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物权法讲义(汇总)

物权法讲义(汇总)

物权法讲义(汇总)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疑问: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预先放弃?(2)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定

举例: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

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物权法》第102、115、116、164、173、192、204、213条。

三、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的编制体例

(二)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三)物权法与其他民法领域的关系

1.民法总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的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适用于物权行为)、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债权法:债的清偿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物权法上会直接规定相关的债的发生(例如《物权法》第92条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承担的规定等);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从而产生复杂的关系,等

3.婚姻家庭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与物权归属有密切的关系

4.继承法:物权是最重要的遗产

四、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参阅刘家安《物权法论》第8-12页。

五、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含义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

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的特征

1.物权客体须为有体物。“无体物”(或“无体财产”)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不包括将来的物

●动物也是物。

?微生物是不是物?

●尸体是不是物?

2.物权客体须具有可支配性。

●月球、太阳不是物。

3.物权客体须为特定物:物权标的特定原则

?《物权法》第2条第3款:“特定的物”

?一个物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原则。一个物权不能以两个以上的物为客体。

?理由:参见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第四部分

?问题:?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甲公司以8台设备、库存的10吨大米(每包10公斤,共1000包)向乙公司提供抵押,双方订立一份抵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登记。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几个?

?类似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

(三)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

即,不能以物的成分为客体

(四)物的分类

1.动产、不动产

(1)不动产: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2.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五)物的成分

1.含义:物的构成部分

2.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非依法律不得创设物权种类、不得变更其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具体内容

(1)类型强制(类型法定)

(2)类型固定(内容法定)

?包括各种物权的取得原因、构成要件、权利内容、变更与消灭的原因等

?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这也是“类型固定”的含义之一。

(二)主要理由

?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性(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者其内容将对他人

产生重大影响

(三)以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物权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没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不发生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该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主要是债的效力。(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理论分类

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多数物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是意定物权。

?所有权的特殊性: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取得,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二)具体的物权类型

1.所有权

?基本规定:《物权法》第2编

?特别规定: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3章第1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

第3章第2节)

2.用益物权:

一般规定:《物权法》第3编

(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法》

(2)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2章、《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章、《土地管理法》

(4)地役权:《物权法》第14章

(5)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法》

(6)“特许物权”:

A.探矿权:《矿产资源法》

B.采矿权:《矿产资源法》

C.取水权:《水法》第32条

D.渔业权:《渔业法》

E.狩猎权:《野生动物保护法》

F.野生植物采集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担保物权

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5章

(1)抵押权

?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6章;《担保法》第3章

?特别规定:

?房屋、建设用地上的抵押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章第2节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

(2)质权:《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

(3)留置权:《物权法》第18章;《担保法》第5章

(4)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

A.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章第3节

B.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

C.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

4.占有:《物权法》第19章

思考题

1.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1)乙在3年内不得将房屋转让他人;(2)乙在3年后出售房屋的,甲享有按照当时的市价买回房屋的优先购买权。(3)甲如果没有行使第2点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的人、以及之后因为任何原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甲仍有权行使该优先购买权。

问:双方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说明:必须查阅《物权法》后回答!

2.甲、乙是同村的村民,比邻而居。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楼上欣赏远处风景,2006年3月,便与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超过6米的建筑(现在的高度是5.8米),作为补偿,甲每年年底前支付给乙1000元。

2008年,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当年向乙支付1000元,乙接受。

2009年6月,乙将房屋转让给丁。丙于2009年12月向丁支付1000元时,丁拒绝接受。

2010年,丁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向上加盖了一层,房屋高度达到9米。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拆除加盖的一层楼。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并分析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

注:请忽略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建筑规划、许可问题。

参考:《物权法》第156-158条。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主要特征:支配权

●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支配权,债权的主要权能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物权关系是人与人的法律关系,而非人对物的关系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含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体现: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用益物权(地役权

除外)。

?注意:共有是数人共享一个所有权,而非数人各有一个所有权

●但是,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可以并存;

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但是相互之间有顺位)

2.理由:物权的支配性

3.对比: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因为债权是相对权。所以,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均有效。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数个物权之间,必须确定其优先顺序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3.一物数卖的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注意并分析下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含义:物权人可追及于物而行使其直接支配的权利

