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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认数额的22%予以清偿,此清偿比例要比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高出7.35%,清偿顺序为优先收回债权本金,其次为应收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最后为应收的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延迟履行金等。此外,重整计划中还涉及到要保留兰宝公司优质资产用于拍卖,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从而恢复生产经营。2007年12月2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至此,关于兰宝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审理告一段落。经验总结

1.破产清算程序向破产重整程序的转换

本案中,作为兰宝公司债权人的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中院提出的申请是对兰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依法受理该破产申请后,综合考虑兰宝公司宝贵的壳资源和融资平台,以及众多中小股民利益、职工利益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不断地与兰宝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才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的申请书,使兰宝公司向破产重整迈进了一步。法院为何需要与兰宝公司进行长时间的沟通,说服其提起破产重整申请,而不能直接裁定破产程序由清算转为重整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破产程序由清算转换为重整的提起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法院不能依职权执行。因此,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从速清偿债务

在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表明,自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采取现金方式来偿清所有债务,尽管巨大的现金流会增加重整的难度,但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其债务的清偿不与企业的后续重组以及经营情况挂钩,而且还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高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的通过率,从而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继续向前发展。实践证明,兰宝公司这一从速清偿债务的方案设置是成功的。

3.创新工作思路

在审理兰宝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社保机构和拟破产企业的股东作为债权人对兰宝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也申请了破产。虽然关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兰宝公司破产重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社保机构和拟破产企业的股东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全国也无先例。但为了不延误兰宝公司整个破产重整计划,吉林高院经

审查予以支持。

兰宝公司完成破产重整后,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法院的裁定,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国有法人股股权进行拍卖,其中,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获得4437万股,万向资源有限公司获得3365万股,北京和嘉投资有限公司获得1072万股。多家大公司为了实现借壳上市,都争先购买兰宝公司优质资产,破产重整不仅使兰宝公司避免了退市危机,还促使其成了“香饽饽”。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二:咸阳偏转喜迎“第二春”

陕西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偏转”)于1997年3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为18661.28万股,其中流通股为13258.80万股。咸阳偏转是中国最重要的偏转线圈生产和出口基地,也是国内偏转线圈行业中唯一的上市公司。随着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咸阳偏转的市场规模被迅速压缩,相关行业也走向萧条。因咸阳偏转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2009年8月24日,债权人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以咸阳偏转所处行业已经进入非常严重的衰退期、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且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为由,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递交了《关于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申请》,提出咸阳偏转重整申请。咸阳中院于200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咸阳偏转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资产与负债情况

根据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咸阳偏转在2009年11月25日的资产总额约为4.16亿元,负债总额约6720.57万元,净资产约为3.4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6.17%。其中,经咸阳中院确认的债权总额约为4671.8万元,包括担保债权金额约为1781.9万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金额均为0元,普通债权金额约为2889.9万元。

重整计划

在咸阳偏转重整计划中,没有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故咸阳偏转的广大投资者利益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对于担保债权人、小额普通债权人和大额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均按照100%清偿比例进行清偿;由于咸阳偏转的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均为零,因此在重整计划中并没有涉及此两项债权。此外,咸阳市国资委作为咸阳偏转的大股东,以1.19亿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5402万股咸阳偏转的股票转让给重组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同时以3906万元的价格回购重组方从咸阳偏转置出的资产。咸阳市国资委这种直接接收置出

财产的资产处置方式要比传统的分类拍卖方式操作程序简单的多。2010年5月7日,咸阳中院裁定批准了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

法律应用的突破

【1】重整原因的宽松化

以往法院审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均以公司资不抵债且资产负债率较高作为案件是否予以受理的衡量标准。本案中咸阳偏转与大部分因资不抵债而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同,咸阳中院在受理其破产重整案件时,咸阳偏转的资产是大于负债的,即公司净资产为正。咸阳中院裁定受理的理由为:咸阳偏转连年亏损且所处行业为夕阳产业,扭亏无望,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重整的条件。可见,咸阳中院以《企业破产法》第2条中“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为依据,裁定受理此案。咸阳中院的做法不仅拯救了处于“危机状态”下的企业,而且还体现了重整案件受理宽松化的立法精神。

【2】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同步走”

由于法院只能对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作出裁决,而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则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因此,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一般是分两步走的。实践中,为了减少司法裁量权与行政审批权的冲突对公司破产重整的影响,通常在重整计划中只专注于解决债务重组事项,对资产重组事项只做原则性的表述。本案中,咸阳偏转重整计划除重整方案外还涉及资产重组方案即咸阳偏转将通过股份转让、资产置换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未来的重组,此外,重整计划中还明确写到:本重整计划包含债务清偿、资产重组及职工安置等内容,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未能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重整计划将无法执行,咸阳偏转进入破产清算。据此,咸阳偏转终将资产重组纳入到重整程序之中,以期在重整计划表决的时候一并完成对资产重组方案的确认,进而实现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的“同步走”。咸阳偏转将公司清算与否的命运与行政机关对资产重组的审批结果紧密结合在一起,向行政机关发起挑战。实践证明,咸阳偏转这份极具冒险精神的重整计划是成功的,为了避免上市公司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其出具的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批准。

【3】小额债权组的设立

《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破产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本案中,为保护小额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咸阳中院决

定以50万元作为分界线,将普通债权分为小额普通债权和大额普通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双方对重整计划草案单独表决,咸阳中院此举突破了以往只划分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单一模式。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三:“S*ST朝华”首创全国重整程序最快记录

连年亏损,辉煌不再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 前身为涪陵建陶,199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三峡库区首家上市公司。随着资本大鳄张良宾和数名IT名人的加入,朝华集团业务范围由建材业成功转型为电子信息产业。然而,朝华集团在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3年亏损,成为S*ST朝华,并于2007年5月23日被暂停上市。

债务缠身,走向重整

2007年11月6日,债权人杨芳以“债务人朝华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三中院”)提出对其进行重整的申请。11月16日,重庆三中院裁定准予杨芳提出的重整申请。11月17日,重庆三中院发布公告,宣布朝华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1月20日指定朝华集团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12月21日,朝华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核实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共108家,债权总额为17.36亿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3家,债权额为3.9亿元;劳动债权组债权人44家,债权额为209.29万元;税务债权组债权人1家,债权额747.71万元;普通债权组债权人59家,债权额13.34亿元。

