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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实务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实务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实务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

处理实务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实务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熊玮

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被裁定宣告破产,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意味着资不抵债。如此一来,不但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受损,而且员工面临失业。对于一些大中型国有或者民营企业破产造成大量的员工失业的状况,如果管理人不能审时度势,及时妥善处理职工问题,不但会阻碍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时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职工劳动债权问题,对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清算工作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破产清算的实践经验,针对以消灭企业主体资格为目的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处理职工劳动债权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从事相关业务的同仁有所裨益。

一、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四十八条规定,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宜对该条作扩大解释,即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应包含除上述法律规定列明的项目之外,劳动法律及其有关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和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

二、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处理流程

(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二)调查核实劳动债权

(三)公示劳动债权,处理异议

(四)劳动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五)清偿劳动债权

三、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处理

(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在接管企业之后,对企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将有关职工的资料,比如企业建立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档案、职工异动单、社会保险档案、工资福利发放资料等全部进行清理,作为调查核实职工身份的第一手资料。职工身份调查主要从真实性和连续性两方面进行,调查的原则是在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1.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

对于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国企和民企没有差别。国企是原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有着严格的用人用工制度和相对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所以,对于国企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难度相对较小,可以从企业职工基本档案、职工调动档案、社保档案、招工文件以及政府文件等资料着手,综合材料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当代民企虽然绝大多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但“有法不依”、空有其表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民企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职工档案,大多数没有按照劳动法律制度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的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更不要说是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那些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和规范的民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可以参照国企的调查模式。而对于那些制度缺乏,管理不规范的民企,建议采取分步调查的方式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首先调查公司的自有档案及资料,比如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名单、企业职工花名册及考勤表、车间线组的名册及考勤表、职工异动单、工资审批单及发放单、企业统一开立的工资账户、按件计酬的计件统计单等;其次向对企业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调查。调查该机构保存的有关企业和职工的信息,比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备案信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名单和缴详细费情况、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用工信息和个人求职信息等。

2.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调查

在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的同时,还应对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进行调查。连续性调查一是印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二是核实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计算工龄和经济补偿金等提供依据。职工身份的连续性可以根据

劳动合同的连续性、职工花名册的连续性、车间线组考勤的连续性、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连续性、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在对职工身份进行调查时,建议采取分步调查的方式,以企业自有材料和档案为立足点,借助企业非自有材料,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年限等。

(二)调查核实劳动债权

调查核实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是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核心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而细腻的工作,对正确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包括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界定、劳动债权的初步调查、职工工作年限的调查、工资水平的调查、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调查、代扣代缴费用的调查、经济补偿和劳动赔偿的调查等。

1、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界定

要对破产企业劳动债权进行调查,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破产劳动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劳动债权的范围。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如经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可以参照劳动债权处理,利息约定过高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那么,根据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破产劳动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所欠;二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包括参照劳动债权处理的债权);三是未超过诉讼时效。

2、劳动债权的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职工劳动债权的目的是掌握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大致数据,为核查职工劳动债权做准备。在调查职工劳动债权之前,管理人可以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时针对劳动债权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管理人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调查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初步依据,结合企业财务会计材料,从员工工资及福利等发放情况入手,

对企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工资及福利等进行初步统计,根据统计的情况编制职工劳动债权调查表。

3、核查职工劳动债权

核查职工劳动债权是职工债权审查的重要环节,是在对职工债权进行初步清查统计并编制职工债权登记表的基础上,对职工债权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核查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核实职工基本信息

通过调阅企业员工档案,如职工花名册等,了解职工个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核实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与职工个人有关的其他信息。核对职工劳动债权登记表记载的职工信息是否和职工档案信息一致。

(2)核实劳动债权总额

核实职工债权数额应根据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查及统计情况,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个人工资情况、代扣代缴费用情况、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对清查出的职工劳动债权数据分项一一进行核对。包括核对职工劳动债权总额和个人劳动债权的总额,要做到一一对应。

