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外税收鼓励政策

国外税收鼓励政策

国外税收鼓励政策
国外税收鼓励政策

在“走出去、请进来”新的发展态势下,实行税收新政策

的国际借鉴研究参考资料

一、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增强本国企业竞争力各国采取的措施

日本实行出口限额免税政策,资本规模在5亿日元以内的公司,其上年出口收入的0.176%~1.41%可获得免税扣除,出口技术和工业产权的公司可享受其数额为所收到支付款的16%~25%(专有技术、专利等)的专项扣除;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帐,还可提取16%作为积累;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中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此外,日本还在其他很多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以税收优惠。

韩国对出口企业可按出口收入的2 %进行扣除,其扣除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新加坡对出口企业免征5年所得税,新兴“先驱企业”的出口免征8年所得税;泰国对出口企业出口所得按5%抵免税。

美国对出口允许免税或递延交税。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根据1997年纳税人税收减免法,美国小企业在今后10年中将会得到数以十亿美元计的税收减免。

英国政府连续削减公司税率,将年产出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的公司税率由24%降低到20%这一历史最低水平(大企业税率为30%),并正在

拟定继续为小企业减轻赋税的计划。

法国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是R&D投资增加的中小企业,都属减税范围。法国政府还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外部环境。从1997年起,在预定的产权转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以专利或者可获得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者,其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交税。

德国规定: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营业税5年;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

加拿大主要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返还税收和延长税收宽限期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台湾当局对中小企业采取免税或低税政策,通过《奖励投资条例》的多次修订,使捐税减免的幅度不断扩大。

二、各国反倾销税收的惩罚措施

美国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一)美国具体救济措施

从美国反倾销法律和实践分析来看,对受到倾销损害的国内工业采取的救济措施大致有三种,就是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和中止协议。

1.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税可分为临时反倾销税和固定反倾销税。在美国反倾销税法中,临时反倾销税也称估计反倾销税。一般指商务部按被指控倾销的进口产品在初步调查后,得出的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由

美国关税部门向进口商征收的一种不确定的反倾销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防止被初步确定构成倾销的进口产品继续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在性质上类似于一种保险金,可以表现为现金、存款凭证或证券形式。数额一般按照倾销幅度的百分比计征。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如果有效期满,并且裁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命令失效、固定反倾销税命令生效;如果终裁结果不实施救济措施,则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予以退还。

2.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已经进入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出口商和进口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出口商承诺以适当提高出口价格或限制出口量、停止出口方式来消除因倾销而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一种协议。它既能代替征收反倾销税消除倾销损害,又能作为保护国内工业的救济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

三、美国和法国用于支持出口的主要财政性措施

(一)出口免税或退税

由于出口免税或退税是WTO规则所允许的措施,美国和法国尽管在退税机制、手续等方面做法有所不同,但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充分应用。有关各国实行出口退税情况的介绍已经很多,故在此不作详述。

(二)财政补贴

对出口的直接补贴。受WTO有关规则与协议制约,美国和法国目前都仅限于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美国政府2000年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大约为5.8亿美元。

其他各种财政补贴。美国、法国政府都还保留有面向企业或其他实体

的各种直接的财政补贴,这些补贴虽不以扶持出口为直接目的,但可间接对出口产生扶持作用。美国联邦政府目前每年用于各种补贴的经费在650亿美元以上,补贴计划多达100多项,总开支占联邦政府财政赤字的一半以上,主要集中在农业、出口贸易、高技术和能源四大领域,仅用于补贴企业和商务活动的就达近300亿美元。法国的补贴须按欧盟的统一政策执行。但欧盟类似的补贴也是名目繁多,包括欧盟援助、国家援助、自治区援助和地方援助四级。这类补贴虽然一般不是WTO所称“专向性补贴”,但由于各国往往把这些补贴集中用在出口所占比重很高的航空工业、汽车工业、IT产业、农产品等特定产业的开发研究和生产扶持中,实际上对提高该产业整体出口竞争力还是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三)政策性出口信贷

