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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有限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热电有限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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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有限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热力和机械、电气设备必须动火的检修、消缺、维护工作,以及大、小修所有外包工程。

第三章执行程序

第三条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消防规程》以及《工作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生产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在检修、消缺工作时都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重点防火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讯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第五条所谓明火作业,系指进行电焊、气焊或其它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烙铁工具进行检修的工作。

第六条按明火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两级管理。

第七条凡在下列区域、设备、系统范围内动火需办一级动火工作票:

1、燃油罐及其燃油区域围墙以内,油泵房内;厂区输、回油管及其油管道的附件,氢系统及其附件。

2、蓄电池内,易燃易爆的仓库,小型油库及其油处理室内,变压器及其汽轮机组充油系统等。

第八条一级动火由检修部门申请,部门主任或专业工程师签发并填写安全措施后,交工作许可人填写补充措施,并经生产技术部安监、保卫部主管审查签字后,经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九条一级动火时消防设施必须齐全,保卫部消防专职应始终在场,否则不准动火。

第十条一级动火的安全措施(如吹扫、挂牌、隔离、加锁等)由运行人员负责执行并在工作票上签字。

第十一条八在下列区域范围内动火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1、燃油禁区内,除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明火作业。

2、氢气区域内的非氢管道、设备、油泵,磨煤机润滑油系统等。

3、易燃、易爆仓库,露天油库,着电池,油处理室10米以内。

4、运行(备用)制粉系统,粉尘大的输煤皮带间,电气有关油设备以及电缆夹层等。

第十二条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班组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由班长签发后,经部门专业技术员审查安全措施及动火部位,确认二级动火范围无疑后,部门主任或主任助理予以批准执行,认为有必要请保卫部消防专职采取消防措施时,可通知保卫部消防专职到现场共同研究布置现场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凡在厂内油区、氢站、汽机厂房、危险品库等动火必须使用动火工作票,同时需化学检测人员检查动火区同围可燃气体含量,如可燃气体含

量在标准范围内(氢气含量<3 mg,粉尘浓度<35g/m3)方可动火,动火时不可改变原化验环境。

第十四条化学检测人员同时使用两台合格的测量仪取样测定,仪器的保管、使用、检验由化学按照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动火单位在动火前2小时通知化学,动火单位要向检测人员交持动火情况。

第十六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修)在做好可靠安全措施的基础上,亦可动火,但必须通知保卫部消防专职到场。

第十七条化学检测不能代替必要的安全措施要做好事故预想。

第十八条下列易燃易爆区域、设备和系统划分为“明火禁区”。

1、燃油罐区及其周围10米以内,输油、送氢管道两测5米内。

2、液化气库房、制氢站、露天油库、油处理室,蓄电池室,易燃易爆仓库及其周围10米以内。

3、汽轮机油系统及充油容器、油泵、管道和附件以及充油电气设备,运行(备用)中的制粉系统及煤尘大的输煤皮带间,其它润滑油系统及电缆沟电缆夹层等。

第十九条凡在上述禁区范围内需要动火者,均按照本制度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做好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动火工作中申请动火的部门(一级动火)或班组(指二级动火)的领导(签发人)应做好:

1、指定专人采取切实妥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检查动火地点应无易燃易爆杂物等,如系电焊作业必须:接地线可靠地接在施焊部件上。

2、做好组织措施,明确现场工作负责人,动火监护人,要将任务、措施、安全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联系化学测定环境可燃气体的含量。

第二十一条工作许可人加强对动火工作地点附近运行设备的巡视检查,确保运行设备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消防专职应做以下工作:

1、检查动火地点周围环境是否符合防火的要求。

2、指派专人准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在动火时召集消防队伍进行警戒,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一旦发生火警立即扑灭。

第二十三条动火工作负责人根据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最后检查,并对动火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动火工作负责人,按照动火工作票所规定的措施执行,对于动火现场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要至始至终地监护,动火工作未完,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成以后、负责办理明火作业终结手续。