(3)核实职工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主要是为计算经济补偿提供依据。核实职工工作年限可以通过调阅企业员工基本档案、劳动合同、职工考勤表、企业人事部门的人事异动单或者审批表、有关职工辞职离职的文件或者通知、工资和福利的发放单、企业为职工缴付社保的单据、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名单等。核实职工工作年限一是要查清职工的入职和离职时间,二是要调查核实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连续。由于大多数破产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如果前述的档案或者文件不慎遗失或者损毁,在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职工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职工需承担举证责任。工作年限计算通常具体到月,不超过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但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核实职工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是核实职工工资的重要依据。包括个人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标准。之所以要调查核实工资标准,一是为确保职工劳动债权的准确性,二是在处理职工劳动

债权异议时有依据。个人工资标准依据是劳动合同和职工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和同工种的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统计的年度企业平均工资,行业工资标准以国家有关行业普遍执行的工资标准为依据。

(5)核实职工个人工资

核实职工个人工资是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关键工作之一,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这里的工资是指《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规定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调查核实职工的工资一定要调查核实拖欠工资的具体时间和职工的工资标准。拖欠工资的时间可以从银行的工资入账流水单、工资现金的领取签字、经有关人员签字考勤表和计件统计表等方面综合进行调查核实。职工工资标准建议梯次适用个人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确定。对于破产受理后,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则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6)核实代扣代缴费用

职工的工资,因职务和岗位不同而有所差别。对于法律和企业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应在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代扣代缴的费用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个人向企业的借款及约定有职工个人承担的水电费、伙食费等其他费用。

(7)核实经济补偿金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管理人调查核实的职工工作年限和职工在破产受理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所得收入按《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扣缴个人所得税。

(6)核实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劳动债权

核实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劳动债权相对比较简单,只需审查劳动仲裁或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可。对在劳动仲裁或判决中确认的工伤赔偿费用,无论多少均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判决和仲裁涉及的款项性质属于职工工资福利和经济补偿金的,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核实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有些企业按照企业制度和合同约定需向职工支付一定的福利待遇费用但未兑现。对这些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管理人也应在核实后列入职工收入作为职工债权。此外,有些企业由于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向职工集资,对于此类集资款,除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一般不作为职工劳动债权,而是以普通债权来处理。

(8)编制职工劳动债权表

职工劳动债权调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调查核实的职工劳动债权情况编制职工债权表。

(三)公示职工劳动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因此,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公示是处理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必要环节。公示应在对职工的劳动债权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公示的方式和地点可以采用登报公示、网站公示、法院公告栏公示、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公示等,公示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同时采用不同的公示方式,以最大限度通知当事职工和其他债权人为原则。公示的内容包括劳动债权审查情况、公示的期限、公示异议处理,公示效力、管理人联系方式、职工债权表等。

(四)职工劳动债权异议处理

破产清算案件虽然在时间跨度上比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可能会长一些,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地拖下去。因此,在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公示时,一般都要限定对劳动债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以15日为限。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包括对本人和其他职工的债权有异议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职工劳动债权有异议,均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材料。

管理人对职工的异议要认真调查核实,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应进行相应调整;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向异议人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异议当事人告知其救济方式。

(五)劳动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公示期满,管理人应根据异议情况及时调整职工债权表。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将职工劳动债权调查及处理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并将调整后的职工债权编入债权表和其他债权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六)清偿劳动债权

清偿劳动债权通常在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进行。清偿劳动债权之前应通知所有劳动债权的当事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要求其对劳动债权有关情况给予必要关注,并保持信息畅通。清偿方式因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通常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采取现金发放当场签收来解决,人数众多的通常通过发卡或者发折由银行代发完成。由银行代发的,管理人将当事职工的身份证提交银行统一开立账户并制作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签发表,由职工签收银行卡或者银行存折后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自行到开户银行登卡、折领取。领现金或银行卡、折的时候,职工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和能证明员工身份的有关证明并当场亲自领取。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提交当事职工身份证原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要求代领人当场签字按印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如有遗漏的职工劳动债权,当事职工应向管理人提交相应证据,由管理人进行补充调查。如调查属实则编入职工债权表,如无法调查核实则应告知当事职工救济方式。对已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但未决的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管理人应根据仲裁或诉讼请求在破产分配时预留相应的费用。对已经过公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仍未与管理人取得联系的职工债权人,管理人应将其债权预留或者进行提存。

结束语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对职工劳动债权的调查既是管理人权利,同时又是管理人的义务。职工劳动债权攸关职工的切身利益,管理人在职工劳动

债权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应从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为当事职工提供各种便利。这样不仅能使破产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维护社会稳定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附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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