美国。美国的政策性信贷主要通过其进出口银行实施,对所提供的信贷实行优惠利率,息差亏损由联邦政府贴补。2000年,美国进出口银行大约贷出130亿美元,支持了大约160亿美元的出口。该行八十年代以来长期亏损,之所以能够继续经营,靠的就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信誉和财政部的资金支持。此外,联邦政府和各州还有其他一些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融资办法,也是由财政支持。

法国。以国家财政资金作保证,法国政府多年来一直向出口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由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筹措,政府对市场利率和优惠利率的利差给予资金补贴。每年大约对外提供100亿法郎(约20亿美元)的政府贷款,政府贷款一般为混合贷款,其中国库贷款约占45%,出口信贷65%,赠与成分在35%左右。

(四)出口信用保险或出口信贷担保

美国。其出口保险和信贷担保也是由进出口银行负责实施。美国目前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险计划共有七大方面的政策措施,主要用于扶植中小企业。其信贷担保业务则包括资本金担保、中期担保、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多项内容。大约每年的担保额为40-50亿美元。1998财政年度,美国仅农产品出口就有大约40亿美元从此计划中受益,联邦财政每年大约平均需资助该行20亿美元左右的息差补偿金,其中用于支持农业出口的部分约占一半。

法国。通常政府提供的出口优惠担保由法国外贸保险公司实施。该公司不仅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短期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同时还代表国家对企业提供中长期出口信贷担保、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等政策性保险。法国出口信用保险涉及的出口金额,占法国全年出口额20%以上。目前由国家资金担保的出口信贷余额超过5000亿法郎。担保的种类有:国外市场开发担保、信贷担保、中短期商业风险担保等。此外,法国外贸保险公司和法国中小企业资金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出展保险、考察保险、贷款保险、贷款反保、货币兑换和政治风险担保等多种业务。

(五)对外援助

美国。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对外援助最多的国家。除了通过外援向发展中国家推销过剩农产品,或通过援建项目促进机械等产品的出口等传统做法外,还采取了由政府将低利息优惠贷款与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相结合起来的新措施。

法国。每年对外提供约300亿美元的经援,绝大部分提供给非洲法语

区国家,用途主要有三个:一是直接给非洲法语区国家作行政经费。二是派遣技术专家和顾问。三是用于在当地建设的一些经援项目。法国每年在非洲法语区国家投资建设一批经援项目,大多为中小项目,如医院、学校、农灌溉、培训等,这些项目只允许由法国企业实施,从而带动了法国产品的出口。

材料选自《世界信息资料库》

2006-3-23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2013第40号公告之后,售付汇工作流程相应做了一定的调整。 基本流程如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1.法定源泉扣缴类:适用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并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函3号文) 2.?劳务类:需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发19号令)。 二、纳税判定: 备案后企业提交资料进行一级或二级判定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对于征收10%预提所得税的合同实行一级判定。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 1.《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一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 2.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3.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 4.附件4资料受理清单1 (二)如判定审批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核定征收合同开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5); 3.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4.股权转让: 商务部批复、历次验资报告、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评估报告、转让当期的财务报表等。 5.代垫工资 (1)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外籍人员姓名、工资所属期、工资额、个人所得税完税税额、税后应支付工资等。(2)公司之间的代垫协议或派遣协议 (3)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 (4)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 (5)就以下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谁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谁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二)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三)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支付境外销售佣金是属于源泉扣缴及需缴的几种税

支付境外销售佣金是属于源泉扣缴及需缴的几种税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 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5、另请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

支付境外佣金需扣缴哪几种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

部分发达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借鉴

部分发达国家 大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借鉴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

目录 前言 (2) 第一部分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3) 第二部分英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9) 第三部分荷兰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13) 第四部分澳大利亚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16) 第五部分加拿大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19) 第六部分日本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23) 第七部分对于各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的总结 (27)