?如果物权消灭,其追及效力自然消灭。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原权利人丧失权利,因此

不能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五、物上请求权

(本章暂不要求,列于此处仅供参考。后面的章节再学习)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指危险时,请求除去妨害或者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2.具体内容

(1)返还请求权:物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

(2)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人请求除去以占有之外的方法妨害其物权的权利

(3)妨害防止请求权:物权人请求出去妨害物权之危险的权利

3.性质:一般认为是基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同

思考题

1.甲男、乙女为夫妻,夫妻共有的财产包括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登记在乙名下)和现金100万元。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经公证)约定:甲取得现金60万元和房屋所有权,但须搬出居住;乙取得现金40万元但有权在房屋中居住至再婚为止。双方办理了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在甲名下。2010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丙要求乙搬离房屋。

(1)丙的要求是否有理由?

(2)如果乙一直不再婚,但从2009年开始与丁在该房中同居。2015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过户。丙的要求是否有理由?

说明:请查阅法规后回答。

2.请阅读下列司法解释,并思考后面提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请思考: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2)请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出发,分析本司法解释的第2条。

(3)本司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是怎么“解释”来的?第5条为什么要规定两个不同的施行时间?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变动的样态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一)物权的发生

1.物权的原始取得

2.物权的继受取得

(1)移转的继受取得

(2)创设的继受取得

(二)物权的变更

1.狭义:物权客体、内容的变更

2.广义:还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等同于物权主体的变更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1.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合同)

2.单方法律行为(单方的物权行为):如抛弃

(二)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

1.事实行为。如: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2.事件:如天然孳息的取得、附合、混合

3.状态。如: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有些国家的取得时效。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含义:物权的变动,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物权关系社会重大,可以对抗第三人,这要求变动(或者说物权的现状)能够使社会上

的人方便地了解,以安排其行为。

2.物权公示的方法

(1)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2)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

(3)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兼登记

3.物权公示的效力

(1)权利正确性的推定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享有该权利

●占有人就占有物行使之权利,推定其享有该权利

?台湾民法典条文参考:

第 943 条(占有权利之推定与排除)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前项推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占有已登记之不动产而行使物权。

二、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

第 759条之1 (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变动效力)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者,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

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

(2)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例外为对抗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9条第

1款

?例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27条)、地役权的设定(《物权

法》第158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经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23条

?例外: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物权法》第188、189条)

(3)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其效力受限制。《物权法》第31条

(二)公信原则

1.含义:因信赖物权的公示而善意取得物权的,即使物权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符,也仍能有效取得物权。

●体现:善意取得制度

四、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1.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第115条

(1)含义

(2)意义: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解释性任意规范

2.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

(1)含义

(2)意义:

●对于天然孳息,是物权取得规范(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第

197条第1款

●对于法定孳息,是物权取得规范(抵押权)(《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或者意思表示

解释规范(《物权法》第116条第2款)。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概述

(一)定义:使一个现存的物权发生变动(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一种

●处分行为是使一个现存的财产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除了物权行为,还包括“准物权

行为”,也就是所变动的权利是物权以外的权利(债权、股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等)的处分行为

二、物权行为的类型

(一)主要类型

1.让与:所有权等物权的让与

2.设定他物权:例如地役权的设定(《物权法》第158条)、在专利权等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3条)。

3.权利内容的变更(如《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

4.抛弃(如《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

(二)可以区分为物权合同和单方物权行为

●一般是物权合同

●单方物权行为:抛弃、遗嘱

三、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主要区别

●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债权合同或者单方的债权行为),即,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

发生的法律行为。

1.法律效果不同(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

2.负担行为的内容更加自由,而物权行为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新类型物权的物权行为无效,内容违反法律中对于特定类型之物权的强制性规定的物权行为无效)

3.处分行为遵循“特定性原则”,一个处分行为只针对一个特定的权利

●例:甲即将毕业离校,遂与乙约定,将自己不准备带走的200本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

乙,甲用20个箱子装好。两天后,乙和同屋同学来到甲的宿舍,支付了500元钱(具体为10张50元面额的钞票)后,将这500本书装好、搬走。甲、乙之间有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是什么?——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负担行为),乙支付500元钱的行为,是10个处分行为(分别以10张纸币为标的),甲向乙转移书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了200个处分行为(分别以每一本书为标的)。双方之间总计发生了221个法律行为。(注意:将20本书装进一个箱子,并未使这21个物形成一个新的物)

四、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对物权行为的适用

●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在哪里?

