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甘草抗氧物

最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大全

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最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大全 本手册按我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2760-2014)中类别的顺序,分别介绍了我国截止至2018年允许使用的21类食品添 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 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 甜味剂、增稠剂、其他。各类中具体品种依次按名称(别名)、分子式、性状、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限量)、毒性、推荐品牌 等逐一介绍。本手册的特点是:⑴按我国国家标准选辑,⑵新:截止到2018年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全部收录在内,为最新颖而全面的版本,⑶较详细介绍了使用范围和方法,⑷推荐了产品的品牌和购置办法,⑸实用性强。 本手册附录收集了我国新近颁发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 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最后为主要参考文献 和中、英文索引。 本手册可供食品、卫生、化工、医药、商业、外贸等部门的工程技术人 员及管理、营销人员等使用,也可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 应用、教学、监督、检验人员参考。 酸度调节剂 柠檬酸乳酸酒石酸苹果酸偏酒石酸磷酸乙酸(醋酸) 盐酸己二酸富马酸氢氧化钠碳酸钾碳酸钠(包括无水碳酸 钠)柠檬酸钠柠檬酸钾碳酸氢三钠(倍半碳酸钠)柠檬酸一钠磷酸三钾磷酸钙

抗结剂 亚铁氰化钾硅铝酸钠磷酸三钙二氧化硅(矽)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 消泡剂 乳化硅油 高碳醇脂肪酸酯复合物(DSA-5) 聚氧乙烯聚氧丙烯聚戊四醇醚(PPE) 聚氧乙烯聚氧丙醇胺醚(BAPE) 聚氧丙烯甘油醚 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 聚二甲基硅氧烷 抗氧化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没食子酸丙酯(PG) D-异抗坏血酸钠 茶多酚(维多酚) 植酸(肌醇六磷酸)植酸钠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酶工程法、发酵法制得的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 2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2.1 化学名称 L-羟基丁二酸 2.2 分子式 C4H6O5 2.3 结构式 2.4 相对分子质量 134.09(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附录A 检验方法 A.1 警示 试验方法规定的一些试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操作者应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A.2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和GB/T 603的规定制备。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3 鉴别试验 A.3.1 试剂和材料 A.3.1.1 氨水溶液:2+3。 A.3.1.2 对氨基苯磺酸溶液:10 g/L。 A.3.1.3 亚硝酸钠溶液:200 g/L。 A.3.1.4 氢氧化钠溶液:40 g/L。 A.3.2 鉴别方法 A.3.2.1 苹果酸氨盐呈色试验 称取0.5 g试样,精确至0.01 g,置于50 mL试管中,加入10 mL水溶解。用氨水溶液中和至中性,加入1 mL对氨基苯磺酸溶液,在沸水浴中加热5 min。加入5 mL亚硝酸钠溶液,再置于水浴加热3 min 后,加入5 mL氢氧化钠溶液,试验溶液应立即呈红色。 A.3.2.2 旋光特性试验 试验方法同A.5,试样水溶液应呈左旋特性。 A.4 L-苹果酸(C4H6O5)含量的测定 A.4.1 方法提要 以酚酞为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试样水溶液,根据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用量,计算以C4H6O5计的总酸含量为L-苹果酸含量。 A.4.2 试剂和材料 A.4.2.1 无二氧化碳的水。 A.4.2.2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1.0 mol/L。 A.4.2.3 酚酞指示液:10 g/L。 A.4.3 分析步骤 A.4.3.1 称取2.0 g试样,精确至0.000 2 g,加20 mL无二氧化碳的水溶解,加2 滴酚酞指示液,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至微红色,保持30 s不褪色为终点。 A.4.3.2 在测定的同时,按与测定相同的步骤,对不加试样而使用相同数量的试剂溶液做空白试验。 A.4.4 结果计算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861114 【实施日期】8611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食品加工,经管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剂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得影响强化剂的性质。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应不低于使用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使用量。 第六条凡经营养强化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写明:“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强化品种、强化剂量、使用对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性试验结果、营养学评价、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理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制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购管理: 1、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2、本着尽量少采购化学类的添加剂,尽量使用自然原材料的原则组织采购。 二、索证、验证管理 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品管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填写索证记录; 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生产品管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红章,否则不予接受; 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生产品管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红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生产品管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公司生产品管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三、存储和使用管理 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生产品管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2、仓库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围不得超过GB2760和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围,不得超围、超量使用。 4、车间配料记录应详细记录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量和具体名称,配料登记中应注明允许最大使用量、实际添加量、配料人等容。 5、所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为维护广大饮食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最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大全