前言 200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税收管理与服务。为了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做法及经验,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模式和体系,我们翻译并整理了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六个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做法、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以供我国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考。

第一部分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早在1975年,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就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实施了“大案审计项目”(简称LCAP,即Large Case Audit Program),对该国的很多大企业进行集中审计,LCAP 实质上就是单一功能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从1975年直到1998年,LCAP 只是执行了审计职能,没有执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等税收征管职能。二十多年后,美国在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逐渐改变了对大中型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2000年,国内收入局(IRS)专门成立了大中企业税收管理局(LMSR),其机构设臵模式为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型组织,管辖范围是14万多户的大中型企业, 约占当年该国企业总数的0.2%,LMSR可以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税收征管机构,它的出现使得该国税收征管机构从纯粹的区域性组织机构转变为与企业类型相对应的专业性组织机构,确立了通过公平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针对纳税人不同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一、大企业的界定 各国对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根据IMF的研究,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营业规模标准、资产规模标准、注册资本标准、应缴税款标准、雇员数量标准、特定行业标准等若干方面。另外,有时采用某一种指标作为认定标准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规

境外工程项目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

【摘要】境外所得税税收筹划是境外工程项目税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因境外工程项目所处国家的所得税政策与国内有所不同,如纳税筹划不到位,可能会导致项目多缴企业所得税,降低项目利润。为避免因所得税政策差异而重复性征税,本文从境外工程项目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和主要思路着手,通过分析中越两国在收入、成本和费用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明确所得税筹划的目标和主要方向,提出越南工程项目所得税筹划的方法和管理措施。 【关键词】越南工程所得税筹划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 【中图分类号】f812.42 一、境外工程项目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和主要思路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境外经营所得规定,从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经营所得,当年在该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国内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限额抵扣,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笔者认为国内企业境外项目的税务筹划总体思路是:减少境内外应交所得税的时间差异、金额差异等,使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得到相应抵扣,同时利用境内外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所得税税率,提高该工程项目盈利的空间。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内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境外工程项目当年在境外已缴所得税总额与按中国税法缴纳的所得税额尽量趋同;二是境外所得的境内外纳税义务时间差异尽量缩小;三是项目前期境内应缴纳所得税应尽量小于、等于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四是有效利用两国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的有利条款,降低工程项目的所得税税负。 二、内外账收入成本费用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及解决方法 (一)时间性差异原因分析 中越两国在收入成本费用方面的会计核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方式的不一致,导致越南工程项目在计算所得税时存在时间差异。(下文“内账”是指按照中国国内会计、税法等规定进行的核算;“外账”是指按照越南会计、税法要求进行的核算。) 1.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方法不同产生时间差异 国内税法要求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基本上按照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减去成本及合理的费用损失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建造合同法);而越南税法则按照业主工程结算确认收入及成本(简称业主结算法)。 (1)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结算滞后于工程实际完成。建造合同法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业主结算经过审批时间相对滞后。如果项目存在国内采购后出口到越南的设备,因进出口业务本身所用时间较长,内账已经按照核算方法确认收入,但是业主收到设备,确认结算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2)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一般会扣留结算金额的5%~20%,作为保留金至工程项目完工,即:在项目完工前,外账核算的开累收入有5~20%的业主计价金额滞后于建造合同法下开累确认的收入。 (3)建造合同法实现的毛利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是均衡的,但是业主结算法却因同一项目的分步分项工程毛利存在差异,不能达到均衡。 因此,在两种不同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下,可能会导致越南项目实际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 2.资产界定标准及其会计估计不同产生的差异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在中越两国的确认标准、折旧年限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计入工程项目费用的时间存在差异。

支付境外人员佣金的税收问题

我司曾碰到这样的情况,我电脑文件夹中仍存有相关处理依据,现提供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总结:由此可见,一要看国外的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有自己的机构(个人的话不用考虑),是否有联系;二是国外企业和个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提供的服务------------------------------------------------------------------- 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谈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账管理及相关税务