为解困境,好江助阵

2007年12月21日,朝华集团管理人向法院和朝华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经调整,对于每一种债权,朝华集团做出的偿付方案如下:对于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将特定财产抵偿给该类债权人,以保证其在担保物变现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同时按照该类债权本金的10%一次性现金支付给债权人,作为对该类债权人延迟变现担保财产的补偿;对于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按经确认的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照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该债权本金数额的10%予以清偿。同时,朝华集团将剩余90%本金债权及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与其现有的资产(除已设定担保权的资产)按照账面值由重庆市

好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江贸易”) 承债式收购。承债式资产收购完成后,债权人按照剩余债权数额向好江贸易主张权利,并恢复计息,好江贸易以其所有资产(包括承债式资产收购获得的原朝华科技的资产)承担债务。

完美执行,首创记录

2007年12月22日,朝华集团管理人向重庆三中院书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2007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裁定:批准朝华集团重整计划,终止朝华集团重整程序。截至2008年1月24日,朝华集团依据重整计划应当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朝华集团破产重整从2007年11月16日立案到2007年12月24日批准重整计划,历时仅仅38天,创下了全国最快的重整程序记录。

成功秘笈,承债当先

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时,朝华集团已深陷债务危机,有效资产已被法院执行殆尽,丧失了自我挽救的能力。换句话说,朝华集团很难通过自身的资产与债务重组起死回生,必须借助外援给其“换血”,朝华集团才能获得重生。在引进战略投资人的过程中,净壳无疑会引起综合实力强劲的战略投资人的关注与青睐。为此,在重整期间,专门设立了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好江贸易以收购朝华集团的资产和负债,由好江贸易原有的资产及接受的朝华集团的全部资产继续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由此可见,朝华集团在重整过程中采取的承债式收购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过程中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实现对朝华集团壳资源的保护。此外,承债式收购还成功剥离干净了朝华集团的原有债权债务,从而为战略投资人实施资产重组铺平了道路。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四: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宝硕股份”

无力偿债,被提破产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是由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2007年1月22日,宝硕股份债权人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多次向宝硕股份索要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提交了申请宝硕股份破产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经法院审查,起诉符合

法定受理条件,2007年1月25日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公司随即进入破产程序。

屋漏偏逢连夜雨

2007年1月10日,保定中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宝硕集团破产还债一案。2007年5月31日,宝硕集团被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阶段。2008年2月25日,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竞买了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于2008年5月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宝硕集团作为宝硕股份的大股东,其破产清算无疑对宝硕股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宝硕股份为了避免重蹈宝硕集团的覆辙,2007年12月28日,宝硕股份向保定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期望通过司法手段来使自己摆脱现在的困境。

重整计划草案遭遇强裁

宝硕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全体股东持股数量在1万股以下(含1万股)部分,让渡比例为10%;1万股以上5万股以下(含5万股)部分,让渡比例为20%;5万股以上300万股以下(含300万股)部分,让渡比例为30%;300万股以上2,200万股以下(含2200万股)部分,让渡比例为40%;2200万股以上部分,让渡比例为75%。(二)债权调整方案: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全额清偿;优先债权在担保物变现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可清偿债权为14576.28万元;普通债权总额为479751.69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上的债权可通过13%比例现金清偿,也可以由出资人让渡的流通股股票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40295784股,限售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126453231股。其中让渡的流通股按债权比例向普通债权人分配,让渡的限售流通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三)经营方案:潜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权,承诺向宝硕股份注入资产,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对须偿还的债务提供担保。此份重整计划草案在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优先债权组均获得了通过,但在宝硕股份债权人会议中,普通债权组表决两次均未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只要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破产清算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公司破产管理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为了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继续进行,法院最终强制裁定破产重整草案。

关于让渡股权

(一)让渡股权处置的条件:①注资承诺,即重组方承诺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②设立股份禁售期,对出资人向潜在重组方让渡的股份设立股份禁售期;③限定减持股份的价格;④增持股份,即重

组方承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⑤限定最低持股比例;

⑥分红提案承诺,即在一定时限内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分红提案。

(二)让渡股权表决权的行使

本案中,保定中院于2008年2月22日将公司全体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权40295784股和6名限售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权23084419股划转至公司制定账户。然而,在宝硕股份重整计划中明确规定“办理完股权划转手续前,表决权由原股东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在2008年3月29日举行的宝硕股份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出现了限售流通股以让渡前的股份数实施表决权,流通股股东以让渡后的股份数实施表决权。在破产重整实施过程中让渡股权变更登记后,破产管理人并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其行使该权利不具备法律依据,根据约定,股东也不宜行使股东权利,此时让渡股权所有权处于真空期。

这样就极易引发相关人员利用让渡股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五:S*ST海纳振翅高飞

债务危机爆发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由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4名自然人共同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1999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总股本9000万股,其中:流通A股3000万股,非流通股6000万股。2004年3月,浙江海纳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邱忠保,邱忠保在任职期间联合其他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违规挪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并为其他企业借款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浙江海纳2006年年度报告,浙江海纳被挪用资金高达2.51亿元,连带保证担保数额达3.95亿元。当这些担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执行,浙江海纳的银行账户、固定资产、股权投资都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其中一部分已经被强制执行。至此,浙江海纳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债务重组完成

2007年9月14日,债权人袁建华正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出对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申请。同日,杭州中院裁定受理该案,并指定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经审查,杭州中院于2007年9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海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经2007年10月24日浙江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并经杭州中院裁定,确认债权人为15家且均为普通债权人,其中,债权总金额为5.42亿元,债权本金总额为4.05亿元。同日,浙江海纳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上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作出说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包括:为避免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实际大股东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浙江海纳资产价值1.1亿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本金可获得25.35%的清偿,债权人免除浙江海纳剩

余本金和全部利益的债权及其他债权,此清偿比例高于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19.84%的

本金清偿率。由于浙江海纳各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人,浙江海纳债权人会议仅设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经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2家,不同意1家,弃权2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2家已超过法定数额与比例,故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整计

划。2007年10月25日浙江海纳管理人向杭州中院提出要求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07年11月20日,杭州中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海纳的重整程序。截至2007年12月24日,浙江海纳重整计划已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执行完毕。

