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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简介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政府负责建
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财政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
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由单位按缴费基数1.5%缴纳,个人按0.5%缴纳失业保险费;非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1.5%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市属单位被保险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缴,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失业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
镇区单位被保险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缴,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失业保险费。被保险人的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单位行成决定后,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凡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开出《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和《重庆市企业失业职工档案收交通知书》及装订成册的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档案内必须附有:职工参加工作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单位形成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个人档案(为原件)包括:《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员工个人资料)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按照各区、县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应注意事项。 2.凡是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失业保险规定的失业人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所欠的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按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3.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原已办理的失业保险登记(即: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只是将中途未申报或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申报、补缴纳,前后的缴 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人员跨区(县)市的由原单位劳工(人事)经办人员将原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拿到参保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证明该单位己在该区参加或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然后将通知书和个人缴费卡及档案材料一并送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失业人员的定义?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哪些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所要哪些资料? (一)失业职工介绍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199784485.html,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2017最新)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与最低工资脱钩,以避免因保障水平过高而产生福利化倾向,新标准的确定将综合多种因素。记者昨天从北京市法制办获悉,本市已经从失业保险金标准、支出范围和办理手续三个方面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将于近日公布。 据了解,1999年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即失业保险金的五档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并随其调整而调整。迄今8年,已发放失业保险金47亿元。 近几年来,由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断调整,造成失业保险金标准较高,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为此,修改后的规定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这就意味着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与最低工资脱
钩。 修改后的规定还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同时将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期限由40日调整为60日,以方便失业人员的手续办理。 针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修改后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将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问: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而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根据缴费年限不同,领取最长期限从12个月到24月不等。 一些地方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满后,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向社保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此外,一些地方还对危重病人规定了另外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特别补助措施。 4)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申领生育补助金,或同时享受其他女性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5)生产扶持资金 一些地方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6)农民合同工的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
据地方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地方政策,按城镇职工相同方式缴纳保险及享受相同失业保险待遇。 7)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在失业人员跨区流动时,此部分补贴按规定比例进行移转。 8)失业补助金 个别地方,如上海,对于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一些失业人员,规定了可以申领相当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补助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条、第2条; 2.《社会保险法》第46条、第48条、第49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第22条; 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 7.《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第13条第2项、第14条、第15条。 例: 2007年7月13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舟山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扩大了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受益面和深度。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课程名称:中国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 姓名:朱小伟 班级:14物流一班 学号:20141886
摘要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仅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字:失业保险就业制度问题与改善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收入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为失业者提供基本保障,并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积极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既具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内地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失业救济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了面对新一轮失业问题带来的挑战,实现了“三条基本保障线”,它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方面意义重大。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成为现行制度内容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内地保险制度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失业问题还相当严峻,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以后的发展方向是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强化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使其成为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正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与社会筹集,有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保险费,部分来源与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三)失业保险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
近日,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了失业保险的部分功能。失业保险到底咋回事儿,如何申领失业保险,相信很多小伙伴不太清楚,那么今天就给大家说一说“失业保险”的问题。 【失业保险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失业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它是在人们失业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一种救济金。有两点需要注意: 1、失业保险必须交满一年,才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2、失业救济金按照你所缴纳的保险期限而确定领取的月份,一般来说每缴满一年可以领取两个个月,最多可以领取24个月。 【只要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保险缴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社保局完成了失业登记,并提出了求职要求。 这里分别给大家解释一下: 第一条,缴费必须连续满一年,断断续续缴纳的没用。 第二条,个人主动提出离职的不能算。 第三条,失业后必须立即到社保局进行失业登记,并提出求职需求。 【领取失业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主要有两方面待遇。第一,每月可以收到一笔失业救济金;第二,领取保险期间,仍然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所以大家真的失业的时候,务必第一时间去做失业登记哟。 【失业保险没啥用呀?】 很多小伙伴会说,即便我失业了,也会立即找到新工作,失业保险跟我没啥关系。这里财宝君就要提醒一下了,有很多种情况下,失业保险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比如您失业后选择自主创业或者失业后新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保,那么失业保险都可以起到一定的补贴作用。 【新的失业保险会有哪些改进?】 改动的内容挺多,财宝君看下来,跟大家切身利益相关的主要有三大方面改进: 1,扩大了范围,更多人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 2,降低了费率,减轻了个人和企业的负担。 3,失业期间代缴养老保险。 小贴士: 失业保险是很重要的一个社保险种,大家一定要了解领取条件和使用方法。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正式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失业保险 第一章 一、填空 1.失业人员可分为两大类()、()。 2.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有()。 3.失业保险制度构成要素()。 4.我国建立和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二、简答 1.简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三个阶段 2.简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3.简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4.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衔接的主要方面 第二章 一、填空 5.失业保险基金从其来源看,主要由()部分构成:()、()、 ()及()。其中()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体,()是基金 必要后备,()是基金的必要补充。 6.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项目包括()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津的标准,按照低于(),高于(),由() 确定。领取的期限按()确定。 8.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矛盾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条 例》规定,省、自治区可以设立(),使其的管理使用应当()、()。 二、简答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原则 3.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 4.结余基金用于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一、填空 1.失业保险待遇的三方面功能()。 2.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什么是失业保险待遇,具有哪些功能 4.确定失业保险待遇应遵循哪些原则,给付标准如何 5.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 6.停止给付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第四章 一、填空 1.失业保险管理组成的三方面()。 2.失业保险基金领取期限。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应随 ()划转,划转的保险费包括() 4.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哪些要求?