随着海外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涉及各项税金缴纳、会计核算方式、适用的会计法规等,与工程施工驻在国产生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统一制订境外承包工程的财务核算体系加以应对。本文主要根据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验,谈谈在国际承包工程中根据驻在国法律要求进行的外账管理及相关税务的处理问题。 一、项目外账及相关税务问题 根据项目部(公司、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转换为工程施工驻在国财政及税务部门要求的格式称为外账。外账所执行的制度一旦确立,以后为保证其连续性,不能随意改变。承包商承包国外工程项目都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法规,所得收入必须按所在国规定依法纳税。纳税问题也涉及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和某些权益。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不同,承包商必须研究和熟悉所在国及我国的税法和条例,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保证各项经营成果不受损失。 二、与工程承包商有关的税收种类 不同国家其税收名目也不尽相同,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 收益税:是指对公司或者个人的纯收入或利润课征的税收。该税种通常包括公司所得税、营业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离境税)等。 流转税:是以营业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收。对于承包商来讲,主要有营业税(合同税)、增值税(价值附加税)、消费税、各种进口物资的关税、许可证税、印花税等。 财产税:是指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杂项税:某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可能以各种名目征收的各种税费,或者以摊派名义征收的各项服务设施的费用等。 三、建立项目外账及纳税业务中要注意的事项 在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时,承包商除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所在国的税收种类、税率、征税方式和税务征收办法外,还要从会计制度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采取各种合法的减税、免税和避税措施,以提高承包工程的经济效益,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一)正确选用当地允许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国家对会计记账和核算方法有不同的规定,这对收益类税种(公司所得税、营业利润税)有重要意义,因此,应

佣金的税务处理

什么是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销售佣金应符合的条件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与销售佣金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申报扣除条件不同: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法律性质不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海外工程税务管理办法-(中篇)

海外工程税务管理办法 1职责分工 1.1公司 1.1.1财务资金部 1.1.1.1负责制定和修订海外工程税务管理制度,重大涉税事项的外部协调。 1.1.1.2服务、指导、监督驻外机构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公司驻外机构提供税 务支持。 1.1.2海外事业部 对海外工程项目开展涉外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物资、清关、合同 等方面为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开展税务工作提供协调、支持。1.2海外区域公司 1.2.1财务资金部 负责海外工程涉外税务管理工作,为海外工程涉外税务管理事务提供 协调、支持。 1.3三级机构 1.3.1项目部 按照所在国税收法规和公司的税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海外工程项目 税务策划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 2.1税务策划管理 2.1.1海外项目围绕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利用国内外相关税收法规、税收优 惠政策进行税务策划,通过合同条款安排、国内外联动、多部门协调 等手段,降低税务风险,优化海外工程税务管理,从而降低海外工程 税务成本。 2.1.2海外项目税务策划流程 2.1.2.1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在项目投标阶段需对项目所在国税务政策进 行调查和资料收集。

2.1.2.2在收到项目中标通知书后45天内提交《项目税务策划书》。 2.1.2.3税务策划金额折合(按工程所在国即期汇率折算)人民币300万元以 内的,经海外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税务策划目标列入项目工 作目标;税务策划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300万元的,经海外区域公司 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资金部审核,公司总会计师审批通过后,税务策划 目标列入项目工作目标。 2.1.3《项目税务策划书》内容: 2.1. 3.1项目境内、境外税务情况概述; 2.1. 3.2项目所在国所得税规避、抵免方案; 2.1. 3.3项目国内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免、抵、退方案; 2.1. 3.4项目所在国流转税规避方案(GST/WHIT/ad-value等); 2.1. 3.5项目所在国进口清关税费退、免及规避方案。 2.1.4税务策划实施及反馈 海外项目执行《项目税务策划书》确定的税务目标,海外区域公司财务 资金部对项目的税收策划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各项目须在每季度完 结后15日内向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提交《项目税务目标完成情况 简报》,简报内容包括: 2.1.4.1项目退税实现情况; 2.1.4.2项目免税工作完成情况; 2.1.4.3项目税收规避方案效果反馈; 2.1.4.4税务策划方案实施中的问题及需协助事宜; 2.1.4.5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在每季度完结后30日内汇总各项目《项目税 务目标完成情况简报》,并报送海外区域公司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资金部 审核,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定期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各项目。 2.1.5海外项目税务策划目标实施成果评价 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以每年6月30日为节点对海外各项目全年税 务策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编制成果评价书,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税务策划实施完成情况、税务策划经济效益和投入等。 评价书由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审核后,提交给海外区域公司负责 人和公司财务资金部。