第二十五条动火现场必须有监护人,一级动火由检修部门主任、主任助理或专业工程师、保卫部消防专职现场监护,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具体责任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工作。

3、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火种。

第二十六条具体动火人员遇有下列情况时有权拒绝动火。

1、动火工作票未经有关单位审查批;

2、动火工作票规定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

3、动火工作票提出的安全措施与实际不行。

4、实际动火内容与动火工作票不符。

5、发现其它不安全因素时。

第二十七条动火工作票的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最迟于开始动火前24小时,提交保卫部审查履行批准手续。

2、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交工作许可人(司炉或司机)填写补充安全措施后,工作许可人(司炉或司机)处留存一份,一份交保卫部备案,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掌握以便根据工作票的各项规定检查现场准备工作,在全部规定落实无误后组织施工。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会同工作许可人一起到现场检查无误,双方在工作票上答字后方可恢复现场设备、系统的运行。办理完终结手续的动火工作票,交设备所属部门备案存档。

4、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的班组填写,动火工作票于动火工作前8小时,提交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核,经部门主任(主任助理)审批,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前需经当值值长(单元长)的同意并签字后为有效。

5、批准的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许可人(司炉或司机),一份由现场动火负责人掌握,以便根据工作票的各项规定进行工作。’

第四章动火工作票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八条动火工作票规范化要求:

1、动火工作票任何人不得涂改。

2、动火工作票应由熟悉设备结构、管道系统、消防知识的有关领导签发,详细填写动火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凡是重大的动火项目,安全措施应进行充分研究查阅有关资料,确实做好防火方案,才能填写动火工作票。

3、批准的动火工作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项目进行,不得增加或修改,在动火过程中不准任意改变原定施工方案,如必须修改时需另办申请批准手续。

4、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天,但每天工作结束,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检查消除火种,次日开工动火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失检查安全措施,并进行气体化验合格,以防运行方式改变破坏原有措施。

5、每张动火工作票只限在一处动火,超过预定动火时间工作票自行失效,动火工作票仅对动火工作有效,不能兼并热力检修工作票使用。

6、动火中发现有不安全情况,如发现有漏油、窜气现象及设备有异常情况或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停止动火,监护人、负责人及消防人员检查确认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动火。

7、动火作业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动火人员要坚守岗位,无关人员不得在动火现场逗留。

8、工作许可人员要经常检查动火工作票的执行情况,遗有重大动火项目必须亲自检查,如不严格执行本制度时有权停止工作。

9、整个动火过程中,不得改变任何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动火工作票的规范化要求同工作票规范化要求。

第五章职责

第三十条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职责分工

1、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负责人:由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提出本制度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2、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执行人:由生产技术部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3、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3.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严格审查工作票,对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负责。

3.2动火对工作票中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必要和可能负责。

3.3对动火工作票中所必须隔离的措施是否确切和请楚,设备名称和编号是否正确负责。

3.4应审查所指派的工作负责人是否能胜任此项工作,工作班成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3.5经常到现场检查是否安全的进行。

4、动火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1动火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向工作班人员交代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各项安全措施,并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安全教有。

4.2检查工作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3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与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4.4正确和安全的组织工诈,对工作班成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4.5对工作班成员的变动是否合适负责。

5、动火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5.1负责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5.2负责安全措施确己完善和正确执行。

5.3负责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己可靠的隔离o

5.4对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爆炸危险、有电、有毒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5.5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有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第三十一条专业工程师对本专业的动火工作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提出改进和考核意见,并在检查的工作票上签字。

第六章反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与现场不相符或不全面的情况,应及时反馈至发电运行部安全文职工程师,以便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安全管理制度有抵触时以上级安全管理制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4.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

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二级动火作业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5.1.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燃气公司的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的和外来工程承 包商在公司相关部门授权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的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凡进行动火作业的需提前办理动火证。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级和许可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1、所有带气动火作业。 2、燃气调压站站房(调压箱)内、闸井内的动火作业。(二)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1