资产重组待续

浙江海纳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对债务进行了重组,实现了通过债务重组收益实现净资产正值的预期目的。但这仅是浙江海纳想要获得重生的第一步,债务重组成功后的资产重组才是重中之重。由于我国司法审判权与行政审批权的冲突,使得浙江海纳的债务重组与资产重组不能实现完美的衔接,如果资产重组方案在审批的时候被否,则资金无法注入上市公司,这样就会导致浙江海纳重生失败。虽然,浙江海纳在重整时没有逾越这一鸿沟,但在各方的积极努力下,2009年4月证监会最终审批通过了浙江浙大网新集

团有限公司重组浙江海纳的方案,海纳股票重新开始正常交易。

亮点回顾

1.引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案中,担任管理人的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为了使破产重整程序高效而顺利的进行,采取了创新式的工作方式,即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引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介组织协助完成重整工作、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浙江海纳重组服务商,直接介入上市公司重组工作,借助专业化团队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同时,利用多年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专业经验,创造性地设计出最核心的债务重组流程。此外,基于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公信力和管理能力,管理人还将重整所需偿付的部分资金托管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维护股东利益

在维护股东权益方面,浙江海纳在各方的推动下创造性地将破产重整与股改、资产收购同步实施。一方面,浙江海纳抓住破产重整创造的良好条件,尽快推出了向流通股

股东每10股送1.61股的股改方案;另一方面,浙江海纳拟通过定向增发购买优质股权,以此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这不仅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体现了全体股东即期利益与远期利益的平衡,在更深层次上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六:S*ST华源上演“咸鱼翻身”戏码

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成立于1996年7月18日,1996年7月26日公开发行B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年7月3日公开发行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华源股份的总股本为629445120股,其中A股364485120股,B股264960000股。华源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占股比例达24.61%。由于华源股份经营不善,2007年12月31日,其资产总额为14.4亿元,负债额为24.96亿元,净资产额为-10.56亿元,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2008年5月19日,华源股份因连续3年亏损被暂停上市。

程序启动

2008年8月11日,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华源系下的一家子公司)以华源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申请华源股份破产重整。2008年9月27日,上海二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华源股份破产重整一案,并同时指定华源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这是上海市第一起上市公司重整案件。

债权总额

据2008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华源股份的债权总额为21.87亿元,其中担保债权为4.85亿元,税款债权为938.48万元,普通债权为16.93亿元,对于未确认债权的债权人享有临时债权额。

重整计划

1.债权清偿方案

对于担保债权将以担保财产的拍卖款项获得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以华源股份资产处置所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华源股份出资人让渡的股票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以华源股份股票停牌前一日的收盘价格4.37元作为测算依据,每100元债权受偿3.3股华源股份A股,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4.42%。

二是华源股份可处置资产的变现资金。在支付完重整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资金向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2.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同比例缩减股本:华源股份全体股东将同比例缩减25%的股本;(2)股权让渡方案:在华源股份缩减股本的基础上,全体股东按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股票。其中,母公司华源集团让渡其持有股票的87%,其他股东分别让渡持有股票的24%,共计让渡8541.1万股,其中,A股3771.9万股,B股4769.1万股。让渡股票中的7993.2万股A

股按债权比例向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分配,剩余的A股和B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3.经营方案

华源股份现有资产在法院及债权人的监督下进行处置,以支付重整费用及清偿债权。同时,引人重组方,由其受让出资人让渡的部分股票,并由重组方在重整程序终结后以定向增发等合法方式向华源股份注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并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华源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程序终止

2008年12月13日,上海二中院裁定批准华源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源股份重

整程序。

经验总结

1.缩减股东股本

由于华源股份股本规模较大,导致重组成本高、风险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吸引潜在重组方参与华源股份的重组。为确保华源股份重组成功,并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华源股份采取同比例缩减全体股东股本的方式来吸引战略投资者的加盟。

2.中介机构的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第21条: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

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据此规定,管理人的选任应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由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且时间紧迫,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院同意,上海二中院在本案中直接指定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作为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参与华源股份的破产重整。本案突破了以往雅新电子破产重整案中由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的做法,而是开创了政府

部门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的方式。

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七:星美联合“保壳大战”告捷

重庆三爱海陵股份有限公司系1998年10月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00年6月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由机械配件行业为主业转型为电信及信息产业为主营业务,并于2005年8月变更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现星美联合公总股本

为413876880股,其中非流通为293876880股,流通股为120000000股。由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星美联合自2007年5月8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截至2007年12月31日,星美联合所有者权益为-11.86亿元,公司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

债权人申请重整

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重庆朝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三中院”)申请对星美联合进行重整,重庆三中院于2008年3月11日受理了该重整申请,并指定星美联合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各项工作。

债权确认

经法院最终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24.99亿元,其中,以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金额为12.41亿元;职工债权金额为192.14万元;税款债权金额为1800万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2.37亿元。

债权人会议

2008年4月18日,星美联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经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享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分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组成)投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获得通过。2008年4月22日,重庆三中院批准了该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

1.对于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直接抵偿给该债权人,特定财产的变现所得由相应的优先债权人受偿;同时,按照债权本金30%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现金作为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补偿。

2.对于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给予全额清偿。

3.对于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本金的30%清偿。

4.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以实业”)提供应当支付给债权人的全部资金,鑫以实业以此资金形成对星美联合的债权,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星美联合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鑫以实业让渡其持有的星美联合50%股权,作为鑫以实业为星美联合提供偿债资金

的对价。另外,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中的不超过4000万股股票,以每股5元的价格折抵现金向债权人清偿,并根据自愿原则,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可以向星美联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股票受偿。

5、在鑫以实业提供的现金及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部分股票对债权人进行补偿或清偿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债权由重庆城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星美联合以其现有全部资产(不包括被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作为其承接上述债务的对价。

平衡各方利益

星美联合重整计划有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战略投资者鑫以实业让渡其持有的星美联

合50%股权的安排。此种让渡本身就是股东和战略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鑫以实业

通过未来受让股票的权利来平衡其为星美联合提供债务偿还资金的损失,而之所以仅由非流通股股东做出而非全体股东,又是为了平衡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对于星美联合经营状况恶化,作为大股东的非流通股股东相对于流通股东有更多的责任,在重整时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以股抵债

