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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往来协议

资金往来协议

日期:年月日甲方:a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A集团有限公司

为支持甲方在物流、货运行业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明确责任、合理支持、恪守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继续给予甲方资金支持、双方进行资金往来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因购买船舶、开展物流业务等需要,甲方向乙方申请资金支持,乙方同意给

予甲方【】亿元额度内的资金支持。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在该额度内请求

乙方给予资金支持,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乙方有权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利率标准向甲方计取资金占用利息。

三、甲方应以资金占用规模最小为原则,非因业务和公司经营必须不向乙方请求

资金支持,并应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及时偿还所占用的乙方资金,以降低资金

占用成本。

四、甲方应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利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

五、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时,甲方上年度占用乙方资金的余额为【】亿元

整(大写:【】亿元整),将转入本协议下继续使用。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随时调整给予甲方的资金支持额度,有权随时收

回甲方占用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乙方调整额度或要求收回资金的,应当提前

10天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七、本协议有效期【】年,甲方应于有效期届满前偿清乙方全部本息。

八、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a有限责任公司乙方:A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目录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第1—2页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第3—4页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14〕861号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相关资料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09)第10019-1号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占用贵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我们的核查是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进行的。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有关资金占用情况的全部材料,包括原始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或副本资料、会计凭证与帐簿记载、会计报表、有关实物证据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并出具专项说明。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查阅有关资料、会计凭证、核对会计帐簿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 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2008年期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243,649,107.14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为-15,375,672.22元。 二、截止2008年12月31日,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5,704,149.86元。 三、截止2008年12月31日,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与公司资金往来余额119,155,265.21元已在合并报表中抵销。 附件:上市公司200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戴定毅、王士玮中国·上海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专项说明第1页

附件 上市公司200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金额单位: 专项说明第2页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某企业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调研报告

华夏矿业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调研报告 2011年9月份,由复星集团钢铁事业部牵头,复星审计部组织中介机构对建龙钢铁及矿业板块进行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调研,复星矿业资源事业部张磊全程参与了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矿业)2010年至2011年7月份的资金调研(审计)活动,先后走访了华夏矿业总部、双鸭山矿业、吉林钢铁矿业公司、河北承德县建龙矿业、宽城矿业公司,初步调研汇报如下:华夏矿业系2003年09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75万元,目前股权结构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525万元,占41.61%股份;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18.39%股份;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175万元,占20%股份;北京世源众联科技有限公司出资2175万元,占20%股份。法定代表人苑占永。华夏矿业的业务包括:矿山投资开发、矿业技术研发、矿产品采选及购销业务。 一、华夏矿业资金基本情况 华夏矿业在矿石开采、选矿等业务方面资金需求较少,且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性现金流为正数,能为公司提供稳定的资金供给,2011年1-7月份经营性现金净额为2.88亿元。 华夏矿业总公司负责对建龙系统内整个矿业子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资金调配和运作,从华夏矿业合并层面看,截止2011年7月3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2011年7月31日华夏矿业合并资产负债表

从上表可见,其他应收款数额较大,余额为13.22亿元,而同时华夏矿业短期贷款余额为14.02亿元,可以判断华夏矿业流动资金款项被大股东关联方占用情况比较严重。 二、华夏矿业资金被占用情况调研初步结果 1、调研取证方法: (1)进行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明细账双向核对,获取所有银行对账单原件,导出银行存款明细账;抽取发生额较大的银行账户,选取单笔发生额500万以上,进行逐笔核对;是否存在未入账或异常的资金往来。 (2)对各项往来资金分析其业务性质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 情况专项说明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天职京审字[200×]第××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年×月×日签发了××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公司20×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公司实施于20×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此页无正文]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 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https://www.sodocs.net/doc/1c13298615.html, 2008年03月12日23:28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519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总结报告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公告编码:2008-0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27号公告、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等文件精神,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过程 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收悉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公司董事、监事及各相关部门,监事会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展开全面检查,我们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是否存在“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也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未发现大股东及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 三、公司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情况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一步制定了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pdf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相关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6年12月修订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12月修订)》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的规定,为更好的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现提示如下: 一、正确区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1、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4、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5、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 二、正确界定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包括: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三、正确使用报告格式 1、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上交所的参考格式; 2、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参照上交所格式执行; ●中小板上市公司:参照深交所创业板格式执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深交 所创业板的参考格式;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_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发文号: 证监发(200356号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08-28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018年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3)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4) 第四章资金占用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5)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关联方资金占用税务风险提示

关联方资金占用税务风险提示 年末将至,建议各个单位尽可能的将关联方资金占用性质的往来款清理干净.关联方往来一般分两种,一种是业务往来,即关联方直接因为购销业务,劳务形成的往来款.另一类是关联方资金占用,即关联方之间因为资金拆借业务发生的资金余额. 根据36号文: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面两条可以初步判断,关联方资金占用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即使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也可能被要求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当然更厉害的是:

根据某地区国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答复: “一、请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非关联的普通拆解资金要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该地区的纳税人就比较郁闷了,一点逃的机会都没有.但是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适当的安排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例如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来支付,可以按照一个较低的收入金额来纳税,而且给税局也有个交待.如果被查的话,需要补纳税基本上就得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了.所以为了尽量少的给税务局添麻烦,我们还是在年底前把关联方资金占用该还的都还了吧.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格限制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 有相同含义。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 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 的“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三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 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占用指经营性占用以外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1页共4页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方订立交易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关联交易款项支付时间、延迟支付处罚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 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一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 关联交易台帐并作为重要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最新版】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防止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上市公司XX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模板

上市公司XX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模板 注1: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常属于母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或者财务资助行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等关联方违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可能存在本质差别,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专项说明时予以关注。 注2:有关表格的填报要求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实际控制人;(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3)控股股东;(4)控股股东控制

的法人;(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附属企业。 2、“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和第10.1.5条的标准认定。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也应当作为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若关联自然人同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中反映。 3、“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认定的关联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关联人。 4、“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2)参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3)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5、会计科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会计科目。如资金占用情况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借方核算,其借方金额应当在表格中按正数填列,并在“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一栏填列为“其他会计科目”。 6、资金占用的性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应当包括占用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仅需要填列“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法规标题:《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日期:2012年1月17日 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各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为统一披露口径,我部制作了“上市公司201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一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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