?《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可以直接适用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问题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债权合同还是处分合同?

《合同法》第2条第1句:“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解释上的问题:

(1)“民事权利义务”是否仅指债权债务关系?——似乎是。

(2)“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债权合同(负担行为),而“变更、终

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无论如何不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而是处分行为!

?初步结论:《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效力的规定,本身并非关于物权行

为的规定,但是适用于变更、消灭债权的处分行为。

?这两章的规定,应在适当的情形下类推适用于物权合同,更进一步类推适用于单

方物权行为。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规则:适用

●《合同法》第10-35条的类推适用

(二)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的适用

1.行为能力:适用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1、2项适用;《合同法》第47条类推适用。

2.意思表示的瑕疵:均适用。

?真意保留:适用

?现行法对一般法律行为尚无明确规定。基于法律漏洞补充而确立一般规则,并适用

于物权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适用

?现行法对一般法律行为尚无直接规定,通过《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解

释出来,并直接适用于物权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适用于物权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第52条第1项类推适用于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58条第3项:基于目的解释,已被《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替代而失效。

?受胁迫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第52条第1项类推适用于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58条第3项:基于目的解释,已被《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替代而失效。

?被乘人之危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类推适用于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基

于目的解释,已被《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替代而失效。

3.物权行为的内容

?物权行为内容的确定性:适用

?《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类推适用

?物权行为的可能:适用

?现行法对一般法律行为尚无明确规定。基于法律漏洞补充而确立一般规则,并适用

于物权行为。

?例如:转让不存在的物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无效。

?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物权行为——适用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精神,此项

中的“法律”应解释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例:买卖毒品,其债权合同无效(违反刑法);转让毒品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无效(违

反刑法);转让价款的物权行为有效(该物权行为的标的仅仅是价款,而法律从未

禁止支付金钱。但是,由于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该物权行为因为原因不存在而

无效)。

?物权行为能否违反公诉良俗?——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部分:不适用。

?理由:处分行为在伦理上的“中性”

?例:“包二奶”关系下,作为这种不道德的性交易关系上的对价,男方向女方转让

一辆汽车。其债权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但转移汽车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并

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进而无效的问题。

◆如果采无因性,则物权行为有效(但是,因为负担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采有因性,则物权行为虽然不发生违反公序良俗问题,但是原因的不存在

(拟清偿的债务未发生)导致物权行为不生效。

?物权行为能否显失公平?——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不适用。

?理由:处分行为是单纯的权利变动,本身不包含对价因素。对价因素在基础关系上。(三)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处分权:见后

2.原因的存在:见后

3.物权行为(物权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适用。

?要式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此处的“必要材料”,首先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例如: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4.附条件和期限的处分行为:适用

?《民法通则》第62条适用,《合同法》第45、46条类推适用。

?买卖合同上的所有权保留:附停止条件的物权行为

5.代理:适用

?《民法通则》第63-70条适用,《合同法》第48-50条类推适用。

五、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处分权:欠缺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甲6月1日盗窃了乙的一件价值2000元的西服后,7月1日与善意的丙口头订立

买卖合同,以300元的价格出售。7月2日,双方当场“货款两清”。该案件中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效力如何?

?甲盗窃乙西服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甲、丙7月1日的口头买卖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其性质是债权行为。

◆效力?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第14、21、25条),生效要件上,并不存在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与真实等方面的瑕疵。

?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甲的出售行为构成犯罪(?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且盗窃罪所处罚的行为包

括处分赃物,不另行构成?刑法?第312条的销售赃物罪。法条竞合关系中的吸收关

系。)丙不知情(不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收购赃物罪。该罪名以故意为要

件)。从法规目的出发,应不认为甲、丙之间的合同因为违反《刑法》第

264条而无效(请回顾民法总论课程的相关内容)。

?如果丙为恶意,构成“收购赃物罪”(《刑法》第312条),则合同应

无效。

?须考虑的问题之二:甲欠缺处分权,是否导致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受影响。

?曾经的激烈争论。

?现在,基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丙对甲转让300元钱所有权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其性质是处分行为。(几个?)