实力干货丨德国关于企业税收的最新规定

实力干货丨德国关于企业税收的最新规定来源:宋能倍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 税收体系和制度 【联邦国家的分税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因此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左右,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约30多种税。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三成和四成。其余各种税的总和占约30%。 【税务机构】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3个层次。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问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等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地方税务局( Finanzamt)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Verbrauchsteuer)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KStG)。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海外工程税务管理办法-(下篇)-LBJ-LBJ 3

海外工程税务管理办法 1.1.1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管理 1.1.1.1项目应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未 提供进项税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得开具退税增值税发票。 1.1.1.2项目应登记增值税进项发票和开具的退税增值税发票台账,记录内容 包括开票日期、发票号、发票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金和合计金额)、 开票名目、开票人/收票方、是否已办理退税/是否已进行抵扣。每月 底,项目向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报送增值税发票台账。 1.1.1.3项目根据货代公司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提交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表单1)。 1.1.1.4货物出口报关清关后,项目应及时向货代公司索取报关单和开票信 息。退税增值税发票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货物出口报关后60日。 1.1.1.5增值税开票信息必须完全和出口报关清单上数据单位一致,各项目必 须审核货代公司提供的开票信息和报关单上的信息。 1.2营业税免税备案管理 1.2.1项目营业税免税工作须在《项目税务策划书》中明确,海外区域公司 财务资金部根据策划书中确定的免税方案开展工作。 1.2.2营业税免税备案 1.2.2.1项目应根据项目劳务分包营业税免税备案的需要,提前准备项目营业 税免税备案资料,收到第一笔进度款后,向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 提交资料。 1.2.2.2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汇总、审核项目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提交 给公司财务资金部,并配合公司财务资金部办理项目营业税免税备 案。 1.2.2.3项目免税备案文件由海外区域公司财务资金部统一管理。 1.2.3营业税免税备案资料 1.2.3.1项目总承包合同文本及中标函。 1.2.3.2项目钢结构分包合同。