最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大全 本手册按我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12493—90)中类别的顺序,分别介绍了我国截止至2018年允许使用的21类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 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 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其他。各类中具体品种依次按名称(别名)、分子式、性状、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限量)、毒性、推荐品牌等 逐一介绍。本手册的特点是:⑴按我国国家标准选辑,⑵新:截止到2001年我国允 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全部收录在内,为最新颖而全面的版本,⑶较详细介绍了使用 范围和方法,⑷推荐了产品的品牌和购置办法,⑸实用性强。 本手册附录收集了我国新近颁发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 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最后为主要参考文献和中、英文索引。 本手册可供食品、卫生、化工、医药、商业、外贸等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 营销人员等使用,也可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教学、监督、检 验人员参考。 酸度调节剂 柠檬酸乳酸酒石酸苹果酸偏酒石酸磷酸乙酸(醋酸)盐酸己 二酸富马酸氢氧化钠碳酸钾碳酸钠(包括无水碳酸钠)柠檬酸钠 柠檬酸钾碳酸氢三钠(倍半碳酸钠)柠檬酸一钠磷酸三钾磷酸钙 抗结剂

亚铁氰化钾硅铝酸钠磷酸三钙二氧化硅(矽)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 消泡剂 乳化硅油 高碳醇脂肪酸酯复合物(DSA-5) 聚氧乙烯聚氧丙烯聚戊四醇醚(PPE) 聚氧乙烯聚氧丙醇胺醚(BAPE) 聚氧丙烯甘油醚 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 聚二甲基硅氧烷 抗氧化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没食子酸丙酯(PG) D-异抗坏血酸钠 茶多酚(维多酚) 植酸(肌醇六磷酸)植酸钠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甘草抗氧物

史上最全的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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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的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手册按我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2760)中类别的顺序,分别介绍了我国截止至2018年允许使用的21类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其他。各类中具体品种依次按名称(别名)、分子式、性状、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限量)、毒性、推荐品牌等逐一介绍。本手册的特点是:⑴按我国国家标准选辑,⑵新:截止到2018年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全部收录在内,为最新颖而全面的版本,⑶较详细介绍了使用范围和方法,⑷推荐了产品的品牌和购置办法,⑸实用性强。

本手册附录收集了我国新近颁发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最后为主要参考文献和中、英文索引。 本手册可供食品、卫生、化工、医药、商业、外贸等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营销人员等使用,也可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教学、监督、检验人员参考。 酸度调节剂 柠檬酸乳酸酒石酸苹果酸偏酒石酸磷酸乙酸(醋酸)盐酸己二酸富马酸氢氧化钠碳酸钾碳酸钠(包括无水碳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钾碳酸氢三钠(倍半碳酸钠)柠檬酸一钠磷酸三钾磷酸钙 抗结剂 亚铁氰化钾硅铝酸钠磷酸三钙二氧化硅(矽)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 消泡剂 乳化硅油

高碳醇脂肪酸酯复合物(DSA-5) 聚氧乙烯聚氧丙烯聚戊四醇醚(PPE)聚氧乙烯聚氧丙醇胺醚(BAPE) 聚氧丙烯甘油醚 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 聚二甲基硅氧烷 抗氧化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没食子酸丙酯(PG) D-异抗坏血酸钠 茶多酚(维多酚) 植酸(肌醇六磷酸)植酸钠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甘草抗氧物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卫办监督函[2012]512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固化单宁》被列入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spaq-2012-34)。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待定。负责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行业内征求意见,组织标准的初审讨论会及标准报送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 1. 标准任务下达后,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针对制定固化单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及调研,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 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其中按照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包含三种单宁产品:固化单宁、食用单宁和单宁酸。同时,工作组调研了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发现“固化单宁”是以植物纤维素或其它物质为载体,与单宁物质结合制备而成,由于固定化用的载体不同,产品各异,只是“食用单宁”的应用方式,且目前国内企业大多直接生产高纯度的单宁,“固化单宁”几乎没有生产应用,两者的功能及使用范围也类似,“单宁酸”是用作香料批准的,与“固化单宁”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综上所述,工作组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建议更改标准名称为“食用单宁”,在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该申请。 3.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起草工作组认真研究参考了国内外标准法规文件,为了确保产品国内外贸易的正常需求,结合目前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之后,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研究,并对标准中采用的试验方法进行了验证,多次完善标准讨论稿,形成了行业内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作为助滤剂、澄清剂、脱色剂,用于黄酒、啤酒、葡萄酒和配制酒的加工工艺、油脂脱色工艺。本标准的制定在参照国际国外标准的基础上,参考了原行业标准《食用单宁酸》(L Y/T 1641-2005)、《单宁酸分析试验方法》(L Y/T 1642)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国内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标准文本中引用的相关标准如下: GB/T 601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牛磺酸营养强化剂