根据重整计划,星美联合普通债权人的偿债率在重整成功条件下为30%,而相对于每股5元的抵债价格,星美联合的股票在未来存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选择直接偿债,其利益将受到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地运用股票这一资本市场中的虚拟资本取代部分现金作为重整计划偿债资金的一部分,不仅为鑫以实业节省了大量成本,也通过上市公司后继资产重组在股票价值上的增值对债权人利益给予了更大程度的保护。但“债转股”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对上市公司重整而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实践中采取的往往是现有股东以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补偿给债权人,用以抵销上市公司债务的方式。

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八:“北生”疯狂玩转过山车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生药业”)于2001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国家生物工程制药基地和国家定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自2006年起,北生药业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极为严重的债务危机。截至2008年末,北生药业在北海市各家银行

贷款余额合计为6.96亿元,累计欠息2.09亿元。由于北生药业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如2008年继续亏损,则将面临被终止上市及破产清算的风险。

【债权人申请破产】

2008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广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而对北生药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生药业清算组为北生药业重整的管理人。

【确认债权】

北生药业经法院确认的债权额为17.72亿元,其中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共6.32亿元,税收债权1亿元,职工债权1428.2万元,普通债权10.395亿元。

【债权调整方案】

(1)担保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额,则超出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工程款优先权人可就特定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公司资产变现全额清偿;(3)普通债权组按债务金额大小以不同方式清偿:一是普通债权人5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全额清偿;二是5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提高清偿比例。即以北生药业截至2008年12月26日总股本为基数,全体股东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转增9110.624万股股份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受偿约7.67股。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北生药业拟以截至2008年12月26日总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按10:3的比例每10股转增3股,转增股份将全部用于清偿公司普通债权人债务,共计向普通债权人转增9110.6万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30368.75万股股增至39479.37万股。

【程序完结】

2008年12月29日,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上通过。2008年12月30日,北海中院裁定批准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2009年10月29日,北海中院裁定北生药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创新点】

为减少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损失,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北生药业依据实际情况“出炉”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抵债和应收账款抵偿方案,这在全国是第一例。作为我国证

券市场史无前例的创新性方案,北生药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9110万股股票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经多方反复沟通,最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支持及认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已分配到债权人,从而大大提高了北生药业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在各方配合下,管理人团队与北海中院仅用33天便完成重整程序,再次刷新了国内上市公司重整案件耗时最短纪录。

九、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九:银广厦突破“双杀”,奋勇前行

跌落神坛的“中国第一蓝筹”

1994年6月17日,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厦”)以“银广厦A”的名字在深圳交易所上市。1998年“银广厦A”的净利润增长率为43.33%,2000年高达226.83%。但银广厦的神话在2001年底随着《关于银广厦的九个疑点》一文的报道而破灭了,中国证监会开始对银广厦正式立案稽查,多名涉案当事人被移交司法机关,银广厦股票从每股30多元直落到4元多,以16个跌停板创下中国股市之最。至此,曾被誉为“中国第一蓝筹”的银广厦终因财务造假丑闻而跌下神坛。

九知行毅然“出手”

2010年1月26日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知行”)以债权人身份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申请对银广夏进行破产重整。2010年9月16日,银川中院裁定受理九知行对银广厦的重整申请,并同时指定银广厦清算组担任破产重整管理人,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夏国资委”)主任及副主任分别担任清算组组长及副组长。银广夏股票自2010年11月4日停牌。债权确认起波澜

截止到2011年7月20日,共有3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金额约为5.6亿元,管理人确认其中的27笔,债权金额为3.62亿元。由于其他债权人对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一笔1.53亿元的担保债权的质疑,致使该案在债权确认阶段就起了波澜。2011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原银广夏大股东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农行债务本金及利息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广夏对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农行的6394.9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然而短短数日间,债务数额为何相差8000多万元?2011年8月,九知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就管理人确认农行对银广夏债权额问题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

重整计划草案遭遇“双杀”

2011年6月9日,银广夏管理人依法向银川中院提交了《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草案,公司拟定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铁路”)及其关联方为银广夏的重组方。宁东铁路将为银广夏重整提供约3.2亿元资金支持,并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银广夏注入净资产不低于40亿元且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银广夏的全体股东则需要向重组方让渡股权。除了第一大股东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因存在违约行为须让渡70%的股权外,其余股东持股数量50万股以上的部分让渡18%,50万股以下(含50万股)的部分让渡12%,平均让渡比例为14.6%。

2011年6月29日、7月20日,银广夏管理人将其拟制的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案两次提交出资人会议表决均被否决,同时该重整计划草案也被2011年7月20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所否决。

法院强裁VS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相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若符合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上述法律法定,银广厦的出路有三条:一是继续与债权人、出资人协商,制定新的重整计划草案,以期获得各表决组的一致通过;二是法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让银广厦进入执行阶段;三是法院直接裁定银广厦进入破产清算。

如果银广夏破产,不但无助于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对于债权人和上市公司的众多股东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现在的方案综合了各方利益的考虑,做到了利益平衡,从法律上也没有问题,如果不裁定,就清算,就不符合各方的利益。不能让个别利益相关方操纵整个局面,从整体利益考虑,法院决定动用司法权。2011年12月8日,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银广夏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至此,银广厦成为了中国破产重整史上第一个重整计划被“双否”但被“强裁”的破产重整案。

重整完成,银广厦重生

在宁夏当地法院支持下,银广夏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已完成过户,同时,宁东铁路也履行了重整方案承诺的注资,已向管理人账户足额支付3.2亿元。截至2012年9月30日《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在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宁夏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宁夏国投成为宁东铁路的第一大股东,而宁夏国资委成为宁东

铁路的实际控制人。

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十:司法之力助*ST沧化逃出生天案情介绍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股份”)是1994年3月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2142万元人民币,1996年6月,沧化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因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2007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沧化股份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原来的“沧州化工”

变为“*ST沧化”。

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7年4月10日,债权人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沧州中院)申请沧化股份破产还债。4月30日,沧州中院依法受理了沧化股份破产还债一案。6月1日,沧州中院指定沧化股份破产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6月12日,沧化股份向沧州中院申请重整。11月16日,沧州中院依法裁定沧化股份进入重整程序。经依法申报后核查确认,沧化股份总负债544323.86万元。其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2200万元,职工债权8816.28万元,税款债权4112.25万元,普通债权509195.33万元。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持股超过10万股的股东对所持股份超过10万股以上的部分(10万股以内的部分不做调整),每户无偿减持10%至15%,以让渡出资人权益。管理人将通过有偿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来增加企业现金资产,提高普通债权的重整清偿比例。