1、燃气调压站站房外、围墙内的动火作业; 2、非生产区的动火作业; 4、其他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签发一级动火作业《动火证》(见表一)。 (一)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动火作业的主管单位签发二级动火作业《动火证》(见表二)。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辨识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编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已经签发的《动火证》在作业方案和动火介质有变动时需重新审批。动火证不得涂改、代签。 第九条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即使已经签发动作证也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遇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即使已经签发动火证也应停止室外高空动火作业。 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动火作业提及管理制度

靖江市伟林气体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提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 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以及《市安监局关于对动火作业提及管理的通知》(泰安监(2016)126 号)通知文件要求,加强我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提出以下制度: (一)坚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 号),明确我公司负责人夏伟林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并组织修订完 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扎 实开展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动火作业许可票证管 理,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二)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内必须做到“三个明确” :企业必须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涉及一级和特 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 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动 火作业器具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杜 绝擅自动火行为,凡是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或动火作业票证 失效的,一律不得借领动火作业器具。 (三)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公司特殊作业提级为总经理夏伟林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副总夏君臣;二级

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员朱寒松审批。节假日不能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西来镇安监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四)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前必须制定方案,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到位。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副总必须到现场监督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请兼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涉及一级或特级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 ,动火作业录像至少要保留三个月。五)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各部门须配合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证,并保持人员稳定。 靖江市伟林气体有限公司 2016 年09 月01 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 2 页共 8 页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①生产不稳定。 第 3 页共 8 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三钢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钢设备检修中动火的安全要 求。本标准适用于三钢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 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1进行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有限空间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4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5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6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 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7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8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9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10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 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11断路作业在交通主、支 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 管理要求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 作业 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 救、互救等知识;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4.3作业前,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b)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 全处置措施;c)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 夜间 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 会同作业单位组 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 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 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 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 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 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 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正式版)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 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三、工作程序 (1)、动火类别 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 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 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2)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A、危险区, 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 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B、一般区域, 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 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 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 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 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 就不要动焊, 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 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 将动火区围起来, 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 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 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 下水道或密室工作, 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 佩带必要防护用品, 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 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 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正 式版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三、工作程序 (1)、动火类别 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

胶)。 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2)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A、危险区,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B、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并审批二级动火证; 3.3分管安全副总負責一级动火审批;总经理負責特级动火证审批; 3.4指定的現場监火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 4.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安全管理部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 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 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 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 号) 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机房设备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机房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等。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机房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禁火区:办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产禁火区:高低压室、UPS机房、电池室、中央控制室、数据机房。 3.3动火原则 3.3.1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2必须要在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的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机房负责人审批,再由机房负责人送公司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机房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机房也必须派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4.4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3如有违反本制度,机房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对违者进行批评。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2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3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4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6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7动火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动火后检查有无留下火种。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相关记录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 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 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 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 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

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三、权责: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工厂内部所有动火作业工作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安全部: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制度及现场的安全检查及监督工作; (三)各动火作业部门或单位:落实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内容: (一)动火作业工作票办理程序: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工厂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凡是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电(焊)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方可接电焊机。 2、申请动火单位要严格执行动火中的各项规定,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动火。 3、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检查、监督、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4、动火证在批准的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要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5、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未落实,有权终止动火。 6、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动火证”,不得转让、涂改或变换动火地点。 7、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1、油罐容器动火必须将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动火前应与质量工艺部联系,如动火威胁相邻部门的安全,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落实应急措施,备好灭火器材。 4、动火工具必须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5、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 6、动火过程中发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7、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动火区附近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8、动火完毕,焊接或切割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现场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9、动火结束,监火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清理,至少20分钟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10、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对本部门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及作业情况进行监督。 五、附件:《动火作业工作票》 六、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为华海联能安全管理委员会。 七、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制定:审核:批准: 附件: 动火作业工作票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不包括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厨等。办公等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参照执行。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油(气)库、加油(气)站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打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相关规定参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GB30871-201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 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 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 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 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 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 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 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 级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 GB30871-2014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多点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GB30871-2014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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