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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暂行暂行暂行办法

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

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

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

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第十五

十五条

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十三条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第二十三

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四条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第二十四

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第二十八

二十八条

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

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三十一条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第三十一

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第三十二

三十二条

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

三十三条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

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框架正日臻完善。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重点规范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 值得指出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各业务相关方在服务业务中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私募快速发展催生服务办法完善 此前,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外包指引》)。《外包指引》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 截至目前,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促进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 但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行业存在服务类别履行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出台一部更为明晰、完善、契合新趋势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记者获悉,2015年10月以来,协会组织召开了服务机 构座谈会,向部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等服务机 构征求意见、组织调研,在深入总结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协会会 长办公会多次讨论,并征求证监会意见后,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合并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 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 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受保障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厘清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 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而私募 基金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据悉,协会正在拟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将对上述业务进行详细规范。 《管理办法》同时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设单章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 系统三项业务,上述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 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础。 据介绍,协会将通过搭建私募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有效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提高整体运行安全和效率,便于及时对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掌握基金外包业务风 险点,提高事中、事后行为管理能力。 对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安全制度设计,规定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 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基本要求 (2)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3) 第五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新增内容,责任承担)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 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 万元。 第十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某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

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ⅩⅩ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详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一)项目选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

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3)公司调研主要包括: 1、证实目标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所陈述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 2、了解商业计划书没有描述或是无法通过商业计划书表达的内容,如生产流程、员工精神面貌等; 3、发现目标公司在当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PE前期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4、增进对行业的了解,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重新评价; 5、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近距离接触,观察管理层的个性、价值观、经营理念、经验与能力,通过沟通建立相互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以及就投资额与股权比例等事宜交换意见。 (4)条款清单条款清单是PE与企业主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条款清单中约定了PE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甲方(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1条前言和释义 1.1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 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释义 1.2.1 基金: _______________ 1.2.2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 1.2.3投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

124投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 125结算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________ 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 第 _____ 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 3.1投资人的出资 3.1.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人民币______ 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 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与 之 金融外包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1.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如下的词语均仅具有如下含义(其中所定义或所指的任何协议均包括该等协议的有效修订、修改及补充文件):私募投资基金:指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委托乙方办理金融外包服务的投资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估值核算: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的估值核算方法对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指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认购、申购、赎回、投资交易等业务数据。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指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进行处理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交易确认金额、交易确认份额、交易相关费用、申赎交收金额、基金资产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净值、交易日可用头寸。 外包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简称“操作备忘录”):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本

协议约定的金融外包服务工作而签订的操作备忘录,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2. 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相关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金融外包服务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的服务机构。具体外包服务项目以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为准。 乙方作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资质条件。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 服务; (2)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私募基金 注册登记、资产估值等数据基础上进行处理; (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金融外包服务的业务资料、业务数 据及业务支持; (4)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 (5)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6)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

C1501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上)100分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全口径登记备案基础上的重点监测”作为立法原则, 下列不属于该原则要求内容的是()。 A. 各类管理规模不等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均统一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B. 基于协会登记备案信息,证监会主要对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重点监测 C. 不同类型管理人选择加入不同专业委员会接受行业自律 D. 对管理规模较小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问题导向,主要基于证交所等监测信息、投资 者投诉、社会举报、舆情监测等线索进行风险监测;依据风险监测信息,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下列有关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A.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B.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C.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 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D.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您的答案:A,C,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3.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 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由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具有的不同风险特点,所以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其资金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且可以用做长期投资,视为合格投资者。()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创投基金通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但因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故需要给予特别扶持,同时,为实现政策扶持目标,有必要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特别监管。()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都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1条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1.2.2 投资人: 1.2.3 投资管理人: 1.2.4 投资行为: 1.2.5 结算年度: 第2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年的 月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4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 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 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 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 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 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 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 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 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 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 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 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 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

对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和建议

对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和建议 一、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状况 回顾2010年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可以用“如火如荼”四个字来概括。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基金募集创历史新高;二是,投资交易异常活跃;三是,退出数量和投资业绩独步全球;四是,全国PE热潮空前。总体看来,2010年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呈现了出全球资本市场少有的繁荣景象。据统计:1-11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论募资、投资还是退出,均创出历史新高。 从新基金募集情况来看,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募资热情空前高涨,其中人民币基金募集个数占比在九成以上,其绝对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投资方面,投资案例数及投资金额均大幅上扬,投资行业布局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及市场热点,互联网、清洁技术以及生物技术/医疗健康一如既往的稳坐“三甲”席位;退出方面则更显“丰收”之意,不仅国内资本市场继续扩容,中国企业赴美IPO也迎来小高潮。 据统计,2010年的前11个月,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共新募基金148支,其中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量为100.98亿美元;从投资方面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发生707笔投资交易,其中已披露金额的582笔投资总量共计44.45亿美元;从退出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有331笔VC/PE退出交易,其中IPO退出285笔。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唱响市场主旋律

纵观2002年至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无论新募基金数还是募资总额都一路高歌猛进,尽管在2008年末因受金融危机重创而整体回调,但进入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基金募集不仅热情空前高涨,甚至近乎狂热。从投资流程的前端(募集基金数量与规模)与后端(IPO退出案例数量)来看,本土机构在2010年已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显示,人民币基金募集完成133只,总规模约121.31亿美元;美元基金募集完成22只,总规模约245.69亿美元。人民币基金在数量上拥有绝对优势,但规模相对美元基金普遍偏小,源于基金主要着眼PreIPO投资,投资周期相对美元基金偏短,单只基金投资数量偏少。 深创投(24家)、红杉(10家)、永宣投资、鼎晖及同创伟业(均为8家)在IPO退出方面表现突出,启迪创投(投资数码视讯)、高盛(投资海普瑞)均获得超过100倍的IPO账面回报,超过70起投资的IPO账面回报超过10倍。受益于今年创业板IPO广受热捧和美国资本市场在四季度的中国概念股热潮,本土机构与外资机构均取得较好的退出表现。 人民币基金募集火热 2010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北京、安徽、湖南、吉林等省市政府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相继设立,截止目前首批20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创投基金已有14支公开挂牌,其中9支均在本年完成,且在创办模式、投资方向、地方特色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规划时的初衷。 其次,政府引导基金遍地开花为人民币基金募集提供极大便利,以“红色资本”深圳创新投为例,通过与引导金合作布网全国的战略已初见模型,2010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按

私募投资基金说明书

********私募投资基金说明书 . 基金认购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而成立。 参与本基金的投资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投资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人承诺以自己合法所有/合法拥有处分权的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仔细阅读本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和基金合同原文,了解相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投资人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人。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二)投资人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基金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三)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文件约定或因重大过失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高风险性,管理人在此向投资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截至11月底,私募基金管理总规模10.90万亿元,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36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4633只。私募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监管机关陆续发布众多法律法规,对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外包业务、合同指引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全国人大 修订法案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并且引入了基金行业协会的概念并赋予其相关监管和对行业进行自律的职权。 要点: 1、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2、详细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协会登记制度、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禁令、基金合同范本制度与资金募集的事后协会备案制度等内容。 一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8 月30日——国务院 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即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

要点: 1、明确私募基金覆盖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2、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 主要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要点: 1、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模板)

X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 1.公司型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

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 1.基金管理人 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 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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