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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

(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二级公司负责人(三)基层主管人员:部门主管、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

(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

第五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

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八条职责划分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公司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牵头,企业管理部配合

第十一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

监察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管理、监督管理不力, 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未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工作目标的;

(十二)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条责任问责程度界定

(一)直接或间接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或挪用、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故意将企业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臵不力被媒体曝光的;或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的;或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市级司法机关介入的;或工作中滥用职权,引发重大事件的;为“特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

(二)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内的;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的;或安全、质量事故被内部认定为管理责任事故的;或违反公司流程牟利造成公司损失的;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为“重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

(三)直接或间接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内的;或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会议安排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严重影响下步工作的;或决策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安全事故未造成伤亡的;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虽未造成公司损失但违反公司流程的;为“严重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或本职工作遭到投诉的;工

作中出现其他差错,未及时弥补导致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在各项管理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为“一般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分管副总审批。

第十四条责任部门、责任人界定

(一)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可以是单一部门,也可以是多个部门;

(二)责任事故发生的牵头人、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责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参与、监管、签批人员均为次要责任人;

(四)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总经理审批;一般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分管副总审批。

第十五条责任处罚细则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分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处理;

(二)若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三)若不履行工作职责,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辞退;

(四)若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予以绩效考核扣分;

(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管理、监督管理不力, 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除予以扣除事发当月绩效奖励工资外,同时按以下事故等级(“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一般级”)予以对应处罚:

1、发生“特大级”事故

(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合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直接损失金额的2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

任人承担20%,金额均分。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

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2、发生“重大级”事故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

任人承担20%,金额均分。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

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3、发生“严重级”事故

(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辞退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

任人承担20%,金额均分。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

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4、发生“一般级”事故

(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直至降级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行政通报批评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各级主要责任人均承担处罚金额的100%。

第十六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按第十五条规定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受到责任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视情况扣发当月或全年绩效奖励工资。

第十八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

第十九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均书面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须将被责任问责人员的有关责任问责材料交企管部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被责任问责的人员对责任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责任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责任问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责任问责机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机关部门知情人员进行复查,机关部门知情人员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报公司问责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被责任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奖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儿庄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杜绝严重失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问责概述 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游客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问责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即副主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 四、责任问责原则

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3.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五、责任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 5.部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和公司高层管理者唱反调的;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审批版)

集团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 一、为了树立全体员工“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现特制定本“问责制”。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带来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或分公司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没有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

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分公司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或分公司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例子--内部问责制度

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科技股份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科技股份公司内部问责制 度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浙江X 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职权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2、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因披露内容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要求,从而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交易所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3、违反保密条例,泄露了相关保密事项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4、大股东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5、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6、关联交易行为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7、违反公司授权管理制度,不执行相关授权程序从而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8、因管理不当、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公司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9、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问责程序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若出现了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提交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问责惩处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处于以下处罚: 1、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 2、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其的任免。 第七条问责申述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述书,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政纪处分指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问责制度80380

公司员工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 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 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办公问责 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济罚款:20元/次 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经济罚款:20元/次 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经济罚款:20元/次 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经济罚款:50元/次 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经济罚款:100元/次 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经济罚 款:200元/次 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经济罚款:200元/次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经济罚款:500元/次 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经济罚款:500元/次 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经济罚款:50元/次 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经济罚款:10元/次 第三章部门问责 一、关于行政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经济罚款:50元/次 2.日常办公用品未及时请购并采购导致工作延误。经济罚款:50元/次 3.在员工考勤中出现包庇、做假,经济罚款:1000元/次 4.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经济罚款:200元/次 5.公司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保管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经济罚款:100元/次 6.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经济罚款:100元/次 7.未按时提交各类文件、报表资料者。经济罚款:20元/次

企业问责制度的作用

企业问责制度的作用 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实行问责);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职能部门、营销总监、区域总监、仓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实行问责)。 第四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__、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4)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二)安全生产方面

合规管理及问责办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及问责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机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根据《公司法》、《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的工作行为应符合相关监管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公司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包括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 培育合规文化,识别、评估、监测、检查、报告和处置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规问责,是指对公司员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公司因员工违规行为或差错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其中:低于1万元为轻微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为较小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为一般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 第六条合规风控负责人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有权独立调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告, 不受非法和不当干预。 第二章合规管理的实施 第七条为保证合规管理的实施,合规风控负责人在履职中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应的文件资料,获取必要、充分的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2.检查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独立调查公司内部可能违反合规制度的事件,获取

相关文件和记录,经营管理层及员工应予以配合; 3.合规评价权:通过合规检查及监督,对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合规建设及其员工的执行 情况做出评价,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 4.处罚建议权:根据公司合规问责相关规定,对违规事项所涉及部门及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并落实整改、处罚建议的实施: 3.独立报告权:合规风控负责人就合规问题,具有按合规管理体系独立报告的权利。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应通过有效措施,主动发现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合规风控负责人。第九条公司下列业务,应报送合规风控负责人审核: 1.公司及各部门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2.公司做出重要投资决策等; 3.公司对外发布或报送重要文件、报告、广告宣传材料等; 4.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以外的创新业务; 5.公司制度或股东要求合规部门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 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接触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非公开信 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在经营活动中的合规疑难问题 进行解答,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出具意见。