境外佣金税收政策

支付境外佣金相关税收政策宣传稿 一、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境内劳务判定标准由原来的按劳务发生地判定修改为按劳务提供或接受方所在地判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分为三个层次,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条例细则明确所谓在境内发生是指提供或接受劳务的任一方在境内的劳务行为,与劳务发生地无关。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原则上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征税范围,但具体范围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到目前为止,只有财税〔2009〕111号这一个文件列举了范围。凡不在该范围内的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需缴纳营业税。进出口企业对境外支付的佣金不在列举范围,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二、缴纳方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如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企业对外支付的佣金纳税方式有三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日期:2010-01-14 【选择字号:大中小】 早在1975年,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就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实施了“大案审计项目”(简称LCAP,即Large Case Audit Program),对该国的很多大企业进行集中审计,LCAP 实质上就是单一功能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从1975年直到1998年,LCAP 只是执行了审计职能,没有执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等税收征管职能。二十多年后,美国在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逐渐改变了对大中型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2000年,国内收入局(IRS)专门成立了大中企业税收管理局(LMSR),其机构设置模式为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型组织,管辖范围是14万多户的大中型企业, 约占当年该国企业总数的0.2%,LMSR可以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税收征管机构,它的出现使得该国税收征管机构从纯粹的区域性组织机构转变为与企业类型相对应的专业性组织机构,确立了通过公平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针对纳税人不同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一、大企业的界定 各国对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根据IMF的研究,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营业规模标准、资产规模标准、注册资本标准、应缴税款标准、雇员数量标准、特定行业标准等若干方面。另外,有时采用某一种指标作为认定标准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规模状况和运营情况,因此,需要采用多个指标来综合评定,来明确某企业是否属于大企业。 美国采用的是资产规模标准。IRS将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司、股份子公司、合伙公司认定为大中型企业, 由LMSR负责管理。LMSR又把这些大企业分为两类:一是协调行业客户CIC。这类企业是指资产规模极大、经营业务类型多元化、管理环节很多、关联方关系复杂而需要审计小组进行协作审计的超大型企业,这类企业大约有1200 多家;二是一般的大中型企业IC。这类企业是除了CIC之外的资产规模在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除了管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企业之外,LMSR也负责以下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包括:第一,居住在外国或美国领地的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第二,在海外保持账目和记录的企业;第三,非居民外国人和公司;第四,放弃公民身份并移居外国的美国人;第五,存在税收协定问题或者其他国际特征的个人。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 (一)管理模式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属于全功能型的集中管理模式,拥有了对大企业税收征管的所有职能,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风险评估、执行欠税、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它的管理体系是一个功能非常全面、高度集中化的管理体系,LMSR总部设在华盛顿,国内各区域设有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在区域的大中型企业进行日常征收管理。大中型企业局总部下设国际税收、信息中心、法律咨询等9个处和5个派出分局。其中分局是按照主要行业分别派驻各行业在全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分别是:自然资源

销售佣金的财务核算处理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销售佣金的财务核算处理 一、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可以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则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明佣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佣金=含佣价×佣金率,因为佣金=含佣价-净价,整理后,得出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为: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必须说明的是,佣金与折扣不同,虽然两者都必须如实入账,但前者是费用,后者是抵减。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 1

企业委托国外企业加工货物的税务和报关处理

【题引】国内企业委托国外企业出境加工货物返运的业务越来越多地在企业中发生。这样的进出口业务应该如何报关办理手续?需要缴纳什么税收? 一、出境加工货物返运业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1、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出境加工货物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本办法所称的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根据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提供劳务的所得属于外方的主动所得,我国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出境加工货物业务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综上所述,国内企业将货物运送到国外加工后又返回的,对外方支付款项的时候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国内企业委托国外企业出境加工货物返运业务的报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规定,国内企业将货物出境加工复运进境的业务应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出口加工时的申报手续 企业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 2、加工完成返运的进口申报手续 企业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3、复运进境的时间规定 一般情况下,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特殊情况下,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谈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账管理及相关税务-最新范文

谈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账管理及相关税务 随着海外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涉及各项税金缴纳、会计核算方式、适用的会计法规等,与工程施工驻在国产生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统一制订境外承包工程的财务核算体系加以应对。本文主要根据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验,谈谈在国际承包工程中根据驻在国法律要求进行的外账管理及相关税务的处理问题。 一、项目外账及相关税务问题 根据项目部(公司、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转换为工程施工驻在国财政及税务部门要求的格式称为外账。外账所执行的制度一旦确立,以后为保证其连续性,不能随意改变。承包商承包国外工程项目都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法规,所得收入必须按所在国规定依法纳税。纳税问题也涉及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和某些权益。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不同,承包商必须研究和熟悉所在国及我国的税法和条例,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保证各项经营成果不受损失。 二、与工程承包商有关的税收种类 不同国家其税收名目也不尽相同,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 收益税:是指对公司或者个人的纯收入或利润课征的税收。该税种通常包括公司所得税、营业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离境税)等。 流转税:是以营业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收。对于承包商来讲,主要有营业税(合同税)、增值税(价值附加税)、消费税、各种进口物