重整计划草案之债权清偿比例:对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作出全额清偿的安排;对普通债权人中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大额债权保证获得11.33%的清偿,如出资人权益调整按《重整方案》预计变现,可增加清偿比例2.95个百分点,普通债权人中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大额债权可获得14.28%的清偿;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小额普通债权按30%的确定比例清偿,该小额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受出资人权益调整后资产变化的影响。

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恢复生产经营;进行工艺改造形成规模效益;适时定向增发股票;加强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调整投资结构;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九个方面的内容。

2007年12月24日,沧州中院批准了沧化股份的重整计划草案,并裁定终止沧化股份的破产重整程序。沧化股份由此进入三年重整计划的执行期。2008年1月2日,沧化股份股票复牌较易,至1月21日,沧化股份股票连创14个涨停板,由停牌价5.16元涨至10.6

元。

屡创第一

1.创下了中国企业破产之最,负债额高达54.4亿元,申报债权人426家;

2.创下了中国企业减债之最,减债87%,减债额高达45亿元;

3.首例母公司破产清算,而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并重生的案例;

4.首例在重整计划中调整出资人权益,让股东让渡股权来提高债权清偿率的案例;

5.首例通过拍卖母公司股权引入另一家上市公司成功重组破产重整企业的案例;

6.首例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经最高法院特许,由受理法院强行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案例。

十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十一:北亚集团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100%清偿率先河2008年1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依法受理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集团”)破产重整一案,这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黑龙江省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在法院和北亚集团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案最终以北亚集团所有债权人获得100%的债务清偿率,北亚集团保留10亿元以上有效资产的重整计划执行成果,为北亚公司破产重整案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一、债务压身,北亚集团被提起破产重整

北亚集团始建于1992年7月,是由哈尔滨铁路局等12家企业发起,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和铁路高科技产品开发业务。该公司于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连续三年(2004-2005年)亏损,北亚集团于2007年5月25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2008年1月10日,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亚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哈中院申请对其破产重整。1月28日,哈中院正式下发依法受理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案的民事裁定书,并指定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清算组为管理人。

经核查确认,北亚集团总负债217748.37万元,其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合计3家,优先债权总额46078.66万元;普通债权合计27家,债权总额170945.72万元;职工债权总额280万元;税款债权1家,债权总额4439853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缩股方案成核心

2008年3月12日和4月7日,北亚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哈中院依法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亚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和相关说明,并对其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基本内容如下:(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根据各自持有的非流通股份的比例,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支

付15074.44万股股份,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8股股份,流通股股东获得股份后全体股东将按照每10股缩为2.8股的比例缩股;(2)对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做调整,在本重整计划经批准生效后,一律按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数额,就特定财产全额清偿;(3)对普通债权,在本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生效后,一律按经确认债权数额19%的比例予以清偿。

三、网络投票助重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案设立了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考虑到现场投票受到很多限制,如很多股民出于时间和经济成本的考量不会到现场投票,股改投票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来进行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出资人组的一致通过。2008年4月24日,哈中院裁定批准了北亚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

四、重整执行效果显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鉴于北亚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结果,为依法终结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恢复北亚公司的正常经营,维护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于2010年12月15日在哈中院召开。本次会议经依法核查,补充确认普通债权236128247.15元;补充确认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99533320.66元。至此,经依法裁定确认的北亚集团破产重整负债总额共计2386142041.2元。此外,会上还依法通过了北亚集团提起的《第二次清偿和补充分配方案》。根据此方案,北亚集团破产重整中所有相关债权和重整费用将获得100%全额受偿,同时,在法院裁定终结北亚集团破产重整程序后,终止对新北亚破产清算服务公司的授权并对该公司予以注销,剩余资产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回归返还北亚集团。2010年12月27日,哈中院依法裁定终止北亚集团管理人监督职责,终结北亚公司破产程序。至此,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案以所有债权人获得100%的债务清偿率,公司尚存10多亿元现金的剩余资产的完美结局而告终。

十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十二:破产重整,创智科技活了

湖南五一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2日,1997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1年3月20日更名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因2004-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创智科技股票于2007年5月24日被暂停上市。2010年8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创智信息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创智科技重

整案的管理人。

债权确认

创智科技重整案确定之债权金额合计2.36亿元,共涉及债权人5家,均为普通债权。

中小股东网络维权旗开得胜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创智科技重整案的实际情况共划分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最初,重整计划草案中所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为:第一大股东和第三、第四大股东分别让渡其所股份数量的35%;其他持股数量超过1万股的股东让渡超过1万股部分的30%,让渡1万股以内部分的25%;持股1万股以下的股东让渡所持股权的25%。根据此方案,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极大地损害,在以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中小股东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一结果。本案中,为了充分保障中小股东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出资人组首次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来进行表决。实践证明,网络投票方式的使用是有效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遭到了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最终以59.86%的支持票、40.14%的反对票的表决结果,支持票数未达到参加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票的2/3以上,未能通过出资人组表决。随后,管理人在权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前提下,修改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最终获得了通过。

利益权衡下,新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炉

四川大地作为第一大股东让渡其持有的创智科技股份数量的35%,让渡数量为15622320股;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创智科技原大股东的关联公司,分别让渡其持有的创智科技股份数量的35%,两个公司合计让渡数额为5706750股;其他持股数量超过1万股的股东让渡1万股以上部分的20%,让渡1万股以内的部分(含1万股)的15%,合计让渡47318728股;持股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股东让渡其持有的创智科技股份数量的15%,合计让渡10675592股。出资人让渡股份共计为79323390股。全体股东让渡的股票部分用于偿还创智科技部分债务,剩余部分股票存放于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并在后续资产重组活动中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债权调整方案

1.债权金额不超过800万元的部分,债权人可选择以现金或股票受偿。债权人选择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清偿比例为50%;选择股票方式受偿的,每100元普通债权约可分得6股创智科技股票。

2.债权金额超过8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以股票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约可分得

3.3286

股创智科技股票,按照创智科技股票被暂停上市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超过800万元部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1. 案例背景 (4) 2. 案例回顾 (6) 3. 案例分析 (7)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8)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2)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16)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2)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23)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24) 4.尾声 (27) 5.参考文献 (27)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 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以其为背景,对浙江海纳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的原因以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为以后的破产重整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每一家现代工业企业都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 方便快捷的途径. 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 账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等;关系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亲密的企业). 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它只会影响资产 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这 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 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 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 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 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某年度卖出了1万台汽车, 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账 销售),这使得它的股价一路攀升;到了第二年年底,这家汽车公司突 然又声称上一年度销售的1万辆汽车都被退货了,此前宣布的1000万美圆利润都要取消,股价肯定会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必然损失 惨重.