◆效力?

?甲对丙转让西服所有权的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其性质是处分行为。因为甲并非

西服的所有权人,且未获得所有权人(乙)的授权,欠缺处分权。

◆《合同法》第51条中的“合同”,应解释为处分行为(物权合同)。根据本条

规定,该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确定其效力的方式:

(1)所有权人(乙)的追认。当乙知道甲、丙的交易后,向甲或者丙做出追认甲之处分行为的意思表示(注意:这是一个单方行为,并且是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思考:如果你是乙,你会不会追认?)

(2)无处分权人(甲)取得所有权。比如,在甲、丙的交易发生后,乙发现了上述事实并拟告发。于是甲恳求乙将西服卖给自己。双方于8月1日达成协议,由

甲以2000元(此处假设为合理价格)购买该西服。双方当场同意依“指示交付”

(参见《物权法》第26条)方式转移占有,由甲取得所有权。这样,甲就乙处取

得所有权(时点:8月1日),进而,甲、丙之间的处分行为生效(时点:8月1

日)。

参考:台湾民法典第 118 条(无权处分)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但原权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

前项情形,若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

(二)物权行为须满足法定的“公示”要件(有例外)

1.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原则上以交付为要件:《物权法》第23条。

●例外:《物权法》第188条(动产抵押)、189条第1款(动产浮动抵押)。

2.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要件:《物权法》第9条。

●例外:《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第158条(地役权的设定)(三)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其原因的关系

1.处分行为的原因分类

(1)清偿原因:物权行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债务可以是意定之债,也可以是法定之债。(2)赠与原因:现实的赠与,而非订立赠与合同后为了履行该合同而赠与

(3)条件原因:以成就另一个法律行为的条件为目的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将一条领带的所有权转让给丙,则乙对甲负担支付300元的

义务。——甲对乙的物权行为,并非履行债务,而是为了成就甲、乙之间负担行为的停止条件。

(4)取得原因:处分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返还请求权等权利或者利益。

?例如:《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提供借款的行为,其目的并非履行债务(合同尚未生效),而是使借款合同生效,进而取得返还本息的请求权。

2.处分行为与原因的分离:处分行为的独立性(必须的!)

3.处分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要件?——处分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

我国法律上如何解释?——似应采有因性

六、物权行为理论的实务意义

思考题

1.甲、乙于3月1日订立合同,甲将其拥有的一部手机出售给同宿舍的同学乙。乙当即付款1000元(10张100元的钞票)。按照约定,甲应当在1个月内交付。可是,甲在3月15日酗酒后发生酒精中毒,抢救后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是智力减退至只相当于8岁的儿童。(1)乙同学不耐等候,径自从甲留在宿舍的物品中取走手机。(2)乙在甲的家人为其办理退学手续期间,向暂回宿舍居住的甲要求交付手机。甲便将手机交给了乙。请分别分析: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甲、乙之间发生了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以及效力。

2.甲、乙3月1日订立合同,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格200万元。乙于3月5日将约定的首付款100万元支付给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3月10日,乙与丙订立合同,乙将其对甲享有的全部债权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但是,乙并未将此事件告知甲。当甲找到乙办理过户手续时,乙便与甲一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在共同签署了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其他申请材料后,房屋登记机关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乙的名下。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3.甲、乙公司3月1日订立合同,买卖一批刀具。甲公司按照约定生产了这批刀具后,4月1日,公安部门发布了一个新规定,将此类刀具列入管制刀具范围,禁止其交易。甲公司对该规定并不知情,仍然于约定的时间(4月5日)向乙公司交付了刀具。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4.甲、乙公司3月1日订立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批化工产品。乙公司因为发生重大事故,无法生产出这些产品。乙公司于是在3月20日找到生产同类产品的丙公司,请其代为履行,并同意随后将11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于是,丙公司于4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甲公司接受了这批产品。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5.甲、乙3月1日订立合同,出售一批某种型号的钢材1万吨。履行期届满时,甲公司因为手头货源紧张,于是在4月1日将丙公司委托其保管的该型号钢材1000吨交付给乙公司。待甲公司大批进货后,钢材市价猛涨,遂不愿意继续履行。乙公司董事长带人来到甲公司,以烧毁仓库相威胁,迫使甲公司将4000吨钢材装在乙公司的卡车后,然后带回。过了几天,乙公司董事长又带人来到甲公司,强行将3000吨钢材装上卡车拉走。

