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
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
(一)核算依据的制度
1、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2005]17号。
发布日:2005年11月9日。
解读:这是专门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
2、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文号:财会[2010]15号
发布日:2010年7月14日
文件摘要: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一、……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由此带来的改变
由《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绝非简单的核算上的变化。
1、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后面风险准备金会专门说,此处不做解释。
2、报表格式的变化
原来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要求的报表格式编制会计报表,现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要求的格式编制报表。
3、会计科目的变化
新准则下,会计科目及编码发生变动,一些会计科目被取消。
二、风险准备金
(一)计提依据
1、2010年以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金〔2001〕77号。
2、2010年1月1日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文号:同上
发布日:2010年3月8日
(二)两个文件的比较
两个文件的比较见下表。
(三)两金的计提
1、未到期责任准备
(1)未到期责任准备计提
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实质,是未实现的收益。由于担保是一种期间行为,而担保费收入是收到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计提了收入一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实际上是一种对收入的抵减或分期确认。
探讨:
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基数:是当年的全部收入,还是当年末未到期的担保责任对应的担保费收入?
文件规定: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
按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实质,是未实现的收益。那么,当年保费收入中已全部实现部分,是否应从计提基数中扣除?
举例:假定某项业务期限是半年,当年到期,其保费收入是否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
(2)未到期责任准备的长期、短期的区别
长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指的是针对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担保责任计提的准备金。
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要明确——趸收。一年以上的担保责
任,一次性收取了整个担保期间的保费叫趸收。只有在趸收情况下,区分长期、短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才有意义。
举例:2012年为甲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贷款担保,期限2年,一次性收取保费40万元。年末计提了20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
该例中,计提的20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就是长期未到期责任准备。
举例:2012年为乙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贷款担保,期限2年,保费分2次收取,第一年收取保费20万元,次年收取保费20万元。年末计提了10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
该例中,计提的10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就是短期未到期责任准备。
长期未到期责任准、短期未到期责任准备划分的标准,是保费所对应的担保责任年限,而不是该项贷款担保责任的年限。
2、担保赔偿准备
担保赔偿准备的计提相对较简单。但有准则、行业主管部门及税务文件的约束,显得有些交叉混乱。下一节进行详细解说。
三、税务与财务
(一)对担保赔偿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七部委令及税务部门文件分别做出规定:
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七部委文件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税务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
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二)如何解读这三个文件,是财务人员普遍的困惑。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不同部门的文件,是从不同的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