二、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1.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 二O一O年十二月 通用名称 中文名称:牛磺酸;化学名称:2-氨基乙磺酸;分子式:C2H7NSO3;,

相对分子量:125.15(按1987年国际原子量)。 此项申报是指——食品添加剂牛磺酸,即GB14759—93中规定的牛磺酸。用于氨基酸类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牛磺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 二O一O年十二月 二、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

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2.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 二O一O年十二月 功能分类 根据GB14880营养强化剂规定,牛磺酸属于营养强化剂,氨基酸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 二O一O年十二月

二、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3.用量和使用范围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 二O一O年十二月 用量和使用范围 拟在盐及代盐制品中强化牛磺酸; 申报的牛磺酸的使用量为:4~20g/kg;

1.我国居民食盐的日摄入量为14~26克(见后面论文)。其中以日摄入18±2 克的人数最多。日摄入食盐以平均18克计算,牛磺酸按6~18g/kg计算,实际上增加了每天108~324毫克牛磺酸的摄入。 说明:食盐的粒度一般在20~40目之间,行业内公认的混匀度达到95%即可算为优级,混匀度比目数更大(更细)的面粉要小。所以申报最低限虽然为4g/kg,但实际生产为确保产品合格一般要高于4g/kg,按5~6g/kg是行业内普遍计算出的生产实际使用量,以此类推最高量选择18g/kg计算。 参考GB14880标准,牛磺酸在谷类制品中使用量为0.3~0.5g/kg;在饮液中使用量为0.1~0.5g/kg;在果汁(果味)型饮料中使用量为 0.4~0.6g/kg。 2.中国营养学会主编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并未给出牛磺 酸的推荐摄入量(RNI)、平均需要量(EAR)等,只给出了含硫(s)基氨基酸最低摄入量为:16毫克/公斤/日;安全摄入量为:32毫克/公斤/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 二O一O年十二月

绿色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和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3 术语和定义 GB 276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天然食品添加剂 natural food additive 以物理方法、微生物法或酶法从天然物中分离出来,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产物,经过毒理学评价确认其食用安全的食品添加剂。 3.4 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 chemical synthetic food additive 由人工合成的,经毒理学评价确认其食用安全的食品添加剂。