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6.甲公司于3月1日盗窃了乙公司的一批大米后,将其分散出售。4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10吨大米。订约前,甲公司提供了样品,丙公司表示满意。5月1日,甲公司将所盗窃的大米中的10吨交付给丙公司。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一台大型设备,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已经支付了2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待交付后1个月内付清。在交付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困境,担心将来不能获得价款,要求乙公司先行付款。乙公司认为自己的支付能力毫无问题,并声称:甲公司如果不按时交货,乙公司将发生巨额的营业损失,甲公司必须负责。甲公司于是交付了货物,但是交货前声明:在乙公司付清价款之前,甲公司仍保留所有权。乙公司不同意,但是仍然接受了设备。乙公司在1个月内付清了价款。请分析:本案中设备所

有权的变动。

8.事实基本同上,但是甲公司交付设备时未作上述声明。后乙公司未按时付款,甲公司催告无果,于6个月后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但是,乙公司已经在此前2个月以60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出售给丙公司并交付。请分析本案中设备所有权的变动。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变动的事由

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合法建造”:不动产(主要是建筑物)所有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法》第30条

?法定继承:《物权法》第29条

?形成判决:《物权法》第28条

?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征收:《物权法》第28条(严格来说,乃是依照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变动)?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合同法》第286条

?取得时效?现行法没有规定

2.物权的变更(内容变更)

?物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

?不动产的灭失

?拆除:《物权法》第30条

(二)与登记的关系

《物权法》第31条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发生

?非经登记不得处分:《物权法》第31条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公示方法:登记

(二)公示的效力:原则上是登记生效主义,例外为登记对抗主义

1.一般规定:?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规定:《物权法》第139、1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87条(不

动产抵押权)

2.例外规定: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问题

●实务中最重要的法规: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一)登记机构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其上的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地役权

2.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权;房屋上的地役权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4.林业主管部门:林地使用权和相应的抵押权

5.准物权的登记部门

(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取水权

(3)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权

(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权、捕捞权

(二)登记行为的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三)登记簿

1.“登记”的含义: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物权法》第14条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物权法》第16、17条

3.登记簿的查询:《物权法》第18条

(四)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第1款)

●实质:并非请求权基础规范,而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注意规定,应当以过

错为要件。

2.“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第2款第1句

●实质:行政赔偿责任。适用行政诉讼法。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四、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19条第1款

●严格地说应当是“登记的更正”

五、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第2款

六、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

●功能:使得一项旨在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获得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物权法》第29条

?形成判决:《物权法》第28条

?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征收:《物权法》第28条(严格来说,乃是依照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变动)?天然孳息的分离

?先占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留置权的取得

2.物权的变更(内容变更)

3.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

?灭失

?混同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一般是交付(占有)

1.一般规定:《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规定:如,动产质权(《物权法》第212条)

2.交付的含义

3.拟制交付

(1)简易交付

(2)占有改定

(3)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二)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兼登记

(1)船舶登记:《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

(2)民营航空器:《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3)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

(三)某些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

1.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订立合同时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8条、第189条第1款)

2.权利质权:多数的权利质押经登记后生效。例如

(1)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登记办法》

(2)著作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3)专利权:《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4)商标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概述

一、私法上的保护

(一)物权法上的保护:物上请求权

●具体见下一节

●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的效力(见第二章第一节),也具有物权保护的意

义。

?台湾民法典条文参考:

第 943 条(占有权利之推定与排除)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前项推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占有已登记之不动产而行使物权。

二、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

第 759条之1 (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变动效力)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者,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

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

(二)债权法上的保护

1.侵权法

(1)《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一般侵权行为条款。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物权或者其他绝对权的,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0001

、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C按份共有人将 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

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B林地C荒地D.草地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xx优先得到实现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 xx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9.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A. 典权和抵押权 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C.地上权和地役权 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物权法机考题库