失业保险管理科工作总结 导读: 今年10月,我们失业保险科分成了申报和管理两个科室,我们管理科主要负责我市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在局班子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我们科坚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通过不断学习,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为失业职工服务的意识,完善制度,团结合作,从而切实保障了我们失业保险管理科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地完成,积极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取得较好的成绩,迈上了新的台阶。一、我们的工作得力于领导重视和我们不懈的努力1 、领导重视职责明确为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就业局把失业保险管理科的工作进行了理顺,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从而保障了我们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2、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为了完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失业保险管理的有关条例,我们科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涉及失业保险管理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错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3、团结互助齐心合力为了做好失业保险管理工作,我们全科齐心合力,负责失业职工保险金审核发放的董蕾同志,因休产假不能工作,我们科在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互助帮助,分工不分家,每人多出一分力,确保了失业保险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二、我们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1、失业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2004年我们接收审查失业职工档案人,其中并轨失业人员人;2、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全年共为人发放
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万元,补发失业职工医疗补助金人,金额万元;3、全市停止发放失业金人,其中待遇期满人,重新就业人,享受退休金人,死亡人,异地转出人;4、发放失业职工退休证和退休存折人;5、办理退休人员、重新就业人员、死亡人员失业金退回人,退回失业金万元;6、发放享受失业金期间已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费人,金额万元;7、发放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人,万元;8、办理失业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退保人,金额万元。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和就业界定难度大。失业人员动态就业是一个社会新问题,目前如何界定失业人员就业,操作难度大;2、基础网络工作不完善,主要表现辽宁一号软件问题,2003年初辽宁一号安装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一直无法导入;3、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四、明年工作思路 1、加强业务理论学习2、加强和完善领取失业金人员基本信息的微机化管理;3、加强失业人员失业金发放的管理,同时做好医疗补助金及抚恤金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发放工作;4、加强失业人员失业金的申领、登记工作;5、继续做好退休证、退休折及失业证的发放工作;6、做好与局内外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7、继续做好失业保险的统计工作。 失业保险管理科工作总结 感谢您的阅读,本文如对您有帮助,可下载编辑,谢谢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从我国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广覆盖的原则。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甚至新成长劳动力中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条件,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几次扩大覆盖范围。从今后发展看,目前的覆盖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以实现广覆盖的目标。(2)坚持低水平的原则。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社会财力都很有限,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失业保险,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待遇的低水平可以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另一方面,目前多数地方群众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适当保持低水平,可以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也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3)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的原则。在我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目前主要体现在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定期发放失业保险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的失业人员支付医疗补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提供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从今后发展看,还有必要从其他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有条件时,可以考虑失业人员如何继续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问题,此外,失业保险金还要根据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失业保险不同于社会救济,不局限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单一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如何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至关重要。因此,它还具有促进就业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提供资金补贴来实现,以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是我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宗旨。(4)坚持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用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缴费制,由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有的国家也采取由用人单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单位到我中心参加失业保险,先进行单位新开户,开户后每年应审核缴费基数,确定基数后可核定缴费。 ●办理事项:企业新开户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征缴科科长分配社保专管员→专管员 审核资料→科长复核资料→专管员录入系统携带资料: 1、单位承办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一 式两份)。 2、填写《太原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两 份)并加盖公章,以及企业参保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 同时填报《批量新参保报盘样式》或《人员批量恢复报 盘样式》进行电子拷贝。 ※若企业有农民合同制人员参保,请携带此人员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3、参保登记单位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号码第七位是“1”的需携带最新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工资额相关资料;
(6)税务登记证书和复印件。 ●办理事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专管员审核缴费基数→科长复核→专 管员录入系统 携带资料: 1、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人数一致,则需携带养老保险基数审核资料《企业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和《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呈报表》原件即可。 2、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人数不一致,则需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一 式两份(加盖公章)、《失业保险人员换基数样式》和《失 业月报与养老保险相差人员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携带养老保险基数审核资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表》和《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复印件 (加盖公章,各一份); ●办理事项:核定缴费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专管员办理人员增减→承办人核对缴 费人数→打印征集单→单位承办人每月1-24日 到银行缴费→承办人带银行缴款票据及征集单 到财务科开发票→承办人到专管员处缴费分配携带资料:(办理人员增减)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返回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 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 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 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 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 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 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 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 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储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实施情况,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具体用款计划;负责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 6111债券投资 7121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8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9301失业保险基金
浅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摘要: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及时雨”和“保护伞”的功能。但是,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尚存在着保险覆盖面较窄、保金筹措渠道少、资金缺口大、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等缺陷。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切实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和失业动态监测,努力完善失业保险激励机制。 关键词:失业保险,保险制,保险激励机制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是失业保险的主要特征。笔者拟通过分析我国自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施行至今的得与失,探索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施行有利于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困难和实现再就业 我国目前所实施的市场经济体制打破了原先的“铁饭碗”,在竞争激烈的职场,每个从业人员都或大或小承担着失业的风险。对于失业人员个人而言,当前《失业保险条例》从制度上对其失业后一段时间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失业人员可以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来弥补在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期间的经济生活;另一方面,残酷的失业现实常常会给失业者带来痛苦的心理折磨,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少了失业人员的心理落差,激发了他们重头再来、重新上岗的欲望,并达到心理平衡。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施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阐明了失业保险的目的和指导意义。