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1.目的 通过对限量食品添加剂的规范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2.适用范围 生产所需的所有限量食品添加剂。 3.控制与监测 3.1 工厂内使用的所有限量食品添加剂应向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3.2 生产厂家必须要有生产、销售、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标制造商、成分说明,附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且有包装标识。 3.3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蚀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监测频率:当接收食品添加剂时。 3.4 对仓库、配料房的所有食品添加剂进行正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日期)标识清楚,由仓管员保管。必须做到专框、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监测频率:每天开工前和使用过程。 3.5 专职管制员必须经适当的培训,了解公司采购的所有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用途、使用剂量和注意事项。 3.6 遵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及建议,按量分装,且盛装瓶必须正确标明本添加剂的名称,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人进行定量分装发放,且登记发放量,领用人应签名。 3.7 配料员每次称量前应校准量具,符合后方可称量,并做好称量记录与符合性判定。 4.纠正措施 4.1 供应商资料不全或成分不明食品添加剂拒收。 4.2 对盛装有遗漏的容器应重新密封或更换。 4.3 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受到污染的食品应进行评估与处理。 4.4 仓管员、配料员负责上述情况的纠正和实施,食品添加剂对准相应产品后方可发放。 4.5 化验室应对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质或糖质原料,经发酵提纯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2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量 2.1 化学名称 2-羟基丙烷-1,2,3三羧酸钠 2.2 分子式 C6H5Na3O7·2H2O 2.3 结构式 2.4 相对分子质量 294.10(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附录A 检验方法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之规定制备。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2 鉴别试验 A.2.1溶解性 易溶于水,不溶于乙醇。 A.2.2 试剂和材料 A.2.2.1硫酸溶液:5%。 A.2.2.2硫酸汞溶液:称取氧化汞5 g,先加水40 mL,然后缓缓加入浓硫酸20 mL,边加边搅拌,再加水40 mL搅拌使之溶解。 A.2.2.3 高锰酸钾溶液:c (1/5KMnO4)=0.1 mol/L。 A.2.2.4盐酸溶液:5%。 A.2.2.5吡啶-醋酐(3+1)。 A.2.2.6柠檬酸钠试样溶液: 5 g/L。 A.2.2 分析步骤 A.2.3.1取少量试样于25 mL坩埚内,用直火炽灼,即缓缓分解,但不得发生焦糖臭。 A.2.3.2 取试样溶液2 mL,加硫酸溶液数滴,加热至沸,加高锰酸钾溶液数滴,振摇,紫色即消失;再加入硫酸汞溶液1滴,生成白色沉淀。 A.2.3.3 取试样溶液约5 mL,加吡啶-醋酐约5 mL,振摇,即生成黄色到红色或紫红色的溶液。 A.2.3.4 取铂丝,用盐酸湿润后,蘸取试样,在无色火焰中燃烧,火焰显现黄色。 A.3 含量的测定 A.3.1 仪器和设备 A.3.1.1三角瓶:150 mL。 A.3.1.2 酸式滴定管。 A.3.2 试剂和溶液 A.3.2.1 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c(HClO4)=0.1 mol/L。 A.3.2.2 结晶紫指示液:10 g/L。 A.3.2.3冰乙酸。 A.3.2.4乙酸酐。 A.3.3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干燥后的(105 ℃±2 ℃,2 h)柠檬酸钠0.15 g,加冰乙酸20 mL,加热溶解,冷却后,加入乙酸酐10 mL,用0.1 mol/L的高氯酸滴定。以两滴醋酸-结晶紫为指示剂,溶液颜色由紫色经蓝色到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食品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是以白砂糖、蔗糖为原料经来源于黑曲霉的酶或米曲霉的β-果糖基转移酶酶作用,经提纯、干燥等工艺制得的蔗果三糖(GF2)至蔗果六糖(GF5)的混合物,或以菊苣为原料,经部分酶水解后提纯、干燥等工艺制得的蔗果三糖(GF2)至蔗果八糖(GF7)以及果果二糖(F2)至果果八糖(F8)的混合物。 2 结构式 按结构分为蔗-果型(G-F)低聚果糖和果-果型(F-F)低聚果糖。分子结构分别如下: 蔗-果型(GF n)低聚果糖分子结构示意图果-果型(F n)低聚果糖分子结构示意图 3技术要求 3.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附录 A 检验方法 A.1 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方法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和GB/T 603的规定制备;所用溶液除另有说明外,均为水溶液。 A.2 鉴别试验 A.2.1 试剂和材料 A.2.1.1 醋酸缓冲液(pH 4.5±0.05)。 A.2.1.2 混合标准溶液:3.0mg/mL GF 2,3.0mg/mL GF 3,0.50mg/mL GF 4; 2.0mg/mL 果糖,2.0mg/mL 葡萄糖,2.0mg/mL 蔗糖,以上标准溶液均用水配制。 注:GF 2、GF 3、GF 4、果糖、葡萄糖和蔗糖等标准品在使用前须96 ℃±2 ℃干燥4 h 。 A.2.1.3 果糖酶:用于将低聚果糖酶解为葡萄糖和果糖,其中葡萄糖、果糖和蔗糖含量应小于0.005 %,4 ℃冰箱保存。 A.2.2 仪器和设备 A.2.2.1 高效液相色谱仪(带示差折光检测器或相当性能的检测器)。 A.2.2.2 氨基色谱柱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 A.2.2.3 水浴锅。 A.2.3 分析步骤 A.2.3.1 试样制备 称取经96 ℃±2 ℃干燥4 h 的试样用水配制成浓度10mg/mL 的试样储备液。移取10mL 醋酸缓冲溶液和10mL 试样储备液至25mL 容量瓶中。加入足够量的果糖酶(如果不知试样中低聚果糖含量,可认为试样含100 %低聚果糖,如使用megazyme 2000 U/mL 的混合果糖酶,则需加入100μL ),60℃消化30min ,用水定容至刻度、摇匀,经0.45μm 滤膜过滤后备用。 A.2.3.2 仪器参考条件 色谱柱:氨基色谱柱(粒径5μm ,柱长250mm×直径4.6mm )。 流动相:乙腈+水=75+25。 流速:1.0 mL/min 。 柱温:30 ℃。 进样量:20 μL 。 A.2.3.3 试样溶液的测定 将消化的试样溶液和标准溶液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中,并记录相应的色谱图谱。 A.2.4 计算 试样中果糖和葡萄糖以质量百分数i w 计,按式(A.1)计算: %1001000 ????= V m A A c w s i s i ………………………………………………(A.1) 式中: C s ——标准溶液中某组分糖标准品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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