物权法题库 物权法题库 判断题1、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林地的最高承包期限高于草地和耕地(×) 2、我国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 3、我国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为原则。(√)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乃至地下分别设立。(√) 5、小张工作回家后看到一排种植在土地上的树木,这些树木也是物权的客体。(×) 6、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从随主”为原则。(√) 7、埋藏物属于天然孳息。(×) 8、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立两个以上的物权。(×) 9、土地上若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再设定地役权。(×) 10、一个标的物上仅能存在一个抵押权。(×) 11 先成立的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其效力将落后于后其成立但已经登记的抵押权。(√)12海商法上的海事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13买卖不破租赁突破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14 甲将物借用于乙,被乙的债权人丙认为是乙的财产而扣押,此时甲可以对丙主张所有权。(√) 15抵押权人并无物权请求权。(×) 16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之占有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 17 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 18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的再分类。(√) 19 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称为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称为原始取得。(×) 20 物权的排他性与物权公示原则无关。(×)

21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2 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3 即使根据公示生效主义,在履行公示方法之前,物权也可以发生变动。(×) 24 占有不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25 简易交付是一种现实交付。(×) 26 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作为交付对象。(√) 27 债权让与是物权行为。(×) 28 物权行为可以如下区分:单方物权行为和双方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行为和动产物权行为。(√) 29 土地在物理形式上并非独立物而不可成立物权。(×) 30 所有权制度为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1 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个人的所有权-社会所有权-个人与社会向调和的所有权。(√) 32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要大于对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3《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34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有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35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36 添附是动产所有权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主要有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37 占有人经过取得时效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必须是善意的。(×) 38 占有时效的中断的原因包括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占有被侵夺而不能回复,但不包括占有性质的变更。(×)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6)无主物的先占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法律敎育网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所有权的变动则属效力未定。②设丙为恶意,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若甲拒绝追认或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则恶意的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③设丙为善意,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善意取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1.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 A甲B乙 C丙D甲乙共有 2.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5.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6. 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18节-物权法 共有-曹兴明

第四章 共有 1.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丁共有1 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6,单选)1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2.共同共有

【例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多选)2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例3】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3-56,多选)3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例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3-7,单选)4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3.其他规定 3【答案】BCD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占有的概念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 司考物权法:集体所有权 司考物权法:国家所有权 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 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万元, 6月 1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 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吉林大学]《物权法》期末试题

吉林大学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物权法》试题 学生姓名专业 层次年级学号 学习中心成绩

一问答题 (共10题,总分值60分 ) 1. 简述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6 分) 2. 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性。(6 分) 3. 什么是交付?交付须满足哪些要件始生效力?(6 分) 4.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及表现。(6 分) 5. 简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6 分) 6.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6 分) 7. 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6 分) 8. 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6 分) 9. 简述预告登记。(6 分) 10. 简述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的区别。(6 分) 二案例题 (共4题,总分值40分 ) 11.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律考,有改动)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 (10 分) 12. 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说,银元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挖出的,应归他所有。经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藏不清楚。问:银元究竟应归谁所有?(10 分) 13. 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扔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早 1. 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 2) (3)特定性(客体):物V /行为&非物质X,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债权) 3. 物权的排他效力: ⑴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

—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 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 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

物权法期末资料

一.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共有(所有权分类的一种) 一、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别对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特征:1)数个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基于合意或法律规定,例如混合) 2)存在“应有部分”(既定的份额,抽象的); 份额的确定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3)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权利; 4)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 2、内部效力 1)应有份额的处分: A、共有人可以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分出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B、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 C、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设定负担; D、共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 2)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需要协商确定,或者1/2以上的同意。 3)共有物的处分:处分或重大修缮,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不得为之。4)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共同管理。 5)共有物的费用分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分担。

3、外部效力 1)基于应有份额得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请求权 2)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以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追偿。 3、按份共有的消灭:分割共有物、协议终止、归一人所有、灭失。 三、共同共有:依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的制度 1、特征:1)基于某一共同关系而产生(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合伙) 2)不分份额 3)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原因不同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分出应有部分的条件不同 4)分割限制不同 5)共有物管理规则不同 6)存续期间不同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