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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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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委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杭州市交通局或各区、县(市)交通局以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2 人)和从杭州市公路大中修及改建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 5 人)共7 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一般可由招标人代表担任)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应进行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叉审查。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审核清标信息和资料,全面评审投标文件;

(二)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以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评审程序

第一阶段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的评审

第二阶段报价文件的评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项目经理等;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2)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表格不能少,若无则填无);

(3)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4)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5)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并标明连续页码。

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

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3.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2)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5)投标担保为银行汇票,出具汇票的银行级别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2)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3)公证书出具的时间与授权书出具的时间同日或之后。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6.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按通过或不通过对技术文件进行评价。

1.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

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2.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财务能力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的;

(2)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5)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评委认为不通过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报价文件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文件的评审。

首先对报价文件按下列(一)、(二)、(三)、(四)款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若不符合(一)、(二)、(三)、(四)款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对该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报价单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补遗书编号、投标报价等;是否且有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二)工程量清单是否逐页有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三)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四)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五)评标价的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

4.当一经开标宣布的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差10%(含)以上时,最低报价将被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5.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招标人设定的已获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的投标控制价以内,投标价超出投标控制价或标底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或要求,作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复合标底的确定。复合标底的计算公式为:C=A×K+B×(1-K)式中:C为复合标底值,A为招标人标底值,B为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有效报价指符合第十五条报价文件的评审第(五)条中第4、5点的报价),K为复合系数(在0.4、0.45、0.50、0.55、0.60)五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定为第二个随机。

第十四条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报价得分和信誉得分按得分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本项目按投标人投标价和信誉二大部分进行评分,投标人投标价95分,信誉5分。

具体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投标价(95分)

投标人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1、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在低于复合标底1%、2%、3%、4%、5%、五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为第三个随机),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95分。

2.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至-5%之间的,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1分,-5%以下的,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1.5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扣到0分为止;

3.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至5%(含)之间,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1.5分,5%以上,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2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扣到0分为止。

(二)企业资质与信誉(5分)

1.施工企业主项资质为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5分,增项资质为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3分

2.在近2年内(自2005年6月1日以来),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被市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并在处罚期内或通报中未明确处罚期限的,隐瞒不报的扣4分,如实填报的扣2分。

3、凡在近2年内(自2005年6月1日以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被市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的,隐瞒不报的扣4分,如实填报的一次扣2分。

4、在近1年内(自2006年6月1日以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市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隐瞒不报的扣4分,如实填报的扣2

分。

5、凡在近2年内(自2005年6月1日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生过行贿受贿行为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为准)扣2分。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后,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得分完全相同时,投标价较低者优先。

第十八条同一标段中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合同段的全部投标,并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一)评标结果;

(二)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委员应在第(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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