对于整个社会环境的优化而言,失业保险制度贴近国情,与我国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大方向相一致,促进了失业者再就业,以避免因失业带来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施行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分支,也是我国社会乃至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过剩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中,《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切实做好失业保险,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未能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果 失业保险本身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保障对象应尽可能包括所有未获得劳动机会、需要提供保障的人员。世界各国在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中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就业,都做了尽可能广的失业保险范围规定。但根据我国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由此可知我国失业保险的范围并没有覆盖城镇所有的失业者,如城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原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等。 (二)保险资金筹措渠道少,保险资金严重不足,远未达到应有的保障效果 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和第21条的规定,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但中小型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运营困难或投资运作时间短等原因,怠于缴纳失业保险费;运营效益好的大企业也抱着这是“劫富济贫”的心理不积极主动的帮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受宣传力度不够、失业保险优势不明显等因素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经省政府 201X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X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二 0XX 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 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 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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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1)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①第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初建期(1986~1992) a.新中国建立初期,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50年我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 b.1957年我国就宣布消灭了失业,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和要求; c.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对我国传统体制所形成的行政配置劳动力和终身就业制度的变革。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意味着失业问题将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 d.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工作的开始。 ②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期(1993~1998)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相比较,在制度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均有了较大的进步。 a.实施范围扩大了,由1986年的4类职工扩大到1993年的7类职工作为待业保险的实施对象; b.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基数不同
由1986年的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改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从而保证了保险基金的来源。 c.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不同 1993年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标准规定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这符合失业保险金应该高于社会救助标准的国际惯例。 d.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有所不同 1993年的《规定》中提出待业保险基金可以实行市、县统筹,省、市、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待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全部或部分待业保险基金。 e.管理机构的不同 1993年的《规定》确定了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为地方待业保险机构。虽然仍隶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但已有失业保险管理事务社会化的迹象。 ③第三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期(1999年以来)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失业保险条例》,在1993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制度框架的若干重要方面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在:a.将保险制度正式称为“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待遇的定义,也由1986年开始一直沿用的“待业救济金”正式改为“失业保险金”; b.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面; c.扩大了资金来源渠道,提高了缴费比例和统筹层次; d.把农民合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体系中;
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5年2月12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1998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职工一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适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适用单位开户的法定金融机构按月代收;或由适用单位按月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收缴机构缴纳。 适用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收。 第十三条代收失业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应当将代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及时转入失业保险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存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存储失业保险基金的国有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储蓄利率计息付息,并保证所存失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划拨和支付。 第十四条适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必须通知失业保险机构,并补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五条适用单位成建制由外地迁入本行政区域的,应从正式迁入的次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我国失业保险的问题的分析 一、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和利用 如何改进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并提高其使用效率,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问题。 《规定》中指出,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可见失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和国家两方负担。98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切实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把职工个人也列为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对象,变原来的两方负担为企业、国家、个人三方负担。这种做法在增加失业保障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了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目前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许多企业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 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并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税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与目前采取的统一费率制不无关系。 在《规定》中指出,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从98年开始国家将这一费率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失业保险金的缴纳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对效益好失业 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 保险费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即使参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险费。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懒惰与依赖思想。
改变这一现状,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不失为一种好办法。目前,在一些国家这种做法已得到实施。其具体措施是,政府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低的费率来征收。这种作法,一方面可以改变现在“鞭打快牛”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使失业率高的行业,放弃依赖思想,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失业。 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与失业保险的两大功能相对应,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有两个: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1995年全年全国共支出失业保险资金18.9亿元,其中用于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的有15.1亿元,其它3.8亿并未用于正常的使用方向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失业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用由劳动部门单独承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导致失业保险资金流失严重,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即使是一些看似被用于失业救济的资金,是否真正用到了应该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身上也未可知。在有些地方,一些手持“大哥大”的人竟排在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队伍中。因此,建议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资金运营要分开,充分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行政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方面,应建立由人大、政协、工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众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对资金的收支运营进行监督。在发放救济金的过程中,对领取者的资格要作详细的调查,防止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失业者领取救济金。减少失业保险机构的费用开支,使救济金真正起到“救济”的作用。 另外,应设法提高失业保险资金的自身增值能力,可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投资于一些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变单纯靠外界“输血”为“输血”与自我“造血”相结合,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