在西方,投资者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这种小把戏骗不过市场;但是在中国,不但普通投资者缺乏经验,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和证券媒体都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还真的骗过了不少人. 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让我们站在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 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对于服务 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 换一个角度思考,许多公司的高额“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利 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早在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就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东挪用资金的结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进入会计账目. 虽然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被视为中国股市的顽症,并被 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进行清查,但至今仍没有根治的迹象.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东想企业资金简直是易如反掌;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做假账,但肯定是一种违规行为. 14、与“应收账款”相连的“坏账准备金”.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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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造假案例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1: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派神)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是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因披露虚假利润等违规行为,2008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金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等。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原控股股东控制期间,原董事长张晨蓄意犯罪,隐瞒董事会,未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外贸业务、与关联股东的交易,特别是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信息。为此形成的虚假利润3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2: 公司A投资建设了一个电信网络X,花了1亿美元;公司B 投资建设了一个电信网络Y,也花了1亿美元。这时候,在电信运营业互相整合的幌子下,大家开始相互购买看中的电信网络。于是,公司A花了10亿美元的高价从公司B中买了网络Y,公司B花了10亿美元的高价从公司A中买了网络X。这样互相买卖一下,表面上看公司A和公司B都没有吃亏,但实际上,这两家公司的财务报表将会如同魔法师眷顾,出现奇迹般的变化。理由是这样的: 对于公司A,投资网络X,花了1亿美元,卖了10亿美元,在当期形成9亿美元的投入产出差,而新买入的网络Y,完全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来进行长期摊销,假设为10年,则当年只需摊销1亿美元,最终公司A将多实现利润8亿美元。 对于公司B,以上逻辑照样适用,公司B也将多实现利润8亿美元。 这就是为什么公司A肯花10亿美元去买一个1亿美元的网络,公司B也肯花10亿美元去买另外一个1亿美元的网络。

谁都不是傻瓜。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3: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2月23日公开发行7000万社会公众股,1999年1月28日股票上市,股票代码:600167。公司主营业务:服装、服饰、毛纺织品及原辅料开发设计、加工、制造、批发、仓储等。上市当年该公司为粉饰经营业绩,通过非法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数据,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27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于2001年被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出。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4: 我们从不卖假货,但是我们不厌其烦地被质疑。必须想出一个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去年7月,聚美优品在推出真品联盟化妆品防伪码体系时,有聚美优品高管曾这样说道。仅仅一年之后,聚美优品却再度陷入售假风波。 而这场售假风波的导火索,是聚美优品平台上一家名为祎鹏恒业商铺的被曝光。据媒体报道称,作为聚美优品的供应商之一,祎鹏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祎鹏恒业)坐落于河北三河市燕郊镇一所普通民宅里。 有祎鹏恒业的员工透露,假货链条普遍存在,电商平台并非不知情,但由于奢侈品低价促销,能给电商平台带来大量人气,又因不是电商平台自营,就算被发现也能撇开关系,属于互相利用。 业内人士指出,祎鹏恒业只是国内电商市场庞大假货产业链中的小角色,有数以万计的类似公司通过制作假的品牌授权书以及报关单据等文件,通过各个电商平台,以原单或代购的名义,不断向国内消费者供应各种廉价的奢侈品假货。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造假是需要成本的,要多交税,要封口费,配合造假的公司要给好处费。大家为何还拼命造假?事实上,财务造假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造假,上市公司绝不会一味的把利润做高而造假。IPO要包装,上市前三年利润要递增,否则保荐机构无法交待,后续融资会受到影响。增发有指标,股权激励有指标,不能连续三年亏损等等。 审核者之所以没有发现企业粉饰业绩及财务造假,其根原归纳为二:一是无知(即缺乏知识),二是无能(即有知识而不为),无知之错可以补救原谅,无能之错绝不姑息。这其中的要害是态度问题,审核者要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唯有端正态度,才能谈得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现列举如下: 1.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获得上市“圈钱”资格; 2.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获得了上市资格的公司能够以更高的发行价格来发行新股; 3.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上市公司顺利地取得再融资的资格并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再“圈钱”; 4.通过财务造假,可以推高上市公司股价,可以让大小非顺利高价套现,远走高飞。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力非常大,那是犹如“力比多”失调般的冲动。另外,目前的现实环境对造假者处罚都非常轻,其造假成本之低已到难以想象的地步:比如,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的上市者,法律只是对其予以罚款了事,而且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这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还低得多。 比如,对于帮助财务造假的事务所和CPA,几乎没什么处罚,事情败露后,很多时候是这些造假所主动被合并到更大一点的事务所去了,人还是那些人。

比如,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证券法》规定可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这样的法律规定从未得到贯彻执行。 正因为处罚如此之轻,中国股市造假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只有不包庇造假者,进而对造假者实施严刑峻法,中国的股市才有希望,才不会彻底沦落为让老百姓痛恨的“圈钱市”。 以下是常见的造假方式和审查重点: 1、虚增中介费用。 很多公司要补很多税,这还好说,在账面会体现,更多的公关费是在账面没法体现的,这个钱一般是老板自已掏。等上市后,公司是大家的了,这笔钱老板还得要回来,怎么办。一是保荐机构把发票开大,把多出来的部分返回给老板,反正募集资金是要把中介费用去掉的。二是上市后想办法把这笔钱要回来。 2、虚增收入。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有的是将收入提前确认,有的是将收入推后确认,有的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收入,很多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不注明客户的名字,这样的公司问题最大,所以去年证监会专门就这个问题出了一个文件。典型公司如紫鑫药业(002118,股吧),绿大地等。在A股诸多财务陷阱之中,虚增利润是最常见的手法。通过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精心打造了一个骗局。比如绿大地的具体操作手法为:一、将公司的名称加入生物科技的字样,以迎合市场和投资人的喜好;二、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其掌控的银行账户,操纵资金运作;三、伪造合同、发票和工商登记资料,虚构交