公司问责管理制度

公司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公司各岗位的责任制,促使各岗位人员恪尽职守,促进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和责任心,防止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业绩,顺利实现公司目标。规范处理在工作中出现的过错,使责任追究有依据、有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睿达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浙江睿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职责 1、综合部根据已发生或各部门反馈的信息汇同相关人员进行查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处理并公示。 2、各职能部门负责将收集的工作过错信息反馈给综合部,并配合综合部进行信息查证和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第四条定义 1、工作过错 工作过错指员工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从而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使正常工作秩序受到重大影响或给组织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未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未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未按照公司标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依据 1、衡量工作过错大小的基础是对过错项导致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评估。 2、依据按照公司标准、各职级职责、各岗位工作标准等执行。 3、公司根据各部门的业务特点,制定重大工作过错导致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损失的承担规则,作为责任追究的处罚依据。

第六条内容 1、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 1.1 岗位职责履行原则:以岗位职责是否履行或履行是否充分为第一要素即工作过错追究以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条件。 1.2 坚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严谨查实求证的处理原则。 1.3 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1.4 坚持回避原则,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成员与工作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1.5 保障被追究人陈述权、申辩权。 1.6 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1.7 坚持责罚相适应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工作过错责任层级 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2.1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具体工作行为;或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或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从而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均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2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2.3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2.4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2.5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2.6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2.7 多部门协作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依据部门职责,主要过错部门负直接责任,次要过错部门负间接责任,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3、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适用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 4、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方法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通过绩效考核、工作检查、客户反馈和其他评议及监督形式来进行的。 4.1 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来进行。 4.2 工作检查根据公司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制度来执行。 4.3 外部评议是指各个管理层级对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对工作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工作过错责任,由公司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5.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的标准、流程、工作制度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2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贻误工作、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重大事故及经济损失的。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 (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二级公司负责人(三)基层主管人员:部门主管、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 (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 第五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

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八条职责划分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公司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牵头,企业管理部配合 第十一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

2017年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2017年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 (一)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总裁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贯彻执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公司损失的; (七)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八)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处分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四)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

(完整版)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公章是一个单位、组织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规范公司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加强法律风险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对外公务中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或出具的章程、协议、请示、申请、报告、证明、书面答复、收件收据、资质资格证明(例如营业执照等)及其他合法材料。凡适用“合同章”、“人事章”、“报关章”等专用章的,应尽量避免使用公章。 第二条以公司名义对内发布的规章制度、通知公告及其他公文。 二、使用公章程序: 第一条申请及审批流程 1、对外常规性工作(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使用公章申请及审批流程解释 1、申请和审批流程 用印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分属不同事务的材料分别填写申请单,严禁在一份申请单中夹带其他事务的材料。 申请单首先交由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审核用途的真实性、必要性和材料的完整性。申请单必须是原件,若传真件、复印件须电话确认真实性。 常规性事项由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总经办予以盖章。 非常规性事项,部门签字同意后交总经办主任审核签字,审核行文格式、条款设置及控制法律风险;最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字。若无总经理签字,且需要立即盖章的,由总经办电话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同意后予以盖章,事后用印人必须补充完成公章申请及审批流程。 2、盖章材料要求 原则上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除非是办事程序指定必须为复印件的(例如营业执照等)。材料字迹须清晰、正确。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严禁在空白页、空白表上盖章! 用印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总经办不予盖章。 3、盖章 公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4、用印人填写《公章盖章登记表》 用印人亲自、如实填写《公章盖章登记表》,详细记录用印时间、用印人姓名、部门、用途等,最后由用印人签字确认。用印人登记时,公章保管人须在场监督。总经办须妥善保管《公章盖章登记表》,以便事后追溯和核对。 公章保管人核实《用印申请单》、《公章盖章登记表》、盖章材料一致无风险

某上市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NO:010305 某上市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问责机制,促进履职守责,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新证监局[2010]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内部问责机制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涵盖公司全部岗位和所有业务环节; (二)权责一致,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上级对下级逐层追责; (三)惩教结合、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区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执行责任;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责任追究区别违法违规、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和出现业务差错的程度不同; (六)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

一名职工监事,主任由监事会主席担任。公司所设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内部问责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现业务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落实逐层追究问责,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重要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及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进行审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拟订处理方案,依据被处理人员的管理权限提交相应机构执行。 (五)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机关部门、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重大项目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并在其离岗后一个月之内向其上级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专项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及落实情况,重点是关键业务环节的责任追究条款的完善与落实。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负责受理、查处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内部问责委员会直接问责的事项如下: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2020年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2020年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公司人员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用人决策、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提高、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努力建设责任班子,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项问责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问责事项: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导致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三)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发生给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六)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 (七)违反决策程序,搞计划外项目,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超投资严重的; (八)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的; (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2

(完整版)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问责制度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3、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 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问责对象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责任问责的内容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或盗窃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及《公司质量手册》,造成质量事故或投诉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消防盗窃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目标的。 (六)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运输计划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验收或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输计划或工程进度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遇工作职责交叉的事情推卸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不处理也不上报而放任自流,导致贻误时机或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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