资的关税、许可证税、印花税等。 财产税:是指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杂项税:某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可能以各种名目征收的各种税费,或者以摊派名义征收的各项服务设施的费用等。 三、建立项目外账及纳税业务中要注意的事项 在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时,承包商除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所在国的税收种类、税率、征税方式和税务征收办法外,还要从会计制度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采取各种合法的减税、免税和避税措施,以提高承包工程的经济效益,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一)正确选用当地允许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国家对会计记账和核算方法有不同的规定,这对收益类税种(公司所得税、营业利润税)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听取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了解会计核算方法和各类支出额的规定,就是我国成本支出范围及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二)重视合同中有关纳税的条款。 1、聘请当地的律师向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合同,应确定是否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明确可减免的税种以及需要办理的减免税手续。 2、对成本加成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切与工程有关的税金的负担对象要明确。施工过程所需交纳的税金,如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交纳,则应了解税种和税率,并将应纳税金额列入税金及附加费和成本费用中,在投标中加以考虑,这是相当重要的。现在有些国际工程

在印尼施工的海外项目税务筹划

在印尼施工的海外项目税务筹划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035) 【摘要】印尼,是东南亚的缺电大国,全国有2.17亿人口,而用电普及率仅为56%,仍有44%的人口没电流供应!国内很多电力工程公司均发现这一巨大市场,纷纷走出国门,到印尼承建电厂建设项目。与此同时,相应的税务风险也相应增大。本文就印尼5个比较重要的税种进行探讨,希望本人的一些经验可以减少国内企业在海外施工的税收风险。 印度尼西亚(Indonesia)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位于北纬10度至南纬10度之间,由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17508个大小岛屿组成,是全世界最大的群岛国家,疆域横跨亚洲及大洋洲,别称“千岛之国”。印尼,是东南亚的缺电大国,仅印尼北苏门答腊省近年缺电100万千瓦(来源:驻印尼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国内很多电力工程公司均发现这一巨大市场,纷纷走出国门,到印尼承建电厂建设项目。 本文就在印尼施工的海外项目的税务筹划面临的问题作相应的探讨。 1关于VALUE ADDED TAX(VAT)的税务筹划 在当地的经济业务中,接触最多的就是VAT,即增值税,印尼文是PPN。当地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进口,加工,生产,零售,贸易和提供服务环节均增收增值税。税率为10%。印尼的税票有税务局统一的固定格式,只有在税务局注册并取得NPWP注册号的公司才能开具税票(FAKTUR PAJAK STANDAR),税票上要有税票号(Kode dan Nomor Seri Faktur Pajak),如交易金额为美元等外币,还要在税票上注明折算汇率(Catatan Kurs),折算汇率印尼政府一周颁布一次,在印尼税务网站上可查询。印尼的税票抵扣时间是3个月,超过期限的税票不能抵扣,所以财务人员收到税票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申报,以免错过期限,造成损失。我方开具税票后要在下个月向税务局申报缴税。 2关于个人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ARTICLE21的税务筹划 2.1印尼的个人所得税条款有一个:WITHHOLDING TAX ARTICLE21,适用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2税金由企业从支付给个人或雇员的工资、薪水、酬劳、养老金、买断、或其它类似支付中代扣。雇员收到的任何现金收益都需要缴税的但是在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第25条)为目的时可扣除。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也要在税务局申请NPWP,才可以进行个税的申报和缴纳。对于长期聘用的员工税前允许扣除的有:a职业津贴(Occupational allowance),按总收入5%扣除,最大扣除额为Rp1,296,000/每年;b养老基金等(ole-age allowance contribution);c非应税收入(Non-Taxable Income),即国内所说的起征点; 职业津贴与非应税收入扣除额祥见下表: 职业津贴与非应税收入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5级税率,税率见下表①: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2.3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印尼居住一年中少于183天,并且不打算居住的个人被认为是非居民纳税人。如果他在印尼境内取得收入,适用于此条款,税率为20%。 3关于进口货物缴税的税务筹划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