破产法案例分析.d

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 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 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比例:130/630 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 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 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 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

海外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

海外集体诉讼警示录:14%的在美上市公司被诉 集体诉讼漩涡 海外上市(尤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正在面临一波集体诉讼的汹涌浪潮。2005年春节前后,即有两家明星公司——前程无忧和新浪,被美国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在新浪一案中,美国人似乎是太吹毛求疵了。他们对新浪主要有三点指控:1、没有主动及时的披露中国移动MMS服务条款变化和启用新的MMS服务结算平台对新浪业务的影响,或披露不完全。2、没有披露公司为达到业绩目标,而日益对“算命”、“星象”、“情色”短信息服务产生的收入依赖。3、没有预计到政府打击在线、短信算命服务对新浪现金流的影响。(详见《“中国概念股”海外集体诉讼备忘录》) 中国观察者一般认为,政府行为以及中国移动公司的政策调整,新浪均难以掌握。 与新浪的遭遇相似,各领一时风骚的中国明星公司,纷纷被卷入了集体诉讼的法律旋涡。 自从2001年6月29日,中华网被告上美国法庭以来,先后有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7家公司遭遇了集体诉讼。除了网易与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之外,其余6家尚未结案。 《新财经》发现,2004年以来,遭遇海外集体诉讼的中国公司数量,有一种迅速放大的趋势。 集体诉讼进入高峰期,同时意味着海外IPO的黄金时代过去了。自1993年首家H股青岛啤酒上市以来,海外资本市场的“中国概念股”数量已经多达百家。 如果说,2004年之前,到美国上市还象征着一个财富、荣耀、梦想、国际化的故事;之后,赴美上市难度增大,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则意味着更多锤炼和考验。 坏苗头已经出现了。迫于美国严格的监管法律压力,多家中国公司望而却步。2004年12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取消了在纽约上市的计划,转往伦敦证券交易所。原本计划在香港、美国同时上市的中国外运公司,最后也取消了在美上市计划。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破产法案例分析习题

【案例1】 2014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14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14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

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12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13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14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14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3)2013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14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去年11月,由亿万富豪莱昂·布莱克(Leon Black)、马克·罗文(Marc Rowan)以及约书亚·哈里斯(Joshua Harris)掌控的强大并购投资机构——阿波罗(14.01, 0.43, 3.17%)全球管理公司(Apollo Global Management)完成了一项 投资的退出。这项投资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最赚钱的私募股权投资交易。 该公司将化学品生产商利安德巴塞尔(98.38, 1.07, 1.10%)工业公司的 股票分批次大量出售,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显然,这是个正确的决定,因为不管按照何种指标衡量,这项投资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利安德巴 塞尔公司主营塑料制造和石油精炼厂,总部位于鹿特丹,其主要行政办 公室则设在休斯顿。自2008年以来,阿波罗公司将投资于该公司的20亿美元变成了120亿美元,取得五倍投资回报,从而让其最大基金取得30%的净内部回报率。这是一个惊人的成绩,尤其是对金融危机后的华尔街 来说。这笔交易让阿波罗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成为业内最挣钱的公司,并 借此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该公司目前市值为105亿美元。仅在去年一 年里,哈里斯就从阿波罗公司获得了3.97亿美元的收入,而布莱克则将5.46亿美元揽入怀中。 虽然阿波罗公司的亿万富豪们决定从利安德巴塞尔公司退出,但有 一位亿万富豪投资者却在继续加倍投注。2013年,莱恩·布拉瓦尼克花费5.75亿美元从阿波罗手中买进利安德巴塞尔公司850万股股票。考虑到原本的投资已经帮助他成为全球最富有的人之一,如此高额的追加投资可 谓史无前例。对于他这样做的原因,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莱恩-布拉瓦尼克莱恩-布拉瓦尼克 “理由很简单:如果连阿波罗公司都在卖出,你为什么还要买进?”布拉瓦尼克在一次难得的采访中告诉《福布斯》,“在我每一次增持利安德 巴塞尔公司的股票之前,身边都有一些人会说这是一个错误,我应该卖出,而不是买进更多。” 不过,到目前为止,布拉瓦尼克做得很正确,非常正确。自从他上 一次从阿波罗公司买进大量股份以来,利安德巴塞尔公司的股价已经暴 涨超过50%。

上市公司破产案例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作者:王胜利发布时间:2010-04-27 【要点提示】 2007年 6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创造性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焦作中院在审理上市公司鑫安科技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过程中, 根据具体案情, 敏感而果断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 成功审理了这家上市公司破产案, 以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而终止重整程序, 摸索了一些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服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的成功经验, 受到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法学界、证券投资界人士的充分肯定。 【案例索引】 受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号(2008年 6月 24日 重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3号(2008年 11月 6日 批准、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8号(2008年 12月 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监督职责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29号 (2009年 12月 16日 【案情】 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昊华宇航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徐何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鑫安科技 , 住所地 :焦作市环城北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员,董事长。

鑫安科技的前身为始建于 1958年的原焦作市化工三厂。 1989年,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化工三厂进行整体改组,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成立了“焦作市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1997年 3月 31日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在深交所上市。 2001年 6月公司更名为“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937.57万元,目前在册员工 3172人,含内退 410人。 2002年 11月,鑫安科技与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花园集团实现重组,鑫安科技的原股东鑫安集团将其持有的鑫安科技 56.99%的国有法人股份转让给花园集团,花园集团成为鑫安科技第一大股东。 重组后, 由于花园集团经营管理不善, 特别是严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鑫安科技生产经营迅速下滑,企业陷入困境。从 2004年 7、 8月份开始鑫安科技即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 2005年 6月 11日全面停产 ,三千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待业,多次发生职工大规模上访事件。 据鑫安科技公布的年度审计报告, 2005年企业亏损 1.15亿元, 2006年企业亏损2.18亿元, 2007年企业亏损 1.31亿元。截至 2007年 12月 31日, 鑫安科技资产总计370,808,774.05元, 负债总计为 556,520,564.52元,净资产为 -185,711,790.4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鑫安科技连续三年亏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修订》的有关规定,于 2008年元月 2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 1969 万元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持异议,该债权占鑫安科技全部债务的 3.5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于2008年 3月 28 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焦作中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 (债务人 ,被申请人鑫安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审判】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案例2】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最新美国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典型财务舞弊案例资料

美国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典型财务舞弊案例 财务舞弊与美国上市公司如影随形 作为世界上财务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但安然、世通等世纪丑闻发生后,世界开始用全新的眼光审视美国的上市公司。事实上,美国上市公司在财务上做手脚并非从安然才开始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舞弊丑闻在华尔街算不上新闻,只是这些舞弊事件在影响上逊于安然、世通等巨无霸公司,所以没有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安然事件前,美国投资者对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一直持保留态度,因为华尔街频频爆出财务舞弊丑闻。以下撷取美国上市公司近10年中的几个典型舞弊案例。 美国上市公司典型舞弊案及特征 1 从存货做文章 存货项目因其种类繁多并且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的特点,所以存货高估构成资产计价舞弊的主要部分。美国法尔莫公司利用存货舞弊的手法比较典型。法尔莫公司是位于美国俄亥俄州的一家连锁药店。法尔莫的发展速度远超同行,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尔莫从一家药店发展到全国300余家药店。但这一切辉煌都是建立在通过存货资产造假来制造虚假利润的基础上,法尔莫公司的舞弊行为最终导致了破产。 法尔莫公司的创始人莫纳斯是一个雄心勃勃的人。为了把他的小店扩展到全国,他实施的策略是通过提供大比例折扣来销售商品。莫纳斯把并不盈利且未经审计的药店报表拿来

后,用笔为其加上并不存在的存货和利润,这种夸张的造假让他在一年之内骗得了足够收购8家药店的资金。 在长达10年的过程中,莫纳斯精心设计、如法炮制,制造了至少5亿美元的虚假利润。法尔莫公司的财务总监对于低于成本出售商品的扩张方式提出质疑,但是莫纳斯坚持认为只要公司发展得足够大就可以掩盖住一切。所以,在多年中,法尔莫公司都保持了两套账簿,一套应付外部审计,一套反映真实情况。 法尔莫公司的财务魔术师们造假手法是:他们先将所有的损失归入一个所谓的“水桶账户”,然后再将该账户的金额通过虚增存货的方式重新分配到公司的数百家成员药店中。他们仿造购货发票、制造增加存货并减少销售成本的虚假记账凭证、确认购货却不同时确认负债、多计或加倍计算存货的数量。 财务部门之所以可以隐瞒存货短缺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只对300家药店中的4家进行了存货监盘,而且他们会提前数月通知法尔莫公司他们将检查哪些药店。管理人员随之将那4家药店堆满实物存货,而把那些虚增的部分分配到其余的296家药店。如果不进行会计造假,法尔莫公司实际早已破产。 审计机构为他们的不够谨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项审计失败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中损失了3亿美元。而对于法尔奠公司来说,不可避免是一场牢狱之灾。财务总监被判33个月的监禁,莫纳斯本人则被判入狱5年。 2 利用并购机会操纵“准备”科目 泰科公司始创于1960年,1973年,泰科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泰科的经营机构遍布100多个国家,雇佣了26万员工,2003年营业额超过300亿美元。

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制定、表决与裁定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3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 二、破产重整案例相关案例的简要介绍 1、S*ST朝华 股票简称 S*ST朝华 股票代码 000688 破产重整申请人债权人杨芳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日2007年11月16日期 1、对于公司10%的债权本金由重组方建新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清 偿,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ipo造假案例分析

ipo造假案例分析 【篇一:ipo造假案例分析】 (4)2012年7月17日,因有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向证监会提交了终止发行上市的申请,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决定终止对新大地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请地方证监局进行核查。监管部门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5)2012年8月28日,证监会对新大地立案稽查。 (6)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新大地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 1、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 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 年度 虚增利润总额(万元) 实际利润总额(万元) 虚增比例 2009年度 280.00 1414.57 19.79% 2010年度 305.82 2349.64 13.02% 2011年度 2,042.36 2167.30 94.23%

针对新大地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6月28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 1、经销商身份:新大地唯一一家自营销售公司去年8月19日才在 广东梅州注册成立,梅州之外没有设立任何销售分支机构,剔除6 位无法确认身份的自然人外,30家经销商有将近70%都在公司所在 地广东梅州,对于茶油这样的消费品,没有一张强大的销售网络, 新大地巨额的收入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2、客户身份:在新大地最近3年的前十大客户中,找不到一家大型 商超卖场(仅2009年出现了唯一一家当地的小型ka卖场——梅州 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但后者在当年仅实现57.48万元的茶 油销售后便没了下文),反而是个人大户频频出现,还有一批神秘 的法人客户走马灯似的换人。 3、毛利奇高:毛利率水平不仅远远高出食用油加工行业的上市公司,甚至超出全国规模以上茶油加工企业80%~142%。据此计算得出的 生产成本严重不足,甚至不够买油茶籽、茶饼等主要原料的成本 4、关联交易、自买自卖: (1)新大地最近3年前十大客户涉及到的22家客户中,居然有近 十家客户被查出包括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虚假交易等问题,甚至还 指向了新大地董秘赵罡、验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合宇以及实际控制 人黄运江的多位亲属: (2)作为连续3年贡献突出的北京市场“主力军”,北京和风大地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重要客户,则离奇地指向了赵罡和赵合宇;(3)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核心客户和最大的茶油客户,梅 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2010年曾为黄运江的侄女黄双燕所持有,招股说明书却虚假记载。同时,这家专卖店的出资人邹琼,原来不 过是没有决策权的新大地公司员工,看似毫无关联的背后,巨额销 售暗藏“自买自卖”的嫌疑; (4)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一批核心客户,梅州志联实业有 限公司、梅州市维顺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梅州市康之基农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则指向了另一起蓄意隐瞒的关联方—— 黄运江的亲戚黄娴娴及其背后的“马家军 5、审计机构不独立 赵合宇作为新大地的验资签字注会,同时担任新大地第三大股东——大昂集团的总裁。 三、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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